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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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xx”)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业务处理流程,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及《银行会计制度(2009 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汇划专用凭证等。 第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总行统一负责xx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指各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负责落实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规范重要空白凭证各个环节的操作。 第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领用、调拨、使用、上缴、收回、作废、销毁等各环节均应纳入表外核算,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第二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 第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要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的具有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进行印制。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总行负责印制,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由人民银行负责印制,其余由省级分行按照规定式样到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厂家,按规定式样及统一印刷质量标准安排印制。地市分行和县级支行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非指定厂家负责印制重要空白凭证。 各省级分行应与总行指定的印制企业签订承印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统一编印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应在号码前冠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印制实行计划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按年订购,各省级分行应于每年 11 月份向总行报送次年订购计划。由各省级分行印制的凭证应根据省级分行自身实际情况组织订购,可以按半年或一年订购。 营业网点应控制库存,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匡算凭证使用数量,提前编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计划,并逐级报送省级分行。因业务需要临时变更计划,应报省级分行审核批准。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与领发 第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在上下级机构间的调拨应做到:双人专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第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可委托印制企业送达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 各级行在接到承印企业送达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和提交的“验收单”后,要认真核对样本,抽检质量,清点数量,验收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条 各级机构间调拨、领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预约请领日期、核验领取人员身份、按凭证号码顺序发放,并登记领用凭证,在规定的在途时限内完成调出调入处理,并应仔细将实物出入库数量与系统调出、调入数进行核对。 如发生未入库、出入库数量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及时报告上级行。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调出调入时,应确保在监控下清点凭证数量。未拆箱的凭证可按箱清点,已拆箱的凭证可按印制企业最小包装单位清点,已拆封的凭证须逐份(张)清点。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应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适量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对于使用量较小的重要空白凭证,可实行按份(张)领用。 第十三条 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在监控下清点凭证数量,对于未拆封的凭证按印制企业最小包装单位清点,已拆封的凭证须逐份(张)清点。 第十四条 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发现凭证短缺、重号、跳号等情况,要立即报告网点主管人员,当场共同核实后,将差错部分的最小包装(箱或包)重要空白凭证封存留查,编制清单,在最短时间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分行。省级分行应及时与领发行或印制企业联系。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与使用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合理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和数量。 第十六条 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应要求其填写结算凭证购买单,并加盖预留印鉴。银行经办人应审核开户单位印鉴、购买人身份证件等。 第十七条 向客户发售支票的,须将客户账号、开户行全称、支付系统行号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单位自填。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我行代为签发。重要空白凭证上不得预先加盖印章备用。 第十八条 在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即时逐份销号,号码必须衔接,不得跳号。 第十九条 凡属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般不得手工填制,如遇系统原因无法打印等情况可以手工填写,但必须由网点主管签字审核。多联式重要空白凭证须进行套打。 应联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脱机另行打印。 第二十条 银行内部员工不得为客户代购、保管和传送各类重要空白凭证。 第五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要严格按照内控要求,贯彻“印、押、证三分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要入库或保险箱保管,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房、场所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条件,配备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当库房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双方应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详细列明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讫号码等,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交接登记簿》,并由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第二十四条 营业中会计人员临时离岗,重要空白凭证应入保险箱(柜)加锁保管。营业终了,重要空白凭证应入库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将其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上缴或移交。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注销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销户,必须要求其将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开户银行,并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清单上注明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号码。开户银行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作废章,并当场作切角或打洞作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客户遗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要求客户向开户行提交证明文件,注明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及号码,声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对于银行内部员工遗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立即挂失处理,详细登记并逐级上报。第二十八条 对于开户单位交回未用的因改版而停用的整本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行可按规定予以调换。 第二十九条 我行代理其他机构业务时,提供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改版而停用或与代理机构终止代理关系的,原出售行(我行)应收回其全部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条 经办人员填制或打印错误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作打洞或切角处理,将作废凭证作为当日凭证附件,不得随意撕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各级机构应在停用当日对已领未用的凭证数量进行核对并收缴,进行加盖“作废”戳记,并作打洞或切角处理。在停用后 1 个月内编制已停用重要空白凭证交回清单,详细填写已停用重要空白凭证名称、数量、起讫号码,与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交回上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对于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明确规定上缴期限。各营业网点必须按照规定的上缴期限及时办理停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总行统一印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组织销毁,其余凭证由省级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组织对辖内作废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及时销毁。销毁工作由财务会计部门会同监察、保卫等部门共同实施,参加销毁人员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 第七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对与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应确保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相关信息核对相符。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终了,经办人员应在监控下清点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并确保与综合业务系统相关信息核对相符。 第三十六条 网点业务主管(会计坐班主任)应按旬、主管会计工作的行领导应按月对网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进行检查,并登记查库登记簿,进行签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库房的支行(含)以上机构应指定专人按季对其凭证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xx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机构。 第四十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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