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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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确保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资发〔xx〕41号)及中国交建《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暂行)》(xx股办字〔xx〕9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局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局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局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将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 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必须贯彻依法规范、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安全的原则。局商业秘密工作的重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投标报价以及其他应该保密的内容。 第六条 局各级领导干部务必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第七条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员工的义务,全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对各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危害企业安全的违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九条 局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按职责领导和管理全局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十条 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责任由总经理办公室承担,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检查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会同法律、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失、泄、窃密事件等。 第十一条 局保密办负责局涉密行政文件、资料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法律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密级的确认和标识工作,并对本专业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职责。 第十三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局涉密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根据条件制定本单位保密管理的实施细则,审定和管理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部位),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保密办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局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局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建立健全防范商业秘密泄密保护工作的风险管理机制,逐步提高保密技术防护;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活动和项目,制定专项保密措施。 (三)监督、检查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各直属项目落实保密工作的情况,依法查处商业泄密事件。 (四)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组织保密干部业务培训。 (五)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组织交流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变更与解密 第十七条 局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见附件3),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八条 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公开的文件、资料,符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也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局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局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产生商业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在商业秘密事项产生的初期,由承办人根据保密事项和保密程度,提出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拟定意见,按要求填写《商业秘密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 (二) 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 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 局保密办备案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和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和“普通商密”。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局规范简称“x局”、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三条 局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预见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限定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由产生秘密事项的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填写《变更商业秘密事项审批表》(见附件2),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审批程序办理,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附近做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应准确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落实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可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接触”人员,是指在承担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保管、销毁等工作环节中,只是具体经手办理过程,不应(不会)知悉具体内容的人员。 (二) “知悉”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直接从事制作、处理(办理)、使用、存储和管理涉密载体的人员,其可具体掌握和了解相关涉密内容。 (三) 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普通涉密人员”。其中,接触、知悉“核心商密”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普通商密”人员为“普通涉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局及所属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要增加保密条款内容;与核心涉密人员要签订包含经济补偿内容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办与涉密人员要签订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的保密协议书。 第三十条 局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向上级单位提供商业秘密资料,要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局领导审批,保密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活动中,要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国家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局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部门的保密管理,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第三十四条 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风险管理机制,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后要立刻报告,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要尽快查明泄密事件的密级和内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局保密委员会报告,如实提供泄密的情节和危害范围。局保密委员会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 对侵犯局商业秘密的行为,局将依法主张权利。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奖惩制度,对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保密制度,产生商业秘密失密、泄密事件的,由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局对于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有意泄密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泄密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业秘密事项审批表 2.变更商业秘密事项审批表 3.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商业秘密指导目录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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