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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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低信用风险 授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有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发[*]394号),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类客户,即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备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是指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业务办理原则 (一)业务范围有限。低信用风险业务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未经总行明确认定,不得按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 (二)全流程监控。低信用风险业务涉及信贷品种较多,流程复杂程度不一。受权机构应以全流程监控和管理为前提,关键岗位之间要建立防火墙,实现分离和相互制约。 (三)严控操作风险。低信用风险业务操作风险较高,应严格审验押品和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随验随收;核实交易背景;避免因操作风险管控不当引发信用风险。 (四)监管合规。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应确保依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遵守详细产品业务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我行认可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包括: (一)以保证金质押且全额覆盖授信本息的授信业务; (二)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的中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型商业银行定义参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开具的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时储蓄存单足额质押的授信业务; (三)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足额质押的授信业务; (四)经总行批准开办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足额质押的授信业务; (五)其他经总行或*行风险管理部发文,明确认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六条 低信用风险业务项下的押品,应满足合法、足值、有效、价值稳定且能及时变现的要求。质押率应符合我行抵、质押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除保函业务外,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无产品操作规程的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得依照低信用风险操作规程管理,均须依照相应大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实施审批。 确有必要叙做的无操作规程的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均须将客户单笔操作规程报送有关产品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行部门职责定位 (一)公司金融部 1、拟定大中型企业低信用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对全辖贷后管理工作指导和支持,对贷后管理效果实施考核和后评估。 3、负责全辖低信用风险内控管理工作及督导检查、资产质量监控,及有关业务指导。 4、负责本部发起核心银行系统及外围系统担保品维护及条线指导。 5、本部门授信客户关系维护及管理。 (二)中小企业部 1、拟定新模式中小企业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政策,拟定并完善条线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 2、负责对新模式中小企业条线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风险监控和资产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条线内控管理工作及督导检查、预警分析、资产质量监控、客户退出管理等业务管理,以及有关业务培训、系统维护和指导; 3、拟定新模式中小企业条线低信用风险贷后管理流程。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对全辖贷后管理工作指导和支持,对贷后管理效果实施考核和后评估。 4、负责对权限内新模式中小企业客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审批、发放审核、授信档案管理及有关系统的创建。 (三)风险管理部 1、拟定并完善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修订说明。 2、负责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授权管理。 3、负责对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风险监控情形进行监督和后评估。 4、对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在权限内进行审批。 5、*行本部及青岛地区发起的需在核心银行系统创建额度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额度创建。 (四)授信执行部 1、拟定并完善低信用风险押品及档案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制度,并进行修订说明。 2、负责对低信用风险业务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依据有关授信批复,在权限内对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审核,并对受权机构发放审核工作监督及后评估。 其中,对低信用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实施非操作层面审核ﻩ 4、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档案的接收、保管、管理和利用。 5、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统计系统创建。 (五)贸易金融部 1、拟定并完善低信用风险授信贸易融资产品操作规程、产品管理办法、产品授权管理办法等,并进行修订说明; 2、负责叙做产品详细操作层面的审核、业务档案及操作风险管理,协助配合客户关系部门开展贷后管理,负责条线资产质量监控。 3、负责贸易融资有关业务系统的维护及全辖条线的指导、支持。 4、从专业角度为客户关系部门提供专业化的产品业务培训、产品技术支持和营销推广支持,参加专项产品营销推广,并积极推进产品创新研发。 (六)账务结算/营业部 1、依照业务发起部门的书面申请,办理押品的审验、接收、移交、保管及有关冻结手续,并建立押品移交台账,负责对关于账户进行监控。 2、依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授信发放和支付的账务处理。 3、依照规定,对权限内业务的发起、操作及管理。 第十条 分行条线职责 (一)业务发起条线 1、负责客户关系营销推广;负责审核客户资格/资质、交易背景真实性及客户需求的合理性;负责收集和审核业务有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2、负责审核押品种类、金额、期限等要素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范围。 3、负责授信客户贷后管理。 4、负责核心银行系统及外围系统担保品维护及管理。 (二)风险管理条线 1、负责对本行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风险监控和资产质量监控。定时对本行低信用风险业务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 2、依照*行规定,及时传导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政策,并负责人员培训、指导。 3、组织权限内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批流程及对超*行权限业务的初审。 4、本行发起的需创建核心银行系统额度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额度创建。 (三)授信执行条线 1、负责对低信用风险业务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有关授信批复,在权限内对低信用风险业务实施发放审核,并对受权机构发放审核工作实施监督及后评估。 3、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管理和利用。 4、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的低信用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统计应用系统的额度创建。 (四)贸易金融条线 1、负责产品详细操作层面的审核、业务档案及操作风险管理,协助配合客户关系部门开展贷后管理,负责条线资产质量监控。 2、负责贸易融资有关业务系统的维护及全辖条线的指导、支持。 3、从专业角度为客户关系部门提供专业化的产品业务培训、产品技术支持和营销推广支持,参加专项产品营销推广,并积极推进产品创新研发。 (五)账务处理条线/营业部 1、负责押品审验、接收、移交、保管及有关冻结手续,并建立押品移交台账,负责对关于账户进行监控; 2、依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授信发放和支付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分行、各*分行、*行本部业务部门、*行直属支行转授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余额审批权限。详细详见附件1。 合计余额指单一客户在我行办理的所有未结清的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金额之和。 第十二条 合计余额授权要求 (一)*分行行长可在合计余额受权权限内对分管风险副行长再转授权,分管副职不得再转授权。 (二)各*分行行长、*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在受权范围内对本机构分管风险副职再转授权。再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受权金额的50%,分管副职不得再转授权;*行直属支行行长不得再转授权。 (三)*分行、各*分行不得对下级机构再转授权;大额低信用风险业务要求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不得再转授权。 (四)除*分行外,低信用风险业务项下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项下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固定资产项下预付款保函业务,各*分行、*行本部业务部门均无权限。 第十三条 单笔授权要求 (一)全额转授*分行已批复低风险总量项下单笔审批权限。*分行行长可在权限内对分管风险副行长再转授权,分管风险副行长不得再转授权。 (二)转授各*分行已批复低风险专项总量项下1亿元单笔审批权限;转授*行业务部门已批复低风险专项总量项下*万元单笔审批权限。 各*分行行长、*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在单笔受权范围内对本机构分管风险副职再转授权,转授权金额不超过受权金额的50%。 (三)转授*行直属支行行长已批复低风险专项总量项下*万元单笔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专业审批人及中小专业审批人(含二级信贷工厂)在总行授权名义金额内具备低信用风险及类低信用合计余额审批权限。对混合类授信客户,审批权限的适用应同时兼顾一般类授信审批权限。 除中小企业新模式下“二级信贷工厂”超权限项目由*行中小企业部在受权范围内审批外,其他受权机构超权限业务均须报送*行风险管理部依照相应审批流程审批。 第十五条 受权机构应将总量及单笔再转授权方案报备*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六条 受权机构和部门须建立定时自查机制,每年**月、次年**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将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转授权自查报告报送*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七条 *行将定时对转授权情形进行检查和后评估,对存在违规的分支机构立即督促整改,对出现风险的予以严肃问责,并及时调整转授权。 第五章 授信审批 第一节 总量管理 第十八条 授信发起资格/资质 (一)除*分行外,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均须由管辖支行、*行直属支行及以上机构发起,经营性支行无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发起资格/资质。 (二)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发起人员应具备*行认定的公司授信业务发起资格/资质。 (三)单一客户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金额超过50亿元的,由*行公司金融部发起,*行风险管理部审核,行领导签字确认后,将授信发起材料及押品审验建议或意见一同报总行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总量核定 低信用风险业务应纳入总量管理,并核定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风险系数视同为0 “中银信贷工厂”模式客户应将低信用风险业务计入总量,但低信用风险业务不计入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授信审批权限。 。 (一)单纯低信用风险客户 原则上应预先核定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确实无法预先核定的,可在总量权限内先行审批单笔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业务叙做后三个月内履行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余额的总量核定。 (二)混合授信户既有一般授信业务,也有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 1、总量申请应单独列示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 2、存量客户年审时将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余额纳入总量年审,并综合考虑客户需求,核定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 应预先核定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若存在临时性低信用风险或类低信用风险授信需求,可依照总量审批权限和流程,先行审批单笔授信业务,在下次总量年审时将尚未结清的低信用及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纳入总量管理。 (三)仅有一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综合考虑客户未来需求,预先核定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 第二节 总量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低信用风险业务申请人提出低信用风险授信需求后,在CCMS系统中发起授信,并标识“XXX客户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履行下列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单纯低信用风险业务总量流程 1、受权机构权限内总量审批 *行本部:客户经理-主管-部门总经理(或经授权副总经理)。 各*分行: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风险部尽责审查-风险部负责人-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风险副行长)。 管辖支行:经本行三级签字后报送所在*行履行审批流程。 经营性支行业务均须由上级机构发起。 直属支行: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风险副行长-行长。 2、*行权限总量审批流程 适用一般公司授信流程,由*行风险管理部实施“尽责-审批”流程,报送相应有权审批人审批。 3、总行权限总量审批流程 *行公司金融部发起,依照一般公司类授信发起流程,经*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混合授信户发起低信用风险业务 适用一般公司授信流程。混合授信户总量项下低信用专项总量适用低信用风险及类低信用风险审批权限。 第三节 单笔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低信用风险总量内单笔、及临时单笔业务叙做前要逐笔经过押品审验和独立审查岗审查,报送有权签字人审批,超权限的需按权限逐级上报。 (二)岗位设置要求 1、在营业部门设立押品审验岗,独立于授信发起和审批,专职专岗; 2、在各*分行风险管理条线、*行业务部门、*行直属支行设立独立审查岗,独立于押品审验、业务发起和审批。 独立审查岗原则上应具备*行级主审员资格/资质或从事对公授信业务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且须经*行风险管理部认可。 3、单笔业务有权签字人由受权机构负责人、及经授权的风险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 (三)押品管理要求 1、低信用风险授信押品须在授信审批前履行审验、移交,不得持押品原件进行授信审批。 2、对于交付并须审验的押品,由审验部门核实真实性后,直接接收保管,不得回流业务发起部门或移交其他部门。 3、经营性支行不得进行押品审验、保管及管理,其押品均须由上级授信业务发起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流程 1、业务部门将押品提交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押品进行查实,确认押品真实有效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冻结并出具冻结证明; 押品审验岗就押品真实性、质押有效性等出具审验建议或意见,收妥押品并出具押品收妥证明,与业务部门办理押品移交手续,不得将押品回流至业务部门。 2、业务部门持带有营业部门保管人签字的押品资料文件资料收据、押品审验建议或意见及其他材料,在CCMS系统中发起有关授信,并标识“XXX客户低信用风险总量项下单笔”或““XXX客户低信用风险临时单笔”,经本部门人员复核后,由押品审验人员在系统中复审。 3、独立审查岗依据有关业务部门建议或意见、押品契证资料文件资料收据、审验建议或意见,分析单笔业务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出具授信审查建议或意见,并上传系统。 4、单笔业务有权签字人依据有关押品审验建议或意见和授信审查建议或意见做出授信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建议或意见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详细流程 (一)权限内单笔审批流程 *行本部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发起-主管复核-押品审验复审-独立审查岗审查-总经理(或经授权副总经理)审批 *分行本部:客户经理发起-公司业务负责人复核-押品审验复审-风险管理部独立审查岗审查-行长(或经授权的风险副行长)。 管辖支行及经营性支行业务经本行三级审批后,报送所在*行履行审批流程(其中管辖支行下级经营性支行授信业务,须报经所在管辖支行审批后报送*行审批)。 *行直属支行:客户经理发起-公司业务负责人复核-押品审验复审-独立审查岗审查-行长审批。 (二)超受权机构单笔审批权限 经各*分行、*行业务部门、直属支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行风险管理部实施“尽责-审批”流程后,报送相应权限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第一次在我行叙做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非经*行风险管理部及以上机构审批的客户,叙做的前三笔业务也应由分行(直属支行)行长或总经理签字。 第二十七条 低信用风险业务中的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项下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固定资产项下预付款保函业务,所有由*行风险管理部审批,*行风险管理部要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六章 发放审核 第二十八条 *行本部业务部门发起业务依照条线要求由相应部门实施放款审核;各*分行、*行直属支行在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单笔业务发放审核权限内,可对单笔业务实施发放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发放审核岗依据有关批复要求,对中涉及授信批复及发放条件的条款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批复条件的完备情形,做出准予或不予授信的决定。其中,对低信用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实施非操作层面审核。 第三十条 低信用风险授信发放和支付应依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额度创建与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风险管理部/中小企业部负责*行本部及青岛地区发起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在核心银行系统的额度创建;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执行部)负责本行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额度创建与维护 。 第三十二条 额度维护人员依据有关总量批复,在相应系统中创建额度,业务发起部门依据有关业务需求进行额度领用。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预先核定总量的单笔业务,额度维护人员应先行创建单笔额度,并建立单笔业务额度台账,逐笔记录单笔业务额度建立情形。待专项总量批复后再依据有关批复要求进行总量额度维护。 第三十四条 依照*行账务集中处理的要求,业务部门持押品审验建议或意见、发放审核通知书及放款有关材料(如带有营业部门保管人签字的押品契证资料文件资料收据、协议、借据、承兑内容等)提交账务部门或银行承兑汇票开票机构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所涉其他额度系统管理,依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贷后管理依照公司业务及中小企业条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属于多家机构共同管理一家客户的,贷后管理报告由主办行牵头履行,参加行负责本机构低信用风险业务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贷后管理情形,报送主办行。 第三十八条 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纳入统一盘存范围,业务发起部门每月将押品与账务进行核对,将押品管理及估值判断情形形成文字说明上传至CCMS系统。每季度对低信用风险资产业务依照有关要求进行盘存。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低信用风险档案的管理部门原则上为授信执行条线管辖支行、直属支行为综合管理部门 ,与放款审核层级一致。 第四十条 关于档案管理要求依照*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大额授信与异地授信 第一节 大额授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属于大额低信用风险业务: (一)总量项下非保函类业务合计余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二)总量项下保函类业务合计余额超过10000万元的 (三)单笔低信用风险业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第四十二条 大额低信用风险业务在原有总量或单笔审批流程基础上,增加如下人员签字确认,并相应承担审批责任: 分行权限内业务增加分行行长或*行业务部门总经理签字确认;*行权限专项总量增加*行分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确认;*行权限单笔业务增加分管业务副行长签字确认。原本属上述人员最终签字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审批流程不变。 第四十三条 各*分行、*行业务部门、*行直属支行应定时报备大额低信用风险业务审批和叙做情形,于每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发文、关于批复资料文件上传服务器。 第二节 异地授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分支机构(含同一*分行下级不同支行、*行直属机构间及下级不同分支机构、*分行间机构)叙做低信用及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属于异地授信业务。 第四十五条 属*分行间异地授信的,专项总量由主办分支机构所在*行公司金融部负责授信发起;属*行直属支行间异地授信的,由*行公司金融部指定发起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主办行确立原则 (一)单纯低信用风险授信客户 对不同*行、直属支行为同一客户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由*行公司金融部确定主办行。 (二)混合类授信客户 由客户一般授信所在*行、直属支行做为主办行。存在特殊情形的,由*行公司金融部确定主办行。 第四十七条 单纯叙做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授信总量,属主办行权限的,由主办行在权限内审批;超出主办行审批权限的,报送*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四十八条 总量项下单笔业务,主办行和参加行分别依照第五章第三节“单笔业务流程”审批,并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主办行应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和沟通,综合考虑客户在各家银行所有业务金额、业务需求情形合理确定总量方案。主办行承担额度创建与维护、信息传递、贷后管理、资产质量管理等有关授信管理职责。 主办行应每月月后10日内将低信用风险异地授信审批和叙做情形报备*行公司金融部。 第五十条 参加行负责本机构业务信息叙做情形、客户诚信情形的信息报告与共享。 参加行在业务批复后领用专项总量,在总量项下由参加行所在*行审批单笔业务,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单笔业务叙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授信信息报告主办行。 第十一章 风险管控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低信用风险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授信资格/资质,其资信状况应由授信发起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征信系统记录、实际监控人口碑、经营诚信水平、与我行合作情形等。 第五十二条 低信用风险业务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关于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审慎叙做保证金质押贷款的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五十四条 各受权机构和部门应完善押品审验、保管、质押协议签署、质押登记和押品监控管理。防范因押品虚假、质押手续缺失引发信用风险。 第二节 信用风险监控要点 第五十五条 应关注交易背景真实性风险。结合借款人实际 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形判断交易背景真实性。 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办理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通过核查比对协议、增值税发票、单据等手段印证交易背景真实性外,还应依照实需的原则,加强对关联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审核,判断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第五十六条 关注币种错配可能致使的汇率风险。业务叙做中须遵守外汇管理的监管规定,及时分析汇率变更对质押担保额的影响,确保质押担保额覆盖授信本息,贯彻汇率动态监控。对不同币种保证金,应比照不同币种存单质押率进行汇率折扣。 第三节 操作风险监控要点 第五十七条 以保证金质押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应依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并重点关注以下操作风险: 1、保证金来源合法合规; 2、授信期限内保证金应全额覆盖授信本息,保证金进入保证金账户且可贯彻有效监控后,方可办理业务; 3、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管理和日常监管,严格保证金账户开立、质押协议签署手续,规范保证金的缴存、冻结、解除冻结或释放等业务操作和账务处理。 4、保证金存入要求与业务逐笔对应,确保质押的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 以存单质押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应重点关注以下操作风险: 1、确认存单真实性,核查存单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被挂失、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重复质押等,防止使用虚假存单骗取我行授信。核查结果必须取得存款行的书面确认,并贯彻冻结手续。 2、核查存单期限是否覆盖授信期限,授信业务期限超出存单到期日的,需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或存单费用到期转入我行保证金账户,并办理保证金质押手续。 3、审慎接受第三方存单质押和他行存单质押。对第三方提供存单质押的,必须由质押人以及共同债务人当面在质押协议上签字,保证质押人的担保意愿真实。对接受他行存单质押的,须严格双人现场核查存单的真实性,关于严格依照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接受凭证式国债质押,应符合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细则》规定;接受记账式国债质押,须完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以黄金质押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管控要点: (一)接受标准黄金质押,限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标准黄金; (二)审查客户的贷款用途,黄金质押贷款需用于满足客户日常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黄金*场投机、炒作; (三)质押黄金的基准价格按孰低原则,适用**黄金交易所前30个交易日该品种收盘价的平均值、或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收盘价; (四)建立盯*机制,质押率、警戒线、平仓线执行总行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本部及辖内各级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说明。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银行***分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授信转授权管理规定》(鲁**险[*]112号)废止。 附件: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合计余额审批权限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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