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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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丰富我行贷款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我行开发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品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授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经竣工并投入商业运营,通过出租等经营方式在较长时期内获得稳定现金收入的商业房产,包括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酒店、专业仓库、工业厂房等。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中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主(指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发放的以其自有的经营性物业抵押,以该经营性物业的租金收入质押,并以此租金收入和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流程主要分为贷款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合同签约、发放与支付、授信后管理五个环节。贷款的用途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遵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应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价值”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市场准入 申请人为我行中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主,其贷款申请应符合我行公司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能够与我行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其还款来源为申请企业的租金收入及经营收入。 申请人应将其经营性物业抵押给我行,并将该物业项下所有租金债权质押给我行,并与我行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法律文本,资金结算通过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营运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第七条 抵押物应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营,申请前出租率不低于60%; (二)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经营该物业可以获取合法的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收入持续、稳定、充沛,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四)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划设计合理,配套设施齐全,物业资产市场价值相对稳定; 商业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等成熟繁华地段,商业、商务氛围浓厚;工业物业原则上应位于成熟的工业集聚区,布局合理,交通便利,配套条件好,以规划的重点工业区为主; (五)抵押物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核心商业区除外),且地理位置佳,具备良好的变现能力; (六)能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和以经营收入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手续,容易处置;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的基本规定 (一)抵押物的价值原则上以购入价或建造成本为准。如购建成本低于市场价值30%以上的(含),可委托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净值为准,并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认定; (二)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抵押物月租金收入(包括其他收入如停车费、广告费、物业管理费等,下同)/月还款额≥100%;或月租金收入/月还款额≥60%,且授信申请企业能够提供其他稳定的还款来源; (四)原则上抵押物应按照楼层自下而上抵押,尽量避免以其中的部分区域单独抵押或若干局部区域累加抵押的情况。 第九条 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外部监管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的要求,主要用于支付该经营性物业工程尾款、经营物业的装修改造、购建新物业等。 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和保险 第十条 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预期经营现金流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借款人营运能力极强,物业租金或运营收入特别充足,物业价值稳定增长的,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15年(须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二)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借款人对物业的经营期限终止日3年; (三)贷款到期日须至少早于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使用终止日3年。 借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物业未来经营净现金流的折现值合理测算,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贷款期限、物业资产价值、现有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融资等)等因素,并应符合我行贷款担保管理中有关抵(质)押率的规定。 在计算经营净现金流时,应扣除以该物业未来经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其他融资本息,以及基于该物业运营所产生的必要的资金支出,如管理费、维修费、工资、保险、税金等。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根据物业的经营现金流入特点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月/季还本付息;确因租金收入(或运营收入)周期等原因不能满足按月/季还款的,应按半年还本付息。分期还款的方式可以选择等额还款法或递减还款法,原则上不设宽限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抵押物的评估与保险 (一)抵押物如需评估应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授信审批前需有评估公司向我行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二)考虑到抵押期限较长,工业厂房和专业仓库抵押物原则上应投保财产险,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我行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的1.2倍,具体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授信操作的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受理与调查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按照我行现行的授信业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调查内容外,须重点核查物业的经营收入、支出情况: (一)要求通过银行流水或其他支付、收款凭证详细核实物业经营现金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租金收入; 2.停车场收入; 3.广告收入; 4.物业管理费收入; 5.供暖供冷收入; 6.各类税费支出,如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 7.各类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日常办公支出等; 8.申请企业的其他经营收入; (二)对抵押物业经营情况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并对抵押物业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和分析; (三)调查和甄别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前签订的租赁、管理等各类合同的性质、种类和数量,分析、评估其对实现抵押权的影响程度,特别关注承租人等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等对我行实现抵押权的限制。调查报告中须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不同,分析并明确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租金收入账户的性质(一般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 (四)调查贷款用途,保证其合法、合规、合理性。调查报告中必须明确详细描述贷款用途; (五)物业情况。主要包括当地经济状况、物业周边环境、建造成本、账面价值、评估价格、出租情况、变现能力等; (六)偿债能力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企业现金流状况、年租金情况、每年可用于还贷的物业收入情况,分析我行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与申请企业现金流状况是否匹配,预测企业的偿债能力; (七)对经营收入为租金的,还应分析租赁关系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剩余期限、租金定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租金的付款周期、付款方式、预收租金情况,以及承租方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记录、续签合同意向和持续缴租能力等。 如承租人为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还应严格审查关联交易背景、租金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并要注意分析租赁行为对将来行使抵押权处置资产的影响。 第十五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的相关要求,结合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特点,根据总行授信授权的规定进行审批。授信审批结论必须明确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要求和租金收入账户性质(一般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抵(质)押登记 (一)按照抵押物登记要求,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经营性物业所有租金债权质押给我行,有效期至授信期限结束后两年,对租金质押事宜应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 (三)对抵押的经营性物业如需要办理保险的,必须办理保险并缴清保费,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且保险期限不短于我行贷款期限。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一)开立租金收入专户 对审批同意贷款的项目,按照审批结论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监管专户,用于收取抵押物业经营性收入,要求经营性物业项下租金收入全部进入上述专户管理,不得挪用。由经营行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经营性物业租金债权质押情形)中的要求对回笼资金情况进行监管; (二)告知租户 合同签订后,经营行应督促借款人告知所有物业承租人:物业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我行;租金已设定质押,质权人为我行。同时,借款人应向我行出具《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承诺书》(附3),并向我行提交有关告知的证据(如公告函等)。 对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抵押登记时间的,应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租赁权的承诺书; (三)放款审核 上述手续办妥后,授信经办人员将相关放款资料报风险监控官审核。经审核放款手续无误、资料完备后,按照我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放款与支付手续; (四)贷款发放后应严格按照支付关联的有关规定,按照实际用款需求和进度发放贷款,并应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 (一)贷后管理除按照我行《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及《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一般授信业务规定的定期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抵押物业以下情况: 1.我行专户中租金收到情况; 2.物业出租率的变化情况; 3.租金水平的变化情况; 4.整个物业的管理状况,租金收取情况,欠租率等; 5.物业价值的变化情况; (二)加强对抵押物业租金收入的监管,只有在留足当期应还贷款本息后,专户资金经我行审核后才能允许借款人使用,确保我行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 (三)贷款期内借款人经营不善,出现经营收益下降、物业资产价值贬损、抵押物业租金收入及其他经营收不足以归还我行贷款本息时,应及时向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措施、落实其他还款来源、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避免形成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1、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经营性物业租金债权质押情形)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3、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承诺书 附件1 最高额质押合同 (适用于经营性物业租金债权质押情形) 编号: [ ] 质权人:银行 (以下称甲方) 主要负责人: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鉴于: 甲方与乙方(同时亦是授信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大 写) 元的借款额度(以下简称“借款额度”)。 为担保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所有债务能得到及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 乙方用于出质的应收账款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中所述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2 本项质押为最高额质押 2.1 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可在借款额度内分次向乙方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各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2.2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乙方以质物在本合同第3条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授信期间到期日前,如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及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乙方追索,乙方亦以质物在本质押合同第3条所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 在《借款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协议,或甲方在质押担保期间根据《借款合同》及/或各具体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且乙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 3 质押担保范围 3.1 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在借款额度内向乙方(或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 币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手续费、保险费和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3.1.1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项下各具体合同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3.1.2 甲方和乙方(或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借款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如本条款适用,请在□中打“√”;本条款不适用,请在□中打“×”); 3.1.3 甲方因向乙方(或授信申请人)追讨债务及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3.2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借款额度金额,则乙方对授信余额超过借款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仅就不超过借款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复息、和其他有关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双方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甲方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借款额度金额,但在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借款额度之和,乙方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理由提出抗辩,而应以质物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具体以3.1所述各项为准)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 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5 应收账款有关权利凭证的移交与交付 5.1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按甲方的要求将与所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好相关权利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5.2 乙方未及时移交或交付质物的,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 乙方在甲方开立应收账款回款专户(该回款专户的账户性质为:□一般银行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账户名: ,账号: 。甲方有权扣收专户内的款项用于归还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5.3.1 如上述账户为一般银行结算账户,则乙方同意甲方对上述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只有当上述账户余额大于乙方当月或当季须还款额时,且甲方同意后,乙方才可以使用该账户对外支付,且对外支付后账户余额仍须大于或等于乙方当月或当季须还款额。 5.3.2 如上述账户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乙方应收账款的所有回款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质押期间,如果乙方需要提取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担保后,由甲方释放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账户释放相应的保证金后,保证金账户余额继续作为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无论本协议有任何其他约定,甲方释放保证金的前提条件为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大于乙方当月或当季须还款额,且释放保证金后账户余额仍须大于或等于乙方当月或当季须还款额。 5.4 质押期间,应收账款债务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进行支付的,乙方应将取得的票据向甲方办理贴现、质押手续。 5.4.1 乙方将取得的票据向甲方办理贴现的,应将贴现款转入在甲方开立的回款专户。 5.4.2 乙方将取得的票据向甲方办理质押的,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票据质押手续,一旦办理票据质押手续,则该项质押构成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担保的最高额质押。 6 出质登记、变更及通知 6.1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包括初始等级、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 6.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及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3 乙方应在法人信息、公司名称等质押登记相关信息出现变动后及时告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登记信息的变更而导致的登记失效等后果,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应收账款出质通知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要求的方式单方或与甲方共同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质押通知,通知应收账款已出质给甲方的事宜。 7 本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是独立的及无条件的,其有效性不受《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具体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及/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也不因甲方给予乙方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授信申请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即使在甲方债权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保证人的情况下甲方放弃或解除其他抵、质押担保或解除保证人保证责任,乙方依然依本质押合同规定内容对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8 孳息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此项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9 费用承担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公证、登记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提供相应担保或新的质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提供新的有效应收账款用于质押;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分相应应收账款或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甲方清偿债务。 10.1 经营情况明显恶化; 10.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0.3 丧失商业信誉; 10.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10.5 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 10.6 应收账款的回款状况恶化,可能危害甲方权利 。 11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12 变更及承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13 行使质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13.1 乙方发生《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之一,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某具体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的; 13.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3.3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3.4 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14 争议或无所权、处分权等的处理 若出现应收账款存在争议或乙方对应收账款无所有权/处分权、应收账款权利存在瑕疵、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在出质前或出质后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应收账款资金未按约定付至应收账款回款专户、资金进入专户后未经甲方同意被乙方挪用等情况之一的,甲方知悉后,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新的担保。乙方若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甲方认可的担保,则乙方应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度金额 %的违约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若发生这类情况,甲方有权立即追索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如因乙方串通应收账款债务人故意更改回款路径导致应收账款回款没有进入回款专户的,甲方有权停止借款额度使用,并提前收回融资,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如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应款项未付至回款专户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及时将款项追回应收账款回款专户。 15 提前清偿 如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如提前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或直接将有关款项全额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继续作为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16 质权的实现 16.1 授信期间届满乙方偿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和垫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一切债务的,甲方应当返还应收账款有关权利凭证并解除质押登记。 16.2 当出现本合同第10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项或多项实现质权: 16.2.1 要求授信申请人以其自有资金偿还债务; 16.2.2 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债务; 16.2.3 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 16.2.4 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价格将应收账款协议转让给其他第三人。 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质权所获价款超过《借款合同》项下乙方(或授信申请人)所欠甲方贷款垫款及其他授信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16.3 发生本合同第10、14条规定的情形,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保证金作为新增担保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其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该等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视为特定化及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17 权益和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借款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8 通知等的发送 甲方及乙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甲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地址: 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19 债权及质权的转让 19.1 无论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甲方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最高额质权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 19.2 本合同质押的债权确定后,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甲方质权也部分随之转让,甲方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比例共同享有对质物的质权;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乙方质权也部分随之转让,原最高额质押所担保的未转让部分主债权最高额相应减少(扣减已转让部分债权金额),待未转让部分主债权确定后,甲方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比例共同享有对质物的质权。 20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20.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 本合同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借款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22 质押合同的生效及失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失效。 2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 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4 其他事项 24.1 24.2 24.3 特别提示: 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由双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 (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适用于经营性物业租金债权质押情形) 甲方:银行 乙方: 地址: 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并签订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适用于经营性物业租金债权质押情形)。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为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2.乙方同意将(质押应收账款的描述) 质押给甲方,并授权甲方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3.乙方已经如实将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法定注册名称、身份证号码告知甲方;并承诺在乙方名称发生变化后1个月之内通知甲方。 4.乙方在对质押登记产生异议时或进行异议登记后,须及时告知甲方。 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承诺书 银行 : 我公司承诺:已就(物业名称) 下列抵(质)押事项告知了所有物业承租人: 本物业已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贵行; 本物业相应租金已设定质押,质押权人为贵行。 所有的租金收入应汇入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户名为 账号为 的回款专户。 我公司承诺,如因发生未告知事项而致使贵行权益受损和/或担保债权实现产生障碍的,我公司将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贵行有权按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 附件:(相应的公告函) (借款人名称)(盖章) (签署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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