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定点服务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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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1 / 11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办公地址:**西城区*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各方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资料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商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关于的甲乙各方另行签订的其他资料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说明: 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各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资料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建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资料文件。 1.2“电梯供应及关于服务”是指本协议商定的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电梯生产、供货、运输、安装、修理修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协议商定在乙方处采购电梯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级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关于的,经甲乙各方认可的,对本协议商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资料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文件资料。 1.7“招标资料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资料文件》 。 2.适用范围 2.1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 。 3.协议的组建 3.1本协议的组建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文件: 3.1.1本协议条款 3.1.2招标资料文件澄清及招标资料文件 3.1.3投标资料文件澄清及投标资料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协议的其他关于资料文件 3.2上述资料文件互为补充和说明,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各方有特别商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限额以内(即单项协议金额120万元以下)项目的电梯供应及关于服务。 4.2用户采购《电梯定点产品目录》中的货物,乙方投标资料文件中的对应报价应为向用户供货的最高限价。乙方保证依照《投标货物规格一览表》中承诺的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4.3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资料文件、乙方投标资料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资料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依据有关乙方投标资料文件中关于内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形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所有及/或任何有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所有及/或任何有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有关的所有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申诉。如申诉情形确定,通知乙方及时更正纠正,并按关于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协议价款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形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协议价款有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沟通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电梯供应安装服务方面的关系,与关于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沟通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电梯供应及安装协议有关协议价款。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乙方承诺及协议商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电梯供应及安装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申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份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协议价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关于情形详尽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有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权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信、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依照协议的关于规定开展供货及安装,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在协议期内或者协议终止后,未征得关于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协议业务活动关于的保密资料文件资料。 4.7.2.5遵循诚信信用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6建立定点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关于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7建立网上填报制度。每次在与用户签署电梯供货协议及安装协议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协议备案表》,经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电梯供货协议及安装协议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协议备案表》原件。 4.7.2.11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协议均应当符合关于环保、知识所有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有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有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在有关的投标活动中、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协议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形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8办理电梯采购业务程序 4.8.1用户依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可以自行选择乙方为电梯供应单位。 4.8.2乙方依据有关用户的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与用户签订电梯采购供应协议与安装协议并提供有关服务。 4.9费用结算方式。乙方依据有关与用户签订的供应及安装协议与用户结算,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申诉: (1) 用户采购《电梯定点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乙方以高于投标报价的价格供货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协议、招标资料文件、乙方投标资料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5.2如乙方未能履行按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形,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5监督管理 5.5.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协议有效期内,用户对乙方的有效申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申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资质。 5.5.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资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协议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业务两次以上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如实反映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协议的行为; (7)本协议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申诉达到五次的; (8)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电梯生产、安装资质的; (9)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电梯供应、安装定点资格/资质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资质的定点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招投标活动。 6.不可抗力 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未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各方在缔结协议时所未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关于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文件、详尽情形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120天以上,甲乙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所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所有服务义务时止。 7.2若依据有关协议商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用户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3若经各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 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资料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文件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协议的说明 9.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说明均应遵循诚信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说明,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协议的任何说明均应以书面做出。 10. 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关于的争端,甲乙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协议属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争议则应当依照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的商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11.协议的终止 11.1本协议有效期至*年**月31日。如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协议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各方协商本协议可延续有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各方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各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议,协商又未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3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申诉达到三次(含三次)的。 11.3.4协议商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关于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关于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依据有关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各方应尽速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各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关于的资料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各方发出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号码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号码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号码报告后视为送达;如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各方发出的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办公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办公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办公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王志解 办公地址:**西城区*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958 传真号码: 83084821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各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商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协议及有关资料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资料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申诉表 申诉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诉事由(关于证明材料可附后) 申诉单位公章: 200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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