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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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 业务操作规程(*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ﻩ1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ﻩ3 第三章 产品要素ﻩ4 第四章 贷款担保ﻩ6 第五章 业务流程 10 第六章 索赔程序ﻩ15 第七章 附 则ﻩ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及《中国**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年版)》(**发〔*〕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在其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我行指定的保险险种及有关手续后,我行依照关于规定向其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或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购置的贷款。 第三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分为普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与信用保险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用保险业务)。普通保证保险业务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在其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以我行为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及附加保险后,我行按规定向其提供贷款的业务;信用保险业务是指在国内赊销结算方式下,客户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成为被保险人,并以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向我行申请融资,以应收账款回款作为还款来源,在我行、保险公司、客户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转让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我行给客户在货物交付后、收款前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模式包括“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两种模式。 其中,“保险公司承保”模式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以保险公司承保为主要担保方式的业务模式。 “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除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外,第三方出资作为保险公司风险补偿金、贷款本金风险补偿金或直接担保部分贷款金额的业务模式。其中,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园区、担保公司等。 第五条 有关当事人。本规程涉及主要有关当事人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受益人、保险赔款受让人、投保人、特定买方、特定卖方。其中,保险人是指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提供普通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中)、第一受益人、保险赔款受让人(信用保险业务中)是指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被保险人(信用保险业务中)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借款人;投保人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借款人或其他有关企业、人员。特定买方是指在信用保险业务中,因赊销购买借款人货物、产品而造成或产生付款义务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特定卖方是指在普通保证保险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依照与借款人的商定向借款人出售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的企业。 第六条 投保范围。普通保证保险业务投保范围至少为贷款本金(是否包含利息以合作协议为准)。信用保险业务投保范围为投保人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 第七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贷款须在借款人在我行的可用且有效的风险额度(或授信额度)之内办理。 第八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主要涉及小企业法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贷后管理操作流程。本规程主要规定小企业法人保证保险贷款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重点。风险额度授信、贷后管理等本规程未特殊说明的事项,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办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申请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一)满足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授信对象的准入要求; (二)借款人连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含2年),且最近1个年度营业利润(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 (三)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如有)或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如有)须在贷款行所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拥有住房或商业用房(含集体土地性质房产); (四)依据有关个人征信报告及企业征信报告,借款人、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若须)及其配偶(若有)、法定代表人(若须)及配偶(若有)的信用记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均不得为禁入类(如有人工调整,以调整后的分类为准,下同); 2.原则上不得为次级类,对于因逾期次数归为次级类的客户,若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3个工作日,可审慎准入; 3.近24个月任一次逾期天数不得超过30天。 (五)信用保险业务中,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特定买方应收账款回款专户,并做止付处理。专户用于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营业收入的归集。该收入款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六)固定资产贷款中,借款人自有资金占比不得低于总价的30%,且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向特定卖方支付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首付款。 第三章 产品要素 第十一条 授信方式。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采取单笔授信业务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除满足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单户(笔)贷款金额≤500万元; (二)单户(笔)贷款金额≤保险公司承保的应收账款金额*90%;(仅适用于信用保险业务) (三)借款人在我行所有授信业务子产品的授信金额(低风险产品除外)合计不得超过其在我行风险额度核定值,也不得超过其在我行办理的所有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子产品单户限额的最高值。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小企业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必须覆盖贷款期限,保证保险不断档。在信用保险业务中,保险期间还需覆盖借款人对特定买方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单笔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及有关利率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还款方式,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及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货物采购、支付应付款等日常经营周转需要发放的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购置而发放的贷款(仅适用于普通保证保险业务)。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依据有关担保方式不同,业务模式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模式 “保险公司承保”模式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采用“保险公司承保+保证”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1.保险公司承保。 (1)普通保证保险业务 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小企业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意并签署保证保险协议(表现形式为保证保险协议、保证保险条款及保单、其他保险凭证等的签署与提供,以上资料文件统一称为保证保险协议,下同),并在上述文本中明确我行为被保险人。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流动资金贷款下,保险公司至少对贷款本金的7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并确保我行风险敞口部分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固定资产贷款下,保险公司至少对贷款本金的9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2)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小企业信用保险合作协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意并签署信用保险协议(表现形式为信用保险协议、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及保单、其他保险凭证等的签署与提供,以上资料文件统一称为信用保险协议,信用保险协议与保证保险协议合称为保险协议),如特定买方出现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应收账款等情形,保险公司至少对已承保应收账款金额的90%承担保险责任;我行还应与借款人、保险公司签订《保险赔款转让协议》,明确商定借款人将信用保险下的保险赔款权转让给我行(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将依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借款人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我行,且同时保险公司在信用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下同);同时,借款人应将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并进行质押登记。 为增强对借款人的约束力,原则上借款人实际监控人和(或)法定代表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金额可覆盖贷款本息,并明确我行为第一顺位受益人。 2.保证。该模式应追加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若企业实际监控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原则上应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资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等金额的资金(以下简称逾期贷款本息及费用合计)。 (二) “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模式 “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模式保证保险贷款,采用“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1.普通保证保险业务 我行与保险公司、第三方(若有)签订小企业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意并签署保证保险协议,并在上述文本中明确我行为被保险人。一般情形下,如借款人出现逾期,流动资金贷款下,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合计至少对贷款本金的7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即我行风险敞口部分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固定资产贷款下,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合计至少对贷款本金的9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2. 信用保险业务 我行与保险公司及第三方(如有)签订小企业信用保险三方合作协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合意并签署信用保险协议,如特定买方出现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应收账款等情形,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合计至少对应收账款金额的9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第三方作为保证保险的补充,不得影响将来保险事故索赔程序的正常进行。我行还应与借款人、第三方(如有)、保险公司签订《保险赔款转让协议》,明确商定借款人及第三方将信用保险下的保险赔款权转让给我行;同时,借款人应将对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并进行登记。 该模式下,同时应追加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则上借款人实际监控人和(或)法定代表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要求同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赔款转让协议、保险协议(即保证保险协议、信用保险协议、保证保险条款、信用保险条款、保单等)为(含)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其叫停机制以及免赔条款不应对我行不利。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准入。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且经我行准入的商业保险公司。本业务中合作保险公司的准入实施名单制与报备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总行名单内(见附件,将来变更的,以变更后为准)的保险公司已经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准入;名单外保险公司的准入由保险(分)公司所在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准入,并报送总行小企业部备案。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建立保险(分)公司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获准入后,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指定的二级分行须与经准入且取得总公司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经营资格/资质的保险(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小企业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或小企业信用保险合作协议)。信用保险下,我行还需与保险公司、借款人签署《保险赔款转让协议》。合作协议、《保险赔款转让协议》须经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保证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本办法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参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申请,依据有关贷款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借款人主要结算账户近1年账户明细,并加盖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业务章(须有客户经理陪同打印)。 (二)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近2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与合作保险公司(如有)商定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 客户经理应通过非现场调查及现场调查的方式核实借款人基本情形、经营情形等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可参照快捷贷模板)。 (一)非现场调查 1.登录小微金融服务平台进行负面信息查询,核查借款人是否存在负面信息。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可对企业负面信息是否实质性影响企业还款能力拟定细则。此外,客户经理无需再行登录工商行政管理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等网站查询有关信息; 2.通过人行征信中心查询借款人抵质押物情形,确定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保险业务中,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情形,确定特定买方应收账款未设立任何形式质押。 (二)现场调查 1.重点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形、日常经营情形、资金用途、企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主家庭资产等情形。实地走访借款人经营场所及其实际监控人/法定代表人家庭住所(或提供房产证明),与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面谈,调查其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家庭资产状况;了解其家庭负债情形,对银行负债通过征信系统查证,对其他负债通过直接询问、查阅账表、关注异常的财务费用或营业费用支出进行判断。 2.在与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法定代表人面谈了解以上情形的同时,还应实地查看借款人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查看订单、纳税表、水电费单据等;通过电话、网络、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仓储公司、上下游企业等)等渠道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分析印证借款人经营中的交易流水、票据、单证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查审批。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审查审批权限及审批模式依照基本授权书中非低风险经营类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权终审人审批同意后,管户客户经理应督促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所需的投保资料文件资料。同时,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中,内勤岗或受理岗(已受权一级支行为小企业主管岗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及时依照与合作保险公司的商定将授信决策建议或意见及有关授信资料文件资料(若有)复印件提交保险公司。 第二十六条 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下,保险公司在商定时间内向我行出具书面同意承保意愿函/书并明确承保建议或意见、承保金额等重要因素后,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小企业保证保险和借款人实际监控人或法定代表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等的保险费支付回执后,方可组织与借款人、担保人(若有)签署授信及担保协议,并通知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保险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中,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等的信用保险费支付回执后,应与借款人、第三方(如有)及保险公司本地营业机构共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 分行在与保险公司洽谈业务流程时,可突破本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流程,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出具承保意愿函后,我行再详细进行审查审批工作,但须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独立性。 第二十八条 协议签署。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采取非额度单笔业务模式。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协议》或《小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协议》,与保证人签署《小企业保证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小企业一般质押协议》(仅信用保险业务下需签订)。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条件贯彻。贷款行须将下列条件所有贯彻后,方可发放贷款: (一) 普通保证保险业务 1.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明确我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对投保人及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核实,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 2.借款人将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由我行保管,保管要求视同房产抵押他项权证。 3.固定资产贷款中,借款人已足额支付首付款。 4.原则上借款人实际监控人和(或)法定代表人还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全额支付保险费,明确我行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将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由我行保管。 (二) 信用保险业务 1.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明确其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对投保人及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核实,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 2.借款人将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由我行保管,保管要求视同房产抵押他项权证。 3.应收账款已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4.《赔款转让协议》已生效。 5.借款人已在我行开立特定买方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6.原则上借款人实际监控人和(或)法定代表人还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全额支付保险费,明确我行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将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由我行保管。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后资料文件资料移交。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中,贷款发放后一定时限内(以合作协议商定时限为准),贷款行应将授信及担保协议(若有)复印件、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移交保险公司。 第三十一条 协议变更。借款人提出(或我行主动要求)协议要素变更或其它有关补充协议签署申请后,贷款行应及时将借款人申请(或我行主动要求)变更的信息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书面方式告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或我行)提出的协议要素变更或其它有关补充协议签署申请后,贷款行在征得保证人或其他有关协议相对人的书面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逾期催收。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下,贷款行应在借款人还款逾期5日内,及时开展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就催收情形做好记录,并将逾期还款情形以合作协议商定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我行应在接到保险公司书面请求的2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公司出具《催收授权委托书》授权保险公司进行催收;信用保险业务下,贷款行应在特定买方逾期付款5日内,及时开展对借款人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就催收情形做好记录,并将逾期还款情形以合作协议商定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第三十三条 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中,贷款行应在每月10日之前向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人上一个月份的还款情形汇总表;信用保险业务中,贷款行应在每月10日之前向保险公司提供特定买方上一个月份的回款情形汇总表。 第六章 索赔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下,当借款人未能依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商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30天的或各方商定的其他情形,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信用保险业务下,当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或拖欠借款人应收账款超过一定时限(以贷款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规定为准)或各方商定的其他情形,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当商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我行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48小时内以合作协议商定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依照《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或《信用保险条款》、保险单的内容和本协议有关商定行使索赔权利,并仍应继续履行催收逾期贷款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催收未果的,应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行使索赔权利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一)书面索赔申请; (二)《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或《小企业信用保险单》正本等保险协议原件; (三)《流动资金借款协议》或《固定资产借款协议》; (四)与《借款协议》关于的所有担保资料文件; (五)《权益转让书》; (六)《赔款转让协议》; (七)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费用催收资料文件资料文件面请求两ﻠ ﻠﻠ ﻠﻠﻠ ﻠﻠﻠﻠﻠ ﻠﻠﻠ ﻠﻠ ﻠ ﻠ ﻠ ﻠ ﻠﻠ ﻠ ﻠ ﻠﻠﻠ ﻠ ﻠ ﻠﻠﻠﻠﻠ ﻠﻠ ﻠ ﻠﻠ ﻠﻠﻠﻠ ﻠﻠﻠﻠ ﻠﻠ ﻠﻠ ﻠ ﻠ ﻠﻠﻠ ﻠ ﻠﻠﻠﻠﻠ ﻠﻠ ﻠﻠﻠ 或律师函; (八)未按时付款损失清单(截屏打印或者手工整理加盖公章); (九)发放贷款的关于记录和凭证; (十)借款人还款的关于记录和凭证(截屏打印或者手工整理加盖公章); (十一)保险公司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借款人、我行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关于的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贷款行书面索赔申请和完整的索赔资料文件资料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以与合作协议商定的期限为准)内对我行进行赔付。普通保证保险业务中,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付金额=[投保时确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已入账贷款本息-未到期贷款利息]×投保比例;或赔付金额=实际代偿日我行信贷系统内贷款本息实际金额*投保比例。信用保险业务中,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付金额≥承保应收账款金额*投保比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第三方(如有)支付所有赔付金额后,贷款行仍应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普通保证保险下,我行应在第三方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如有)且保险公司出具赔款计算书及书面赔付承诺后,与保险公司及第三方签订《权益转让协议》,将借款协议项下保险公司及第三方赔付金额范围内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及第三方,保险公司及第三方取得该部分债权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依照前述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我行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借款人及第三方(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信用保险业务下,我行应在第三方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如有)且保险公司出具赔款计算书及书面赔付承诺或履行赔款义务后办理特定买方应收账款解质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一级分行可依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如超出总行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年版)》(**业〔*〕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小企业保证保险业务已准入保险公司名单 附件 小企业保证保险业务已准入保险公司名单 序号 保险公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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