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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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材料之十四 关于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各位董事: 鉴于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行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以适应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需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于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附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 **年【】月【】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本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本行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从事或发生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本行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本行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本行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行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本行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本行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本行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三章 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九条 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监事会决议公告; 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5、关联交易公告,本行的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贷款、信贷承诺、证券回购、拆借、担保、债券投资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 6、重大事件公告; 7、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8、本行合并、分立公告等。 (六)本行治理的有关信息。本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配置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6、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7、本行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行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改进本行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七)本行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本行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3、当本行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时,或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做出特别承诺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有关信息; 4、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八)各类风险管理状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及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要求 第十条 本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行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本行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本行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本行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本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本行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行年度报告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还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 第十九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本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即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本行年度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本行的薪酬信息,薪酬的披露情况应报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即半年度报告)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股东权益、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二)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率、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成本收入比。 (三)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合理确定并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四)报告期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末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报告期本行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本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五)报告期内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损失准备的数额。 (六)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本行应对应收利息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七)报告期营业收入中贷款利息净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及同比变动情况并予以分析。 (八)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九)截至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十)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企业贷款、零售贷款;一般性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债券投资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同业拆入、已发行债券平均成本。 (十一)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面值最大的十只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十二)报告期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托管、信托、财富管理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为开展该业务而设立的载体的性质、目的、融资方式以及是否将该载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原则,并区分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业务类型,披露所涉及业务的规模。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载体,还应披露在该载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十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但不限于信贷承诺(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等项目的具体情况。 (十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及其风险敞口。 (十五)下列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1、信用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逾期贷款总额、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不良贷款分析、贷款重组、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2.流动性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3.市场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本行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4.操作风险状况。本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5.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二十七条 如有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二十九条 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三十条 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三十五条 本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发生的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或事项;或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或其他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利率、汇率、税率发生变化可能对本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如本行根据相关规则,对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并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和披露程序,则在预计范围内无需重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本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推出的创新业务品种情况。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创新,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本行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本行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机构为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名义向外发布。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本行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行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负责将有关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草案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批签字;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长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行长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本行名义公布;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四)本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本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本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安排,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拟订并及时修订本行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负责本行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报告本行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七)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八)负责保管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九)在本行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决议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十)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本行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财务或其他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十一)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十二)负责收集本行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十三)本行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本行的报告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有关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信息。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对涉及检查本行的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章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本行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核对等,以确保本行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行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本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行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情况。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行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六)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本行利益的,本行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行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本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本行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时,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涉及本行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本行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所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行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本行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以本行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本行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本行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条 本行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本行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本行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本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本行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本行机密给予纪律或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各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办法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五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办法做相应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2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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