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财务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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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导公司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条例和操作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决策、计划和控制。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篇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四条 公司编制本公司年度资金收支平衡计划,并按月进行分解。财务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公司资金收支平衡计划为依据,编制公司资金收支平衡计划,并按月进行分解。 第五条 公司须将月度资金收支平衡计划完成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在经济活动分析会上进行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条 公司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指标包括年度平均现金比率、年度平均现金净流量、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金支付比率。 第三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资金筹集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适度负债原则。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50%~70%之间; (二)计划性原则。资金的筹集须按照公司年度货币资金收支计划进行,避免资金的闲置浪费; (三)效益性原则。筹集资金必须研究筹资成本和投资项目的利润率,力争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投资报酬; (四)合法性原则。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须遵守国家和金融机构的有关筹集政策和制度,认真执行各项筹集、使用、归还资金的程序,严格履行资金筹集合同和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和*建材公司批准后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和商业信用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日常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建材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进行对外借款、经济担保、质押或抵押、承诺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金控制制度,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加速资金周转。 第十二条 对集团所拨入资金或借款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因诉讼等原因出现账户、资产等被冻结情况时,须及时上报*建材公司,并做好相关诉讼资产的保全工作。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的金融机构借款须严格按计划进行管理,并将还贷及付息计划分解到季、月、周,做到提前筹措资金,及时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依据自身情况充分发挥商业信用进行融资,但须严格依据合同按期、按计划偿还欠款。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营销管理制度》和《清欠管理规定》,强化资金清收管理,提高资产变现速率。 第四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对各项非经营性应收款项,公司须明确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性质的,须按占用时间长短及现行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第十八条 对各项闲置资产、其他存量资产处置的变现收入,须按公司《闲置资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之间相互占用资金须按月对账,季度清结。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资金须严格按计划使用,计划外资金支出项目,须经*建材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须严格按计划、规定程序控制各类支出,认真履行物质供应部招标程序和招标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采购)支出,公司须按计划制定合理的流动资金储备定额,保证原材料、半成品、商品等采购支出所需资金量。 第二十三条 对各项费用的支出,公司须按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进行控制,并严格履行付款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须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可延期付款的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支付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及经营需要 ,制定资金支出预警方案,明确资金警示级别及上报部门。公司由于诉讼事务出现危机时,须及时上报*建材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项专用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轻重缓急安排公司资金支付顺序,资金支出严格实行总经理审批制,杜绝多头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公司支付款项、报销费用,须由经手人填制原始凭据、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主管副总审核签批、总会计师审批,最后由总经理签批方可付款。 (二)公司支付税费,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支付款项金额、期限、计算依据等,经财务部门经理审核,经总会计师审核签字,上报总经理签批方可支付。 (三)支付工资费用,由人力资源部填报申请,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经总会计师审核签字,上报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四)支付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生产(经营)资金,须由该项业务的管理人员,填报资金申请,财务等经理审核无异,经总会计师审批,上报总经理签批后付款。 (五)支付属于经营性的欠款,须有生产部填报资金申请,说明累计已付款、累计应付款、累计欠款、付款理由等,经相关部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经总会计师审批,上报总经理签批后办理。 第七章 资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须加强网上银行账户资金安全管理,建立与外部银行资金结算部门的固定联系制度,随时核对资金收付情况,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须责成专人管理在途资金,与采购部门定期核对账目,并建立财务警示制度,确保在途资金及时回笼。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加强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收款时支票反存、先发货后收款等行为。 第三篇 资产管理 第一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一条 加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 对集团内部公司应收款项,采取月份对账的办法,及时结清往来款项;对外部应收款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认真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核算工作; (二)每月进行往来清算和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并形成报告提报*建材公司财务部; (三)建立健全坏账损失的确认、对已核销的坏账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又收回的,应纳入账内核算,避免发生财产损失。 第三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以应收款项为基数,按应收账款账龄确定不同计提比例。具体比例是: 账 龄 提取比例 一年以内 5% 一至二年 8% 二至三年 10% 三至四年 20% 四至五年 30% 五年以上 50%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较小的,则需加大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直至全额提取。 第四条 坏账确认须经*建材公司批准,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五条 应建立应收票据登记保管制度,加强对应收票据的回收及管理,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第六条 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的管理参照《公司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成本为依据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账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簿的记载、存放地应由不同人员记载和负责,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具体分类折旧率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残值% 房屋建筑物类 25-45 2.13-3.84 4-5 通用机械设备类 5-18 5.33-19.00 4-5 运输设备类 5-12 8.00-19.00 4-5 非生产电子设备类 5-18 5.33-19.00 4-5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改良、修理、装修等后续支出,参照《公司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购置、变卖、清理、内部调拨、租赁固定资产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做好盘点记录。对盘盈、盘亏、毁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并向*建材公司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其净值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公司须结合固定资产结构情况,到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发生损失(包括机动车肇事),不论损失额大小,应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同时将损失超过一定限额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建材公司。 第三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为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根据来源不同,按以下标准进行确认及初始核算: (一) 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二)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协议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四)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债务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五)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六) 自主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实验费等费用确定; (七)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年限的,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须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有规定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须按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须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的原则: (一) 投资方向和规模应符合公司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 (二) 项目年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允许对外投资。若需对外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通过,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四篇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参照《公司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及项目借款要专款专用,确保银行信用 。公司应建立长、短期借款台账,并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调剂资金,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预提应交税费,计入有关科目。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能少计、漏计或不计各种税费,并应按时足额上缴税费。 第五篇 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开支按其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费用支出须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正确划清成本费用的受益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公司的成本核算方法,并报*建材公司审定,审定后的成本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一)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 对外投资的支出; (三) 被没收的财物; (四) 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五)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标准,其限额标准如下: (一)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含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 (二)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不得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三。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第三十二条 工资总额的核定,按*建材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公司编制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上报*建材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详见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六篇 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收入性质、销售方式不同,按照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三十五条 销售退回的处理。发出产品,因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经有关部门确认,明确责任后方可退货。 第三十六条 销售折扣和折让应采用总价法核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按《公司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公司章程》规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可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 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 按百分之十提取公益金; (四) 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不再提取。 第七篇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2000)第287号《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编制须遵循一贯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份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须及时、准确地向*建材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一) 月报于次月三日内上报; (二) 季报于季度后五日内上报; (三) 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于期后十日内上报;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或经济活动分析在报表后三日内报*建材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三条 未经*建材公司批准,公司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数据、会计报表 。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八篇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篇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账、物、卡相符,增、减、移有序的管理目标,依据《公司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固定资产管理须以提高利用率,发挥资产使用效能,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二)规范性原则。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管理固定资产,做到核算准确、管理有序。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四条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须严格执行公司《计划管理制度》,并按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资金不超计划的,按计划采购;购置资金超计划的,须经集团审批。 第六条 未列入购置计划的,购置固定资产须经集团审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七条 新购置或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验收主体,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和投入使用。 第八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须对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土地证、产权证一并验证,验证有效的,相关证件移交公司管理。 第九条 设备类固定资产验收,须对设备说明书、技术服务协议、安装、试运行技术标准及备品、备件后续供应事项一并审核,验收文件资料由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建档管理。 第十条 自制、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类别,按上述规定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账目处理,相关技术数据录入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和实物账目,确保价值与实物账目相符、名称规范、项目对应。 第四章 固定资产保管与维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须由专门的部门管理,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管理、使用和财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车间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实物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目,保持帐、卡一致。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须定期进行必要的维护,对重新建筑施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设备类固定资产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保持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保管须有记录。公司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和报告。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重要的机械设备须办理保险,并到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在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损失、事故等,须及时报告公司,同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每年年末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生产技术部、企管物资部、各生产车间与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点后,生产技术部须将盘点总结上报公司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中出现盘盈、盘亏及闲置资产,公司须单独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原因,并对固定资产盘亏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固定资产调拨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按照“互通有无、优化配置、规范运作”的原则,集团内部可互相调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拨须经集团审批,调出、调入单位的财务部门依据调拨单和相关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调入单位按该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和净值持续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外部清欠、抵账等原因调入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须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适当减值准备,待资产处理时再对发生的损失进行一次性帐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出租 第二十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可对外出租,公司出租资产要经过充分的财务、技术论证,并报*建材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须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与保全责任、租金、出租期限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妥善管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对出现的或潜在的固定资产损失,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出租的固定资产在交付或收回时,须严格履行检查和清点程序,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须及时处置,由公司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建材公司审批后处置。 第二十九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账面净值。 第三十条 无法修理、无修复价值或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须由专业部门组织进行报废鉴定,经*建材公司审批后处置。 第三十一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须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上报税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后,公司相关部门须及时核销固定资产账目、卡片及档案数据。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明确出差审批权限,理顺差旅费报销标准及流程,根据*建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部为公司差旅费管理的监管部门,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直接负责。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出差及市内公务次数,所有出差人员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事项须严格审定,凡与公司业务关联不大、组织单位不具权威性或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学习、培训、会议等原则上不准参加。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出差审批程序 (一)出国考察学习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履行*建材公司相关手续; (二)一般员工出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请示主管副总经理后批准; (三) 中级管理人员出差,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四)高管副职出差,经总经理同意后,报*建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五)高管正职出差,必须按*建材公司规定,报请*建材公司副总裁批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需要批准的事项主要有: (一)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和计划出差时间。 (二)出差行走路线、自带交通工具或乘坐火车、轮船以及飞机的等级,超过规定乘坐等级标准的,须同时提出书面理由。 (三)预借旅差费的借款审批。 第七条 报销时限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须详细填写“旅差费报销单”(附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的相关通知),粘贴好原始票据和计算好差旅费金额,经部门经理、主管副经理签字,经总会计师审批,最后上报总经理签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一)财务部根据出差时批准的项目,依照差旅费报销标准给予报销。对于超过规定乘坐等级标准未经公司领导特殊审批或超出出差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二)出差借款在报销费用时需一次还清,不得拖欠。超过7天不主动还款的,从其工资中扣回。 (三)出差中途不得因私事或借故擅自延长出差日期、改变出差路线。如因病、遇意外灾害或由于实际工作需要,须经总经理批准延期或改变路线。未经过总经理批准,如延期,财务部不予报销延长期间的差旅费、补助费;如改变路线,扣除批准路线之外的差旅费。 第三章 报销标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等级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请示*建材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1、公司班子成员出差,出差地超过邻省以外且火车不能直达的可乘坐飞机。 2、火车能够直达,但路途较远的经批准后可单程乘坐飞机或单程火车软卧。 3、执行特殊任务,如送机要文件、绝密物品及有价证券或时间紧迫的。 4、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随行人员。 (二)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职 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长途汽车 其他 交通工具 职 务 公司副总以上人员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公司副总以上人员 公司中层以上人员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不含出租车) 公司中层以上人员 其他人员 硬卧 三等舱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不含出租车) 其他人员 (三)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和购票手续,否则,超出标准的费用自理。 (四)乘坐火车未购卧铺票的补助标准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列车上过夜达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车卧铺票。对符合上述条件而未购卧铺票的,按乘坐的慢车、直快车、特快列车、新型空调特快列车硬座票价与卧铺票价差额的60%发给本人;但是差额低于五十元的不进行补差;乘坐动车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发放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执行标准 (一)住宿标准 出差地*建材公司或公司设有宾馆的,出差人必须在该类宾馆入住,住宿费用标准按集团内部消费价格执行,其他出差地点的住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 区 职 务 县 城 (县级市) 城 市 特区、省会、直辖市 国 外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160 240 300 50美元 中级管理人员 100 120 180 40美元 其他人员 80 100 160 40美元 注:低于住宿标准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补充:若一般管理人员随中高管出差住宿,按中高管标准执行。 (二)下列出差人员不执行上述标准: 1、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的; 2、到外地疗养的; 3、到外地参加学习、会议、或培训的,按学习、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执行,若通知注明住宿费自理的,执行上述标准; 4、执行特殊任务的。 第十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执行标准 (一)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均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1、到省外及省内地级城市(*市范围除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 2、到省内县城(含县级市)以下的地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员工到国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5美元; 4、随同办事人员出车的司机补助由请车人员统一报销; 5、公务派车出差人员(含拼车人员)补助均以请车单为准,未签请车单或请车单上没有列示的出差人员,均不予报销补助; 6、非公务派车和未乘坐火车汽车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需附出差审批单;报销单程车票的伙食补助需部门负责人确认出行和返回时间; 7、外出办事人员凡是由对方提供就餐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8、员工因公出差期间报销招待费的,不报销当日补助费。 (二)经公司批准到其他单位实(见)习、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期间的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15元;享受对方单位补助待遇的,不享受本项补助标准; (三)经公司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班的,按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执行,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若会议或培训通知注明食宿费自理的,按本条(一)标准执行; (四)经公司批准到外地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和*管理学院等进行离职专修的,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 第十一条 探亲人员相关费用的规定 按照公司有关 “探亲休假”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休假条件的,公司给予报销往返路费,具体额度按照硬座火车票、普通舱船票和长途公共汽车票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市内公务交通费用相关规定 (一) 公司派车执行公务的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不带车外出办事的,市内交通费按不高于每日10元标准补助。 第十三条 随公司高管人员出差的司机,不再发放出车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因特殊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按照取得发票金额方可报销,同时取消当日市内交通费补助; (二)因公务发生的电话、传真、打字、复印等费用,应取得相应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三)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行李寄存费,应取得正式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四)财务部应建立出差登记台账,明确记载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员和乘坐交通工具等情况,以备核查。对无记载的,一经查实,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会计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制定会计基础工作条例、办法和操作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检查和指导各车间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 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第六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须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一人连续担任一个岗位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会计人员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须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公司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中立性。 2、相关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等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 3、可理解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实质重于形式。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7、谨慎性。公司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确认的一般原则 1、资产确认条件: 与公司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2、负债的确认条件:与公司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3、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经济利益流入公司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4、费用的确认条件: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公司。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5、利润的确认条件:利润的确认条件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其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三)会计要素计量属性 1、历史成本。资产按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2、重置成本。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3、可变现净值。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的所能收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计量。 4、现值。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章 原始凭证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事项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五条 凡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单据,并可以据此编制记账凭证的,无论从外部取得或自制,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领导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五)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须另开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须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并以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始凭证视为无效凭证,不得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须取得原开发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有关人员签批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定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有证明人,经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章 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 。会计电算化的核算可划分为账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等。 第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核算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输入项目须齐全,主要项目有: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记账凭证的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 、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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