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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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天科法„2013‟10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已经或将要起诉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劳动、经济、行政事件。 第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公司本部负责处理本部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各子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检查等工作。 各子公司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依法独立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 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 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理规则 第六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 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注重实效,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法定代表人决定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 对以公司本部或各子公司为被告或申请人的纠纷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审查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十条 法律纠纷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由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承担部分事务性工作。 —D26-2— 第十二条 涉案单位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当,需要上诉或申诉的,应向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一案一卷。对典型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后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第三章 备案和协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司内发生的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法律纠纷案件实行零备案制度,即不论是否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本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xx科技集团公司报送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本年度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各子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公司本部报送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本年度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10日内逐级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 各子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 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 在境外发生的诉讼或仲裁; (五) 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六条 上报的文件应当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发。包 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主要证据、争议焦点等; (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因公司利益或者个人责任而隐瞒实情或谎报案情。 第十七条 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予以协调,协调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上级单位协调。 (一) 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 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 受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 其他需要公司本部协调的案件。 对不能协调处理的案件,应认真研究案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处理相关事务。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所在公司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上报的,公司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 —D26-4— 重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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