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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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投资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服务职能作用,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6〕第7号)、《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交xx股审字〔2012〕7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外的所有全资和控股企业(包括分公司、事业部、指挥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等非法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审计对象为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事业部、指挥部、直属项目经理部等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被审计人”为在生产经营中负有日常行政领导责任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因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 4.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被审计人对其所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被审计人办理调任、辞(免)职、离(退)休等事项,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或先审计后任用。未经审计,不得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被审计人离任后不再续任的,自离任之日起三年内,上级主管单位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保留追溯的权力。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用和奖励、处罚被审计人的重要依据,存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提出有关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决定。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八条 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被审计人管理权限和单位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先审计后兑现”、及原则上“先审计后任用”、“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被审计人由公司任命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做到“先审计后兑现”;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不能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不得离任、升迁或调动。 (二)公司审计部根据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的指示,必要时可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相应的离任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经理部等核算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和项目经理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为项目竣工兑现和界定项目经理任期经济责任提供依据。 第九条 对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经营性亏损、资产质量悬差,以及单位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根据公司负责人指示公司审计部要适时组织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资委和集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年度、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根据董事长或授权人的指示,必要时可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根据董事长或授权人的指示,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指导帮助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公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对所属项目经理部和其他核算单位开展项目竣工经济责任审计和项目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指示和企业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形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协助公司审计部开展对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人做任期述职,并提供书面述职报告。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章程、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等。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产物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资料。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与经济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人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公司审计部开展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采取每年确定部分重点单位进行全面审计的方式。被确定为全面审计的重点单位,审计户数和审计资产量要达到100%。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开展项目竣工和项目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审计部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对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企业资产质量及经营绩效变动状况、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被认为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审查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二)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三)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审查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企业收支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将公款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审查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在公司所属单位和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九条 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等,审查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是否制定并认真履行了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三)有关决策协议、合同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牟利行为。 (四)有关决策的履行过程是否明确了具体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五)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经营业绩,以及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有关内容,明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重点内容、时间安排、需重点审计的单位及审计组织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机构应取得本单位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发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函。审计机构收到审计委托函后,应及时安排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机构应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至少提前5日下达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审计通知书内容一般包括:审计组进驻时点及大致审计时间、审计范围;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的各种文件和相关资料;要求被审计人准备述职报告;审计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通过互联网或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本次审计及审计组联系方式。 召开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见面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介绍本次经济责任审计活动的目的、意义,大致时间安排和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等。 (二)被审计单位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的特点。 (三)被审计人作书面述职报告。 (四)与会人员对述职报告提出补充、修改或质疑的意见。 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及任期末的状况;任期内企业财务收支情况;任期内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情况;任期内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任期内廉洁自律情况;任期内企业存在的问题、本人应负的责任和改善管理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事项。 被审计人应对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组签认“承诺函”,按审计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包括: (一)计划、统计资料,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二)财务会计资料,任期末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三)现行有关经济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纪要(记录)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审计、监督部门的报告、处理意见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等。 (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鉴证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分别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有关问题和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取得有关资料,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询问、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审计工作记录中所述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主要包括: 任期经营结果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调整因素及审计确认结果;任期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及结构、质量等情况、主要原因及任期末的构成情况;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效果;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 1.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的真实情况(报表数字和审计确定的数字对比列示),要对非本任期的影响因素逐项列示、调整,须披露各种潜盈、潜亏及其原因; 2.任期内各项资产、负债、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报表数字和审计确定的数字对比列示),并对其中的重大客观原因予以分析和说明; 3.任期内各项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的分析情况,须披露各种不良资产、账外资产等情况及其原因; 4.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三)审计评价意见,重点对被审计人在经营业绩、经营管理、重要经济活动、重大经营决策、守法经营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四)审计建议,对目前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应当送交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但审计组应加以说明。 根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书面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一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持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复议申请,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处理意见和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报告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必要时,应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构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其中审计报告应抄送人力资源部,作为组织、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相关业务部门,以便其了解情况、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上级单位批准,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所属各单位的年度经济责任(绩效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年度兑现的依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当年上报利润数等指标进行了审计调减的,按审计确认数(上报数减审计调减数)计算当年兑现奖。虽然当年调减的利润数等指标会进一步影响到下一年度的上报数,但在计算以后年度兑现奖时不再增加; (二)对当年上报利润数等指标进行了审计调增的,按上报数计算当年兑现奖。对审计确认瞒报情况比较严重的,在计算下年度兑现奖时,按补报上年数从计算兑现奖的基数中扣除审计调增数。 (三)未经绩效审计已经发放的兑现奖,保留两年审计追溯权。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工作,堵塞漏洞并按要求时限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被审单位及被审计人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主管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审字〔2013〕353号)同时废止。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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