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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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进口代收业务包括签收单据、单据的审核、提示单据、通知托收结果等环节。跟单托收业务所依据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第二章 签收单据 第三条 国际结算人员收到国外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时,应记录收单时间和签收人。 第三章 审核托收单据及托收指示 第四条 国际结算人员应认真审核托收行面函的托收指示, 审核要点如下: (一)所收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所列单据名称和份数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 我行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托收行; (二)代收行或提示行的名称、地址是否与我行的名称、地址一致; (三)托收行的详细资料,包括托收行全称、邮政地址和 SWIFT 代码等是否清楚、明确、完整; (四)是否注明托收行业务编号; (五)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付款人全称、邮政地址或指定的提示地址及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是否清楚、详细; (六)托收的币种是否为我行已开立相应清算账户的币种; (七)托收金额一般应与汇票或发票一致,如托收行将其银行费用加在托收金额里,托收面函上应做出说明; (八)交单方式(D/P 或 D/A)是否明确; (九)注明是否收取托收费用、托收利息,如遭拒付是否放弃,如收利息应注明利率、计息天数; (十)付款路线和付款通知的方式; (十一)遭拒付、拒绝承兑和/或其他指示不符时的处理指令; (十二)是否明确表明遵循 URC522; (十三)委托指示是否超出代收行的责任范围; (十四)委托指示是否清楚、明确、合理,我行能否办理。第五条 我行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该笔进口代收业务: 如托收指示审核无误,则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如托收面函存在问题,则立即电洽托收行,在得到其确认、修改或重新指示并经认可后,提示单据。 第四章 单据处理 第六条 提示单据。 (一) 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录入单据信息,经复核后生成《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 (二) 国际结算人员将《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单据的复印件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根据托收行的指示,提示其付款或承兑。 第七条 通知托收行。 (一)国际结算人员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进口代收单据的 通知情况依据付款人的书面通知以 SWIFT 方式通知托收行,并保管好全套正本单据,等待托收行的进一步指示。在进口代付 D/P(付款交单)情况下,若付款人即期付款且未指示我行向托收行发出反应单据通知情况的 SWIFT 报文,我行可酌情免去该类报文的发送。 (二)涉及付款/承兑/拒付的电文或回执应在办妥有关付款/承兑/拒付手续并经有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八条 交单条件。 (一)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下,除非托收行另有指示,我行必须在付款人付出全部款项后才能放单。 (二)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我行应首先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复印件要求到期付款,到期日付款人付款后,我行方可将全套正本单据交付款人。我行的交单日期不得早于托收行规定的日期。 (三)在承兑交单(D/A)方式下,我行应毫不延误地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我行方可将全套正本单据交承兑人,并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人付款。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完成承兑操作,承兑一般采用 SWIFT 方式, 缮制承兑电文,经复核无误后发送。 (四)付款人同意付款或承兑后应提交的文件(付款交单的情况需落实付汇资金): 1.对外(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2.加盖有效印鉴的付款委托书; 3.进口贸易合同(如是代理进口,须提交正本代理协议); 4.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提交有效的进口批文; 5.付款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签收放单 付款人赎单时,应办理签收手续,同时我行留底重要单据(发票、运输单据) 副本。 第五章 对外通知承兑/付款 第十条 付款人办妥付款/承兑手续后,国际结算人员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要求,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录入付款/承兑,并缮制付款及通知电文,或承兑电文,经复核无误后对外发送。付款时应同时按指示收取相关费用,并生成进口代收付款借记通知交付款人。 第十一条 承兑交单条件下单据承兑后,到期时做法同付款交单条件下单据的付款。 第六章 拒付或拒绝承兑及退单 第十二条 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国际结算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中完成拒绝付款或承兑操作,迅速发出拒付/拒绝承兑通知,要求托收行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意见,并向托收行索取我行费用。 第十三条 如托收行指示退单,或根据 URC522 第 26 条第 3 款的规定,如果提示行在做出被拒付或被拒绝承兑通知后的 60 日内未接到托收行指示,可将单据退回。 第十四条 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做关档操作,缮制退单面函,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第十五条 退单时应清点单据份数,退回的单据应与托收面函上所列的单据份数一致。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进口代收业务按业务编号顺序单笔建档。 第十七条 档案内容包括寄单行托收面函、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进口合同副本、有关部门批文(如有)、到单通知书、付款委托书、付款人的申请或指示及所有往来函电等,均应按时间顺序归入以托收业务参考号设置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根据业务是否结清区分活卷和死卷,分离保管。所有活卷在营业终了后要集中防火保管。结清的业务使用档案袋保管,档案袋正面及侧面应明显标注所装档案业务编号,方便以后调阅。 第十九条 结清的业务档案保管期为五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x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2006)》同时废止。 附:进口代收到单通知书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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