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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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基本建设投资行为, 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关于解释 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业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 和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等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法律、 法规; 依法、 合理、 适时筹集、 使用建设资金; 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 执行、 控制、 监 督和考核工作,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 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配备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单独建立基本建设账务系统, 按项目进行专项核算, 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 容,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工程、 材料、 设备采购、 存货、 各 项财产物质及时做好原始记录, 及时掌握工程进度, 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按规定向上 级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 直属单位及成员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本建设资金, 是指集团公司、 直属单位、 成员单位使用中央 财政性资金 (国防科工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的项目) 及其项目配套的自筹或借款 资金, 以及集团公司、 直属单位、 成员单位的基建自筹资金。 第六条 集团公司基建财务管理实行集团总部统一领导, 直属单位、 成员单位分级管 理模式。 (一) 集团公司履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的职责, 负责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 度和规范; 汇总编制基建项目用款计划并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请款和拨付; 审核汇总年度 财务决算报表; 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二) 直属单位是基建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 负责对其所属成员单位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对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施检查与监督, 并负责审核、 分析、 汇总和上报所属成员单位基建项目用款计划、 结转资金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 成员单位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 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 建立 45 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健全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程, 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成本的控制, 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结算, 规范会计核算, 提 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与计划、 基建技改、 物资等管理部门加强沟通、 协调, 相互配 合, 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既要遵循基建财务按投资计划、 按项目执行进度支付 的原则, 也应符合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要求, 按科学化、 精细化原则, 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管理部门, 依据以下文件资料, 开展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 批准的初步设计 (或可研代初设) 文件及执行过程批准的调整报告; (二)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三)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中标报价、 结算资料; (四) 设备材料订货计划、 合同; (五)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 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 (以下简称施 工单位) 签订的合同、 协议; (六) 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设计变更的有关文件资料; (七)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八) 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核定年度拨 (借) 款的主要依据,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根 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主要内容: (一) 本年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 (总概算、 投资构成、 资金来源、 建设周期、 建设内容 等)。 (二) 新开工项目、 续建项目本年度建设内容、 形象进度、 设备订购情况及相应的拟完 成投资额。 (三) 按月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有其他基本建设费用的单位, 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初 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提供明细计划。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必须做到实事求是, 量力而行, 厉行节约, 切实做好物 资、 资金、 工程形象进度、 施工力量的综合平衡, 各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 保证计划的 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应由建设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 以财务部门牵头, 组织计划、 工程、 设备、 材料等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三条 财务用款计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 各项支付款项必须列明用途、 金额、 时间及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并办理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做到支出有依据有标准。 46 中集团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要将基本建设支出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 做好预算编制、 预算 执行、 预算分析和预算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综合预算、 科学论证、 合理排序、 追 踪问效。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建设 支出预算的执行、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根据年度预算的 调整相应调整本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基建投资预算, 落实项目实施计划, 确保项目 执行进度与序时进度相匹配, 提高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 的用途执行, 严禁虚报冒领、 高估冒算, 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 执行和调整的审计监督, 提 高基本建设支出的规范性和使用效益。 凡单位自筹项目在 50 万元以上的必须请有资质的中 介机构进行预算审计。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种类有: 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 中央财政专项拨款、 国债 专项资金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 其他拨款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第二十二条 各种基本建设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 专款专用, 防止挪用、 挤占和流失。 因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启动的工程所使用的资金要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有效控制资金合理使用, 要做到: (一) 按财政部预算指标申请资金; (二) 按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支付资金; (三) 按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管理, 使用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 要与贷款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要依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 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概算等 文件签订。 使用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 提前做好还款计划, 积极筹措资金 按时归还。 第五章 建筑安装工程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 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 47 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一) 预付备料款的拨付。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拨付方法: 1. 工程采用全部包工包料时, 建设单位原则上按施工单位当年承包建筑工作量的 30 % 以内预付备料款 (含水、 电、 暖、 卫)。 建筑工程大量采用预制构件的以及工期在 6 个月 以内的工程, 可以适当增加。 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 10 % 。 安装材料用 量较大可以适当增加。 2. 工程采用包部分材料的, 可按施工单位承包材料的比例支付适当的备料款。 备料款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预付一部分, 工程开工时继续拨付。 在拨付 2 个月后, 由 于施工单位责任而不能开工的, 应按国家规定收回备料款。 对不具备施工条件和包工包料 的施工单位, 不能拨付备料款。 (二) 拨付工程进度款与扣回预付备料款。 1.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 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 序支付资金, 工程款应按完成的实际工程进度拨付, 每月由施工单位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 及工程款结算账单, 经监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证后, 作为财务部门拨付 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 单项工程进度达到 60 % 时, 建设单位应开始逐月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 预付备料款, 工程进度达到 95 % 时扣完。 每项工程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 % 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 求, 再付清尾款。 第二十六条 工程成本的核算和管理。 按单项工程正确计算工程实际成本, 与施工预 算进行对比分析, 提出存在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厉行节约, 降低成本。 不属于工程成本 范围的费用, 不得摊入工程成本。 正确划分不同资金渠道投资工程的工程成本, 不能互相 混淆。 第六章 设备、 材料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 本,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 器具 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参与合同的签订, 掌握订货、 到货情况, 对引进设 备的货款及其他费用的结算要严格审核, 防止盲目付款。 财务部门应设专人管理合同, 严 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及时查明原因, 责成相 关经办人与供货单位联系交涉或办理拒付手续。 (一) 无合同又非本单位需要的设备、 材料; (二) 与合同规定的品种、 规格、 数量、 质量不符; (三) 价格超过市场价格或合同的约定; (四) 不按合同规定, 提前或延缓供货而造成积压或影响使用。 第二十九条 非标准设备和工装的加工制作。 建设单位的供应部门, 应与加工单位 48 中集团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包括本单位生产部门) 签订合同, 明确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 加工进度、 价格结算办法、 双方责权及供料范围。 对没有规定统一价格的, 可参照同类型设备价格结算办法或各地区 有关价格资料商定, 也可按有关图纸资料, 对工料消耗数量及市场价格、 相关税费等核定 生产成本预算, 确定非标准设备和工装结算价格。 承揽加工任务的本单位生产部门要认真 做好非标设备、 工装的成本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试运 行期执行; 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 个 别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 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或设备使用费)。 第七章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包括: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转出投资、 待核销基建 支出。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应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和年度基建计划内编制明细计划, 严格执行 开支标准, 精打细算, 节约使用, 按照规定列报完成投资。 凡是未列入计划项目, 不得擅 自开支和列报完成投资。 发生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在编制报表中要按明细内容详 细说明支出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待摊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 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 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勘察设计费、 研究试验费、 可行性研究费、 临时设施费、 设备检验费、 负荷联合试车费、 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贷款) 项目评估费、 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 诺费、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查) 费、 招投标费、 经济合同仲裁费、 诉讼费、 律师代理费、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车船使用税、 汇兑损益、 报废工程损失、 坏账损失、 借款利息、 固定资产损失、 器材处理亏损、 设备盘亏及毁损、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企业债券发行 费用、 航道维护费、 航标设施费、 航测费、 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 不得将非法的收费、 摊派 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不得将与该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待摊投资 应按规定及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 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 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等人员费用,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劳动保护费、 工具用具 使用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零星购置费、 招募生产工人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 印花税、 业 务招待费、 施工现场津贴、 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一)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 。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 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1。 (二)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49 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三)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 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 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 政部门批准后, 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 计入待摊投资。 第三十五条 临时设施费要尽量利用已有建筑, 少建或不建临时设施, 发包工程应向 施工企业支付的临时设施费用, 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 购置和基本畜禽、 林木等购置、 饲养、 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 支出。 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按其购置实际成本或发生的费用, 作为资产价值办理交付 使用。 第三十七条 转出投资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为工程项目配套建成的专用设施投资, 包括专用道路、 专用通讯设施、 送变电站、 地下管道等, 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 本单位的, 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冲销相应的资金; 产权 归属本单位的, 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不在此核算。 第三十八条 待核销基建支出是非经营性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江河清障、 航道清 淤、 飞播造林、 补助群众造林、 水土保持、 城市绿化、 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 项目报 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 作待核销处理。 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 冲销相应的资金。 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 计入交付使用 资产价值。 第八章 基本建设财务年度决算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是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 综合反映建设单 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资金来源、 资金占用的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的报告文件。 会计报告能系 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交付使用资产、 建设支出和结余资金等指标。 第四十条 编制会计报告有助于建设单位及时掌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概 (预) 算的完成程度。 通过分析, 可以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和基本建设支出等详细情况, 考核 基本建设投资的利用效果。 编制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 准备工作必须充分 年度终了前, 财务部门应做好清查工作, 保证账实相符。 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 盘亏 和毁损的物资, 应查明原因, 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办理验收手 续的工程, 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全面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 他投资的实际支出, 保证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及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对本期发 生的经济业务, 全面登记入账, 再按规定进行试算平衡, 做好期末的结账工作, 为编制会 计报表作好准备。 (二) 内容必须完整全面 基本建设会计报告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编审要求和统一规定的格式指标, 逐项、 逐栏、 逐行认真填列, 不得遗漏和自行取舍。 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 加具封面, 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 建设单位名称、 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 报表所属年 50 中集团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度月份、 报送日期、 单位统一代码、 单位性质、 隶属关系、 所在地区和报表类型, 并由单 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员和填表人签字盖章。 (三) 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基本建设会计报告必须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列入会计报表的各种开支必须符合规定, 数字准确, 情况真实, 不准伪造会计报表数字, 要做到账账相符、 账表相符。 会计报表编 制完毕后, 对各报表间相关指标的数字, 要进行检查核对, 保证表表相符。 (四) 编报说明必须清晰明了 基本建设会计报告要清晰, 要求报告每项数字都有来龙去脉, 主要的指标及数字变动 要附上必要的说明。 (五) 上报必须及时 会计报告有很强的时效性, 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期限及时编制和报送, 以利于 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上报。 第九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是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它是采用货币指标、 实物数量、 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 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 实际成本和投资效果的会计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 部分, 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编制单 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 严肃财经纪律, 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 做到编报及时, 数字准确, 内容完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二) 项目总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招投标文件 (书)、 工程结算资料、 经财政部 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 (三) 历年基建投资计划、 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四) 工程项目点交清单、 财产物资移交及盘点清单; (五) 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 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和制度;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 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 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 执行, 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扩大投资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 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 完整、 是否符合交付条件, 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合规; 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三) 转出投资、 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 手续是否完备, 51 中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内容是否真实, 核算是否合规, 有无虚列投资。 (四) 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 留足投资, 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工程。 (五) 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需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 材料要及时处理, 对自用固定资产 要公开变价处理, 应收、 应付款项要及时对账和清理。 第四十五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 作, 尽快完成尾工工程的实施。 项目尾工工程超过概算总投资 5% 的, 项目不具备编制竣工 财务决算条件。 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账务处理、 财产物资的盘点核 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做到账账、 账证、 账实、 账表相符。 各种材料、 设备、 工具、 器具 等, 要逐项盘点核实, 填列清单, 妥善保管, 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不准任意侵占、 挪用。 在清理事项未结束前, 机构不得撤销, 主管及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如确需调离应指 定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 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 决算书、 技术变更通知单、 现场签证单、 隐蔽工程记录等, 并由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 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根据设计资料和施工图预算逐项审查达到要求, 经三方签字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正式移交, 并据以结算工程价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技术部门验收每一个单项工程, 应将有关图纸资料整理成 册, 绘制竣工图, 填写工程交接证明书, 向单位资产部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 工艺设备应整理有关图纸资料, 计算出设备的价值, 按单台设备向单位 资产部门移交, 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在建工程的清理, 促进交付使用, 清理的要求: (一) 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的, 应查清原因, 属于资金问题或建设单位责任者, 应采 取措施, 积极解决;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者 (包括经济责任), 长期不能办理结算的工程, 提 请仲裁机构等部门仲裁, 提出解决方案, 限期解决。 (二) 单项工程基本竣工, 但尚有少量并不影响生产使用的零星收尾工程, 可与单位资 产部门协商, 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 注明未完工程内容, 列入零星收尾计划, 工程竣工 后再向单位资产部门补办交付手续, 追补固定资产价值。 或者将零星收尾工程费用按预算 包干给单位基建或技改部门施工, 一次办清交付使用手续。 (三) 建设单位对已报完成投资的需要安装设备, 应抓紧调试, 尽快办理交付手续; 不 需要安装设备、 工具、 器具、 仪器, 要在列报投资完成的同时向单位资产部门办理交付使 用手续。 第五十条 应当注意搜集和积累资料, 核实基本建设投资, 正确计算成本。 编制竣工 情况说明书, 应当有分析、 有事例, 实事求是, 简明扼要, 切实反映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 总结基本建设经济活动。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表样见附件 2): 1. 封面 52 2. 建设项目概况表 3.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 建设项目分年度财务决算汇总表 5.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表 6.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7.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8. 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执行情况表 9. 设备及工器具概算执行情况表 10. 其他费用概算执行情况表 (二)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 (厂、 所) 概况 2. 项目建设依据 3. 项目建设内容 4. 历年投资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 5.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6. 各项投资支出情况 7. 交付使用资产及结余资金情况 8. 尾工工程 9. 投资效益评价 10. 问题及建议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 应在 3 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3 个月 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 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 中支付, 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 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准备工作, 在项目总体验收 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防军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 经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初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十五条 自筹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额度在 50 万元 (含 50 万元) 以内的, 由直属单位或直属单位委托建设单位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其他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 审计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由集团公司出资的自筹资金项目, 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审计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章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制 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的财务监 督。 53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计划外工程和扩大建筑面积及提高建设标准; (二) 不准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 扩大开支范围和乱挤工程成本, 不准虚列建设成 本; (三) 不准将国拨技改专项资金转成自有资金, 严格建设资金的管理, 专户存储、 专款 专用; (四) 不准公款私存, 反对铺张浪费; (五) 不准私分国家财物, 不准以任何名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单位 (项目) 或上年有结余资金、 在建工程、 基建借款尚未全部偿还的建设单位 (项目) 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 均按本办法 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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