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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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国际业务发展,提升本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是指纳税义务人、银行、东方支付平台、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的规定,通过网上支付系统进行进出口税费的缴纳。 第三条 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包括普通支付和担保支付。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部门职责 总行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东方电子支付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负责与海关总署、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东方电子支付公司及总分行内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一)计划财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的会计指引。 (二)环球交易服务部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全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对分行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配合分行的业务推广和客户营销支持; 3、负责银关通系统的分行岗位权限分配与变更的审批,以及日常业务问题处理。 (三)信息技术部职责 1、负责海关税费网上支付系统的开发工作。 2、负责海关税费网上支付系统的运维工作; 3、为分行提供技术支持; 4、协助贸易金融部做好对分行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5、负责银关通系统的分行岗位权限分配与变更的操作。 (四)运营管理部职责 1、负责《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与解释; 2、协助环球交易服务部做好对管理行和取单行的指定工作。 3、协助环球交易服务部做好对分行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分行及其他机构的职责 (一)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与当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国库、总分行内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包括开展业务前,向当地直属海关申请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备案。 (二)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银关通系统中本辖区内的日常业务问题的处理。 (三)取单行职责:负责与现场海关的税费款划转及相关凭证的传递工作。 (四)管理行职责:管理行负责管理直属海关辖内的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前,管理行应开立预扣账户,整理直属海关或分行辖内预扣账户、现场海关税款实扣账户和费款实扣账户情况,并及时报告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取单行和管理行可为同一机构。 第三章 预扣与实扣账户开立 第七条 预扣账户与实扣账户的开立 (一)预扣账户的开立 管理行开立税费预扣账户内部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客户名称为××分行海关税费支付业务预扣税费,科目代号为“2440413应付银关通预扣税费”。 (二)实扣账户的开立 取单行为现场海关开立税费实扣账户内部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科目代号为“24538 应付银关通实扣税费”,客户名称为××××(现场海关名称)税费实扣税费。 第八条 分行开立账户 开展本业务的各分行需选择辖内一家机构作为管理行。直属海关所在地的管理行负责管理直属海关辖内的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当地无直属海关的管理行负责管理分行辖内网上支付海关税费业务,接受直属海关管理行的管理和指导。开展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前,管理行应开立预扣账户,整理直属海关或分行辖内预扣账户、现场海关税款实扣账户和费款实扣账户情况。 各分行根据地理位置等情况选择辖内机构作为直属海关关区内对应各现场海关办理通关业务的取单行。开办业务前,取单行应开立税款实扣账号和费款实扣账号并报告管理行。开办业务后,取单行负责与现场海关的税费款划转及相关凭证的传递工作。一个现场海关只能对应一家机构,一家机构可对应多个现场海关,取单行和管理行可为同一机构。 第九条 办理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的分行应确保辖内开展此业务的管理行和取单行已开展信贷业务,并设有应解汇款科目。 第四章 委托关系管理 第十条 银关通系统企业采用在线签约方式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署后,企业需前往开户行柜面办理缴款委托手续或登录网银自助办理,优先营销客户在企业网银自助签约。 第十一条 办理缴款委托手续: 办理缴款委托手续时客户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代办,需提供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柜员进行审核和联网核查。 1、客户需提交资料: 《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缴款委托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两联(银行联和客户联) ,加盖预留印鉴;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审核内容:《委托书》上填写的客户信息与所提交的证件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提交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若一致,则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条章和柜员名章), 3、系统操作:核对《委托书》上所盖预留印鉴一致后,使用柜面终端系统,进入“账户签约开通税费支付业务”交易,输入客户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客户是否已在支付平台签约,显示已签约后在柜面终端系统输入:支付币种、组织机构代码、付款账号、账户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和海关十位制编码后提交。 4、新增签约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打印客户回单,柜员审核回单内容无误后在回单和《委托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私章,将《委托书》客户联连同回单、证件一并交予客户。 5、网银自助签约操作: 客户也可登录企业网银进行业务在线签约。客户填入海关十位制编码、签约账号、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人电话、企业地址信息、短信通知号码,阅读并同意《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缴款委托书》即可完成签约,其中签约账号对应证件类型必须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户可签约多个账号对应不同直属关区的海关税费缴纳业务,但一个直属关区的缴纳业务只支持一个账户签约。 第十二条 办理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或备案账号: 办理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或备案账号时客户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代办,需提供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柜员进行审核和联网核查。 1、客户需提交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提交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审核内容:修改的信息与提交的证书信息一致。 3、系统操作:登陆柜面终端界面,使用企业在线签约交易,输入客户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后返显客户信息,点击“修改”后进行修改,修改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打印客户回单。 4、柜员审核回单内容无误后在回单和新《委托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私章,将新《委托书》客户联连同回单、证件一并交予客户。并提示客户同时需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站点击“备案变更”,变更相应银行备案账号与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由客户在支付平台操作,无需前往银行办理,银关通系统收到支付平台指令后自动解除委托关系。 第五章 对账与划库 第十四条 上海分行的对账与划库 上海分行负责上海本地客户与非上海异地客户在上海海关通关的税款和费款的划转. 上海地区的税款划转现已全面实现无纸化,银行无需再前往海关领取税单并流转至客户,税单由客户自行前往海关领取。税款和费款的对账与划库都依照清单进行。 (一)税款的对账与划库 管理行使用柜面终端系统,使用“待划转清单查询”交易, 待划转清单为支付平台与电子口岸对账后反馈的前一天对账结果, 其上显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和“划库账号”,首次划转前管理行需联系相应海关财务部门,确认划库信息之后依照清单右上角所列金额(该金额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和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加总后的总额)通过流程银行发起转至国库收款账号,并且在备注中注明:X年X月X日清单,非首次划转则无需联系相应海关财务部门确认划库信息。若清单上国库收款账号与国库人员通知的收款账号不同,则以通知的收款账号为准。待划转清单作为划转凭证附件,按照海关要求完成当天划转工作。 (二)费款的对账与划库 上海分行指定机构使用柜面终端系统,使用“待划转清单查询”交易, 待划转清单为支付平台与电子口岸对账后反馈的前一天对账结果, 其上显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和“划库账号”,首次划转前管理行需联系相应海关财务部门,确认划库信息,之后依照清单右上角所列金额(该金额为普通方式支付金额和担保方式支付金额加总后的总额)通过交换划转至海关费收专用账号,待划转清单作为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需按照海关要求 完成当天划转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分行的税费对账与划库 对于上海分行以外的分行,其指定的取单行每日使用柜面终端系统,进入“待取单清单查询”交易和“待划转清单查询”交易,输入关区代码和日期进行查询并进行打印。“待取单清单”上所列明的税单需由取单行指定人员每日从对应海关取回,取回的税单或费单需与“待划转清单”进行匹配。“待划转清单”上列明的税单和费单,由取单行提交换至国库和海关费收专用账号;“待取单清单”中不属于在取单行开户的客户,则由取单行将税单或费单送至其所对应的开户行(若取单行为非管理行时,则先寄往其管理行),开户行在异地的,由管理行统一寄往异地管理行,异地管理行收到后分发开户行,由开户行转交至客户。 第十六条 管理行或取单行应及时处理电子支付平台的各项电子指令。正常情况下,银行对约定的每个工作日日终对账时间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日终对账时间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对账时间以后接收到的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第六章 税单和费单的处理 第十七条 分行税单和费单的处理 因客户需凭借盖有银行业务章的税单和费单前往国税局办理增值税的抵扣,客户需拿到有银行盖章的税单或费单。对于客户已在通关现场领取税单的,需前往开户行盖章;对于由取单行前往海关统一领取的,由取单行盖章后寄送客户。 开户行柜员需登录柜面终端系统,进入“税费单盖章”交易,输入税单或费单上所标注的税单或费单号,若显示“实扣成功”信息,则证明此笔税或费确实经由海关税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柜员盖章后点击“盖章登记”,系统提示“登记成功”即可完成税费单盖章交易。若客户税费单多次盖章登记,税单上必须有海关标注的补打标识。 第七章 网上支付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即关税保函)是指本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和纳税义务人的申请,向纳税义务人当地直属海关出具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文书(见附件2),承诺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网上支付税费时,本行在纳税期届满前代为缴纳相应税费。 第十九条 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有关担保对象、担保条件、担保额度的确定及担保额度的管理依照广银[2014]254号《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网上支付担保业务的操作规程 (一)网上支付担保海关备案申请 客户经理根据分行出具的授信合同上的信息,在CMS系统进行录入操作(具体操作与现行国内保函操作相同)。 网上支付担保授信额度初次启用前,客户应申请开立海关直属关区担保文书,直属关区担保文书金额不得超过客户在我行的支付担保专项授信额度;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依据直属关区担保文书的担保金额进行网上支付担保授信额度启用。若额度启用后客户还需再向其他直属关区开立担保文书,需在落实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在CMS系统再次发起申请,但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客户在我行的支付担保专项授信额度。 (二)企业网上支付担保海关备案撤销 若客户欲撤销在本行的担保备案,需客户经理在银关通系统发起撤销,经过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审核后发送撤销指令至海关,海关审核通过即可撤销此笔备案信息。 (三)企业网上支付担保海关备案额度冻结 出现需冻结客户额度事项时,客户经理在银关通系统进行冻结操作即可冻结此备案信息对应的备案额度。 (四)企业网上支付担保海关备案额度解冻 在按照我行风险预警管理规定解除相关预警信号后,经营单位填写《网上支付担保授信额度解冻申请表》,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客户经理登陆银关通系统点击企业关区保函菜单,查询出可解冻的保函,选择解冻。 若海关对已禁用担保备案额度的企业恢复额度使用时(即需解冻时),客户经理审核海关出具的额度解冻通知无误后需登银关通系统,点击企业关区保函菜单,查询出可解冻的保函,选择解冻。 第二十一条 网上支付担保业务的申请 客户向本行提出开立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的申请,需填写《xx银行开具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申请书》(附件3),并提供本行信贷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同时确认已在线签署过三方协议,且已开通海关税费网上支付功能。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开办网上支付担保业务的客户尽职调查内容依照广银[2014]254号《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的签发及传递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分行与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见附件4),分行正式签发网上支付担保文书并收取担保手续费。网上支付担保文书一试四份,正本一份,交受益人即当地直属海关;副本两份,一份交纳税义务人留存,一份我行留存。 直属海关管理行负责将正本担保文书提交至当地直属海关, 若办理异地网上支付担保业务,异地分行需出具委托书,委托本地分行代为向本地海关交付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第二十四条 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的管理依照广银[2014]254号《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保管及检查 网点柜台主管保存的业务申请表和证件复印件等客户申请资料应严格按要求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消我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后五年,岗位交接时须移交清楚,不得遗漏。分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定期对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柜面具体操作按照运营管理部《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运营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缴款委托书 2、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3、xx银行开具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申请书 4、xx银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 附件1: 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 缴 款 委 托 书 第一联:银行联 委托人填写: 委托人名称 账户代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一、 委托人提交的xx银行账户作为网上支付海关税费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划缴海关征收的应纳税费款的指定账户,并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保证遵守受托人有关规定。 二、 委托人授权按支付平台向受托人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使用上述xx银行账户划缴“税费支付”指令中包含的各项税费款至国库或海关预算外资金专户,且受托人无须事先通知委托人。 三、 委托人应存入用以支付海关税费款的金额,因账户存款不足应付各项税费款,造成税款无法按时扣收入库的,愿承当相应的责任,与受托人无关。如属受托人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则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下述情形中,受托人不应承担责任:(1)因委托人自身的错误,包括委托人操作有误或者指令错误等情形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2)因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网络故障、通讯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3)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引致的支付系统故障或无错从而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4)其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情形。 四、 如委托人对税费款有异议的,可到所属海关查询; 五、 委托人存入xx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受托人按企业存款有关规定办理。 六、 委托人需要更改委托划缴账号,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委托书和新委托书到受托人处办理,同时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网站办理用户信息备案变更和IC权限变更;撤销委托划缴账号,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撤销申请书和原委托书到受托人处办理,同时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网站办理用户信息备案变更和IC权限变更。在更改或撤销委托账号生效前,原代缴账号变更及撤销前发生的交易有效。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和办理有关手续的所有责任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七、 委托人保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八、 本委托授权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一份。 九、 除上述授权外的其他费用,不属于本授权书范围,受托人不得随意划缴,否则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 本授权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财务印鉴): 受托人(银行业务公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企业名称必须与银行账户户名一致。 2、请用钢笔以正楷填写上述资料。 xx银行海关税费网上支付业务 缴 款 委 托 书 第二联:客户联 委托人填写: 委托人名称 账户代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一、 委托人提交的xx银行账户作为网上支付海关税费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划缴海关征收的应纳税费款的指定账户,并郑重声明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保证遵守受托人有关规定。 二、 委托人授权按支付平台向受托人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使用上述xx银行账户划缴“税费支付”指令中包含的各项税费款至国库或海关预算外资金专户,且受托人无须事先通知委托人。 三、 委托人应存入用以支付海关税费款的金额,因账户存款不足应付各项税费款,造成税款无法按时扣收入库的,愿承当相应的责任,与受托人无关。如属受托人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则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下述情形中,受托人不应承担责任:(1)因委托人自身的错误,包括委托人操作有误或者指令错误等情形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2)因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网络故障、通讯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3)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引致的支付系统故障或无错从而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4)其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税费款项未能及时划缴以及多划缴、少划缴、不划缴的情形。 四、 如委托人对税费款有异议的,可到所属海关查询; 五、 委托人存入xx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受托人按企业存款有关规定办理。 六、 委托人需要更改委托划缴账号,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委托书和新委托书到受托人处办理,同时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网站办理用户信息备案变更和IC权限变更;撤销委托划缴账号,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撤销申请书和原委托书到受托人处办理,同时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网站办理用户信息备案变更和IC权限变更。在更改或撤销委托账号生效前,原代缴账号变更及撤销前发生的交易有效。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和办理有关手续的所有责任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七、 委托人保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八、 本委托授权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一份。 九、 除上述授权外的其他费用,不属于本授权书范围,受托人不得随意划缴,否则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 本授权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财务印鉴): 受托人(银行业务公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企业名称必须与银行账户户名一致。 2、请用钢笔以正楷填写上述资料。 附件2: xx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编号: 纳税义务人: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海关( 名称 编码): 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海关十位编码__________)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关为唯一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_____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___年___月___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 月 日 附件3: xx银行开具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申请书 xx银行 分行: (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兹向你行申请开立以 海关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担保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申请人声明: 一、本申请人将按你行规定提供你行可接受的反担保文书或抵质押物。 二、在网上支付担保文书有效期内,如发生网上支付担保文书项下索偿,本申请人将无条件地全部承担你行履行担保责任而造成的对外付款等一切经济损失,并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你行在发生对外垫款时主动扣划本申请人在你行的保证金账户和其它存款户的款项,不足部分本申请人将在收到你行通知后,尽快全部付清。 三、本申请人无条件地同意你行按有关规定办理网上支付担保文书项下一切事宜,本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本申请书的约定,若与正式签约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正式签约协议为准。 申请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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