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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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我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持有有效证件; (二) 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三)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政策的规定,并承诺借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场、期货*场和用于股本性投资; (五) 借款人具备延续经营、按时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还款来源合法; (六) 信誉良好,恪守信用; (七) 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八) 自愿接受我行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保证定时向我行报送经营计划、财务资料文件资料; (九) 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更,能及时向我行履行告知义务; (十)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一) 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资质和基本条件; (二)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 (四)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所有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贯彻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五) 被央行、银监、工商、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列为黑名单、逃废债企业的; (六) 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行业的; (七)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六条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性占用或临时性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 第七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要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各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由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需要延长贷款使用期限的,应在贷款到期前向我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调查评估岗就贷款展期的原因及是否符合展期条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建议或意见,同意展期应填写贷款展期呈批表,连同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并按权限履行贷款展期呈批手续。 第九条 贷款金额的确定。经办一级支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发展规划和流动资金周转周期等因素,分析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等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结构,测算借款人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总需求量(测算方法参考附件1),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监控,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依据有关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关于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按不同行业、不同贷款对象、不同的担保方式、信贷资金成本及*场竞争等情形核定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能覆盖成本、风险拨备及目标利润。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应具备合适的担保,并优先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如借款人特别优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经有权机构审批后,可采取信用方式。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依据有关贷款实际采取分期还本付息以及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四章 受理与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一) 借款人基础资料文件资料 1、 《借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形、申请借款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涉及“三资”企业,或其他如专营行业、限制性行业等特殊行业的,还应提供政府关于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 3、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关键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必要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4、 经工商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或同意担保决议书; 5、 年审合格的贷款卡(申请时未办理贷款卡的除外); 6、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二) 流动资金贷款资料文件资料 1、 近两年度、最近一个月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设立不足两年的,提交自设立以来年度报表、最近一个月及上年同期的报表(小企业信贷业务视实际情形可不强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 2、 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 3、 关于借款用途的情形说明或证明材料;涉及大额交易的,应说明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形,如按有关要求需收集贸易协议、协议、订单、意愿书等业务材料的,必须按要求执行;涉及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特许经营批文; 4、 还款来源有关材料。 第五章 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经办一级支行应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关于规定,以偿债能力为核心,重点从企业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方面组织贷款调查工作。 (一) 基本情形调查。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监控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形;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形;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形。 (二) 借款用途调查。信贷人员要认真调查流动资金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范围一致;调查借款详细用途及与该用途有关的交易对手的资金占用等情形,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储备或周转等环节;是否具备与借款用途有直接关系的购销协议、协议或订单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协议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 还款来源调查。调查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并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和能力等情形。 以取得房产证不超过两年的自建房屋或自建的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贯彻工程款是否己付清。对工程款已结清的,须出具由借款人与建筑商共同确认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明(无法由建筑商出具付清证明的,必须收集所有工程款发票的复印件);对工程款未付清的,须由借款人出具付清费用期限的承诺书,待工程款付清后及时参照上述规定出具备关证明。 (四) 财务分析。信贷人员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审核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摸清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通过纵向比较、横向勾稽,预测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审核财务信息对应关系是否合理、资产负债比例是否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借款人是否具备举债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等。 (五) 借款人的贸易或交易背景调查。信贷人员要审核反映借款人贸易或交易真实性的协议(协议)、订单或意愿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等。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充份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调查建议或意见。对建议支持的贷款申请,调查评估岗将所有贷款资料文件资料和贷前调查报告移送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对明确不贷的,提出充份理由,调查评估岗直接将资料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查核准岗在对调查评估岗提交贷款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依据有关审查情形,提出明确、全面、客观的审查建议或意见。 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我行信贷业务审批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经办人员应依据有关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订立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前应贯彻以下条件: (一) 借款担保协议(如有)已生效,担保手续已贯彻; (二) 按我行抵押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为抵押物购买保险的,保险金额能足够覆盖抵押物的潜在风险; (三) 最高额抵(质)押的,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核实是否存在抵(质)押物被有权机构查封或在他行二次抵押的情形,确保即将发放的贷款仍属最高额抵(质)押的范围; (四) 已贯彻我行要求的其他贷款发放审批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可分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一条 提款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借贷各方的责任,借款人在每笔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除提交借款借据外,还应同时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参照附件2)。对实施受托支付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在提款申请书中列明受托支付对象的详尽资料文件资料。为便于管理,原则上同一笔借款应所有实施同一种支付方式(即借款人同时需要进行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时,应分开两笔贷款出账)。 第二十二条 放款审核。为进一步体现“贷放分控”的原则,明确放款审核岗的职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申请详细出账时,应由调查人提交出账专用的“放款审核表”(详细格式见附件3,可与借据同时提交),由经办一级支行的放款审核岗人员审核通过并经信贷主管签名后才能发放贷款。经一级支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或以上级别机构审批的贷款必须由支行信贷主管行长签名确认后才能发放。 第二十三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经办一级支行放款审核岗及有关责任岗位人员应依据有关商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借款人交易资料文件资料匹配。借款人的交易资料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买卖协议、购销协议、供货协议、提货单、结算(付款)通知、收款收据、发票等一种或数种资料文件资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账户,应优先选择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的。其中,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指最近一年内没有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即无贷款且无授信额度);信用状况一般指依照我行客户信用等级制度评定为BB+级或以下,或在人行征信系统曾有不良贷款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三) 我行认定的并由贷款审批岗在审批建议或意见中明确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贷款开户及发放。审核同意后,经办一级支行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要求,由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开户人员进行贷款开户操作,贷款发放人员负责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协议商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 贷款按要求须执行受托支付的,贷款发放后,经办一级支行还应依据有关借款人提供的委托资料文件资料,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按商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监控,并按如下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商定用途使用: (一)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我行依据借款协议的商定和提款申请书的承诺,要求借款人定时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情形(借款人第一次报告应于贷款发放后15天内,之后至少每月报告一次直至贷款支付完毕,报告格式参考附件4),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一种或数种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我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委托资料文件资料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结算账户支付给其交易对手,并结合贷后资金监控工作做好有关情形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己签订的借款协议,自发文之日起,在该协议下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也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发放贷款;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原则上也须按要求执行受托支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一级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或变更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 信用状况下降,包括银行信用记录转差、拖欠交易对手账款等; (二)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 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四) 违反协议商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 属自主支付但未按商定向我行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一级支行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时与不定时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 各经办支行应加强对借款人贷后资金回笼情形的监控,应通过借款协议的商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形,关注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形,做好账户监控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借款人信用状况较差、信贷风险较大等情形的,经办支行可依据有关该笔融资的实际情形,与借款人签订资金回笼账户的管理协议,明确商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以进一步加强对帐户的监控。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各经办支行应依照我行贷后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借款的实际情形,加强贷后检查和内外账务的核对工作,此外,还应加强账户监管,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形和借款人运营效益、担保能力以及生产经营总体情形进行检查,并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二条 贷款管理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风险分类。经办支行应按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关于规定,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进行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十四条 贷款回收。贷款管理人应严格敦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及时归还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由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向我行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说明展期理由和展期期限,并提供原担保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材料,由我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慎决定是否同意展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管理。原则上,按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划分为次级类的贷款,由原贷款管理人进行管理;划分为后两类的贷款,需按我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贷款资料文件资料移交资产保所有门,由资产保所有门负责组织催收,原贷款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三十七条 贷款档案管理。贷款档案应按我行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关于规定,全面、真实地记录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完整过程。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报告、提款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资金用途资料文件资料等作为重要信贷资料文件资料应依照我行贷款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归档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总行及各经办一级支行应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违规行为,按我行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 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 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 未按规定内容及时收集贷款资料文件资料的; (五) 未按本办法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监控的; (六) 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说明。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级支行均包含总行营业部。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提款申请书》 3、《放款审核表(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所有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业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营业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我行应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和未来发展情形(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未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形,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监控用途和回款情形下,依据有关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依据有关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五)对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核定可依据有关估算的营运资金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投入不得少于营运资金量的20%。 附件2 提 款 申 请 书 编号: *****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ﻫ 兹依据有关编号为 的《 借款协议》及中国银监会有关法规规定,请按以下申请内容办理提款(随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结算账号 提款总款项 贷款用途 如该笔贷款按中国银监会有关法规及贵行的有关规定须执行受托支付的,我方授权贵行按以下支付指令直接将贷款资金从我方账户划转至对应收款人账户,而无需我方签认或另行出具支取凭证; 支付情形 序号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详细用途 随表资料文件资料包括: □工程协议 □材料采购协议/协议 □结算/付款通知 □监理确认材料 □付款凭证 □购销、买卖协议/协议 □收据或发票 □提货单 □其他 借款人声明: 1、我方保证上表填写的内容及随表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支付指令是我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提供虚假或错误资料文件资料,我方承担由此致使的法律责任和损失,且贵行有权向我方收取本笔提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赔偿金,如贵行已发放贷款的,贵行有权冻结贷款资金或提前收回贷款。 2、我方承诺:按协议商定使用贷款;信贷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流入股*。 3、如为受托支付,我方同意对本笔贷款资金作止付处理,并仅在上述支付指令下支用,若遇节假日或受银行结算汇划时间限制等因素影响未能在上述支付时间当天内划账,贵行可在上述支付时间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支付指令划账;若我方支付指令中的支付时间不明确的,贵行有权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支付指令划账;贵行有权从我方结算账户中自动扣收有关结算手续费。 4、如为自主支付,我方承诺于贷款发放后及时向贷款人报告资金支付使用情形,第一次报告于贷款发放后15日内,之后每月报告一次直至贷款所有使用完毕。 借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贷款结算帐户留有印鉴的客户在受托支付时须加盖 借款人(印鉴): 提 款 申 请 书 变 更 书 编号: *****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 兹有我方 (借款人全称)于 年 月 日向贵行提交编号为 的《提款申请书》,现申请变更以下支付指令,其余仍按原提款申请书执行: 原提款申请书序号 变更后支付指令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详细用途 随表补充/变更资料文件资料包括: □工程协议 □材料采购协议/协议 □结算/付款通知 □监理确认材料 □付款凭证 □购销、买卖协议/协议 □收据或发票 □提货单 □其他 借款人声明: 1、我方保证上表填写的内容及随表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支付指令是我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提供虚假或错误资料文件资料,我方承担由此致使的法律责任和损失,且贵行有权向我方收取本笔提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赔偿金,如贵行已发放贷款的,贵行有权冻结贷款资金或提前收回贷款。 2、我方承诺:按协议商定使用贷款;信贷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流入股*。 3、如为受托支付,我方同意对本笔贷款资金作止付处理,并仅在上述支付指令下支用,若遇节假日或受银行结算汇划时间限制等因素影响未能在上述支付时间当天内划账,贵行可在上述支付时间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支付指令划账;若我方支付指令中的支付时间不明确的,贵行有权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支付指令划账;贵行有权从我方结算账户中自动扣收有关结算手续费。 4、如为自主支付,我方承诺于贷款发放后及时向贷款人报告资金支付使用情形,第一次报告于贷款发放后15日内,之后每月报告一次直至贷款所有使用完毕。 借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贷款结算帐户留有印鉴的客户在受托支付时须加盖 借款人(印鉴): 放款审核表(流动资金贷款) 编号: 申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法人代表 客户号 结算账号 贷款卡号码 申请借款金额 币种 期限 利率% 贷款方式 已审批额度 已用额度 未用额度 贷款用途 贷款调查岗 贷款 调查 建议或意见 分析 经调查 (同意/不同意)发放 方式的贷款 万元,期限 个月,年利率 %。支付方式: 。同意贷款限制条件(或不同意贷款原因): 主办调查人签名: 协办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放款审核岗 审批限制条件的执行情形: 贷款用途与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相符: 放 款 审 核 结 论 经审核 (同意/不同意)发放 方式贷款 万元,期限 个月,年利率 %。支付方式: 。同意贷款限制条件(或不同意贷款原因): 放款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信贷主管确认建议或意见 (同意/不同意)。 信贷主管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报告(参考格式) 支付方式:自主支付 借款人签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发放日期 贷款账号 贷款 金额 贷款去向/ 用途 支付金额 支付日期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如有) 备注 1 *-5-10 贷款账号1 300 支付XX款 XX X年X月X日 XX号协议 B XX X年X月X日 C XX X年X月X日 2 … 贷款账号2 … 注:1、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我行报告此表,之后每月报告直至贷款使用完毕。 2、如该笔贷款资金支付依据有关的购销协议、订单、结算(付款)通知、收款收据、发票等的,请在备注栏中列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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