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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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我行《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非信贷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各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及其结构化组合等方式满足融资人多元化融资需求而开展的结构化融资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等,主要是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或由我行提供基础资产并对我行声誉风险产生影响的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是指出账审核人员根据有权人签批的审批通知书的审批条款及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管理规定,对申请出账的非信贷业务出账前准备的资料是否满足出账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明确的审核意见,并经有权人确认后最终实施出账的过程。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所有非信贷业务必须经出账审核出账,未经出账审核或越权审核的,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办理出账业务,否则将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非信贷业务出账模式及基本流程 第五条 非信贷业务模式 非信贷业务依据额度占用方式及出账形式不同,细分为传统信贷额度占用类和非信贷额度占用类。 (一)传统信贷额度占用类是指经有权部门审批的传统授信类项目,以非信贷模式办理出账的业务,该类业务出账前须办理表内授信额度冻结。 (二)非信贷额度占用类是指经有权部门审批的非信贷业务,按照审批通知书要求以非信贷模式办理出账的业务。 第六条 非信贷业务出账流程图 经营部门(单位) 分行业务管理部门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确认产品交易结构 ①分行贷审会审批通过后,提交产品交易结构 ②审核 ③确认通过(如需) 取印、核保、合同面签 ④经营部门和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各派一人 落实抵质押担保等出账条件 分行出账中心 出账审核 账前审核 出账有权审批人 资金划付 事业部内设出账中心门 自营业务 出账审核 签发出账审批表 打印出账审批通知书 分行业务 事业部有权人 资金划付 签发出账审批通知书 ⑤风险监控部门核实是否纳入风险监控名单 ⑥进行资金衔接 第三章 出账各环节要求 第一节 出账前资料准备 第七条 确认批复内容及额度占用情况 (一)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应取得非信贷业务的相关批复,如为传统信贷额度占用类业务,须填制《授信额度冻结清单》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冻结注1具体操作流程参见恒银办发〔2014〕336号《恒丰银行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信贷业务授信额度的通知》; 1; (二)业务管理部门出具产品化审批意见,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非信贷业务完整的业务结构、我行在该交易结构中承担的角色、合作机构准入情况、我行收益等; (三)确认是否需要占用同业授信额度; (四)其他需要确认的内容。 第八条 落实出账条件及办理出账手续 经营机构业务部门须按照非信贷业务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产品化审批意见落实出账条件及出账手续,并按照《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资料清单》(附1)搜集相关出账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取得客户基础资料 1. 对于涉及有中间通道方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应提供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A股上市银行可省略); 2. 如若涉及需要占用同业额度的,须按要求提供同业机构基础资料(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A股上市银行可省略): (1)基础资料: 申请授信类同业客户应包括: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金融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其他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外部机构评级(若有))、贷款卡信息(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各类业务资格证明、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我行主动授信类同业客户无需提供基础资料。 (2)基础资料只需向我行提供一次(发生变更除外),已获取基础资料的出账中心有义务向其他出账中心提供查询便利; (3)特殊情况下,经总行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同业机构基础资料可提供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经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双人核实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二) 完成合同/协议法律审核 1.经营机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品种及交易结构的不同收集相关合同/协议(附3); 2.原则上,涉及的合同/协议应为总行统一制式文本; 3.对于非我行统一制式文本,须按相关规定提交同级法律合规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并经有权部门出具明确审核意见。注2经有权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审核文本的名录及文本起草方,且须应写明该文本能否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明确是否同意使用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 (三) 取印、核保、合同/协议面签 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应参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要求,双人办理取印、核保、合同/协议面签手续注3经办人需签署《合同及法律文书面签确认书》,以实现痕迹化管理。 ,并由会计结算部门完成合同等法律文件印鉴校验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 对于资金方、增信方(如有)的取印、核保、合同/协议面签,由经营部门人员和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双人共同办理并双签; 2. 对融资方、担保方的取印、核保(核押)、合同/协议面签,可由经营部门双人实地取印、面签、核保(核押)并双签; 3. 印鉴预留要求: (1)预留印鉴的要求及标准应参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已在我行预留印鉴的,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可不再重复取印,仅需取得加盖原件保管部门公章的印章样本复印件,出现更名、更换印鉴等重大事项的除外。 (四) 押品的领取及保管 1. 押品的领取 (1)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应按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和《银行出账前押品审核及出入库管理操作规程》要求,由分行出账中心出账审核人员和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办理; (2)对于需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的,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应安排双人进行办理。 2. 押品的保管 (1)对于抵押权利人为我行的,经营机构业务部门需按照《银行出账前押品审核及出入库管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抵(质)押权利人为合作机构的,分行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要求其将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委托我行进行保管,如果无法实现,相关合作机构应向我行提供入库保管的凭证(加盖公章)及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复印件(加盖骑缝章)作为凭证附件留档保管注4如存在合作机构仅保管部分凭证的,其余凭证应由我行入库保管(如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房地证等),并列明清单,办理好交接手续。 。 (五)对于需要占用同业额度的,应同时审核是否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提供同业额度领用申请单以及系统打印的额同业额度占用确认书。 (六)特殊情况处理 1.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应取得非信贷业务项下合同各方的内部授权文件,并根据实际评审意见或业务情况取得其他相关出账资料。 2.经营机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确因当地政策与我行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而无法按要求办理出账,则须就真实情况出具详细说明并出具相关承诺,经分行盖章和分管行长签字确认报总行出账中心备案后注5总行经营部门业务需由该经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方可办理出账。 3.对于在我行有存量业务的客户,在办理出账前须由同级信用风险监控部门负责对非信贷业务客户出账前是否纳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进行审核,并在《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附2,下同)中签署明确意见注6对存在风险预警信息,已纳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的客户分行信用风险监控部应按照《恒丰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出具预警监控处理表、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并返回业务经营部门。 。 第九条 系统录入 经营部门(单位)在准备好出账资料后应及时发起非信贷业务系统出账流程,要保证录入系统的信息内容与纸质资料一致,不得随意编造。 第二节 出账审核 第十条 出账审核环节包括资金衔接的审核、出账资料的审核、系统信息的审核和签发非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资金衔接的审核阶段 (一)审核同级业务管理部门是否对产品交易结构出具明确意见注7意见需明确交易结构、是否对接基础资产、合作机构准入情况等,以便出账审核人员掌握完整的交易结构,理清法律关系。 7; (二)审核相关业务是否按照批复要求签订资金募集端的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出账资料的审核阶段 出账中心应比照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标准,审核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意见和业务条线管理产品化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出账资料完整有效性和出账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础资料的审核,审核基础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规合法性。 (二)印鉴审核 1.审核相关文件是否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验印手续; 2.审核法律性文件的印章及签字是否与预留样本一致。 (三)审核法律性文件 1.审核非信贷业务融资及相关担保、协议等文本要素填写的准确性、有效性; 2.审核同级法律合规部门是否对非我行制式文本出具明确审核意见; 3.审核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涉及各方所出具的法律决议的有效性; 4.审核是否签订了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确保相关资金及账户得到有效的监管。 (四)审核评审及业务管理部门意见落实情况 1. 出账中心须比照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标准,审核出账条件是否满足评审意见及产品化意见; 2. 如对审批通知书要求的出账条件不明确或存在异义的,出账审核人可向原有权审批人及评审部门申请解释或修订,形成《授信意见协调单》(参见《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相关要求),作为审批通知书附件归档管理。 (五)审核业务期限 1.审核业务是否在审批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 2.审核出账业务期限、资金衔接期限是否满足审批通知书要求。 (六)押品权证管理 1.若押品所对应主债权人为我行,应将押品权证原件提交出账中心审核,并由出账中心办理押品入库手续,且留存押品权证复印件归档保存; 2.若押品所对应债权人非我行,则应对押品复印件进行表面性合规审核并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系统信息的审核阶段 (一)出账审核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对经营部门(单位)客户经理录入系统的非信贷业务信息、相关非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录入的资金衔接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系统录入内容的正确性、与纸质合同的一致性。 (二)如确因系统开发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目前系统暂不支持的情况,则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线下业务出账流程。 第十四条 签发非信贷业务出账通知书 (一)《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经有权审批人签批确认及系统打印的《出账通知单》经出账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后即视为整个出账审核业务的完成。 (二)出账审核人员应在《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注8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金额、期限、收益率、担保方式、是否落实出账条件、是否同意出账等内容。 8,并由出账审核人员和出账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且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后方可生效。 (三)《出账通知单》的签发生效是基于《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通过有权审批人签批的前提下而生效的。如纸质审批表未经审核且未经有权审批人签批,擅自操作系统流程打印出的《出账通知单》视为无效。 第三节 出账 第十五条 非信贷资金衔接 (一)出账中心在完成出账审核后,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合作机构的指令联系总行资金衔接部门落实资金划付事宜; (二)总行资金衔接部门在收悉经营单位提报的《审批通知书》、《出账通知单》、《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后,方可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非信贷资金支付及监管 (一)出账审核人员严格按照授信审批用途审核非信贷业务资金使用情况,经营部门(单位)及风险控制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及资金监管协议确保出账后融资客户的账户得到有效监管。 (二)出账审核人员或风险监控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约定对企业每次用款需求和进度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及有权人签批后,方可对资金进行支付或使用。 (三)对于无法一次全部完成资金使用的业务,出账中心在签发《出账通知单》和《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还应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向会计部门出具《非信贷资金账户协助监管通知书》(附4),确保本笔非信贷业务资金按照授信批复用途使用。 (四)对于非信贷业务资金使用完毕或因业务需要,需解除账户监管的,须由业务经营部门填制并向有权部门发出《非信贷资金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附5),经有权部门同意后由会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 第四章 台帐及出账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分行业务台帐及出账档案管理 (一)分行非信贷业务台帐管理 1. 各分行出账中心和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同时对辖内非信贷业务进行台帐管理,并定期互相核对台帐数据,进行信息维护。 2. 各分行出账中心应定期向总行出账中心报送相关非信贷业务数据。 (二)分行非信贷业务出账档案管理 1. 原则上各分行辖内非信贷业务出账资料档案应由各分行出账中心统一管理,对于有非信贷业务出账权限的二级分行,其在出账权限内出账的资料档案由二级分行出账中心(或授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 涉及资金募集端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文本原件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总行直接签订的合同/协议,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在《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上进行说明,由总行签订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总行业务台帐及出账档案管理 (一)总行非信贷业务台帐管理 1. 总行各经营部门负责自营非信贷业务的台帐管理; 2. 总行各经营部门应定期向总行出账中心报送相关非信贷业务数据。 (二)总行各经营部门负责辖内自营非信贷业务出账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我行承销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融资方式)按《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办理,并进行承销后备案工作,即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经营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总、分行承销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由承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监督报备情况。 第二十条 总行资产监控部出账中心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分行所有已出账的非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按审批要求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落实出账条件即出账的情况,将严格按我行《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暂行)》等相关制度对有关机构、人员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且经多次提醒仍不整改的机构,总行资产监控部将采取暂停其业务出账资格、限期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银行总行制定和修改,由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资料清单 2.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 3.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 4.信贷资金账户协助监管通知书 5. 信贷资金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附1 银行分行非信贷业务出账审核资料清单 客户名称: 审批项目编号及名称 经营部门(单位): 出账金额: 出账时间: 文件、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数量(份数) 备注 1 批复文件、批单等 原件 必备 2 出账申请审批表、出账通知单资金划付凭证 原件 复印件 必备 3 预警风险信息查询(预警名单内的还需提供预警监控处理表、风险监控报告) 复印件 必备 4 法律审查意见书 原件 若有必备 5 经营主责任人声明书 原件 必备 6 合同及法律文书面签确认书 原件 必备 7 产品交易结构审查意见 原件 复印件 必备 8 相关合同、协议 原件 必备 一、资金募集端合同/协议 复印件 根据产品交易结构不同而有所不同,参照附件3。 二、项目融资端合同/协议(包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主合同)或其他资料 原则上要留存原件 根据产品交易结构不同而有所不同,参照附件3。 三、担保合同 原件 必备 9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融资方,担保人) 原件 必备 10 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原件 必备 11 授权委托书及受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若有必备 12 出账当日征信查询及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原件 必备 13 保证金划转通知书(回执)及保证金止付证明、止付凭证、资金来源证明 原件 必备 14 抵(质)押物权利凭证 原件 必备 15 他项权利凭证或抵质押登记证明 原件 必备 16 抵质押品入库确认书(或相关凭证) 原件 必备 17 抵押物状态证明及查询确认书 原件 18 保险单据 原件 必备 19 核押、核保书 原件 必备 20 房屋租赁情况确认表、房产租赁合同、放弃优先租赁承诺书、放弃租金质押的说明、房产自用说明、经营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状况调查说明(循环发放业务时提供)等 原件 复印件 必备 2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证明、章程、报表等。(通道方/融资客户/担保人) 复印件 必备。如通道方涉及金融机构的,还必须提供《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A股上市银行可省略)。 22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董事会名录 原件 必备 23 印章样本(变更,融资客户和担保人)及工商核实信息 原件 必备 24 评估报告 原件 必备 25 涉及同业额度领用资料(如有) 复印件 26 其他资料 调查人(双签):经营部门(单位)负责人:出账审查人员: 附2 银行非信贷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 审批通知书编号 额度有效期 签发日期 审批项目编号及名称 审批金额 审批期限 出账金额 出账期限 剩余额度 合作机构 我行收益率 总收益率 担保方式 相关合签订情况 业务衔接情况说明 资金来源 □金融市场部 □资产管理部 □投资银行部(□自有资金□理财资金) 经营部门(单位)意见注1对出账条件落实情况、出账意见、方案等明确表示; 1: 主办人: 辅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非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意见注2对资金来源、金额、期限、价格、是否匹配,是否符合我行收益要求等要素进行描述,无法对要素进行描述的应注明资金来源; 2: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行风险监控部门意见注3如此笔是存量续作业务,风险监控部门需根据贷后风险监控情况出具意见; 3: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出账中心意见注4对出账条件落实情况、出账意见、方案等明确表示。 4: 主办人: 辅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行长意见: 分管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行长意见: 行长签字: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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