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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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章 *场准入第四章 系统管理第五章 柜面操作第六章 应急处理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稳健发展,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依据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等资料文件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一)个人结汇,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
2、行,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二)个人购汇,指个人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外币(银行售汇)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规定的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外汇局同意开办的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交易渠道,包括柜面(高柜、低柜)、电子渠道(网银、手机银行)、自助渠道(现金设备、自助终端)和智慧柜员机
3、交易。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依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经常项目项下个人结售汇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结售汇。第七条 个人结售汇额度管理分为占用额度业务和不占用额度业务。第八条 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随外汇局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九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分为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提供凭证的经常项下其他结售汇、个人资本项下结售汇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的结售汇。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
4、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第十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5、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协议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四)如本地外汇监管部门出台了区域性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资料文件,所属分行应按本地监管部门的资料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协议。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有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
6、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协议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协议;(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协议; (七)职工报酬:雇佣协议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资料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有关证明及支付凭证。境外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一)房租类支出: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协议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有关证明及支付凭
7、证。境外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经常项下其他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以下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传真号码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但客户须在传真号码件或下载件上签字确认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境内个人经常项下其他购汇:(一)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二)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
8、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三)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建议或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四)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五)支付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国际组织支付费用通知。(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关于救助(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七)境外邮购: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八)境外咨询:书面申请、协议(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九)外汇保险:保险协议;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十)其
9、它:有交易金额的其它证明材料。境外个人经常项下其他购汇:(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即指境外个人使用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等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天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天累计不超过等值1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三)境外个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或收单银行等金融机构
10、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个月内,到银行柜台兑回不超过原提现金额的外币,并可按有关规定汇出或携带出境。第十三条 驻华大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家属的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及居留许可证。其中,持前三类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存取现钞业务,不受关于限额的限制,但其结售汇业务需录入个人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持居留许可证办理个人结售汇、存取钞业务,仍纳入关于限额管理。第十四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资本项目下结售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关于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1、。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权益关系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监控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3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等关于规定办理。 (二)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三)境内个人参加境外上*公司职工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加境外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 汇发*7号
12、)规定,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职工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职工或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四)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协议、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五)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资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资产对外转移售付汇
13、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公告*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号)等关于规定办理。 (六)境内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关于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4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资料文件的通知(汇发*21号)等关于规定办理。(七)境内个人投资股
14、,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关于问题的批复(汇复*8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股购汇关于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4号)等关于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八)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8号)和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9号)等关于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依照关于规定携带出境。其中,个人购汇提取外币现钞当天累计超过等值万美元(不含)的,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十六条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天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天累计金额超过等值00美元的,凭本
16、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境内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经办机构应在有关单据上标注我行名称、现钞结汇金额及日期。 (二)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境内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
17、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第十八条 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受托人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个人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可以按本规程规定,提供各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十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纳入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登记: (一)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 通过我行柜台
18、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美元)的结汇;(三)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对于由个人主动发起的结汇,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登记,并依据有关个人是否提供有关凭证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第二十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依照交易渠道分为柜面、电子渠道、自助渠道和智慧柜员机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电子渠道包括网银、手机银行;自助渠道包括现金设备、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渠道指智慧柜员机设备。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可通过电子渠道、自助渠道和智慧柜员机渠道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个人结售汇
19、业务应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第二十二条 柜面和智慧柜员机渠道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由办理设备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并受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监督管理;电子渠道和自助渠道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由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并受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柜面和智慧柜员机渠道造成或产生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收入记入设备所属经办行的人民币头寸行;电子渠道和自助渠道造成或产生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收入记入外币账户开户银行的人民币头寸行。第二十四条 分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合作时,需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号)等关于规定办理:
20、(一)分行应合理尽责、严格审核支付机构主体资质和业务范围,并应依照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依据支付机构提供数据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报送。(二)分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前,需向总行申请“支付机构个人结售汇申报接口”,通过接口方式向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报送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在办理结售汇之日()后的第个工作日(T+5)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报送;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美元以上的应逐笔进行信息报送。(三)分行应通过支付机构开立的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其结售汇及跨境收付业务。跨境电
21、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中个人客户造成或产生的结售汇收入列入个人结售汇业务收入科目。第二十五条 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9号)等资料文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规避个人结售汇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对再次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第二十六条 “关注名单”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
22、及之后连续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依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并在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有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其他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的关于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场准入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
23、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已开办外币储蓄业务;(二) 具备经过培训并熟悉个人结售汇业务以及有关反洗钱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 (三) 具备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有关业务系统的设备条件;(四) 最近三年内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上级单位的所有检查中,无任何严重违规处罚记录。第三十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场准入执行报备制度。分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各一级分行负责审批所辖分支机构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开办及停办申请。(二) 分支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履行事前备案手续:应依照外汇局关于个人结售汇业务场准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备案申请,待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确认的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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