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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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 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 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 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 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 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 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 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 第五条 借记卡分类 (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 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 私人银行卡; (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 (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 卡号编码规则 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 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 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位置 1-6 长度 内容 卡 BIN号 卡类型代码 地区代码 卡顺序号 校验位 6 2 3 7 1 7-8 9-11 12-18 19 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位置 1-6 长度 内容 卡 BIN号 地区代码 卡类型代码 卡顺序号 校验位 6 3 2 7 1 7-9 10-11 12-18 19 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 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 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 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 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 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 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我行借记卡采用实名制开户,以个人结算账户为主 账户,该账户为Ⅰ类银行账户,可以关联多个账户,支取时凭卡 和密码办理。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在磁条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 金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元人民币,该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 我行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款、取款、转 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IC 卡和磁条 /IC复合卡还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电子现金支付功 能和信息存储功能。持卡人可凭卡在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 终端等交易场所办理相关交易。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申 领 第十一条 凡自愿遵守《银行借记卡章程》并符合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人民银行规定的本人实名 制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发卡机构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 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 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 居住在中国境内 16 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 立借记卡,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须提供合法的代理 开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发 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双方的真实身份,并在申请表上登记代理人 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在办理业务前须核实 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及代理理由,如非被代 理人真实意愿或代办理由明显不正当,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办理 借记卡。如被代理人已在我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过已留 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 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 等特殊用途借记卡时,可由单位批量代理申领借记卡。填写“批 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将列有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的 开户清单作为“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的附件,并在批量开 立个人账户申请书上注明开户人数。发卡机构应与代理单位签订 代理协议并要求其提供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明确双 方法律责任,单位应对客户身份和办理意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节 制卡与发卡 第十四条 我行借记卡的制卡采用集中制卡模式,各分行借 记卡均由总行统一安排外包制卡。 第十五条 为加强借记卡空白卡的管理,降低空白卡采购成 本,分行订购借记卡空白卡应按季正式向总行银行卡部提交《XX 分行 X 季度空白银行卡领用计划表》,总行统筹向入围供应商分 配订单。 第十六条 借记卡空白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严 格按照《银行借记卡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银行借记卡即发即用。单位和个人代理开立 的借记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身份确认 前,该银行卡只收不付。 第三节 交 易 第十八条 银行借记卡主账户交易除预授权类和电子现 金类交易外均采用联机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处理方 式,实现同城或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结算、代收付、购物消费 和电子渠道支付等业务处理。预授权类交易采用圈存账户余额的 方式实现业务处理。我行借记卡除电子现金脱机消费及查询外, 不得脱机处理业务。 第十九条 柜台交易 (一)持卡人凭卡可办理借记卡项下所有关联账户的存款、 取款、转账业务,客户必须在系统打印凭证上签字确认。借记卡 取款、转账交易必须刷卡验证密码,存款类交易可无卡(需提供 卡号)办理。 (二)借记卡现金取款、转账业务:当持卡人本人当日办理 取款或转账交易金额单笔超过5万元(含)时,应核实持卡人有 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应严格核实代理人和持卡人 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开户的,应通过联网核 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开户的,可通过其它方式 进行核实,并留存持卡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 记录。 (三)借记卡现金存款业务:当持卡人本人办理存款交易金 额单笔超过5万元(含)时,应核对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若为 代办存款交易,当日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 原则上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并留存持卡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记 录。 第二十条 自助设备交易(含 ATM和自助终端) (一)持卡人持我行借记卡可在我行及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动 柜员机办理查询余额和取款交易。境内取款每日每卡的最高限额 为 20,000元,境外取款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10万元人民 币,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1万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持我行借记卡可在本行自动柜员机办理存款、 转账及修改密码等交易。ATM转账交易每日每卡转出最高限额为 5万元。 (三)对于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持卡人可选择进行电子现金圈存、圈提、查询及参数设置。 (四)自助设备交易以借记卡主账户作为记账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特约商户消费交易 (一)持卡人可凭我行借记卡、交易密码在境内外贴有银联 标识的商户终端上进行购物消费。借记卡主账户消费交易不设限 额。 (二)消费撤销及退货交易可由手工发起,且不必验证交易 密码。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撤销金额必须等于原消费金 额,不允许部分撤销。每笔消费交易可办理多次部分退货,合计 退货金额须不大于原消费金额。 (三)持卡人可使用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内的电子现金 账户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脱机消 费不验证交易密码。 (四)我行借记卡支持预授权功能。预授权业务包括预授权、 预授权撤销(联机、手工)、预授权完成(联机、离线和手工)、 预授权完成撤销四类交易。预授权类业务是指特约商户向发卡机 构取得持卡人30天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目前为 115%)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发卡机 构进行承兑的业务。发卡机构如果在预授权有效期内收到预授权 撤消或预授权完成交易,应立即解冻预授权金额或预授权完成后 的剩余金额,如果在预授权有效期内没有收到预授权撤销或预授 权完成交易,应自交易日起第31天对预授权冻结金额进行解冻。 第二十二条 我行借记卡可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 行等电子渠道使用,其业务操作规定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短信服务等电子渠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基于我行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的电子现金 应用采用非对称密钥算法的小额脱机支付解决方案,支持接触和 非接触两种读写卡方式,可实现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不计名、不挂失、账户内资金不计 息,使用时无需验密,不具有追索权。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的任 何变动均视同为持卡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含) 元。 (一)账户结构及其用途 1.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系统通过每日日终结账或联机交易, 更新后台系统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更新前,系统内电子现 金账户余额与电子现金卡片余额不一定保持一致。 2.电子现金卡片余额:卡片发生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后的实时 余额,不一定与后台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保持一致。持卡人可在受 理电子现金交易的终端设备进行查询。 3.电子现金待清算账户:为确保在途的脱机消费流水在卡片 状态不正常时,能够正常参与清算,特设置此账户。例如:卡片 收回、挂失后在清算周期内的脱机清算等。 上述涉及电子现金业务的各账户(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待清 算账户),均不计付利息。 (二)消费 电子现金消费是指持卡人在电子现金特约受理商户购物或 获取服务后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支付的交易,支持接触和非接触方 式。此交易在消费终端上脱机进行,不需使用个人密码,卡片内 的电子现金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一般不需持卡人在单据上 签字确认交易。 对于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当消费金额超过电子现金账户 余额(电子现金余额不足),或因风险控制需要时,消费终端会 自动发起联机交易。该笔联机交易为借记应用交易(该笔交易金 额从该卡的借记账户支付),客户须输入借记账户交易密码。 (三)圈存 电子现金圈存交易是增加电子现金余额的过程,必须联机执 行。按照资金来源可分为现金圈存和转账圈存。圈存方式主要包 括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自动圈存等。受 理渠道包括柜台、自助终端、POS终端等。圈存后的余额不得超 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 1.指定账户圈存 持卡人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等渠道主动 发起,将本卡借记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此交易为联 机交易,圈存时需输入转出借记卡的交易密码。 2.非指定账户圈存 持卡人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等渠道主动 发起,将任意一张借记卡内借记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 户。此交易为联机交易,圈存时须输入转出借记卡的交易密码。 3.现金充值 持卡人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将现金存 入电子现金账户。此交易为联机交易。 (四)圈提 圈提是减少电子现金余额的过程,电子现金余额中会扣除圈 提金额及手续费金额。受理渠道包括柜台和自助终端。我行借记 卡仅支持转账圈提交易,是指持卡人主动发起将电子现金资金划 入借记卡主账户的交易。此交易必须联机进行,不需使用个人密 码。 (五)查询 1. 余额查询是指持卡人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 终端、POS终端查询芯片上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此交易脱机进 行,不需使用个人密码。 2. 电子现金明细查询(卡片)是指持卡人通过银行营业 网点柜面、自助终端查询芯片上电子现金中最近 10 笔交易明细 记录信息的交易。此交易脱机进行,不需使用个人密码。电子现 金账户的交易明细和余额在核心系统及卡片的芯片中均有记录。 当电子现金账户发生联机交易(如圈存)时,芯片和核心系统均 实时记录交易明细,并同时更新余额。当电子现金账户发生脱机 交易(如消费)时,交易明细仅在芯片上实时记录,并更新余额, 核心系统不做电子现金账户的账务处理;只有当交易终端将脱机 交易上送且核心系统处理后,方对核心系统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 账务处理。 第四节 挂 失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因各种原因遗失借记卡可向银行申请 挂失。借记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其中正式挂失包括 卡片挂失、密码挂失以及卡片和密码同时挂失三种情况。IC 卡 和磁条/IC 复合卡办理挂失手续后,卡片电子现金余额无法追回。 第二十五条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挂失时,卡片电子现金 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挂失后, 在挂失期内卡片不能进行联机 交易(如圈存、圈提)。持卡人必须在办理口头挂失申请之次日 起五日内,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挂失手续办理完成之后,挂失即刻生效。 第二十七条 挂失业务的办理、调查核实、授权制度、解挂 以及凭证档案管理按照《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更换新卡 第二十八条 更换新卡分为到期/破损换发和遗失挂失补 发。更换新卡后,借记卡的原始发卡机构保持不变。 第二十九条 更换新卡原则上不允许代办。银行应核对持卡 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应通过联网核查 系统对持卡人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借记卡到期或卡片损坏时,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到同一城市任意网点申请换卡,旧卡由柜员破坏磁条和 芯片部分后交还客户自行处理。 (一)磁条卡换卡时,可直接办理换卡; (二)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换卡时,电子现金账户须根据 芯片是否可读,分别进行处理: 1.芯片可读,须先将持卡人的电子现金余额圈提至关联的卡 片主账户,再进行换卡。 2.芯片不可读,则在换卡同时,将损坏卡主账户余额转入新 卡;持卡人可在 20 个自然日后凭电子现金结清单将原卡内电子 现金账户余额以转账方式转入新卡主账户。 第三十一条 遗失挂失补发(解挂业务) 借记卡挂失补发新卡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原 挂失申请书(客户联)到原办理挂失申请的营业网点办理,办理 流程按照《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销 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销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 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销卡,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持卡 人与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由柜员破坏磁条和芯片部分后交 还客户自行处理(挂失销卡除外)。 (一)磁条卡销户时,可直接办理销户; (二)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销户时,电子现金账户须根据 芯片是否可读,分别进行处理: 1.芯片可读,须先将卡片内的电子现金余额圈提至关联的卡 片主账户,再进行销户。 2.芯片不可读,则将卡片内主账户及关联账户结清后直接办 理销户。 电子现金账户,需在 20 个自然日之后,持卡人凭电子现金 结清单到发卡网点结清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第三十三条 异地或跨行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应按有关 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借记卡的设计、定购和制卡由总行银行卡部统 一管理。各分行负责本行所辖网点的实时发卡的预制卡片申领工 作。卡片管理工作按照《银行借记卡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对于借记卡 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发卡机构应联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立即 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 临时锁定持卡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 应及时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 第三十七条 借记卡在一天内累计三次交易密码错误,系统 将锁定该卡,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银行网点 柜台办理密码重置,柜员核实持卡人身份后予以受理。如持卡人 未办理密码重置业务,系统将在第二天解除对该卡的锁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原则 第三十八条 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 理机构和稳定的具有银行卡专业知识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包括 业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借记卡业务实行两级管理,即总行管理、分行 管理。 第四十条 总行管理指由银行卡部负责全行的借记卡业务 的运作和管理。总行直接对分(支)行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分(支)行管理指由各分(支)行零售银行部 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借记卡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零售银行部门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操作规范。要建立严格的档案资料采集、 审查、保管制度,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网点等建立全面的 档案,专门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级零售银行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 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 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 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 记,遇到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四十四条 分(支)行零售银行部门要树立风险意识,加 强领导,严格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门,明确职责范 围,在借记卡各项业务管理操作环节中建立逐级授权制度及岗位 责任制度,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借记卡业务健康有序 发展。 第四十五条 分(支)行借记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辖网点 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五章 总行、分支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 (一)银行卡部职责 银行卡部代表总行行使对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职能,其主 要职责为: 1.负责向人民银行、银监局、中国银联申报关于开展银行卡 发卡及收单业务的备案工作; 2.负责依据金融法规或人民银行、银监局相关文件及中国银 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规定,制定、修改银行借记卡 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借记卡发展的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 度计划;制订借记卡的市场调研、营销策略,负责借记卡业务的 全国性、区域性、示范性项目的组织和推广。 4.负责银行卡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组织、了解、考核各 发卡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 织业务培训; 5.负责制订并实施各项风险防范、预警制度及实施方案;负 责制定全行银行卡发卡业务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全行网点进行 监督、检查。 6.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及 有关组织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7.负责银行借记卡预制卡片订购和交接工作,以及监制 借记卡卡片; (二)资金财务部职责 1.负责确定银行借记卡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核算 办法; 2.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1.负责借记卡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2.负责根据借记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制订操作细则并按要 求执行; (四)科技信息部职责 1.负责借记卡业务相关的系统研发、运维等技术支持; 2.负责借记卡密钥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客户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受理我行借记卡持卡人的银行卡业务咨询; 2.负责受理并回复持卡人的各类投诉。 (六)内控合规部职责 负责全行借记卡业务办法的规范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分行职责 分行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以及全行借记卡的经营职能,主要 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借记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组织和管理辖内借记卡业务; (二)负责辖内借记卡业务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发展特约、 特惠商户,扩大借记卡市场占有率;负责培训营业机构及特约商 户操作人员,辅导、检查各项业务操作; (三)负责制定辖内银行卡发卡业务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辖 内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经营中暴露的风险、重大事件等问题的及时上 报; (五)负责借记卡业务经营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负 责按季统计辖内各支行成品借记卡需求数量,汇总后按时向总行 报送。 (六)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监会当地分支 机构、中国银联当地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及有关组织的联系及 协调工作,保证借记卡的顺利使用。 第四十八条 支行职责 发卡网点是指银行所属的受理借记卡申请及发卡等业 务的分支机构。各营业网点应配备专用机具,配备专(兼)职操 作人员,为持卡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借记卡业务,发展持卡人; (二)受理申请并发卡; (三)受理持卡人存款、取款、圈存、圈提、转账、账务查 询业务及日常账务处理; (四)受理借记卡挂失、换卡及补卡业务; (五)成品卡借记卡的申领、登记、保管,止付卡、损坏卡 登记上送及 ATM 吞没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银行借记卡管 理办法》(银办[]86 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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