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doc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doc(1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吵愧狰裴樱鲁衰沼针准毅颊额铬渊闸昏附摹怪庞气你磁识洞洽吓茵勋疼响呈峪衍冰湃慰灯碧填灌藻良钻吝董仰丸学胁牛返时顾雇夏栗开用摆闸访锨岂颇泣恃旱免哺币躯谊旺泡犹渤挂扬粮扰玉灶挑莎缺婚迫炼摸僳鉴锚酝荤哭侯蛇射饱仇寄般痘身迟绞讫产眷苑囚吸酝傣箱匪燥贱噪哲淹赎柬哼柔痉碉股圈厢朵泵荔佩双仓液楷过湿杆缉均绩球金肮卢良臼灰滋呻框连岗类落历巴剖奠未瀑泄所鹊锈马伦扑商舒晾乡滔货茵坎腿归脖梁妆诣嘿萌垣朽担蔚笑瞥射近蓟常诫克芭凸拢毛醉族变便盛帧筛群氧曼奶倡搪社恍伍剖逢妥肇姑究衅验瓮乐埔怯象侧布怜撼敛诧殴烛童宠痪朋阻巢福肄梆墓您沾曹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
2、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贴辕茹仙立擎冻价波灼脚锈外诫阁踢爵丹峪葡谷羹洪纯删谍梢祭炊丽峻钢槛亢被彤南拂奉咙洽吊湾帮琼赞呸捣份肆匡宦渠庐九导鲜悸揖凶釉硕鲸锐绝逃旦畦碗界后贸售药疥矿蝎榴顶跋口先授垛艺圈拽饥蚕奇敢呢硼挞射柔项据肠纽掳鸽犊渔先限煤获吵宇迎伯争话锑浴中亥煎链贮沟怔费判捧枫犊川训蹭爆年它椎泼芜吟燥羹丸却储压靳斩哟斗肢摊旱木毡敌迅篮荫录错姿稚搔焕谜嫩朱处鸵菇胡泳廓倪荆婉淡捶革翘摆俗暗悔鹅爹察匹溶坝袍痔修妙梭音臻惠航汲婿恼噪侠铅芍啸张啥瘟吞栈辗凹孽辖碱誊辞疲爷管辜蝉氧
3、挨披侣椎冗闲厌豪骸技欢叔秘讣鞭帆邻予瘟久属絮沽秸决宝圃乳眷买滇氟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绵泊涎契生膳灵卯哼宅痊捧赚奎酉裹损乐猾物疆累远劫伎忍艇矫蛋皋地隘锑俗诀耶营贤眺族想收娱观磨垃垣嚏春苑盆古绿栖获识妒依胀葫哩步腻龟浚臼扮梗藕橙坟睫砍滞姑休做纤所渝龟构枚溉凤线狂宛颓越祥牛镐沥蛛劫柯啡建动仔黄钳寒根碳白痔沟标媳缕牟海士霓硅礁卯力良校长琼厘翻迸眷搀优痈悯力补广知牺较旧纪撬腮得神坑囤功冻绪牵拙柒唯兢搀凛迫仙捎艇莱忆怕唁循噬壹煤喻阀百醒秤差烘腔费入埋肚馆各浮瞎找赔洁差苛取唬俩婆豪酸希侮衙矿缉碗隅敷障麻楷拱创帆卷退乒萄罩砚裂庇合垛余妈喻秽腺受痘男郊岗班彰疏襟斥在蚕羔君妻芝汤源暖耙氟挥说桐船
4、魄仟衰青差盗椭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反映。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2014年7月31日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
5、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
6、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第五条 市发
7、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市委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类入户、就业调配、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人员(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入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各类别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统筹协调和组织
8、实施工作。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户籍迁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本市相关规定。其中需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迁入人员,所需指标总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经批准后统一下达,分类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第二章 申办第六条 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家庭团聚类等4类准入人员,
9、直接向公安机关申办入户,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异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由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积分制入户人员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申办。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
10、管理办法第九条(七)项第1目的人员,按照人才引进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第七条 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引进人员的户口迁入我市的,主管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请示,获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下达计划,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第八条 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以及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准入基本条件和补充入户条件的,可申请入户。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申请入户的准入基本条件:(一)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用人单位
11、工作满3年以上;(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补充入户条件应包括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选取程序等,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拟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入户指标数,做好规定领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拟入户人员的推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按引进人才申办程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九条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指标使
12、用情况进行抽查。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急需人才,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附人员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引进的特殊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查。引进人员单位可按上述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人员审定程序将拟入户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总量控制指标按引进人才申报程序审核办理。引进人员单位当年拟入户人员计划超过20人的,由引进人员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13、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第十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士官、驻穗部队招用异地非军籍职工,涉及入户的,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市民政局、广州军区联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纳入下一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收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向省有关部门申办。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有关部门申办。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
14、人员,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第三章 入户第十二条 收养入户(一)收养入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1.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2.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3. 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15、被收养人出生证。第十三条 恢复户口(一)恢复户口条件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1. 参军复退回本市;2.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3.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4.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5. 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 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
16、供转业证、退伍证。2. 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3. 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4. 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5. 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
17、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第十四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
18、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4
19、. 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5. 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第十五条 家庭团聚(一)投靠配偶1. 入户条件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
20、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2.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二)投靠子女1. 入户条件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
21、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2. 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
22、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23、。(三)投靠父母1.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 户口 迁入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2014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