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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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xx银行(以下称本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无论是否融资,本行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第三条 根据买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根据卖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卖方开户行独立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买方开户行为卖方开户行提供买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本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本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本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本行的约定,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卖方与本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本行认为必要时,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保理融资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第六条 本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公开保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并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组织推动工作,督促和指导分支机构做好国内保理业务营销工作; (三)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保理业务相关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相应负责保理业务的各项支持性工作,包括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授权管理、支付结算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负责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拓展; (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操作、包括受理卖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办理保理融资等; (三)负责与客户签署有关协议,并根据协议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四)负责建立保理台账和业务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业务办理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卖方向本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在本行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本行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第十二条 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本行信用等级在 AA 级(含)以上; (二)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并持续经营 2 年以上; (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四)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 (二)主业突出,持续经营 2 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 (四)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五)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叙做国内保理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商品质量可靠,价格较稳定,质量标准清晰,不易产生贸易纠纷。 (二)卖方已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劳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 (三)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买卖双方在商务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四)卖方对申请应收账款融资的债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 保,无权利瑕疵。 (五)买卖双方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买方对于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抗辩权; (六)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商务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如果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 (七)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 180 天(含)。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 (一)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 (二)基础合同项下的尾款,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三)以鲜活产品、服务、劳务、知识产权等为交易标的的应收账款(卖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不存在质量保证或后续服务等义务和责任的除外); (四)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的应收账款; (五)存在欺诈的应收账款; (六)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 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 6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 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含)。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 3 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第十八条 融资利率及币种 融资利率按本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融资利息按实际融资天数计收。对于卖方未按期偿还本行融资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执行逾期贷款利率。 国内保理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第十九条 融资本息的计收。国内保理融资利息计息方式采取按季结息,利随本清的方式,在保理融资还款时一并收取。如保理融资到期前收到买方付款,经客户申请并经本行批准的情况下可提前归还本行保理融资款及利息。 第二十条 保理费 保理费可在应收账款转让时计收或在收到买方付款时扣收, 具体收费由双方协议定价。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可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由卖方和本行共同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书面确认; 2. 卖方向买方开出的发票原件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 3. 由卖方单独或本行联合卖方采取公证送达方式,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实; 4. 经本行法律部门认可的符合行业惯例并能保证通知法律效力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保理特户的管理 (一)办理国内公开保理业务,本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特户,用于直接回收应收账款。 1. 保理特户按不同客户分设子账户。保理特户的收入只能是保理业务中向买方收取的应收账款款项(若卖方直接收到买方付款也需交付至保理特户)。保理特户的支出首先用于归还本行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余款可转入客户账户。 2. 保理特户只能用于保理业务中向买方收取的应收账款款项的收付,不得用于客户的日常结算。保理特户内的资金客户不得支取,不得用来抵偿客户的其他债务或挪作他用。若卖方收到买方付款也需交付至保理特户。 3. 经办行办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明确要求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特户。 4. 经办行应加强对保理特户的日常管理,凡收到买方划入的款项,应及时与卖方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若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原来未能预见的情况, 买卖双方需调整应收账款到期日,卖方应提供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修改后的商务合同以及修改申请等材料,经本行书面同意,买 卖双方可以在原到期日前修改到期日。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一)如经办行收到买方发来的争议通知,应立即通知卖方, 督促卖方尽快解决争议。交易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本行不参与交易纠纷的处理,也不对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涉及争议的应收账款已在本行办理融资,经办行应密切关注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卖方财务状况,对于卖方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不足的,经办行应及时向卖方发送回购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并取得回执,要求卖方立即还款,并主动从卖方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卖方不予归还或账户余额不足的,应转入不良资产管理。 (三)在争议解决之前,经办行对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买卖双方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暂停提供新的保理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回购 除第二十三条所提及的情况外,在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 本行有权要求卖方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并立即归还融资利息及费用,或依法对卖方进行追缴。 (一)卖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存在瑕疵; (二)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卖方,但卖方未全额转付给本行保理特户; (三)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期届满但买方仍未付款; (四)因卖方原因而导致保理合同无效。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业务申请 卖方向经办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公开保理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 1); (二)有关贸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的情况、付款条件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等; (三)卖方上一年度与相关买方的交易情况资料,包括说明交易往来年限,应收账款回收率等情况的材料; (四)买方的基础资料、财务资料等; (五)其他办理一般信用业务应提交的材料; (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七条 业务调查 经办行受理卖方保理业务后,应按本行公司客户授信前尽职制度对卖方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卖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三)卖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四)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五)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 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六)买卖双方的资信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额度审批 经办行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根据本行授权相关规定及审批流程报有权人审批同意,可根据卖方的信用状况,以及上一年该卖方向每一个买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应收账款周转情况,为其核定卖方保理融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卖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同时经办行开立相应的保理特户,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有关保理事项通知买方,向买方通知本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三十条 应收账款转让 卖方在商务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运货物/提供劳务后应立即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 3); (二)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发/收货单据; (三)公开保理项下提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 4); (四)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材料; (五)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交易合同、发票和发/收货单据如为复印件,则需加盖客户公章并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后回加签“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受让应收账款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卖方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 (二)合同条款合理可行,不得载有“销售不成即可退货” 的条款,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买卖双方在商务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三)商品的可保理性。包括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卖方是否已经全面、真实履行了商务合同中的义务, 其提交的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或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单据所显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数量、价值等是否与商务合同一致。 (五)卖方与买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 (六)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商务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如果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或由卖方依据可查证的双方交易历史记录和交易的性质向本行申请一个合理可行的,且为本行可接受的预计到期日。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 180 天(含)。 (七)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相互抵销的情形。 (八)应收账款金额是否与买卖双方经营规模、以往交易情况相匹配。 (九)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转让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本行未知质押、转让或其他权利瑕疵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经办行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款相关规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 第三十三条 保理融资 经办行提出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等意见,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附件 5),并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保理特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按本行放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融资款项的发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 经办行应关注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到期情况,按下述流程进行催收。 1. 经办行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 15 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催款通知书》(附件 6),提示买方按进度付款至本行指定的保理特户。 2. 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仍未付款,经办行应敦促卖方协助催收,并提请卖方做好按期还款准备。 第三十五条 到账还款处理 (一)如期收到买方付款后,经办行应在融资到期日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转入卖方在本行账户。 (二)若款项到账早于融资到期日,卖方主动要求提前归还 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批准后可办理提前还款。 第三十六条 逾期处理 国内保理融资期届满买方仍未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向卖方发送回购通知,要求卖方立即还款,并主动从卖方账户扣收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 第六章 风险控制原则及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买方的信用风险、卖方的履约风险、期诈风险以及本行的操作风险。 (一)买方的信用风险:买方资信差,财务状况差。 (二)卖方的履约风险:交易的商品不适合办理保理,商品适销性较差、易引起商业纠纷、卖方的履约能力差。 (三)欺诈风险:无真实的贸易背景,买卖双方以伪造单据骗取银行融资。 (四)操作风险:在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人员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操作。 第三十八条 严格审查买方的历史履约情况,对资信不佳、经常出现拖延付款、不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付款至保理特户的买方不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审查卖方的资信情况。对于申请融资的应 严格按照本行授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授信手续。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应考察交易商品的可保理性、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 重点审核商务合同的质量认证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等。 第四十条 审核买卖双方的关系 (一)对经常出现发票冲销或贷项清单的卖方,要了解原因, 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调减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暂停保理融资等措施。 (二)对于买方经常出现不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要求付款至保理特户而直接向卖方账户付款的交易,要及时了解原因,严加防范。 第四十一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有效转让为前提条件,本行可在充分评估第一偿债来源可靠性的基础上办理, 一般不需要卖方另行提供担保,视具体情况也可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担保。 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为关联关系或应收账款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必须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加强日常的合规管理和动态风险监控。经办行应根据公司客户授信尽职制度要求办理贷后检查,建立健全信息统计与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买卖双方的经营情况及履约情况,一旦发现卖方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遭遇重大诉讼、查封资产或其它重大事项,对本行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包括停止保理融资额度使用、要求客户回购应收账款,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在内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核定的国内保理额度内办理保理融资业务过程中,经办行应根据卖方和买方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额度的使用,对于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的,应立即调减额度或停止使用额度。 第七章 台账与档案制度 第四十四条 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国内保理业务台账,及时完整地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形成的档案参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商行(司)发〔2005〕48 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政府驻xx银行特派监督工作组;总行各部室, 各机构筹备(建)组。 xx银行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附件 1: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致:xx银行 分(支)行: 因我公司拟向贵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一)我公司(卖方)资料 申请人全称 经营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开户时间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人前三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年度 总资产 年销售 收入 年利润 流动资金 平均占用 应收账款 周转速度 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总额 预计下年销售额 预计下年赊销金额 主要客户名称 上年销售额 占总销售额比例 主要贸易条件 其中赊销比例 结算方式 应收账款余额 逾期应收款余额 主营产品或服务 产品品名 产品年销售额 占总销售额比例 产品瑕疵比例 产品退货率 申请人保证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2: 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申请书 编号: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根据贵行与我公司达成协助我公司加快应收账款回收的意向, 我司拟采用保理业务方式向 ( 买方名称) 赊销 (货物名称),特向贵行申请为上述买方核定额度,请审批。 买 方 资 料 买方全称 地 址 联 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有否折扣宽限期/优惠期:是( )否( ),如有,请列明方式: 近三年双方交易情况 年度 总购买额 其中赊购金额 主要购买产品品名 有无逾期付款记录 申请额度 □ 循环额度 金额: 期限: □ 单笔非循环额度 金额: 期限: 特此申请。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分(支)行: 根据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我公司现请求贵行将附表所列的我公司销售所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转让。以上经我公司同意转让的应收账款项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贵行。 一、申请贵行购买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序号 付款人名称 合同号 合同金额 已付款金 额 预付款金 额 佣金及折让金 额 应收账款金额 合同付款方式及账号 合同到期 日 备注 合计 二、申请贵行购买的应收账款占用贵行在上述合同项下为买方核定的额度。 三、我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我公司郑重声明: □ 以上应收账款中所列明的债务人名称和到期日记载正确。 □ 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若发生上述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提及的情形致使贵行不能按期收回该等款项,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它办法强行收款, 直至全部收回贵行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止。 四、我公司拟凭上述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向贵行申请提供资金融通。我公司保证将按贵行要求支付融资利息及费用。 特此申请,敬请贵行对我方申请予以核准。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4: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 :(买方全称) 根据我公司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下称受让人)签订的 NY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于 年月 日将与贵公司签署的下述合同项下的总计 (币种金额)的应收账款(详见应收账款转让明细)以及就该部分应收账款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遵照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条款和条件转让我司与贵司债权下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根据合同条款, 除非取得受让人事先书面同意外,否则我司不得从贵司收取该债权下的任何金额或者取得清偿。 本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消和更改。请贵公司向受让人 履行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义务,并将应收账款直接付至下述账号: 户名: 账号: 并请在付款凭证回单联上注明合同号和发票号 。我司兹指示贵司: 一、根据受让人发出的指示,向其支付债权下的所有款额; 二、应向受让人披露有关应收账款的资料; 三、该债权发生任何的变更,必须事先征得受让人的书面同意。 我司同意,未经受让人事先书面同意,上述指示均不得撤消 或更改。请依随本通知书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并将签署后的确认书交回受让人。 特此通知。 应收账款转让明细如下: 卖方盖章: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贵司,一份交受让人,一份我司留存。 本公司业已知晓并确认上述内容,并按照上述内容执行。 买方公司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5: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 致: (卖方全称) 经本行审核,同意受让贵方以下应收账款。 □ 本行同意购买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编号: 序号 付款人名称 合同号 合同金额 已付款金额 预付款金额 佣金 及折让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合同付款方式及账号 应支付购买款 合同到期日 备注 合计 □ 本行给予贵方的融资为: □预支价金: (币种) 万元。融资起始日为 _ 年 _ 月_ 日, 融资到期日为 年_ 月 日。融资费率为 。 □ 承兑贵方开出的总额不超过 ( 币种) 万 元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具 体 内 容 见 编 号 为的《 》。 □贴现贵方为申请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具体内容见编号为 的 《 》。 □接受贵方申请对贵方为申请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保贴函,具体内容见编号为 的 《 》。 □ 接受贵方申请开立总额不超过 ( 币种) 万元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保函。具体内容见编号为的《 》。 □ 保理费用共计 元。 银行盖章: 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确认:我方已收到 (编号)《应收账款转让申 请核准书》,对上述内容同意,并保证按 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履行有关义务。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6: 应收账款催款通知书 编号: 公司: 根据本行与 ( 卖方名称) 签订的 NY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卖方名称)将 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 并业已通知贵方,( 具体见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编号为 的发票)。按合同规定,该应收账款于 年 月 日到期。请贵公司务必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付本行(户名: ,账号: ),并务必在 “汇款用途栏”注明支付“ 公司已转让第号应收账款”字样。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应收账款催款通知确认栏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贵行 号应收账款催款通知书已送达我司,该通知书涉及应收账款金额 元人民币,具体内容与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编号为 的发票一致,特此确认。 公司签章: 日期: 2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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