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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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是在业务办理中为确认核算事项合法性加盖在票据、凭证、报表、函件、申请书等资料上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是银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各级机构办理有关会计核算业务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第四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管理由总行统一负责;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印章的用途由总行统一明确;分行负责汇总所辖机构的刻章需求上报总行,并从总行领用后向所辖机构下发。 本办法所称的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异地分行,以下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的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 各级机构必须建立《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并在其上加盖所有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印模。凡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领取、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该《登记簿》由专人登记和保管。 第六条 负责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的各级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人民银行等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种类、保管人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统一设计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章、转讫章、清算专用章等。 税务局统一设计的印章包括:发票专用章。 总行统一设计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包括业务公章、核算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现金封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对账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资金划拨专用章等。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各类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保管人及使用范围如下: (一)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质押背书等业务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汇票专用章上刻有本机构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应按办理上述相关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门人员保管使用。 (二)本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本票业务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本票专用章上刻有本机构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本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应按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门人员保管使用。 (三)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委托收款背书,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发出的查询查复、商业汇票拒绝付款(退票)理由书,托收凭证等相关凭证上。 结算专用章按办理上述相关业务的机构配备,刻有本机构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四)假币章:用于加盖在各营业机构所收缴的假币或假币收缴专用封装袋上。 假币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转讫章:用于加盖在按人民银行要求办理本外币单位客户业务涉及的转账票据、结算凭证及回单等相关凭证上。 转讫章根据业务需要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并保管使用,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 (六)清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同城票据交换的交换清单、退票理由书等相关资料上。 清算专用章按办理同城票据交换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七)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我行对外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上。 发票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八)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以下证明、协议、凭证、申请书等上,同时作为营业机构备付金账户的预留印鉴。 1、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或银行询证函的确证答复等。 2、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的回执。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的申请书、结算证、账户管理协议等。 4、各系统参数维护、权限备案、签发、变更等相关申请表。 5、营业机构调拨品牌金等的审批表。 6、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7、同单位客户签署的支付密码协议、对公理财协议、代理业务协议等。 8、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等。 9、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入库、借阅、归还、出库等相关凭证。 10、各类日常及临时性报表。 业务公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由授权(含)以上级别人员保管使用。 (九)核算用章:用于加盖在以下票据、凭证、函件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 1、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等。 2、办理本外币现金、转账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以及账户特殊处理、现金调拨、假币收缴、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查询查复等。 3、客户办理涉及柜台处理的核算业务的各类申请书、协议等。 核算用章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并保管使用,通过编列印章序号及镶嵌使用人名章的方式进行区分。核算用章中使用人名章应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 (十)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收款业务的回单上。 受理凭证专用章刻有“收妥抵用”字样,根据需要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并保管使用,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 (十一)现金封签章:用于扎捆现金封签单使用。 现金封签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二)资金清算专用章:作为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各类账户的预留印鉴,用于加盖在分行与总行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相关的凭证上。 资金清算专用章按分行清算中心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三)对账业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我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对账资料上。 对账业务专用章根据银企对账管理要求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四)财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我行与人民银行调缴款的凭证上;总行在本行或在他行开立账户的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上;取现或转账时,在支票上需加盖此章;我行办理其他业务,明确说明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加盖在相关资料上。 财务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五)资金划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总行与分行、金融市场部、清算中心等机构部门间的资金划拨通知书、资金上存拆借备案表等上;还可用于私人银行、投资银行等没有进行资金划转额度授权的部门,有同业往来业务的资金划拨单上。此章是清算中心执行总行财务部划款指令的必备要素之一。 资金划拨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按人民银行的规定配备,由相应的业务人员保管使用。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刻制和配备 第十一条 总行统一设计除人民银行等规定外的其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式样和规格。由总行确定章面材料质地,刻制厂家,总行负责与厂家签订印章刻制合同,组织刻制和下发。 第十二条 对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配备数量应进行有效控制。 (一)汇票专用章:经批准签发或代理签发城商行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以及质押背书等业务的机构可配备1枚,在该机构获得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后由城商行上海清算中心刻制,总行统一申请、领回并下发。 (二)本票专用章:经批准签发银行本票业务的机构可配备1枚,在该机构获得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后由人民银行刻制,总行统一申请、领回并下发。 (三)结算专用章: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有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的机构配备1枚,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刻制并下发。 (四)假币章:每个营业机构配备1枚,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刻制并下发。 (五)转讫章、核算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根据需要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编制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新成立机构由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需增加印章枚数的,由各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 (六)清算专用章:每个办理同城清算业务的、有同城清算行号的机构配备1枚,由人民银行刻制,总行统一申请、领回并下发。 (七)发票专用章:每个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1枚,当地税务机关统一刻制由总行下发。 (八)业务公章:每个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1枚,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 (九)现金封签章:每个营业机构配备1枚,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 (十)资金清算专用章:每个分行清算中心配备1枚,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 (十一)对账业务专用章:根据银企对账管理规定为相应机构各配备1枚,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 (十二)财务专用章:每个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1枚,由总行统一刻制。 (十三)资金划拨专用章:总行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1枚,由总行统一刻制。 第一条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本级机构《金融机构许可证》上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其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使用“银行”的规范化简称。 第二条 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等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可使用本行核定的机构名称。 总行以下机构不得擅自设计、刻制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转讫章、核算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中间可带有活动日期,每日更换使用。 第十五条 各机构因业务发展特殊需要,需配备新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总行统一设计、刻制并下发。 第十六条 因磨损需重新刻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印章序号。 因遗失需重新刻制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使用新的印章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序号相同。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收到印模卡片,应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领取 第十八条 总行应与厂家明确印章的送货方式,严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逐级领取。各级机构领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均应执行“双人领取、双人签收”制度。领取人应出具机构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印章发放人员认真核实领取人身份后,方可办理印章发放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在领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时,应核对印章实物与印模、数量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领入会计核算专用印章,验收无误后应及时在《登记簿》上建立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印模,印章须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柜员在领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时,应核对印章实物与印模、数量是否一致。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并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应同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密押(支付密码)等实行分管分用。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对于超过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范围或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特殊业务的用印,须经营业部经理或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业务公章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相关规定由有权人审批,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 1、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或银行询证函的确证答复等,由有权人审批或签发人签字后,在《登记簿》上登记。 2、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的回执,由营业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审批后,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登记簿》上登记。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的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等,由营业部经理审批后在《开销户登记簿》上登记。 4、各系统参数维护、权限备案、签发、变更等相关申请表,由总分支相关有权人员审批后,在《柜员信息登记簿》上登记。 5、营业机构调拨品牌金等的审批表,由营业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签字审批后,在《品牌金明细登记簿》上登记。 6、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由营业机构有权人审批后,在《开销户登记簿》上登记。 7、对公理财协议、代理业务协议等,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在《登记簿》上登记。 8、临时性报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在《登记簿》上登记。 9、超过本办法业务公章使用范围的用印。 (二)不需有权人审批只需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办理的结算证,要求详细登记办证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2、同单位客户签署的支付密码协议。 (三)不需审批和登记的事项 1、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等。 2、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入库、借阅、归还、出库等相关凭证。 3、各类日常报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不得预先在空白凭证上加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 第二十七条 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不得交于他人,非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使用相关印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应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 除用于办理上门收款业务的受理凭证专用章、按照《银行移动外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中规定使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以及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资金划拨专用章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带离营业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离运营场所的,必须经机构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审批,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柜员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在非营业时间应装包(箱)加锁后入库或保险柜同重要空白凭证分别保管。 第三十条 各机构暂不使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指定人员与营业部经理或机构负责人双人封存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封存超过1个月的,应上缴至上级机构运营管理部集中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保管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有权人监交,负责监交人员的级别须高于交接人员,同时在《登记簿》上记载有关内容并签章。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因调离等原因不再保管原所在机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应在当日办理上缴手续;核算用章中镶嵌的个人名章由使用人自行保管。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停用、上缴与销毁 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损毁、样式变更等导致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停用的,原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停用和上缴手续。上缴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应在营业部经理或机构负责人监交下,由指定的双人加封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上述三人共同对封箱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一)原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将停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上缴至本机构集中保管。 (二)分行清算中心应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停用次日将停用的印章上缴至分行运营管理部;总行下设各中心应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停用次日将停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上缴至总行运营管理部。 (三)上级机构接收人员应核对下设机构上缴清册同封箱上粘贴清册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在上缴清册上签章,封箱及时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停用后,各机构应编制停用清册,连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逐级上缴,同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上缴人、接收人;总行运营管理部、资金财务部据以编制会计核算专用印章销毁清册与印模销毁清册。停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必须在破坏其完整性后,在总行监察室、内控合规部监督下运营管理部统一组织销毁。 第三十五条 总行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对停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清理和销毁工作。销毁工作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会同总行监察室、内控合规部等部门共同实施。参与销毁人员均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印章销毁清册和印模销毁清册的保管应执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并由总行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有编号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补制的号码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清算专用章丢失的,由总行报人民银行;汇票专用章丢失的,由总行报城商行上海清算中心。 第七章 检查及处罚 第三十八条 分行及各机构一个会计年度至少对辖内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备案、交接、使用、保管等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总行不定期对各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刻制、保管、使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或由于管理不当造成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丢失、被盗等而引起资金损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总行于2010年5月7日下发的《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银办〔2010〕8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会计核算专用印章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15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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