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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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我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一)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持有有效证件;(二) 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三)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政策的规定,并承诺借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场、期货场和用于股本性投资; (五) 借款人具备延续经营、按时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还款来源合法; (六) 信誉良好,恪守信用;(七) 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八) 自愿接受我行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保证定时向我行报送经营计划、财务资料文件资料;(九) 发生经营、财务
3、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更,能及时向我行履行告知义务;(十)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一) 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资质和基本条件;(二)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三)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四)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所有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贯彻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五) 被央行、银监、工商、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列为黑名单、逃废债企业的;(六) 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行业的;(七)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第三章 贷款要素第六条
4、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性占用或临时性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第七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要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各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八条 由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而需要延长贷款使用期限的,应在贷款到期前向我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调查评估岗就贷款展期的原因及是否符合展期条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建议或意见,同意展期应填写贷款展
5、期呈批表,连同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并按权限履行贷款展期呈批手续。第九条 贷款金额的确定。经办一级支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发展规划和流动资金周转周期等因素,分析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等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结构,测算借款人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总需求量(测算方法参考附件1),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监控,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依据有关我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的关于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按不同行业、不同贷款对象、不同的担保方
6、式、信贷资金成本及*场竞争等情形核定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能覆盖成本、风险拨备及目标利润。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应具备合适的担保,并优先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如借款人特别优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经有权机构审批后,可采取信用方式。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依据有关贷款实际采取分期还本付息以及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第四章 受理与申请第十三条 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一) 借款人基础资料文件资料1、 借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形、申请借款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并承诺所提
7、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2、 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涉及“三资”企业,或其他如专营行业、限制性行业等特殊行业的,还应提供政府关于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3、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关键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必要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4、 经工商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或同意担保决议书;5、 年审合格的贷款卡(申请时未办理贷款卡的除外);6、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二) 流动资金贷款资料文件资料1、 近两年度、最近一个月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
8、,设立不足两年的,提交自设立以来年度报表、最近一个月及上年同期的报表(小企业信贷业务视实际情形可不强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2、 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3、 关于借款用途的情形说明或证明材料;涉及大额交易的,应说明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形,如按有关要求需收集贸易协议、协议、订单、意愿书等业务材料的,必须按要求执行;涉及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特许经营批文;4、 还款来源有关材料。第五章 调查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经办一级支行应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关于规定,以偿债能力为核心,重点从企业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方面组织贷款调查工作。(一) 基本情形调查。借款人的组织
9、架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监控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形;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形;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形。(二) 借款用途调查。信贷人员要认真调查流动资金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范围一致;调查借款详细用途及与该用途有关的交易对手的资金占用等情形,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储备或周转等环节;是否具备与借款用途有直接关系的购销协议、协议或订单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协议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等。(三) 还款来源调查。调查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并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
10、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和能力等情形。以取得房产证不超过两年的自建房屋或自建的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贯彻工程款是否己付清。对工程款已结清的,须出具由借款人与建筑商共同确认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明(无法由建筑商出具付清证明的,必须收集所有工程款发票的复印件);对工程款未付清的,须由借款人出具付清费用期限的承诺书,待工程款付清后及时参照上述规定出具备关证明。(四) 财务分析。信贷人员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审核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摸清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通过纵向比较、横向勾稽,预测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审核财务信息对应关系是否合理、资产负债比例
11、是否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借款人是否具备举债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等。(五) 借款人的贸易或交易背景调查。信贷人员要审核反映借款人贸易或交易真实性的协议(协议)、订单或意愿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等。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充份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调查建议或意见。对建议支持的贷款申请,调查评估岗将所有贷款资料文件资料和贷前调查报告移送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对明确不贷的,提出充份理由,调查评估岗直接将资料文件资料退回申请人。第十六条 审查核准岗在对调查评估岗提交贷款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依据有关审查情形,提出明确、全面、客观的审查建议或意
12、见。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我行信贷业务审批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经办人员应依据有关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如有)订立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前应贯彻以下条件:(一) 借款担保协议(如有)已生效,担保手续已贯彻;(二) 按我行抵押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为抵押物购买保险的,保险金额能足够覆盖抵押物的潜在风险;(三) 最高额抵(质)押的,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核实是否存在抵(质)押物被有权机构查封或在他行二次抵押的情形,确保即将发放的贷款仍属最高额抵(质)押的范围;(四) 已贯彻我行要求的其他贷款发放审批条件。第二十条 贷
13、款资金的支付可分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一)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二)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二十一条 提款申请。为进一步明确借贷各方的责任,借款人在每笔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除提交借款借据外,还应同时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参照附件2)。对实施受托支付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在提款申请书中列明受托支付对象的详尽资料文件资料。为便于管理,原则上同一笔借款应所有实施同一种支付方式(即借款人同时需要进
14、行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时,应分开两笔贷款出账)。第二十二条 放款审核。为进一步体现“贷放分控”的原则,明确放款审核岗的职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申请详细出账时,应由调查人提交出账专用的“放款审核表”(详细格式见附件3,可与借据同时提交),由经办一级支行的放款审核岗人员审核通过并经信贷主管签名后才能发放贷款。经一级支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或以上级别机构审批的贷款必须由支行信贷主管行长签名确认后才能发放。第二十三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经办一级支行放款审核岗及有关责任岗位人员应依据有关商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借款人交易资料文件资料匹配。借款人的交易资料文件资料
15、,主要包括买卖协议、购销协议、供货协议、提货单、结算(付款)通知、收款收据、发票等一种或数种资料文件资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账户,应优先选择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第二十四条 我行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的。其中,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指最近一年内没有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即无贷款且无授信额度);信用状况一般指依照我行客户信用等级制度评定为B+级或以下,或在人行征信系统曾有不良贷
16、款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三) 我行认定的并由贷款审批岗在审批建议或意见中明确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贷款开户及发放。审核同意后,经办一级支行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要求,由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开户人员进行贷款开户操作,贷款发放人员负责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协议商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贷款按要求须执行受托支付的,贷款发放后,经办一级支行还应依据有关借款人提供的委托资料文件资料,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按商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监控,并按如下要求监督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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