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模版.docx
《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模版.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 (一)“省联社”是指农商行。 (二)“办事处”是指省联社各办事处。 (三)“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四)“县级联社”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五)“信用社”泛指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 第三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社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信用社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源合理配置原则。信用社应当合理运用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信用社持续、高效经营活动的顺畅运行。 (二)成本效益原则。信用社经营活动中,应当在成本一定的条件下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或者在效益一定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使成本与收益得到最优的结合,以求获得最多的盈利。 (三)风险与效益均衡原则。信用社应当对每项财务活动分析其收益性和安全性,使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可能获得的收益相适应,不能承担超过收益限度的风险,在收益既定的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四)利益关系协调原则。信用社在收益分配中,既要保证国家的利益,也要保证单位和员工的利益;既要保证投资人的利益,也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既要保证所有者的利益,也要保证经营者的利益。力求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协调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财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省农商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汇总编制全辖年度财务预算,并分析、考核完成情况; (三)负责汇总编制全辖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与披露; (四)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务事项,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各县级联社财务主管人员的委派、管理和考核等; (六)负责全省农商行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七)负责协调全省农商行与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关系;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内信用社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细则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汇总编制辖内信用社年度财务预算,并分析、考核完成情况; (三)负责汇总编制辖内信用社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与披露; (四)负责审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财务事项,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负责辖内各县级联社财务主管人员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辖内信用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七)负责协调辖内信用社与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关系;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联社负责本社财务工作的管理、执行、检查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社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并分析、考核完成情况; (三)负责编制本社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与披露; (四)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需要审批的财务事项,并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复认真执行; (五)认真做好对辖属分支机构财务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本社会计主管人员的委派、管理和考核等; (七)负责本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八)负责协调本社与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关系;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预算管理是信用社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目标,对预算年度内资金筹集和运用、各项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其分配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信用社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指标体系,注重预算项目的相互衔接。 第十三条 信用社编制财务预算应遵循积极稳健、权责对等的原则,针对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 第十四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辖属机构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信用社各上级单位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平衡各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并将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一经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十七条 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不成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以及具体措施,及时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加强对辖属机构的财务监管,动态监测辖属机构各项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对资金异常变动实施分析、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相适应,资本充足率指标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分别具体情况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积极回收或者继续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追索。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与受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制定风险防范具体措施,并进行定期对账,确保资产安全。 信用社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依法受托发放贷款或者开展其他受托和代理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提供对外担保,应当由社员(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信用社经批准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及时、完整地记录所有表外业务,定期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五章 资产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信用社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合理营运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确保资产的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收益水平。 第一节 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 现金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银行业款项及其他现金资产。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对现金收支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办理现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对现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要建立健全现金库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确保现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量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解缴。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保持合理的资金备付水平。 第四十条 信用社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并依据合法凭证办理资金调度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节 信贷资产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信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在贷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发放的贷款进行后续计量。 贷款持有期间,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按月计算确认应收未收利息,同时按照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当期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信用社收回贷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信用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报上级管理单位备案后执行。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贷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笔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 减值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损益。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对逾期欠交利息按规定计收复息。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按贴现票据面值与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之差进行初始确认,贴现利息在贴现期内分期确认为收入。 实际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资金应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异地贴现的,加计扣除3天资金在途日利息)。 第四十七条 信用社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监控信贷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运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对信贷资产要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科学分类,加强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真实反映贷款质量情况。 第四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作为呆账予以核销。 省联社应制定具体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呆账认定条件、管理权限、核销流程、呆账核销的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呆账贷款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索制度,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本金及表内外应收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三节 抵债资产 第四十九条 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信用社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资料做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五十二条 信用社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信用社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入账。 第五十四条 信用社应根据收取的抵债资产的性质,分别采用就地保管、上收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并对抵债资产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第五十五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当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动产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不动产和股权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采用有保留价的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不适于拍卖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 第五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信用社应当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抵债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八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五十九条 信用社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四节 投资类资产 第六十条 信用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六十一条 信用社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 第六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第六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信用社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信用社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六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十五条 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可以购买国债、金融债等证券资产进行投资。 第六十六条 信用社开展证券资产投资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十七条 信用社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投资取得的证券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交易性证券资产:指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而取得的证券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信用社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证券资产。 (三)可供出售的证券资产:指未能划分为以上两类的证券资产。 第六十八条 交易性证券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将交易性证券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同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并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七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信用社应当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证券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证券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项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项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七十一条 可供出售证券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该证券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证券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信用社应当对可供出售证券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证券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证券资产,在以后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取得证券资产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 (一)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证券资产的,不能重分类为其他两类证券资产;其他两类证券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证券资产。 (二)信用社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证券资产。 (三)信用社将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进行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信用社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应在处置或重分类后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在三个月之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信用社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信用社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情况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 (4)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出售。 第五节 固定资产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信用社为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5000(含)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信用社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但其实物管理及确认、计量方法等应当比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入账、保管维护、盘点清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第七十七条 省联社可根据辖内信用社经营规模、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不同情况,对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实行备案、审批等有差别的分类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信用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40%。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价。 (二)外购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税金等相关税费计价。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付款期限达到三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入账,实际支付金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在付款期内以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受赠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多项固定资产共用一个标价的,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七)与计算机设备同时购买且无法单独计价的软件费用计入相应计算机设备成本。 第八十条 正在建造或者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作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在建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八十一条 已经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八十二条 信用社应当对下列资产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二)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八十三条 信用社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八十四条 信用社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统一确定为5%,折旧年限及折旧率见附表。 第八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是指恢复固定资产原有性能的行为。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改良是指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质量和性能而对其进行的改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费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八十七条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改良工程中,如有被替换的旧资产,其价值从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 信用社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也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第八十八条 信用社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十九条 信用社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财产清查中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九十条 信用社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处置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六节 无形资产 第九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信用社用于出租或因增值目的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单独核算和反映,但其日常管理及确认、计量方法等应当比照无形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税费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计价。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付款期限达到三年以上的,无形资产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入账,实际支付金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在付款期内以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 (二)信用社自行研发或者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其所需费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其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者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者该无形资产本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者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通过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第九十三条 信用社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不得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九十四条 信用社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不得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信用社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及建筑物的价值,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五条 信用社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一)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定有效使用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使用寿命; (二)法律规定了有效使用期限,但合同或申请书中没有规定受益期限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确认使用寿命; (三)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的,但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应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四)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五)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期限的,且受益期限难以合理预计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九十六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 应摊销金额是指无形资产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一般为零。 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月份起按月进行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七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九十八条 信用社至少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其摊销期限;如果有证据表明原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第九十九条 信用社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一百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信用社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投资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和未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一条 实收资本是投资者按照信用社章程投入信用社的股本金。信用社股本金增减变动、日常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信用社募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信用社可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第一百零三条 盈余公积是指信用社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是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议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资金。 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议,信用社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资前信用社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零四条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信用社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信用社一般风险准备可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信用社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包括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未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信用社的现时义务。信用社负债主要包括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资金、发行债券和其他负债。 第一百零七条 信用社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承担的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三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如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各项借款等; (三)非金融负债,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 第一百零八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非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第一百零九条 信用社以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 第一百一十条 信用社对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款项、应付债券等负债应严格按规定利率和期限,在负债存续期间按期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成本费用和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信用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成本费用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成本范围、开支标准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核算要真实、准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与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用社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信用社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它业务成本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息支出指信用社对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项资金按规定利率实际支付的利息和提取的应付利息。 (一)信用社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确定各项存款利率。 (二)利息支出应按类别进行核算,以反映不同业务种类的利息成本支出。利息支出分为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三)利息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确认。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负债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以按照合同利率计算。实际支付利息时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业务终了时,实际应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计提数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信用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理业务手续费、结算业务手续费、银行卡业务手续费及其他手续费支出。 信用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支付标准及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以现金支付。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律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业务及管理费用是指信用社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一)职工工资,是指信用社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等。信用社应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管理,超过合理范围的工资薪金支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信用社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信用社职工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路费等各项补贴,职工-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行 财务管理 制度 试行 模版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