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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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土地、环保和产业政策及我行授信相关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禁止以下用途: (一) 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二)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的用途。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基本要素 第五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主体应符合《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项目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审批及管理程序; (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本要素: (一)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我行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超过五年的贷款申请,应审慎决策; (二)贷款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三)担保方式: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原则上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审慎发放信用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七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应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资料: 1.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金额、期限,资金用途,项目情况简介,担保方式及还款计划等); 2.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经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公司章程、借款决议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 4.新建企业须提供股东各方出资协议及近期财务报表; (二)项目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的证明文件,包括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包括配套的流动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资本金验资报告; 4.项目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购置合同或意向、原辅材料来源、水电气、土地征用、运输条件等落实证明; 5.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尽职调查。固定资产贷前尽职调查由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和行长负责,除应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外,尽职调查还包括以下要点: (一)对借款人及担保情况的调查: 1.借款人主体的合法性、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层的从业经历及信用记录、企业近期生产经营状况及主要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近三年创造的经济效益和信用情况; 2. 借款人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拟建项目规模是否与企业目前的资产和经营规模相匹配; 3、担保资格、能力等情况的了解,担保物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对项目情况的调查: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理位置、项目性质、内容、规模及项目建设必要性等基本内容,项目前期工作和进展情况,重点核实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本行授信业务准入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3.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特别是资金缺口的依据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可靠性; 4.项目投产后所采取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与同行比较是否先进、可达到的产能、主要原材料及产成品市场供求情况; 5.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可靠,有无其他补充还款来源。 第九条 调查报告。结合上述调查内容和项目的相关情况,经营行形成书面的贷前调查报告,并就是否发放贷款、贷款的金额、条件、期限、利率等提出明确意见。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除应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执行外,还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分析: (一)项目基本情况描述,包括对项目名称、主要产品产、产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项目投资人、总投资、资金构成及主要来源情况等; (二)项目合法性分析,包括对立项相关的各种批文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主要内容的描述; (三)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行业分析、产品市场情况、意向性商务合同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括相关财务指标、盈亏平衡点分析、敏感性分析等; (五)资金情况分析: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安排,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及来源和使用,重点是资本金落实情况,申报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情况,配套流动资金落实情况,投资进度,用款计划等; (六)项目配套条件分析,包括厂址选择和土地征用、资源条件和原辅料供应、配套水电气、运输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环保落实情况等; (七)还款能力分析:包括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是否有还贷资金缺口或其他补充还款来源。 第四章 风险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风险审查。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按《银行授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相关要求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风险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还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 (一)合法性审查:项目的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及相关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法; (二)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查: 1.项目建设、生产条件、建设用地、建筑材料等落实情况,以及附近区域的配套设施与之相适应的情况; 2.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项目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产品的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 (三)项目资金情况审查:项目总投资及构成是否合理性,各项投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自有资金投入比例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比例; (四)贷款效益与风险分析:项目运营后所产生的效益是否足以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和偿还到期债务,在贷款期限内融资渠道是否有保障,项目各参与者是否合理承担项目相应风险,股东变动是否会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五)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审查:项目的还款进度是否与投资回报率、风险程度相适应。 第十一条 其他约束条件 (一)为了规避项目在建设期不能如期完工、停建、最终放弃情况下带来的风险,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金额5%的自有资金作为完工保证金,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对于贷款期限在3-5年的项目贷款,项目在建工程和项目形成的资产可考虑依法设立补充抵押,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以降低贷款最终风险; (三)资金监管要求: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通过该专户办理; 如借款人无法在我行开立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户,则必须落实其他方式确保我行能够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落实监控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对不符合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项目,可退回经营行;审查中不明事项可要求经营行进一步补充资料或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总行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若因项目概算确要追加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应落实固定资产贷款增加的原因,及项目总投资的变化情况,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确保项目资本金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新的报告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若项目减少投资,应相应调整贷款发放额度或提前收回相应贷款。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企业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贷款项目需求和借款人申请等因素基础上,并通过相应审核批准程序最终核定。 房地产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其他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由贷款双方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现金流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实行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基础上,结合本行利率定价标准对具体项目贷款利率定价。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经营行是合同签订的主办单位。根据贷款批复,在落实审批限制性条件及其他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完成信贷管理系统电子审批流程后,经营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等相关的合同。 审批限制性条件及其他先决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且有关部门已批准开工的文件; (三)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是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 (四)项目资本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落实到位; (五)是否办理合法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等相关担保手续; (六)审批意见中要求的其他条件是否落实。 对于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十九条 与合同相关的约束条件: (一)合同应使用我行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若需修改合同条款须经总行合规部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并切实保障我行相关权益的效力后方可使用; (二)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担保人担保能力情况、项目周期性、季节性差异等决定是否要开立贷款发放内部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评审意见中要求开立的,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内部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要求开立贷款发放内部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三)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受托支付起点标准、还款准备金余额、在本行现金流入比例、关键财务指标接受本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以确保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与授信资金配套使用等要求; (四)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本行可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经营行负责接收借款人的放款申请资料和支付申请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送审资料。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经办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发放审核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放审核应以该笔固定资产贷款的批复文件和已签署的的合同为依据,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是否已落实授信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以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第二十二条 进行支付审核时,应首先确定具体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规模、风险程度大小、工程进度的快慢、自有资金配比使用比例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我行可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是超过50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须提交支付委托书,或在提款申请审批表中增加支付委托条款。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三条 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我行应就借款人提款申请、支付委托书、项目实际进度、工程承包或设备购置协议等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户或其他约定帐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除了税款、支付利息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仍需逐笔填写资金监控表。必要时本行经营行可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防止借款人将贷款化整为零。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审核通过后,风险管理部门制作放款通知书,计财部根据放款通知书,制作下柜通知书,由操作前台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专户或其他约定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提用时应落实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并经相关审批人授权同意; (二)借款人提供的提款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三)授信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配套使用; (四)提供证明工程进度合法有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审批: 贷款发放后应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该账户每一笔资金支付或转支都必须由分、支行(部、中心)负责人(助理)签字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但对信用评级A级(含A级)以上客户,单笔支付或转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管户授信经办人员签字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经营行要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要求定期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检查,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履约情况、信用状况、有无重大事项变动、是否出现不利于项目建设的不利因素; (二)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是否与实际投资相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挪用或抽逃项目资本金的现象; (三)项目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是否发生变化,建设质量是否得到保障,有无事故发生; (四)项目完工后,环保是否达到标准,是否得到环保部门验收; (五)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 (六)固定资产投入运营后,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所实现的收益是否达到业务办理时预期;宏观经济、行业变化及市场波动,对贷款项目的预期收益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七)对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资金回笼等实行动态监测和重估; (八)分期还款计划落实情况; (九)本行要求落实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合同约定设立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按约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于需要办理保险的固定资产,应确保投保价值足值,保险期限连续且大于贷款期限,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况、发生重大事项变动、经营行应启动风险预警,加强对借款人资金往来监控;若出现危及本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根据风险程度及时采取报告、预警、调整风险分类、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清收或盘活等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信用情况良好的,在满足贷款展期要求的情况下,借款人可向本行申请贷款展期,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四条 授信管理部门应对经营行尽职履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评价,督促经营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整体贷款的风险预警,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及时下发风险提示,调整信贷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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