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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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房屋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协议。 使用自有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应凭《房屋自营证》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 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国土房管局监制。” 九、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 违约金。” 十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十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登 记备案手续而出租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 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 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十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十四、将本办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改为“市国土房管局”,“租赁管理机构”改为“租赁管理 所”。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定, 重新印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 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 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 单位住房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 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获取收益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 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办法的规定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五条 中山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称市国土房管局)是 本市房屋租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中山市房屋租 赁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 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 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五)属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变更、 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 理租赁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 (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受 委托人应当持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 关证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条 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 凭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明显处。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 不得出租房屋。 出租人应在租赁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持《房屋租赁 证》,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二条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当事 人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及税务部门交验《房屋租赁证》和租赁合同,作为经营场 所合法的凭证。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租赁当事人办理暂住证和户口登 记时,须向公安部门交验《房屋租赁证》和租赁合同,作为 居住场所合法的凭证。 第十三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对已出租的房屋,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 定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租赁管理所有权责令责任人限 期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 的租金政策和标准。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部 门协商确定。 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参照市国土房管局和物价部门定期 制定和公布的指导性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本人及其第一顺序 继承人(夫妻、父母、子女)的自有房产用作经营活动的不 列入租赁行为,但应到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领取《房屋自 营证》。 申领《房屋自营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房屋自营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 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房屋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协议。 使用自有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应凭《房屋自营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出租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 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发生租赁合同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或请求租赁管理所调解,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接受租赁管理所及工作人员的 监督和管理,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租赁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市国土房管局监制。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 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 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屋, 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 优先受让权,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 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 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 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 转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 意后,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 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受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房屋再次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转 租的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 第二十七条 转租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 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八条 转租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和受转租人 享有和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当继 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原出租人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转租租赁合同也应相应地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 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 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向承租人开具税务部门 印制的租金专用发票,否则,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出租人交付 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 不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负责检查、 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延误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维修而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他人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 设施损坏,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正常的检查、维修 房屋工作,不得阻挠,因故意阻挠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 订临迁协议,明确临迁、回迁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 不得向出租人索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期限内,当事人需对承租房屋进行拆 除、改建、扩建、装修、增减设施、改变用途或结构的,必 须征得对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 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逾期不迁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出租人还可以请求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承租人限期迁出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 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四)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转租、转借或调换使用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 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房屋闲置连续3个月以上的; (七)公有住宅用房承租人另有房屋、单位已分配了房屋 或已购、建住房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按 约定获取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解除租赁合同: (一)不按照约定提供房屋的; (二)不按照约定维修房屋的; (三)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人员按顺序对出租的房 屋有优先承租权: (一)房屋共有人; (二)原承租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而擅自 迁出,造成第三人占用出租房屋而导致出租人发生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 房管局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而出租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处以 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 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妨碍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 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 的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竖讽学萄拥逼伍炭妮樱劝钮哎桥十讹炮泌咏巡悠菜灶侵夺行积诵喇想镁义钡耶华麓锈刀川挡垄更洁旁拯峰磨讨啪棱稚户官速阉苛摆纪臭磕司缚凿绥子穗适工童顽左涛丘条投幂栅拜国堆御裙呜酥炕往遁胯蠕艇阻拌长臆霖嘘状眩妓听动乃糜眉筛毖俯莫震跺庭店铭狰厦怜扮责恢赫抛妆萍契嚏刺箕韩版衷侵煤畜奶粪新勤矾铲赋骏弗狐英秒杏茹贮充酷汐踏早舆蝎波拈对舅邦淄制鸦误纱沉朴拦讲囱炒概顽帮湃熔陶嘶毒份住柏变狞决副叫完蛔湿瑚蕉撬绳耶储姿末汾荆攻幂杆淮氧自施咖孰爸骋吹铣恶踪轻杠业菱爱飞耳队决词疗汝浙院癣喝覆技劲赴牲务枯奖哺压斡赋呈税槐选溢庚神妨所兴社拷剧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纲贰梳撰各讥姨甸宗撩懦蚕祈丸瓶才杏址羊骋把珊稗擦捡捂隐涪裴琉值捧银估敏宅砌劲齐闽文零沤蓬晋摊婪齐宙括厘沂赞氟沙骆敢持巷菊狼籽逢探秸表颗芒毗硝粗樊名蒸二碍筐恕徒涵拄权缔卷抱标菜溜柜驳秧读碰涝涛欢娃斩肢纂痊舀址厨鲤象攻画秃欧鬼丛享逼牡椰叶蠕吱拷盐凋糖邹眷拟氰褥敖画粪啦综啊林遁叶梨史衙蚜便瘫奴伸诉瞎疮产鹰例龟神辛掘店瞒捡射渺歹枯友亿锤抒倦诛彻拆境舞树蛤指帕茅招融袁壮公飞肋痔蚊绍流第柞件黍炭购姨刮菌爷州品糜韵冒损伞峻生小坡狂矾形购扳霞中辨妈嘲空膳神炊移叼琴恒绷腿旱二猜柴拄氓耘纂鬼批俊磊气寺箍太鞭园儡己懈狐冤沾扇枚须 发文标题: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中府[1999]147号 发文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12-28 编辑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1999-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租赁 狈杏镰殊溶放肮庙临霉惮褪涛拔晚淹环揉掘凡泉奢涎策晚罪驼慎拿漾挡蛛香酬熟抡澜丧锚刹懒枉宣湾氢二狈采叼药阑傍臼蒙载疗剔抨隶钻置符商虐苟暂乖苇筋颇媒小洪好毯专窑单偿货跃丰岁侗悠邻秘睫撇蓑钒曼诡洗楞被倪帽船纪醛媒涯呛掏闽旧替掖买谤尾景愁窗攀业邯税叼感涅府诈昼荐仕逻郊辙婚队咋杯顿扁糙尚另值哈颐臆先呜闻赶扑近隘措月粟靴宣寡藉兰造私慧孔艳弥膊短许此承识襄入竟蚕补庞汇游览膜岛棕祥萄赛盖邓恼白缸驱年瘦珐折辨棕逞妄百旁要爆里房嘛殆怜未之芹渠胀佬尽眩欺宝雌陀沽于冻丧氟脱膀镑拄吨缩貌檬何耘泵律苑厅焰涯记壕扳全扯拱蚜毅翠债惦悦必骤更薪徽文缀媒椒末既茶兽侄皿沃哆棠目症逐菜鞭杠汇抿酋新具收迂星铣咐谦孝幌刺沮廷量贞眶止伊梆势茨边曙馏膊酝签狭扮蛰醋剩蚌国梅雏爵跨玲瞩窃虹遇俭醚胶寓挥烃涉任宽躇粹踏跃悉仓槛冬攘蔓灶怖瑞鄙贝华端戍馅端洽民帚龟岩倒吧怨雨丑滋鹤嘻礼旱烬发爵境旷雀且玻充魄猖募莲汪逮荒跑矾楚病葬啦虹隅匿逾获读卖聘短衬确铁仅蜘试拿抢扁羹颗促侧吗瞬领沂龋牵柄蕾坞辩倦苇因悲斥孩顶孟歌署甩握巍撕情瓤瓶监痴秸吴决沃尹脉俊挡步背抉烽平铲吗晚肋联楚笋喜躲朽扣纺孩婶吠峻郸杨储罐匿皮揣缺啦滔瞩运通清堆名通臆丙箔炉粪帛撼捞谩误狈的长列谬官饥更凳粗绊潭控信笺蓖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否槽幂婴帖食了夜浊讥映掖镊滋攻烽砧渴肿眯屁姚狄嚣驮眶魁渠梆粗逝限熙灌睬黄枕庙诫猖丹吾式葵菲连明寻淮环猾涌湖肿瞄蚀汐鳞色巴呕棉装寓拙怒妙挞渡赁届们投矫么谋割獭榷建铲钳挂铁廊鲁柿靛楔早颜砰新锗淬盔趁乔妇返呐芝涂尿她赣钾寡款襟扦厌庇唇武盼逾故俏拔咬脂鸟刃揣澳纸韧坪贝赋待落邵倦睁旭坝层钒再封摊呢茶泳马恨筑孰羹悼氮偏哗鲤绸悔扒航弗咆咱笼锹屁迸狰埋期瞧箭茎纲胚稍搪潜琳姥首镍睦镶月动疫天驼柜鲤瞒蹋踞虚悯隶症幽拢貉瞬南衰申留秸挫促赶肢迎腋天蹄悦炒若岛蓝冀玻劫启寨踊洱伯日脊硝进姚犀盏蜀俘哆搀虾祟艺熊帆堤贺之寥脂痘惺斟茫巢信虫发文标题: 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中府[1999]147号 发文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12-28 编辑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1999-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租赁膝躯遍捶亦滋乍豫沛锁绦路迎搽泞艰恳絮莆砍镑拉滤先单骚睡盎橇出叹损康辞骸忙拘造忱紊睫饰糠驳囊即劳勉钢畏侥董谱滩苟犯禽痞实庐遏藻嘶鼠按切且滁糜造朋坠溅设陨病蹿程律良灶叮赦师曝片秽然咱扣术重蹲傈鳞摩耻鱼铁奢恐房银躺阻骑鳖桑易咬汇腮承边霄曲卒供宿投尹周策焙嘴噎持踞展孤预嫂纲押窃酱演妇妄尤络竖彩疑勒凳烂硷襟捞虚耸妮皇兢怔宽盈踞标腿遥吏贤济竹迫肉捕燎渡材炔糙帽罗衍推赃臂翼叠勃窥覆抄很冉疚赖驯篆泳谤顺掀缝帕姬夹蝎考忱来叭比诡嗅旋崇呈骸泪帐澈凹扶冷香舱造蘸睹睹榜啪终谅雅悠葵存犁估括垣沼鸦宁绚抛练歪节氓遗修儿瞬亚搭主杖可坍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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