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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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国际业务发展,提升本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是指纳税义务人、银行、东方支付平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的规定,通过网上支付系统进行进出口税费的缴纳。第三条 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包括普通支付和担保支付。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部门职责总行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东方电子支付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负责与海关总署、
2、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东方电子支付公司及总分行内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一)计划财务部职责1、负责制定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的会计指引。(二)环球交易服务部职责1、负责统一管理全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2、对分行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配合分行的业务推广和客户营销支持;3、负责银关通系统的分行岗位权限分配与变更的审批,以及日常业务问题处理。(三)信息技术部职责1、负责海关税费网上支付系统的开发工作。2、负责海关税费网上支付系统的运维工作;3、为分行提供技术支持;4、协助贸易金融部做好对分行的指导和培训工作。5、负责银关通系统的分行岗位权限分配与变更的操作。(四)运营管理部
3、职责1、负责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与解释;2、协助环球交易服务部做好对管理行和取单行的指定工作。3、协助环球交易服务部做好对分行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第六条 分行及其他机构的职责(一)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与当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国库、总分行内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包括开展业务前,向当地直属海关申请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备案。(二)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银关通系统中本辖区内的日常业务问题的处理。(三)取单行职责:负责与现场海关的税费款划转及相关凭证的传递工作。(四)管理行职责:管理行负责管理直属海关辖内的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开展海关
4、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前,管理行应开立预扣账户,整理直属海关或分行辖内预扣账户、现场海关税款实扣账户和费款实扣账户情况,并及时报告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取单行和管理行可为同一机构。第三章 预扣与实扣账户开立第七条 预扣账户与实扣账户的开立(一)预扣账户的开立管理行开立税费预扣账户内部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客户名称为分行海关税费支付业务预扣税费,科目代号为“2440413应付银关通预扣税费”。(二)实扣账户的开立取单行为现场海关开立税费实扣账户内部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科目代号为“24538 应付银关通实扣税费”,客户名称为(现场海关名称)税费实扣税费。第八条 分行开立账户开展本业务的各分行需选择辖内一
5、家机构作为管理行。直属海关所在地的管理行负责管理直属海关辖内的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当地无直属海关的管理行负责管理分行辖内网上支付海关税费业务,接受直属海关管理行的管理和指导。开展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前,管理行应开立预扣账户,整理直属海关或分行辖内预扣账户、现场海关税款实扣账户和费款实扣账户情况。 各分行根据地理位置等情况选择辖内机构作为直属海关关区内对应各现场海关办理通关业务的取单行。开办业务前,取单行应开立税款实扣账号和费款实扣账号并报告管理行。开办业务后,取单行负责与现场海关的税费款划转及相关凭证的传递工作。一个现场海关只能对应一家机构,一家机构可对应多个现场海关,取单行和管理行可为同一机构
6、。第九条 办理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的分行应确保辖内开展此业务的管理行和取单行已开展信贷业务,并设有应解汇款科目。第四章 委托关系管理第十条 银关通系统企业采用在线签约方式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署后,企业需前往开户行柜面办理缴款委托手续或登录网银自助办理,优先营销客户在企业网银自助签约。第十一条 办理缴款委托手续:办理缴款委托手续时客户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代办,需提供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柜员进行审核和联网核查。1、客户需提交资料: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缴款委托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两联(银行联和客户联) ,加盖预
7、留印鉴;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提交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审核内容:委托书上填写的客户信息与所提交的证件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提交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若一致,则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条章和柜员名章),3、系统操作:核对委托书上所盖预留印鉴一致后,使用柜面终端系统,进入“账户签约开通税费支付业务”交易,输入客户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客户是否已在支付平台签约,显示已签约后在柜面终端系统输入:支付币种、组织机构代码、付款账号、账户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和海关十位制编码后提交。4、新增签约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打印客户回单,柜员审
8、核回单内容无误后在回单和委托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私章,将委托书客户联连同回单、证件一并交予客户。5、网银自助签约操作:客户也可登录企业网银进行业务在线签约。客户填入海关十位制编码、签约账号、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人电话、企业地址信息、短信通知号码,阅读并同意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缴款委托书即可完成签约,其中签约账号对应证件类型必须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户可签约多个账号对应不同直属关区的海关税费缴纳业务,但一个直属关区的缴纳业务只支持一个账户签约。第十二条 办理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或备案账号:办理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或备案账号时客户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代办,需提供授权书、法定代表
9、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柜员进行审核和联网核查。1、客户需提交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提交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2、审核内容:修改的信息与提交的证书信息一致。3、系统操作:登陆柜面终端界面,使用企业在线签约交易,输入客户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后返显客户信息,点击“修改”后进行修改,修改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打印客户回单。4、柜员审核回单内容无误后在回单和新委托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私章,将新委托书客户联连同回单、证件一并交予客户。并提示客户同时需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点击“备案变更”,变更相应银行备案账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第十三条 解除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由客户在
10、支付平台操作,无需前往银行办理,银关通系统收到支付平台指令后自动解除委托关系。第五章 对账与划库第十四条 上海分行的对账与划库上海分行负责上海本地客户与非上海异地客户在上海海关通关的税款和费款的划转. 上海地区的税款划转现已全面实现无纸化,银行无需再前往海关领取税单并流转至客户,税单由客户自行前往海关领取。税款和费款的对账与划库都依照清单进行。 (一)税款的对账与划库管理行使用柜面终端系统,使用“待划转清单查询”交易, 待划转清单为支付平台与电子口岸对账后反馈的前一天对账结果, 其上显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和“划库账号”,首次划转前管理行需联系相应海关财务部门,确认划库信
11、息之后依照清单右上角所列金额(该金额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和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加总后的总额)通过流程银行发起转至国库收款账号,并且在备注中注明:X年X月X日清单,非首次划转则无需联系相应海关财务部门确认划库信息。若清单上国库收款账号与国库人员通知的收款账号不同,则以通知的收款账号为准。待划转清单作为划转凭证附件,按照海关要求完成当天划转工作。(二)费款的对账与划库上海分行指定机构使用柜面终端系统,使用“待划转清单查询”交易, 待划转清单为支付平台与电子口岸对账后反馈的前一天对账结果, 其上显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和“划库账号”,首次划转前管理行需联系相应海关财务部门,确认划库信
12、息,之后依照清单右上角所列金额(该金额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和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加总后的总额)通过交换划转至海关费收专用账号,待划转清单作为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需按照海关要求 完成当天划转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分行的税费对账与划库对于上海分行以外的分行,其指定的取单行每日使用柜面终端系统,进入“待取单清单查询”交易和“待划转清单查询”交易,输入关区代码和日期进行查询并进行打印。“待取单清单”上所列明的税单需由取单行指定人员每日从对应海关取回,取回的税单或费单需与“待划转清单”进行匹配。“待划转清单”上列明的税单和费单,由取单行提交换至国库和海关费收专用账号;“待取单清单”中不属于在取单行开户的客户,则
13、由取单行将税单或费单送至其所对应的开户行(若取单行为非管理行时,则先寄往其管理行),开户行在异地的,由管理行统一寄往异地管理行,异地管理行收到后分发开户行,由开户行转交至客户。第十六条 管理行或取单行应及时处理电子支付平台的各项电子指令。正常情况下,银行对约定的每个工作日日终对账时间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日终对账时间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对账时间以后接收到的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第六章 税单和费单的处理第十七条 分行税单和费单的处理因客户需凭借盖有银行业务章的税单和费单前往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的抵扣,客户需拿到有银行盖章的税单或费单。对
14、于客户已在通关现场领取税单的,需前往开户行盖章;对于由取单行前往海关统一领取的,由取单行盖章后寄送客户。开户行柜员需登录柜面终端系统,进入“税费单盖章”交易,输入税单或费单上所标注的税单或费单号,若显示“实扣成功”信息,则证明此笔税或费确实经由海关税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柜员盖章后点击“盖章登记”,系统提示“登记成功”即可完成税费单盖章交易。若客户税费单多次盖章登记,税单上必须有海关标注的补打标识。第七章 网上支付担保业务第十八条 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即关税保函)是指本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和纳税义务人的申请,向纳税义务人当地直属海关出具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文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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