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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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产权交易相关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产权交易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将所持有的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规则未涉及的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和投融资业务可以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在**产权中心及**产权中心异地经营机构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交易当事人向**产权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约束。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产权交易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转让方经有权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产权中心实行会员代理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委托**产权中心的经纪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其他类型产权交易可以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易。 本规则所称的经纪会员,是指具有**产权中心会员资格,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的委托,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偿经纪服务的法人组织。 经纪会员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 转让方实施产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中心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转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转让方通过经纪会员在**产权中心交易系统录入转让信息,向**产权中心提交全部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产权中心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进行登记,并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齐全性提出意见。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中心应当在接收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产权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 第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在**产权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综合类报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和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可以在**产权中心查询有关产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及转让方经纪会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中心提出受让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产权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中心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产权中心在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产权中心的资格确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受托经纪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或通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中心根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竞价,通过公开竞价择优选择受让方。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交易条件,在**产权中心的组织下,按照**产权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产权中心设立专门的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中心结算账户后,**产权中心按照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 第十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价款结算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产权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产权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在产权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撤回交易申请或更改交易条件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产权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六)**产权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对产权交易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产权中心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纠正。 相关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产权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违规情况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扣除保证金、取消交易资格、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等决定。 当事人违反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情节严重的,**产权中心可以提交监管机构予以处罚或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产权中心对本规则涉及的转让申请、信息披露、竞价、拍卖、招投标、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具体交易环节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以上操作细则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在**产权中心开展的产权交易业务按本规则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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