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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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顺利进行,规范业务操作和日常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控指导建议或意见》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协议商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下简称“基金投资者”)是指开放式基金契约或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限定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利用我行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收取基金代理销售手续费。 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支行的基金销售系统。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销售业务包括两类:账户类业务与交易类业务。 (一)账户类业务:是指只与客户资料文件资料、账户状态关于,而不会致使投资人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更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账户冻结、账户解冻、资料文件资料变更等。 (二)交易类业务:是指可以直接致使投资人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更的业务。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分红发送、分红方式变更、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 第七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集中运作、风险监控。 统一组织:由总行理财事业部统一组织、推广、指导和管理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授权经营: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支行(部)需经总行授权。 分级管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按总行、支行二级管理。 集中运作:由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支行的基金交易均可实现实时交易。 风险监控: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全程监控,严格监督基金销售的全过程。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销售网点。 第九条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关于规定,不得损害国家权益、社会公共权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基金协议、基金销售协议的商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基金销售业务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组织部署、沟通协调管理和实施推进。基金销售业务实行总行、支行分级管理。各支行要明确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贯彻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理财事业部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组织和沟通协调,拟定基金销售业务相配套的内控管理制度; 2、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准入与合作,确定详细的业务合作范围和方式,审核基金产品风险并确定销售产品,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关于基金产品的销售合作协议; 3、依照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业务风险报告; 4、依据有关全行经营计划的要求拟定年度基金销售计划,并负责对各销售渠道进行有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5、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策划、宣传推广,拟定营销推广宣传及增值服务等方案并推进实施; 6、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统计分析;做好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的*场调查、销售调查,跟踪、评估、分析基金销售后的运行情形,并依据有关各方反馈建议或意见,提出改进方案; 7、负责收集、分析基金业务有关政策、法规,关注基金业务*场动态、同业发展情形,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业务需求;定时为基金销售有关人员提供产品信息,更新、维护基金产品知识库; 8、负责对通过各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9、负责沟通协调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支撑,规定基金销售系统操作人员权限分配; 10、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因业务差错、客户咨询、申诉、特殊事件等情形的处理和所有沟通协调工作; 11、沟通协调总行有关部门拟定基金销售业务收入分配方案,并依据有关综合经营计划的要求,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全面考核; 12、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各类监管报表; 13、负责组织基金销售业务系统需求的编制,并参加信息技术建设部的有关开发与升级工作;负责基金销售系统业务参数的维护工作。 (二)品牌文化推广部 负责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及有关支行开展业务宣传及推介工作。 (三)资产负债管理部 负责拟定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结算管理部 1、负责对支行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进行培训、指导和检查; 2、负责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 3、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五)结算支持部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业务申请等环节的档案管理; 2、负责全行基金销售业务各类凭证的保管、发放和事后监督等工作; 3、依据有关《**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负责每天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资金清算、汇划等工作; 4、随着基金销售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六)法律事务部 1、负责对我行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到的文本、办法、流程以及详细业务操作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监控建议或意见; 2、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七)信息科技管理部 1、负责对关于业务系统开发及上线操作情形进行风险监控,提出风险监控整改建议或意见; 2、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八)公司业务部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对公司客户的营销推广推介; 2、做好公司业务渠道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 3、负责对全行公司类客户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4、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对公司条线客户经理进行基金销售业务有关培训; 5、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九)零售业务部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中对个人客户的营销推广推介; 2、做好个人业务渠道基金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 3、负责对全行个人客户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4、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对个人条线客户经理进行基金销售业务有关培训; 5、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十)客户服务中心 1、接受客户的咨询,对客户做好说明、答疑工作; 2、受理客户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申诉,将申诉内容转交理财事业部或销售网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客户。同时,应及时将客户建议转至总行有关职能部门,以便我行改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处理规范和服务规范等; 3、负责提供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有关增值服务; 4、协助配合理财事业部对基金业务进行短信发送; 5、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十一)内控合规部 负责审核评估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并检查督促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对关于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产品的研发提供法律审核,确保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十二)信息技术建设部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开发、优化、升级等工作; 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技术风险防范,及时处理基金销售系统和账务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3、负责沟通协调基金业务系统软、硬件测试工作; 4、协助配合总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基金销售系统验收及推广工作; 5、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十三)技术产品服务部 1、负责基金销售系统的测试管理工作,测试档案的保管工作; 2、负责组织基金销售系统的系统操作及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管理基金销售系统后期优化的测试管理和培训管理工作。 (十四)科技运行部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的设备选型、配备、安装、维护等工作; 2、保证我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安全、稳定运作,保障基金销售业务数据安全、及时、有效地传输; 3、负责开放日基金系统的日启、日终等工作; 4、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职能。 (十五)审计稽核部 1、负责拟定我行基金销售业务审计制度; 2、负责对全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审计检查;对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审计检查; 3、负责对基金销售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形进行审计检查、建议职责; 4、随着基金代理业务的发展而造成或产生的其它审计职能。 第十二条 各支行(部)职责 (一)依据有关总行下达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所有办法、关于规定,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受理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交易申请; (二)依据有关总行拟定的营销推广方案,向投资者准确宣传证券投资基金,推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三)依据有关总行的统一要求,领取、发放和管理各种业务单据、业务凭证、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和宣传材料; (四)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向投资者准确公示前一基金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五)负责处理本支行(部)基金销售业务的客户申诉、咨询以及组织管理其它客户服务工作; (六)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凭证汇总、轧平账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七)如销售业务发生差错,及时向总行有关部门上报; (八)负责本支行(部)基金销售系统的维护工作; (九)负责本支行(部)业务资格/资质和代理发行的管理工作;对投资人有关基金业务的管理; (十)协助总行做好*场调查和基金新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协助总行对本行基金销售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培训; (十二)执行、管理基金销售业务中其它与本网点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我行代理销售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部)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第十四条 业务基本规定 (一)基金销售业务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关于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当天基金认购或申购的起始时间为上午9:30,认购交易终止时间为当天下午15:00;申购交易及其它基金业务终止时间为下午15:00。对当天在终止时间后做的基金交易,均作为预受理,可在下一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内执行。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需加盖预留印鉴至原开户支行办理。 (六)用于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我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基金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 (七)投资者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 (八)交易手续费 1.开立基金账户、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关于规定向投资者收取; 2.对于认购、申购交易,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基金或赎回基金时交纳认购/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申购费,后端收费的费率一般会随着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的增长而递减。两种收费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以申购为例): 前端申购费 = 申购金额 × 前端申购费率 /(1 + 前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 =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 3.我行的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费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依照我行与其签订的关于销售协议定时转划至我行指定账户; 4.总行收到基金管理公司划入手续费后按发卡行计入各支行(部)基金交易手续费收入账户内。交易手续费将按《**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定时进行考核,并计入中间业务科目。 第四章 申办条件 第十五条 各支行(部)开办基金销售业务,须经总行授权,并由总行统一进行管理。 支行(部)开办基金销售业务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 (二)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并负责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营销推广人员,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三)各支行(部)有关营销推广人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资质或基金销售资格/资质,并且经过总行培训,具备上岗能力。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资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资质的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资质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资质,并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协议、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我行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我行及金融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严格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以及在我行留存的其他信息。 (二)诚信守信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真实、客观地宣传销售基金,向投资者告知风险提示。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业绩、或向投资者作违规承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 (三)勤勉尽职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所有职责。 (四)投资者权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以诚信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权益的重要情形。同时,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权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权益之上。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人员在代理销售中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六章 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支行柜台可受理的业务包括:投资人资金账户签约/解约、基金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账户登记/取消登记、基金账户冻结、基金账户解冻、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变更、基金认购/申购、基金赎回、基金定投、基金份额冻结/解冻、基金分红方式变更、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基金非交易过户等。 第二十三条 账户签约 投资者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前,须本人与我行商定资金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关于的资金扣收与划付。该商定的资金账户应为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 开户和登记 投资者在我行基金销售营业网点申请建立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开立基金账户的行为。如投资者未在拟办理交易的基金所属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过基金账户,可在我行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如已在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开立过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可在我行进行登记,便于办理基金交易。 (一)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银行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前来办理时,还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五条 销户和取消登记 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和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的行为。投资者申请销户或取消登记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余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未能办理。 (一)撤销基金账户 1.投资者基金账户内有基金单位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2.投资者基金账户处于非正常(如冻结)状态时,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3.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银行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六条 账户解约 投资者申请银行资金账户签约撤消时,该资金账户应无对应的处于开户或登记状态的基金账户,否则不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认购 认购是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我行代理的且处于认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 (一)经委托成功后,投资者认购基金所需的资金,将自动从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扣划认购资金。 (二)基金认购期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由基金公司依据有关基金契约的关于规定计算利息并决定认购期利息的处置方式(返还投资者或者归属基金资产)。 (三)基金认购设立后,投资者实际认购的份额将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如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认购资金由我行代理基金公司连本带息转入投资者签约的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 (四)个人投资者认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或者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时,须经授权岗授权后方可履行交易。 (五)投资者可多次认购,认购手续费按每个账户单笔分别计算。 (六)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申购 申购是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我行代理的且处于开放期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 (一)经委托成功后,投资者申购基金所需的资金,将自动从投资者签约的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扣划申购资金。 (二)申购委托经基金公司确认后,投资者申购的份额将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未确认的申购,投资者申购资金自动划入签约的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 (三)个人投资者申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或者机构投资者申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时,须经授权岗授权后方可履行交易。 (四)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必须有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二十九条 赎回 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申请卖出的行为。 (一)赎回的基金单位最高或最低限额须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如赎回之后的剩余基金份额小于该基金契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基金公司会将剩余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二)基金赎回成功后,赎回资金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由我行自动划入投资者的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中。 (三)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时,可选择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为顺延或取消,如投资者不选择,则发生巨额赎回时的默认方式为顺延。 (四)个人投资者赎回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或者机构投资者赎回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时,须经授权岗授权后方可履行交易(该金额由昨日净值及份额匡算)。 第三十条 巨额赎回 (一)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该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形,决定采用全额赎回或赎回延期支付。 (二)若因*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致使基金管理公司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在得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对于已正式受理的赎回申请赎回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基金公司依据有关关于法规及基金协议商定拒绝、暂停、恢复赎回申请或延缓赎回费用的,我行依照基金公司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转托管 投资者将基金账户内的基金单位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一)申请转托管的投资者须先在另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二)转出的基金单位,经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记入转入方基金账户。 (三)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须为基金账户的可用余额,且每次交易只能选择一只基金的部分或所有基金单位进行转托管。 (四)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第三十三条 基金分红 (一)基金分红包括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货币基金仅支持红利再投资方式。 (二)选择现金分红,银行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现金红利划入其签约的资金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银行在基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者应得的份额划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1、现金红利的计算 现金红利=持有基金份额*每基金单位红利金额 税金=现金红利*所得税率(目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实际红利=现金红利-税金 2、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计算 红利再投资基金单位份额=实际红利金额/红利分配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T日提出的申购申请,该部分份额不享受分红,而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则该部分份额仍旧参加分红。 第三十四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进行互换的行为。进行基金转换的两只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同一基金公司; (二)登记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三)两只基金均由我行销售; (四)基金公司允许两只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五)申请转换的基金必须处在开放日。 第三十五条 基金定投业务 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者与我行签订协议,以固定的周期、固定的金额或份额投资于指定的开放式基金,并由我行依照定投协议自动为投资者发起定时定额申购交易的业务。 单笔定投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时须经授权岗授权后方可履行定投签约。 第三十六条 撤单 投资者对当天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认购、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可受理撤单。 (二)投资者在基金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当天发起的各类交易委托。 (三)撤单只受理整笔委托交易,未能部分撤单。 (四)撤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申请交易委托号。 (五)各销售网点操作人员在办理撤单业务时须经本网点授权岗授权后方可履行撤单交易。 第三十七条 基金账户/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依据有关基金契约和有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或部门要求的因司法程序而发生的冻结与解冻业务。我行各销售网点不负责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十八条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修改 投资者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内容提出变更的行为。 个人投资者可修改其在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投资者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须在核心主机系统修改,基金销售业务系统做信息同步。 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人名称和机构投资人机构代码须在核心主机系统修改,基金销售业务系统做信息同步。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时,不得进行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修改。 (二)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变更须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查询 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基金账户、交易情形、基金信息的查询。查询分为:投资者查询、操作员查询和司法机关查询。 (一)投资者查询内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分红方式、基金账户基金余额、基金账户状态、交易明细记录及基金信息查询。 (二)操作人员(即柜员)查询内容:基金交易查询、基金销售业务量、手续费收入等信息查询。 (三)司法机关查询,依照《**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操作规程》[*]564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风险监控 第四十条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风险主要包括违法违规经营风险、决策风险、交易风险、系统风险、服务风险等。 (一)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是指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疏忽大意违反关于法律、法规、《销售协议》以及银行规章制度等引发的纠纷、赔偿、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准确,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三)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业务人员非主观故意所为,使交易结果违背投资者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形式的风险。 (四)系统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形致使系统未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速度过慢,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我行总行设专人对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清算数据、资金往来进行对账,并与基金管理公司保持有效的专人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保证资金划拨的准确。 第四十二条 我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买卖清算中不垫付资金。如出现清算数据与资金不一致的情形,我行在查明原因补足费用前将暂停资金支付及划拨。 第四十三条 上述风险监控详细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风险监控制度》。 第八章 账户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投资者资金账户、投资者基金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专户是指我行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投资者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 投资者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客户基金份额登记的账户。 第四十五条 上述账户管理详细见《**银行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第九章 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销售业务所有纳入事后监督和检查辅导的范围。监督工作涵盖基金销售的主要工作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销售业务的申请、认购、申购、赎回等环节; (二)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推介环节; (三)对我行销售基金过户登记、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实施监督、监控与沟通协调,主要依靠电子手段对基金销售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率性进行监控; (四)监督和管理全行的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数据,包括客户办理登记、注销和变更账户以及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关于材料和基金投资人名册等; (五)监督和管理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清算划拨的合法、合规、安全和高效率。 第四十七条 基金销售业务差错处理必须遵循严格授权、程序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 基金销售业务的系统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我行基金销售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应严格依照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会计核算及管理详细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金清算办法》。 第十二章 大额支付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控 第五十条 结算支持部对所有代理的支行(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大额支付交易应通过系统提取汇总后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一)个人投资者与基金销售结算专户之间单笔或当天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划转。 (二)机构投资者与基金销售结算专户之间单笔或当天累计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费用划转。 第五十一条 各支行(部)按流程上报大额支付交易。 第五十二条 对于签约账户其他异常交易必须遵循《**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反洗钱指引》执行。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有关档案包括: (一)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的销售协议及产品协议; (二)销售业务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开户申请书、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变更申请书及关于证件或其复印件)、业务申请和与销售业务记录(委托单、数据备份等)关于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 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各支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权限制度,严格执行权限的申请、审批、设置与变更、取消、监督、档案管理的关于规定程序。 第五十五条 负责保管重要凭证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关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重要凭证资料文件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封存与查阅登记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与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及产品协议等关于资料文件资料交办公室后统一交档案管理中心管理;销售业务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开户申请书、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变更申请书及关于证件或其复印件)、业务申请和与销售业务记录(委托单、数据备份等)关于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由支行每天上交事后监督中心,进行统一妥善保管。档案的保存应采取必要的防盗、防蛀、防潮与防火措施,做好凭证资料文件资料的保全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按业务流水号顺序存放,业务记录按日期顺序进行归档、装订、装袋留存,电子数据及时备份。交易类业务凭证自业务发生日起至少保存30年,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 第五十八条 关于档案管理的详细细则依照《**银行综合档案管理制度》、《**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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