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存货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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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办法 财字[2009]5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存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产品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及其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存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存货是指各单位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存货的计量由《*会计核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存货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盘盈存货应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信息披露 各单位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四)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五)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六)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 (七)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第八条 存货管理中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原材料管理 第九条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第十条 原材料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管理、验收管理、领用管理、盘存管理等环节。 第十一条 原材料采购管理 原材料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管理基准、用量预算,参照市场供应情况拟订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材料采购时,采购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符合招标要求的应招标确定供应商,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应比价择优采购。采购合同签订前须会签相关部门,合同签订须经授权,如需变更合同须履行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的合同副本应送财务和合同管理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 原材料入库管理 原材料入库前应依据合同进行清点,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验收,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入库。 各单位应加强原材料采购入库各项单据管理,及时登记原材料台账,采购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据送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销手续。 各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的库存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原材料领用和发出的管理 原材料的领用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发出;原材料发出过程中应核对数量和质量,保证领用无误,手续齐全。原材料发出后,应将相关的发料凭据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原材料盘存和清查管理 材料盘存和清查的程序: (一)确定存货清查日。材料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材料的保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做好登记。 (四)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 (五)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材料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六)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第五章 产成品管理 第十五条 产成品是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第十六条 产成品的入库管理。产成品入库时,应根据产成品验收入库单所列项目明细进行点收入库,并办理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入库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产成品的出库管理。产成品出库应填制产成品出库单,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保证领用无误,手续齐全。发货后,应将相关的发货凭据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产成品的储存管理。产成品的储存和保管,应以产成品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按产成品的类别、规格、型号分门别类进行存放,要做到排列整齐、货号明显、作业和盘点方便。 第十九条 产成品的盘存和清查管理。产成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产成品的业务主管部门、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都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按照产成品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毁损,应列明型号,登记清楚,编制清查盘点表。 对发生的产成品盘亏、盘盈和毁损,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半成品管理 第二十条 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第二十一条 半成品需计价入账,半成品明细账为数量金额式,财务部门以金额核算为主,物料管理部门以数量核算为主。 第二十二条 半成品入库管理 半成品入库需严格按照点收手续办理,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办理入库,填写相应的入库点收单,财务部门根据入库点收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半成品领用管理 半成品领用时,应由物料管理部门根据领料单发放,财务部门根据领料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半成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平时月份采用永续盘存制,逐月进行盘点,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章 在产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产品是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 在产品生产管理 原材料的投入应严格按照生产作业计划进行,控制投入的时间和数量。超定额领料部分必须办理超额领料手续,填制超额领料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领料。 第二十七条 在产品转移管理 在产品在部门之间转移时,须填制在产品转移单,填写相应的名称、数量、完工程度等相应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产品盘点 在产品盘点时,应按照各零部件、总成进行盘点,按照计划成本进行计价。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章 周转材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钢架杆、扣件、模板、支架、排泥设备等。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合理设置周转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周转材料的交付使用、使用过程控制、回收和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周转材料采购管理 各单位应对周转材料进行统筹管理,需要使用周转材料的应尽量在内部进行调拨,切实提高周转材料的使用效率;对确需新购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对于特殊工程要求的特殊周转材料需新购、加工或外租时,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及需求计划。 第三十二条 周转材料领用管理 各单位将周转材料交付使用前必须与使用人签署使用协议,对使用范围、损坏缺失赔偿、合理损耗范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周转材料使用过程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周转材料的使用过程控制,定期进行访问,掌握周转材料的操作人员、使用地点、性能、损耗等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周转材料回收管理 各单位应对回收的周转材料进行对照盘点和清查,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回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周转材料处置管理 周转材料的处置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费用和收入应由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周转材料调拨管理 各单位必须做好周转材料在内部单位之间的调拨工作。调出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将周转材料的有关资料随同调拨单一起移交给接收单位,办理签认手续后,及时将调拨单交付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周转材料摊销 项目专用周转材料在项目周期内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排泥设备等特殊周转材料可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但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其他周转材料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或使用次数,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第九章 委托加工物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物资为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正规的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被加工和加工后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数量、重量,被加工物资的损耗率、加工费用、剩余量、结算方式等。若委托加工合同为包工包料,合同中应明确区分工料费;供料加工合同,合同签订时应附供料明细,以备安排生产、采购,并保证发料无误。 第四十条 委托加工物资发出管理 供料加工时,发出委托加工物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得超额发料。各单位应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发料,发料单上应注明受托单位名称、合同号、工号,发料单应报送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相应的发料单入账,同时业务部门需登记委托加工物资台账,注明委托加工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等。委托加工物资发给受托单位后,须由受托加工单位出具收料凭据。 第四十一条 委托加工物资入库管理 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工后,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物料管理部门核对委托加工物资的数量、重量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门凭手续齐全的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单、剩余物资材料点收单据,在与原合同进行核对后,办理委托加工物资入库及剩余物料退料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委托加工物资的盘点和清查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定期与受托单位核对委托加工物资情况,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章 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第四十四条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分外购和自制两种,外购部分应由专门部门根据计划安排采购;自制包装物由生产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制定包装物生产计划,并安排生产。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实物管理,做好备查登记工作。 第四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 企业应当按《*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对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 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是指已经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其金额为该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应准确编制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并收集支持性资料,正确确认营业收入。项目部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大与业主的结算力度,尽量减少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量。 第四十九条 每月终了,项目工程部门应对已完工未结算工程进行盘点,然后交项目合约部门复核并根据合同单价计算已完工作量和未完工作量,形成工程盘点(包括工程量和工作量的盘点)统计表,实行动态台账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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