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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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预留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记载的单位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条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 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的方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最终将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营业机构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 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授权他人代办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原则上,开户营业机构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按照《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 空白印鉴卡片管理 第七条 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由一级分行统一组织印制。 第八条 空白印鉴卡一式两联,右上角编制九位编号,一联为银行留存联,另一联为客户留存联。 第九条 空白印鉴卡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按每套(两联)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表外科目核算。 第十条 空白印鉴卡的入库、调拨、发售、保管及检查核对等相关事项应按照《xx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印鉴的预留 第十一条 开户营业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空白印鉴卡以供客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每个银行账户只能提供一套空白印鉴卡,预留印鉴手续原则上应在营业场所完成。开户营业机构应告知客户印鉴卡片所设栏位及要求,妥善办理预留手续,并保证加盖印章的清晰、完整,符合建库要求。 因提供上门开户服务或根据客户要求,需将空白印鉴卡领取离柜的,经办柜员应将印鉴卡号码、领取日期、领取事由等要素登记“空白印鉴卡交接登记簿”(见附件2),并由客户签收后,及时登记表外账。 “空白印鉴卡交接登记簿”印制格式、使用及保管等事项应遵循《xx银行会计业务登记簿管理办法》以及“空白印鉴卡交接登记簿使用规定”(见附件3)执行。 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 第十二条 开户营业机构收到客户办妥预留手续的印鉴卡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客户事先领取离柜印鉴卡的,应审核此印鉴卡是否为之前我行发出的印鉴卡,并办妥交接手续; (二)客户加盖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客户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三)客户加盖个人名章与营业执照记载或授权书记载的被授权人是否一致; (四)客户加盖的印鉴是否清晰、完整、符合建库要求。 第十三条 开户营业机构审核无误后,相关经办人员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签章,将客户留存联交至客户,银行留存联扫描录入验印系统后,交专人放入保险柜或带锁的铁皮柜保管,同时登记表外账。 会计分录为: 收:使用中印鉴卡 第十四条 因客户加盖印鉴不够清晰、完整,或柜员操作失误导致预留印鉴达不到录入验印系统要求的,由柜员在印鉴卡上注明原因并经会计经理审核签字后,原印鉴卡(一式两联)加盖“作废”戳记办理印鉴卡注销手续,交专人放入保险柜或带锁的铁皮柜保管,登记表外账并重新为客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会计分录为: 收:作废印鉴卡 第十五条 客户可根据不同支付额度申请使用财务专用章/公章与不同个人签章组合印鉴。 客户申请使用组合印鉴的,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使用组合印鉴的公函,如组合印鉴涉及印章较多的,可在印鉴卡正面注明“组合印鉴,详见后附粘单”,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各组印鉴及印鉴组合说明预留在粘单上,粘单与印鉴卡粘接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经办人员签章(骑缝章)。 组合印鉴服务原则上只向我行重点客户提供。 第四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十六条 客户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预留印鉴损坏、变形等原因,需要更换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变更印鉴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一)因单位名称变更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营业机构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加盖公章)、工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更名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因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原因需变更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营业机构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加盖公章)、个人名章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对新代理人授权的文件(需记载撤销原授权等内容)。 (三)因印鉴损坏、变形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需要更换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应出具在刻章厂重新刻制印章的办理手续、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需要更换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加盖公章)、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开户营业机构接到客户出具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及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一)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文件所载账号、户名是否准确,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公函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不含申请变更的印鉴); (四)客户交回的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银行留存联是否相符; (五)客户无法出具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应在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中进行说明,并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通过录音电话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对单位变更预留印鉴的背景、意愿以及办理业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九条 柜员审核上述事项无误,将全套旧印鉴卡注明“已更换”字样并签章,原印鉴卡及相关资料纳入开户资料保管。 客户在新印鉴卡正面加盖新预留印鉴,背面加盖公章及全套原预留印鉴,柜员使用验印系统对原印鉴核印一致,会计经理复审后在新旧印鉴卡签章,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并登记表外账,新印鉴卡按照使用中印鉴卡进行管理。 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新印鉴卡) 收:使用中印鉴卡(新印鉴卡) 付:使用中印鉴卡(旧印鉴卡) 第二十条 客户变更后的预留印鉴启用日应不早于申请日次日,开户营业机构务必在受理客户变更印鉴申请当日内完成验印系统中预留印鉴变更操作,变更后的预留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按照原预留印鉴核印。 第五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 第二十一条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挂失补办印鉴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一)客户申请挂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办理挂失补办印鉴的公函、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客户申请挂失个人名章的,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挂失补办印鉴的公函、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户营业机构接到客户出具挂失预留印鉴的公函及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一)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文件所载账号、户名是否准确,是否一致;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 (三)公函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不含申请挂失的印鉴); (四)客户交回的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银行留存联是否相符; (五)客户无法出具原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应在变更预留印鉴的公函中进行说明,并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通过录音电话与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对单位挂失预留印鉴的背景、意愿以及办理业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四条 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次日起,至客户重新办妥新印鉴预留手续止。柜员及会计经理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字样,原印鉴卡及相关资料纳入开户资料保管,登记表外账。 会计分录为: 付:使用中印鉴卡(旧印鉴卡) 客户于挂失手续办妥日未能办理新印鉴预留手续的,为确保挂失期间客户资金安全,应于当日内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将原预留印鉴作禁用处理(次日生效)。 客户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客户申请补办预留印鉴时,应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客户于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办印鉴的,可不重复提交资料),柜员及会计经理审核无误后按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新印鉴卡背面不加盖原预留印鉴,但应记载“挂失补办”字样),新预留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开户营业机构需在受理客户申请当日内完成验印系统中预留印鉴变更操作,并登记表外账。 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 收:使用中印鉴卡 第六章 客户预留印鉴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 开户营业机构应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销户手续时,一并办理预留印鉴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户营业机构为客户办理印鉴注销手续时,应将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进行核印,并在全套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及“已销户”字样;客户无法交回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的,应提供公函说明情况并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加盖公章),上述资料经会计经理审核无误后,柜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注销印鉴信息并登记表外账,印鉴卡及相关材料纳入销户资料保管。 会计分录为: 付:使用中印鉴卡 第二十八条 客户注销印鉴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鉴先行销毁,应出具公函说明情况并确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工商管理局销毁印章手续等有关文件,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 使用中印鉴卡及作废印鉴卡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中印鉴卡是指客户已预留印鉴完毕,且已经录入电子验印系统的纸质印鉴卡,按照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使用中印鉴卡”表外科目核算。 作废印鉴卡是指因客户加盖印鉴不够清晰、完整,柜员操作失误导致预留印鉴达不到录入验印系统要求或领取离柜逾期未交回的纸质印鉴卡,按照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纳入“作废印鉴卡”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十条 使用中印鉴卡及作废印鉴卡由开户营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放入保险柜或带锁的铁皮柜分别保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印鉴卡及作废印鉴卡原则上不得调阅,确需调阅的,必须经会计经理批准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办理调阅手续。 开户营业机构需要变更印鉴卡保管员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会计工作交接登记簿”,并由会计经理进行监交。 第三十二条 开户营业机构会计经理应每月对印鉴卡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对,具体内容包括: (一)使用中印鉴卡(包括长期不动户的印鉴卡)实物、电子验印系统与表外科目三方记载数量进行核对;作废印鉴卡实物与表外科目记载数量进行核对。 (二)对本月新增及变更预留印鉴的客户印鉴卡通过电子验印系统进行验印,对于核印不通过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上述事项核对完毕后,应将相应情况在“定期核对登记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一、二级分行会计部应组织对辖属营业机构的印鉴卡及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行办理预留印鉴各项业务过程中因经办人员或经办机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或机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9日起施行,废止。 附件1:印鉴卡式样 附件2:空白印鉴卡交接登记簿 附件3:空白印鉴卡交接登记簿使用规定 空白印鉴卡交接登记簿使用规定 一、“会计工作交接登记簿”用于记录柜员与客户或客户经理办理空白印鉴卡交接的情况。 二、因提供上门开户服务或根据客户要求,需将空白印鉴卡领取离柜的,应逐项登记印鉴卡号码、领取日期、领取事由等内容,并由交接双方签章确认;客户或客户经理交回印鉴卡时,应在审核此印鉴卡确为之前发出印鉴卡后,交接双方办妥交接手续并签章确认。 三、本簿满册归档,保管期限15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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