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运营操作指引-pdf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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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 个人存款运营操作指引(2.0版,**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 或个人存款工作上的运营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金融机构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 )、《中 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银行业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查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 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4〕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最高 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 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 266号)、《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 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9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 1号)、《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 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保 监发〔2011〕21 号)和《**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 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工作指引》(平银发〔2014〕911 号)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中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 位或个人存款”(以下分别简称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 包括: 2 (一)协助查询是指我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 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二)协助冻结是指我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 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 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三)协助扣划是指我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 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 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及操作权限 第三条 协助查/冻/扣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操作权限: (一)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更新与解释我行协助有权 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的工作指引,对工作中的 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指导。 (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 扣划工作的运营操作管理和系统建设;制定、更新与解释我行协 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的运营操作指引及 作业流程。 (三)总行集中作业中心负责对总行、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 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受理的跨分行现场协助查询、冻结业务的集中 操作。 (四)各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本分行辖内协助有权机关查询、 冻结、扣划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指导工作。 (五)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分行范围内协助查询、冻结、 3 扣划业务运营操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制定“点 对点”联网模式下运营管理规范及操作流程。 (六)各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负责对辖内支行受理的现场协助 冻结、扣划业务进行集中操作,并办理由分行直接受理的现场协 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七)尚未设立集中作业中心的一、二级分行、异地支行, 可向总行报备后,由分行营业部或其他指定支行集中处理辖内支 行的现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 (八)各支行可受理账户开户行为本分行辖内任一支行的协 助现场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受理冻结、扣划申请,对账户及 时进行“预冻结”处理后,应立即提交各行集中作业中心或指定 支行进行集中操作。 (九)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可受理账户开户行为我行任一支 行的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现场查询、冻结业务,并提交总行集中 作业中心进行集中操作。 (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可受理账户开户行同为本省、自治 区内跨分行的协助有权机关现场查询、冻结业务,并提交总行集 中作业中心进行集中操作。特殊情况经总行授权后,一级分行营 业部可受理账户开户行为全国范围内的跨分行有权机关查询、冻 结业务,并提交总行集中作业中心进行集中操作。 (十一)各级单位应指定专人受理现场协助查询、冻结、扣 划业务并配备 A、B角,确保有权机关提交的业务得到及时处理。 指定专人需由经各级运营管理部培训并通过运营上岗资格考试 的运营人员履任。 4 权限 业务 受理 种类 单位 查询 支行受理 受理 操作 回复 支行 √ 分行 √ 支行 √ 分行 支行 √ 分行 √ 分行受理 支行受理 分行受理 支行受理 分行受理 √ √ √ √ √ 冻结 扣划 √ √ √* √* √ √ √ √ √ √ 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 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 作业中心 全国跨分行查询、冻 结 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 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 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 作业中心 作业中心 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 作业中心 作业中心 省、自治区内跨分行 查询、冻结 一级分行营业部 一级分行营业部 备注:上表中“*”号特别标注指尚未设立集中作业中心的一、二级分行、异地支行,采用 的由指定支行集中操作的模式。 第三章 现场协助查询业务 第四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 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或其他 有权机关在此之前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等。对此类资料,我行 应如实提供,供有权机关经办人员详阅。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抄 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我行可在有权机关带走的复 印件上加盖支行业务公章。 第五条 协助查询业务的受理环节要求: (一)有权机关办理人员(一般为双人)要求我行协助查询 单位或个人账户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时,应出具 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不包括实习证且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应在有效期限内,下同)并提供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 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受理机构运营人员应认真核实、查验有权机关经办人 5 员的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有权机关是否有相关权限, 并审查和核实经办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真实性、有效性,并换人复核双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具体要求应 参见附件中的“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的执法机关权限及法律文 书要求一览表”。 同时还可通过经办人员提供的案情、资料等信 息间的相互印证关系进行分析、判断真伪;发现疑点应慎重对待, 及时报告、排疑、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跨地区办 理查询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持办案协作函、法律文书和 工作证件前往协作地联系办理。协作函上应加盖协作地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印章,受理机构需审核该印章。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查询的账 户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需逐级上报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负责人审批,受理机构需审核该审批件。 第六条 协助查询业务的处理环节要求: (一)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 1.受理机构的运营人员应在 AB 终端整合系统中使用“司法 查询”等查询交易办理。常见的查询交易参见附件中的“协助查 询对公存款常用交易一览表”。 2.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受理 机构应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等积极协助查询,使用查询客户记录 交易并选择“司法查询”选项,将系统查询结果(包括保证金账 户,但必须说明该账户的性质)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6 (二) 有权机关在查询个人存款情况时: 1.受理机构的运营人员应在银行新终端系统中使用客户及 账户信息查询或账户明细信息查询业务模块进行处理。 2.有权机关已提供账号的,经办柜员可在系统直接查询个 人客户的存款信息,包括开户信息、余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 3.有权机关未提供账号的,经办柜员需先查询出账户清单, 查询时需同时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再根据账户清单的信 息逐一账户查询个人客户的存款信息。 4.有权机关只提供个人姓名,而不能提供其性别及出生日 期、身份证件号码、我行客户号(或卡号、账号)等据以确定 该个人存款账户的资料,由于可能造成查询串户,侵犯其他存 款人的合法权益,我行应说明情况并要求有权机关经办人员提 供更完整的信息。 (三)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历史年度的交易明细或需对交易 流水中涉及的对手信息、网银交易的 IP 地址等信息进行进一步 的查询,受理机构需通过“IT 问题管理系统”提取数据。经办柜 员应就查询时效等情况与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解释。 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可由提出协助要求的有权机关指派 至少一名经办人员(原办理本笔业务的人员之一)持有效期内 的工作证件到我行取回反馈结果。其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可指派至少一名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 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回反馈结果。 第七条 协助查询业务的回复环节要求: 受理机构运营人员填写查询回执,提交营业部经理或分行业 7 务主管审核后加盖业务公章,留存法律文书原件、有权机关经办 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及查询回执复印件,并使用“司法查询 登记”交易进行登记。 第八条 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业务的受理、处理、回复 各环节特别要求: (一)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指定专人按本指引第五条中的要 求受理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需求,核验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 证件及文书后,以证件及文书的影像为附件提起 EOA 签报,经 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的营业部总经理、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人审 批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专人负责处理。 (二)各一级分行营业部指定专人按本指引第五条中的要求 受理本省、自治区内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需求,核验有权机 关经办人员的证件及文书后,以证件及文书的影像为附件提起 EOA 签报,经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人 审批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专人负责处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完成跨分行查询后,将 查询结果(含账户资料、交易流水或传票等有权机关明确要求的 资料)于 EOA 签报中注明或添加影像、数据附件后,交深圳分 行总行营业部或一级分行营业部经办人员。由深圳分行总行营业 部或一级分行营业部经办人员按本指引中第七条中的要求办理 协助查询的正式回复。 第三章 现场协助冻结业务 第九条 协助冻结业务的受理环节要求: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一般为双人)应向我行受理机构 8 提供: 1.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等法律文书。 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跨地区办理冻 结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持办案协作函、法律文书和工作 证件前往协作地联系办理。协作函上应加盖协作地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印章,受理机构需审核该印章。 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需要冻结的账户属 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需逐级上报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负责人审批,受理机构需审核该审批件。 (二)受理机构经办人员及复核人员应审核申请冻结的有权 机关是否具有冻结权限,审查和核实经办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 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上的义务人需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 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指定冻结金额的, 需为确定金额。具体要求应参见附件中的“有权查询、冻结、扣 划的执法机关权限及法律文书要求一览表”。受理机构经办人员 有义务提示有权机关经办人员,如需续冻,应于到期日之前的正 常工作日前来我行办理。 (三)受理机构经办人员及复核人员应审核有权机关申请冻 结的账户是否为禁止或者限制冻结的存款,参照附件中“不得冻 结(扣划)账户一览表”。 9 (四)分行法律合规部反洗钱岗在日常黑名单业务核查过程 中发现并确认相关客户属于恐怖活动组织或恐怖活动人员的,需 立即通知分行运营管理部对相关客户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支行 运营业务人员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怀疑客户与恐怖主义活动 有关的,应及时通过我行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系统进行核查,经核 实确认该客户属于恐怖活动组织或恐怖活动人员的,应立即对相 关客户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 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分行法律合规部,由分行法律合规部上报 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 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 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 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涉恐名单核实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以通过支行反洗钱岗向分 行法律合规部、总行法律合规部逐级报告,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条 有权机关可以对各种业务保证金账户(包括但不限 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等), 及以特户形式特定化后出质的一般账户内款项采取冻结措施。我 行协助时应向有权机关说明该账户、款项的性质等情况,尽量避 免被冻结情形发生。若我行为质权人的上述质押账户内资金被法 院采取了冻结措施,我行应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 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我行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法院及 时解除冻结,维护我行权益。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如为支行的,需对被冻结单位或个人存 10 款账户按以下要求进行预冻结(临时止付)处理。受理机构如为 分行集中作业中心的,可直接按本指引第十三条中的要求进行处 理。 (一)如预冻结账户为单位存款账户: 1.支行需根据法律文书的具体要求,办理单位存款账户的客 户层级、账户层级或金额层级止付。受理支行运营人员根据已初 审的法律文书在 AB 终端整合系统选择对应交易建立“账户止付- 临时止付”状态,状态编码选择 06 账户止付,冻结/止付原因代 码选择 02 临时止付,止付截止日期应统一输入受理日期次日, 由内控经理或营业部经理进行复核授权。 2.对于法律文书中明确需冻结金额的,按该金额进行临时止 付。如需临时止付金额大于当前账户余额,则进行账户层级止付。 (二)如预冻结账户为个人存款账户: 1.受理支行运营人员根据已初审的法律文书在新终端系统, 选择对应交易建立“止付”状态,由内控经理或营业部经理进行复 核授权。 2.止付交易分客户层级、卡/折/存单、分账户、金额四个子 菜单,经办柜员按照有权机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建立正确的止付 状态。 第十二条 受理支行完成预冻结后,应立即采取扫描法律文 书、证件等资料通过邮件方式传递至分行集中作业中心。 (一)分行集中作业中心需指定邮箱接收邮件或指定传真电 话接收传真。 (二)受理支行需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冻结参考号及受理时间, 11 通过传真或扫描邮件发送后,需电话通知分行专岗运营人员查收。 (三)如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分别到达不同受理机构对同一单 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时,分行应当协助将《协助 冻结存款通知书》最先送达我行任一受理机构的有权机关办理冻 结、扣划手续。 第十三条 协助冻结业务的处理环节要求: (一)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收到受理支行传递来的法 律文书资料后,需进行复审: 1.分行复审时发现相关资料存在问题的,如发现缺少有关法 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 符等,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需及时与支行联系。支行需立 即向有权机关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所附的 法律文书。 2.确认相关账户已建立账户临时止付状态,止付截止日期为 受理日次日,并打印查询清单留存。对于受理支行尚未建立临时 止付状态或日期错误的,分行集中作业中心应继续进行协助冻结 的系统处理,并后续将操作差错向支行通报,提示其注意避免重 复发生差错。 (二)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复审无误,经分行集中作 业中心业务主管审批后进行协助冻结处理。 1.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建立正式的法 律冻结状态。对于已由开户行完成临时止付的 18 保证金业务、 19 同业应用业务,以及完成金额层级临时止付的单位存款账户 (11 支票存款应用、12 定期存款应用),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 12 人员建立“法律冻结”状态。 2.对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存款为账户内的部分资金,我行对 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冻结同一账户内剩余资金的,可以受理,但需 将已冻结情况在冻结回执上注明。 3.对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存款,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进行轮候 冻结。冻结已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办理轮 候冻结时,应注意在协助冻结回执上注明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即该存款已被有权机关冻结、冻结的有效期限。轮候冻结受理操 作时,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需首先确认原账户冻结状态的 正确性及账户可用金额情况,通过建立“法律冻结”状态的交易办 理轮候冻结,并在备注栏注明轮候冻结。 4.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操作完毕后将打印并有经办 人操作柜员号的业务回执通过传真、扫描发送至受理支行运营指 定邮箱,并及时电话通知受理支行。对于由分行集中作业中心直 接受理的协助冻结业务,则在系统处理操作完毕后由分行集中作 业中心参照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向有权机关回复。 第十四条 协助冻结业务的回复环节要求: 支行运营人员收到分行邮件和电话通知,在系统查询相关处 理信息无误后,填写冻结回执,提交营业部经理审核,加盖支行 业务公章后反馈有权机关。同时留存法律文书原件、司法人员工 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法律文书回执复印件等资料,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 后可以续冻,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 13 满可续冻,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期限不适用于上述两款规定。 第十六条 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我 行可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 我行不得自行解冻。 (一)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于我行原协助冻结业务受理 机构或所属分行集中作业中心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 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系统将于冻结期满后自动解冻。 (二)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做出 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原协助冻结 业务的受理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解冻通知书应 与原冻结通知书有关内容相符,相关人员签字和批准手续齐全。 (三)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 续的,受理在前的冻结做续冻结时仍享有优先冻结权,其权益先 于原冻结期内办理轮候冻结的其它有权机关。单位存款账户及个 人存款账户任何层级的冻结,都可以通过续冻结交易延长原冻结 期限。 (四)对于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 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 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对于涉恐活动资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 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履行报告程序: 14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 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对于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有调整 的,由支行反洗钱合规经理对原来冻结的名单进行检视,(支行 反洗钱合规经理均有黑名单系统的查询权限),通知网点采取解 冻措施,此过程中有疑问的同样通过支行反洗钱合规经理到分行 法律合规部到总行法律合规部的路径进行确认; 2、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错误 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 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 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冻结业务的受理、处理、回 复各环节特别要求: (一)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指定专人按本指引第九条中的要 求受理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冻结需求,核验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 证件及文书后,以证件及文书的影像为附件提起 EOA 签报,经 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的营业部总经理、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人审 批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专人负责处理。 (二)各一级分行营业部指定专人按本指引第九条中的要求 受理本省、自治区内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冻结需求,核验有权机 关经办人员的证件及文书后,以证件及文书的影像为附件提起 EOA 签报,经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人 15 审批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专人负责处理。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在系统中完成跨分行冻 结后,将冻结结果于 EOA 签报中注明并交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 或一级分行营业部经办人员。由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或一级分行 营业部经办人员按本指引中第十四条中的要求办理协助冻结的 正式回复。 (四)跨分行协助有权机关冻结业务的冻结期限、解冻及续 冻的处理要求参照本指引第十五、十六条中的规定,仍由原受理 机构受理及正式回复,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负责处理。 (五)受理有权机关协助冻结业务,且账户涉及我行多个分 行的,深圳分行总行营业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受理后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以内采取冻结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的 开户机构。 第四章 现场协助扣划业务 第十八条 协助扣划业务的受理环节要求: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向我行受理机构提供法律文书和相 关证件,为审慎办理协助扣划工作,我行可要求有权机关扣划工 作由两名或以上人员经办,并可拨打该有权机关所处地区 114 查 号台,查证有权机关联系电话,并致电核实经办人员身份。核实 完成后,在法律文书的银行留存联上予以记载并签章确认。 (二)受理机构运营人员审核申请扣划的有权机关是否为法 院、海关和税务机关,审查和核实司法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有权机关对我行的各种业务保证金账户(包括但不限 16 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等), 及以特户形式特定化后出质给我行的一般账户中的款项采取扣 划措施时,我行协助时应向有权机关说明该账户、款项的性质等 情况,尽量避免被扣划的情形发生。 若法院等有权机关对我行为质权人的上述质押账户内资金 直接采取扣划措施,我行应向有权机关提出异议,并说明该账户、 款项的性质及所担保的业务情况,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拒绝协 助。 (四)在扣划客户存款时,收款账号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需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上的义务人相同。 2.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指定扣划金额的,需为确定金额。 3.协助法院扣划的存款需直接划入法院的账户或其指定的 账户;协助国家税务局或海关扣划的存款需直接划入国库;协助 地方税务局扣划的存款需直接划入指定的地方财政账户。 4.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 账户,如果指定账户不是以有权机关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而是 其他非有权机关或个人的账户,应慎重核查法律文书的事实理由 及划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依据,并通过电话联系对有权机关 经办人员的身份及扣划要求进行核实,电话核实结果需由核实人 签章确认。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应不予协助。 (五)协助扣划的资料审核及受理应特别注意: 1.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未做冻结 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时,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17 的有权机关办理扣划手续。 2.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或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 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3.在执行由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 等多个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做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 文书的过程中,需要协助执行的,我行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 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我行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六)根据扣划涉及的账户类型,正确选择扣划业务适用交 易,禁止使用密码挂失、密码重置等交易办理。 (七)在预冻结、法律文书资料传递上,应比照本指引第十 一条至第十二条中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协助扣划业务的处理环节要求: (一)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收到受理支行传递来的法 律文书资料后,需进行复审: 1.确认相关账户已建立账户临时止付状态,止付截止日期为 受理日次日,并打印查询清单留存。对于受理支行尚未建立临时 止付状态或日期错误的,立即与支行联系。支行需立即完成临时 止付操作。 2.分行复审时发现相关资料存在问题的,如发现缺少有关法 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 符等,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需及时与支行联系。支行需立 即向有权机关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所附的 18 法律文书。 3.分行复审时亦应按本指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的要求核 对扣划存款的收款账号。 (二)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复审无误,经分行集中作 业中心业务主管审批后进行协助扣划处理。具体交易详见附件中 的“协助扣划交易一览表” 1.协助有权机关扣划单位定、活期存款时,分行集中作业中 心运营人员在 AB 终端整合系统中操作,于存款冻结状态上直接 使用〔032900〕“法律冻结特殊扣划”交易。扣划单位定期存款的, 需全额将定期存款本息转入 2620008 内部账户或其他的指定账 户。 2.协助有权机关扣划个人定、活期存款时,分行集中作业中 心运营人员在银行新终端系统,使用〔511305〕特殊扣划交易业 务模块在存款冻结状态上直接操作扣划。扣划个人定期存款的, 可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将定期存款本息转入 262105011 内部账 户。 3.协助有权机关扣划同业存款时,对于已建立冻结的账户, 分行指定运营人员应先解除冻结,然后使用结清等交易将款项扣 划到有权机关指定账号。 4.扣划时原冻结参考号为必输项,系统只支持在冻结状态下 执行司法机关强行扣划,且扣划金额不能超过原冻结的金额。因 此,分支行受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即使有权机关无冻结要求的, 分行集中作业中心也可根据系统业务流程处理的需要,先建立 “法律冻结”状态。 19 5.分行集中作业中心运营人员操作完毕后将打印有经办人 操作柜员号的业务回执通过传真、扫描发送至受理支行运营指定 邮箱,并及时电话通知受理支行。对于由分行集中作业中心直接 受理的协助扣划业务,则在系统处理操作完毕后由分行集中作业 中心按照本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直接向有权机关回复,同时知会 账户所属开户网点的运营条线,以便网点及时了解客户情况。 第二十条 协助扣划业务的回复环节要求: 受理机构运营人员收到分行集中作业中心邮件或电话通知, 在系统查询相关处理信息无误后,填写扣划回执,提交营业部经 理审核,加盖支行业务公章后反馈有权机关。同时留存法律文书 原件、有权机关经办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法律文书回执复 印件等资料,进行登记。 第五章 现场协助查冻扣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 有权机关经办人员应亲自送达相关协助工作的通知书,不应委托 有权机关经办人员以外的人送达,也不应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送 达,我行对未依法送达的通知书有权不接受,有权机关有特殊要 求的除外。有权机关提供的法律文书有涂改的,应在涂改处加盖 有权机关的公章或校对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现场协助查询、冻结的账户涉及相关业务部门时, 需指引有权机关经办人员前往相应机构办理,并做好沟通解释工 作: (一)涉及信用卡资料的查询和调阅,需指引有权机关到所 20 在地信用卡分中心,或由分支行直接受理并按固定审批链向信用 卡总部申请查询。 (二)涉及对开户行网点号为 0100 的离岸账号,如有权机 关要求协助查询往来账单据及办理扣划等业务的,需指引有权机 关到总行离岸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三)涉及贷款业务的查询,需指引有权机关到我行信贷业 务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四)涉及离行自助设备的交易明细、监控录像资料的查询 和调取,需指引有权机关到分行自助银行管理部门办理。 (五)涉及监控录像资料调阅的,原则上由开户行(监控录 像设备所在行)负责受理,经分行安保部门批准后以加密方式向 有权机关提供录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现场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原则上 不向有权机关提供电子文档,如有特殊要求,经办人应按照我行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对电子文档加密后提供并在回执上 注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涉及会计凭证等历史档案资料的查询和调阅,原 则上由开户行(档案资料所在行)负责受理,按照我行《**银 行档案管理办法 (2012 年,1.0 版) 》协助办理抄录、复制、 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二十五条 现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需由有权机关 经办人员在我行留底的回执复印件上签收。 第二十六条 现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相关法律文书原 件、回执复印件和有权机关经办人员证件复印件、操作结果等资 21 料专夹永久保管。复印全套资料随运营人员当日传票上交,并随 同传票装订。 第二十七条 对于黑名单(包括恐怖组织和个人)业务监测要 求,参见《**银行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系统操作规程》。 第六章 网络协助查冻扣 第二十八条 目前可以接受与我行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 设的有权机关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 (一)“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通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 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公安机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公安 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二)“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或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 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通 过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公安机关可通过网络中转接入当地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 控。 (三)采用以上两款以外模式建设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 或公安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行内实施网络查控操作主要采取两种模式。 (一)直连全自动,即有权机关系统与我行系统直接对接, 查询、冻结、扣划及结果反馈功能均由系统自动完成,无需人工 干预审核。 22 (二)直连半自动,即有权机关系统与我行系统直接对接, 查询、冻结、扣划指令由系统自动获取,查询、冻结、扣划结果 的反馈需落地人工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送有权机关。 各分行已与有权机关建立连接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操作运 行,本操作指引下发后,采取以上两款以外模式建设的,应报分 行法律合规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已与有权机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 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权机关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 向我行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 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 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十三条 有权机关通过网络查询银行存款时,应当向金融 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 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冻结的,有权机关应当 及时向我行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银行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向我 行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有权机关向我行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 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 23 及时通过网络向有权机关按其要求回复查询、冻结等结果。 第三十五条 我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办理网络查冻措施,当事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并向我行提出的,我行不予受理,但需 告知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执行机关提 出。 第三十六条 有权机关通过网络渠道发起的冻结业务,可以通 过柜面续冻结、解除冻结和扣划。通过柜面发起的冻结业务,不 可以通过网络续冻结、解除冻结和扣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 业务运营作业流程(1.0 版,2013 年)》同时废止。 附件:1.有权查询、冻结、扣划执法机关权限及法律文书 要求一览表 2.协助查询单位存款常用交易一览表 3.协助冻结单位存款交易一览表 4.协助扣划单位存款交易一览表 5.协助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交易一览表 6.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款项登记簿 7.不得冻结(扣划)账户一览表 8.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参考目录 24 附件 1: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的执法机关权限及法律文书要求一览表 序 号 查询 冻结 扣划 人员要 求 单位名称 人民法院 证件要求 文书要求 备注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个人 有权 (一)查询 1 2 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 助查询存款(调取证据)通知书”。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3 4 5 6 7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法院要求对单位 账户“停止经营 活动”或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要求 “暂停结算”的, 可参照协助冻结 流程予以办理。 有权机关 (二)冻结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经办人员 1、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 的工作证 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 件或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一般为 公务证 2、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 2 人 (应在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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