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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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外汇存款业务有关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完善,负责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外管政策监管方面的检查,负责与外汇管理局的日常联系及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外管政策培训;负责外汇账户及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打包报送。 第七条 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我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负责会计业务处理方面的检查。 第八条 总行法律保所有负责对个人外汇存款业务有关文本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 第九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对个人外汇存款业务有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个人外汇存款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依照监管机构和总行的规章制度办理个人外汇存款业务;负责依据有关关于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未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或现汇账户,存入现汇账户需按钞转汇关于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四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时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时存款按时限分为七天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六个档次。 第十五条 存款币种 个人外汇存款的币种为美元、英镑、港币、欧元、日元等我行可清算货币。 第十六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账户和定时账户(除七天通知存款)的开户起存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元、50元的等值外币。 七天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为五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需一次性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五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留存部分不得小于起存金额。七天通知存款的其他存取、计息规则比照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账户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商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证件支取或其它。 (二)依据有关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时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八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我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时存款(除七天通知存款)按存入日定时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结息日为每季度末的20日,次日入账。 (四)定时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时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未办理续存手续的,过期部分按支取当天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个人外币定时存款可以所有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只能支取一次。 1. 所有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 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的,按存入日的利率计息。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需凭借记卡、存折或存单和开户时商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时存款,存款人需要提前支取的,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商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的,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有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天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天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有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各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账户与外汇现汇账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银行有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依照《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定携带出境。 (五)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天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天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六)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天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存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署的进口代理协议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协议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为外汇现汇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钞,依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六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天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五章 个人资本项目账户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依据有关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上述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资本项目账户的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有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在境外设立或监控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权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的公司专用账户,用于保留资本变更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个人资本项目账户依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账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依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三十一条 境内个人参加的境外上*公司职工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职工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职工或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三十二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协议、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三十三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资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资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等关于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境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卡或存折换发等操作流程同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流程。 第三十七条 个人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售汇业务按《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外汇管理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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