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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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期间的贷款管理过程。 贷后管理包括贷款的贷后变更、检查、监测、风险分类及分析、风险事项报告、催收、不良贷款处置、档案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住房类贷款、消费类贷款、经营类贷款等在内的我行面向个人客户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不含“个人消费金融及信用卡中心”业务及政策性贷款业务。 第四条 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督,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风险事项的管理、牵头组织制定贷后检查计划。 第六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为全行个人信贷资产贷后管理的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贷后管理制度,对全行资产质量进行监控并分析,指导并评估分支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全行贷后检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整改。 第七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职责 牵头组织实施个人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化解工作。 第八条 分支行职责 负责制定本机构贷后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辖内贷后管理工作,检查并监督所辖机构的相关工作,集中管理和处置违约个人信贷资产,定期对个人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和预警,根据贷后管理情况和质量监测分析结果提出分支行信贷政策调整建议和完善风险监控的措施等。 第三章 贷后变更 第九条 贷后变更是指贷款发放后,根据借款人申请或基于本行内部管理要求,对贷款要素或贷款的相关信息做出变更的行为。 第十条 贷后变更包括一般事项变更、重大事项变更。 第十一条 贷后一般事项变更是指在个人信贷业务系统中由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管户客户经理完成的贷后事项变更,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变更(除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外的客户基本信息),含还款账号、收入、单位、职务、职级、地址、联系方式等。贷后重大事项变更是指在个人信贷业务系统中由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负责人审批后,需上报总行,再由总行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的贷后事项变更,主要包括业务信息变更和担保信息变更,含身份证、姓名、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用户开立、管户人调整等。 第十二条 贷后重大事项变更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申请。由个人客户经理申请,填写《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批量调整可另附变更清单。 (二) 审批。 分支行变更的由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负责人进行审批。总行变更的,由总行相关负责人审批。 (三) 系统操作。根据操作权限不同,由分支行、总行个人业务部、总行信息技术部进行系统操作。 第十三条 由我行发起的贷后变更如需通知客户的,分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收到通知后,应采取批量通知或逐个通知方式将贷后变更的情况通知客户,并告知客户变更时间、内容以及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指定期间内与我行联系。 第十四条 客户发起的贷后变更所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入原贷款档案管理;贷后变更所形成的《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由 系统数据修改人员专夹保管,每季度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单独保管。 第四章 贷后检查第十五条 贷后检查是指对已发放(含授信)、未结清的各类个人信贷业务实施的信贷风险检查及管理监督行为。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按照检查的类型不同分为常规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常规性检查主要通过非现场检查,配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个人信贷风险政策、信贷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 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担保管理、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 (三) 发放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客户监测等手续、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 (四) 个人信贷资产质量、违约贷款拖欠原因以及相应的催收、保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总行常规性检查要求: (一) 常规性现场检查全不少于2次。 (二) 每应对不少于30%的分支行进行常规性现场检查。 (三) 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管理状况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差的分支行应加大检查频率;对管理严格、质量表现较好的分支行可以减少现场检查频率。 (四) 对当新发放贷款的检查覆盖面不低于 20%,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检查覆盖面应达到80%。 第十九条 分支行常规性检查的要求: (一) 常规性现场检查全不少于2次。 (二) 分支行个人信贷自查应按分行现场检查或下辖单位交叉检查形式开展,不得以“下辖单位自查、分支行汇总”方式取代。 (三) 常规性检查每应涵盖辖内所有经办机构。 (四) 对当新发放贷款的检查覆盖面应达80%,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二十条 专项检查主要是通过现场检查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个人贷款新业务品种的业务开展及政策、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二) 逾期及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 (三) 特定业务品种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 对风险事件的检查。 (五) 其他根据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总行、分支行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 专项检查每不少于一次。 (二) 检查覆盖面根据检查内容制定。 (三) 如某一专项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管理状况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差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二十二条 检查计划的制定应提前收集、掌握个人信贷业务督导管理的情况和资料,了解被检查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检查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检查计 划,必须重新制定新的计划,同时必须满足度检查范围要求。第二十三条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内容、要求、时间、检查范围和方式,成立检查小组,选择检查项目,制定检查题纲、底稿,确定时间和地点,事先进行资料抽样,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检查时应参照检查题纲、底稿,全面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应作详细的记录。对检查的问题简要填写检查底稿中“问题记录”栏,交被检查单位确认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部门,检查单位应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证。 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后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于 10日内上报总行,同时在分支行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上级单位依据检查内容发现下级单位检查未发现或未反映问题的,原检查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应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五章 贷后监测 第二十八条 贷后监测是指对已发放、未结清的各类个人信贷业务实施连续的、全面的监测。按监测的实施主体不同可分为合规性监测和客户监测。 第二十九条 合规性监测是指总行相关部门对个人信贷业务受理、审批、放款审查等流程合规性、规范性的监测。 第三十条 客户监测是指管户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担保状况等实施连续的、全面的监测。 第三十一条 合规性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客户准入是否符合本行基本条件; (二) 基本业务要素是否合规; 基本业务要素包括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浮动比例、利率调整方式、还款方式、首付比例、受托支付、贷款用途、资金投向、房屋信息等要素。 (三) 贷款担保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四) 合同文本使用和填列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合规监测人员发现差错要及时登记、反馈,并跟踪经营机构的处理情况。经营机构对收到的整改差错通知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回复,特殊情况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应事先向总行个人业务部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客户监测的方式包括现场监测和非现场监测。现场监测是指通过人员交谈、现场观察、财务核查等方式对借款人及相关企业、保证人、抵押物进行实地核实,同时还可以通过借助同业、媒体、中介、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房产(土地)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信息对个人用款、抵押登记等情况实施核实;非现场监测指通过电话访谈、网络平台查询、报表分析、账户调查、监测资金使用、借助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分析等方式实施的监测。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贷款客户监测方式、频率、要求及内容依据贷款品种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可分为对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客户监测、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客户监测。 第三十五条 个人经营类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必须对该类贷款展开首次监测和全面监测。 (一) 个人经营类贷款首次监测,是指经办行主要采用非现场监测的方式对个人经营类贷款的资金支付和实际用途进行监测。首次监测在每笔贷款的第一次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通过调查企业账户资金划付、调阅支付凭证、资金流向分析及审核有关合同附件等方法,检查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吻合,按要求填写《首次监测报告》。如发现借款用途违反合同约定,应及时采取措施清收贷款,并向分支行风险及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对形成风险事项的,按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二) 个人经营类贷款全面监测,是指经办行主要采用现场监测的方式按规定的间隔期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担保现状等方面进行常规性全面监测。 全面监测间隔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商用房贷款、集群式商圈批量化拓展的个人经营类贷款或贷款余额在 50 万元以内且按月还本付息的个人经营类贷款至少每半对客户进行监测)。经营性低风险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测。关注类贷款需至少每月对客户进行监测。监测实施后,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如实填写《全面监测报告》。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处置要求定期形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客户全面监测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个人基本情况的监测。 1.了解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发生变更; 2.查询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个人征信记录,了解借款人负债、或有负债变化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3.了解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有无不良行为; (二)对借款人经营实体的监测。 1.借款人经营实体存续情况,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检情况、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借款人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控制能力等。 2.查询打印借款人经营实体贷款卡信息,了解经营实体负债、或有负债变化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特别注意跟踪个人或公司在他行办理贷款的还本付息和续贷状况。 3.分析借款人经营实体的财务指标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短期和长期借款等项目的变化;分析损益表,了解销售额、销售收入、费用、利润;分析现金流量表,掌握客户过去和未来现金的产生能力。 4.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访谈和报表审阅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判断经营实体经营管理状况,具体为: (1) 对生产型企业实地查看公司开工状况,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掌握公司主要产品、客户结构的市场变化,了解销售货款回笼情况; (2) 对贸易型公司重点关注上下游渠道的稳定性、结算方式有无变化、供销合同与增值税票能否对应;(3)对工程类公司重点了解应收账款的回笼情况、新旧合同履行情况、公司资金调度安排、工程进度情况等; (4) 对较难通过财务报表判断公司经营状况的企业,可通过实地调阅日记流水、进销货单据等方式间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5) 了解贷款到期前公司财务计划安排; (6) 了解贷前调查、分析评价、审批决策、放款审查时提出重点关注的关键事项。 (三)担保(物、人)变动情况。 1.关注抵押物状态,现场了解抵押物产权是否明晰、居住或租赁状况、规划拆迁情况、装修改造状况、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等。对于抵押物使用、登记办理有疑问的贷款,相关人员应赴抵押物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实地查档、核实产权归属及抵押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商用房贷款还应了解其工程进度及完工、交付情况。 2.关注抵押物价值,了解有无违约使用抵押物、损害抵押物的情况发生,对于市场行情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重新核定抵押物价值后能否保证我行的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分析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3.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是否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其收入或其他财产是否下降等。 第三十七条 个人消费类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必须对该类贷款展开首次监测和全面监测。(一)首次监测是指经办行主要采用非现场监测的方式对贷款 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测。 首次监测在每笔贷款的第一次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吻合,按要求填写《首次监测报告》,如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应及时采取措施清收贷款,并向分支行风险及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对形成风险事项的,按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二)全面监测是指经办行采用现场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来源变化情况、贷款还款情况、担保现状等方面进行常规性全面监测,如实填写《全面监测报告》。关注类、不良类及发生风险事项的消费类贷款需至少每月对客户进行监测,其余消费类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实施后,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如实填写《全面监测报告》。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处置要求定期形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个人消费类贷款全面监测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个人基本情况。 1.了解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发生变更; 2.查询借款人(及其关联方)个人征信记录,了解借款人负债、或有负债变化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3.了解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有无不良行为; (二) 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监测 1.可通过电话访问的方式,了解借款人单位、职务及家庭住所的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借款人信息。 2.了解借款人所在行业、所在单位收入基本状况及变化趋势情况。 (三) 担保(物、人)变动情况 1.关注抵押物状态,现场了解抵押物产权是否明晰、居住或租赁状况、规划拆迁情况、装修改造状况、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等。对于抵押物使用、登记办理有疑问的贷款,相关人员应赴抵押物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实地查档、核实产权归属及抵押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商用房贷款还应了解其工程进度及完工、交付情况。 2.关注抵押物价值,了解有无违约使用抵押物、损害抵押物的情况发生,对于市场行情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重新核定抵押物价值后能否保证我行的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分析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3.根据各地区房产交易登记状况,在房产交付买方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如未按销售合同规定办妥房产证及抵押登记的,需进行情况说明,并根据延迟的时间长短进行风险分类,落实专人、重点监测、防范抵押未落实风险。 4.保证人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变化情况,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是否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其收入或其他财产是否下降等。 第三十九条 客户监测的流程 (一) 客户监测人员按相关监测要求及频率对客户进行监测。需现场监测的应提前通知客户,根据情况要求客户提前准备监测资料。 (二) 根据监测的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借款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包括增加担保、提前结清等措施。 (三) 在监测次日形成监测报告,经监测人员及相关支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分支行风险管理部。 (四) 风险管理部应根据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和风险程度,在3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回复及整改措施。 (五) 客户监测人员根据回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后的情况作为下一次监测的重点。 第四十条 贷后监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对确有风险、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直至贷款本息足额收回。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 借款人或其配偶向其他银行融资大幅增加; (三) 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四) 借款人职业处于不稳定状态,收入明显下降(如借款人从业单位倒闭或行业整体衰退;借款人处于失业、半失业状 态,失去稳定收入来源或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等); (五) 借款人家庭变故、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六)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七)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八) 借款人所购房屋及其他财产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导致损失或灭失; (九) 借款人居所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贷款人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十)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监测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十一) 经营公司被查封或倒闭; (十二) 经营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较上同期下降幅度较大,现金流出现问题; (十三) 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十四) 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 (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 (十五) 保证人资格及能力出现问题(如保证人为法人的,其资信等级降低或处于被兼并、重组、破产状态;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收入或其他财产下降等);(十六)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七)涉嫌虚假按揭。 第六章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质量分析 第四十一条 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本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四十二条 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根据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个不同等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级细分是在上述五级分类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所做的进一步细分。本行五级分类细分等级为十级,其中: (一) 正常类细分为正常一、正常二、正常三; (二) 关注类细分为关注一、关注二、关注三; (三) 次级类细分为次级一、次级二; (四) 可疑类与损失类不再做进一步细分。 具体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方式、程序严格按照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信贷资产质量分析是对个人信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贷款的逾期情况、五级分类状况、迁徙情况、新发生违约贷款的状况、诉讼情况、房地产环境变化等进行分析,提出措施和建议方案。 第四十四条 资产质量分析是贷后管理的重要工作,通过资产质量分析,可以全面了解经营单位的资产质量状况,检验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为风险政策的修订和审批尺度的调整提供依据,提出加强贷款催收的重点方向,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分支行应按季进行资产质量分析,并于每季终了次月8日前形成资产质量分析报告上报总行相关部门。分析报告应包括逾期率、不良率变化趋势,逾期贷款品种分布、新增逾期贷款分析,清收诉讼情况,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典型案例分析等,并须对资产质量状况进行整体描述,提出不同业务品种贷款的风险变化趋势,对业务、审批、催收方面的建议等。 第四十六条 总行按季进行资产质量分析,对分支行的个人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向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持续恶化的分支行提示加强风险控制和催收。 第七章 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风险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借款人不能到期偿还 本息或履约、或已经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不良情况或征兆。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风险事项,分支行必须第一时间形成书面《风险事项报告》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部门: (一) 借款人本行或他行住房贷款本金逾期 60 天以上、个人经营类贷款本金逾期 10 天以上(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贷款本息逾期 30 天以上)、其他贷款本金逾期 30 天以上;借款人本行或他行贷款利息逾期 60 天以上(除个人经营类贷款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贷款)。 (二) 借款人及其关联人(含配偶、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下降或担保人代偿力下降。如借款人及其关联人失业、伤残、失踪、死亡,涉及诉讼、诈骗,涉嫌高利贷、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等。 (三) 实际用途与申贷用途不符,借款人涉嫌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如贷款资料存在伪造嫌疑,消费贷款被挪作经营及投资用途,借款人与中介公司、关联人或关联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互相勾结而变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 (四)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的贷后监测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五) 借款人账户被法院冻结,抵(质)押物被查封、司法冻结、征用、拆迁、损毁。 (六) 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七) 抵(质)押物贬值,抵(质)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质)押物或抵(质)押权益受到损害,抵(质)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 (八) 个人经营性贷款还应报告以下事项: 1.借款人因管理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停产、关闭,严重资不抵债,或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 2.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双规”或采取拘捕等法律措施的; 3.主要股权、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转移、质押(抵押)或租赁,影响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4.以兼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假破产、藏匿和转移资产等形式恶意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 5.经营实体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较上同期下降幅度较大,现金流出现问题,对外债务不成比例的异常增长。分支行管户客户经理应掌握存货、应收账款、短期和长期借款等项目的变化;分析损益表时,应了解销售额、销售收入、费用、利润;分析现金流量表时,要掌握客户过去和未来现金的产生能力。 (九) 期房项目未按正常进度完工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办妥房地产产权证,进行有效抵押; (十) 分支行信贷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 需要上报总行知悉的重大信贷其他风险事项。 1.金融监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行内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信贷风险事项;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出台的文件或政策对我行信贷资产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3.总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事项。 第四十九条 风险事项报告的内容 (一) 该事项发生的时间、起因、消息来源及其可靠性,因何被列为信贷风险事项。 (二) 该事项目前的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 该事项担保现状分析。 (四) 该事项具体原因分析。 (五) 借款人本行及他行授信情况。 (六) 对事项已采取或即将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处理措施对事项风险能够起到的作用。 (七) 需总行处理该事项应提供的帮助及措施建议。 第五十条 风险事项报告流程 (一) 发生风险事项后,分支行在 5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签后,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个人业务部。 (二) 总行个人业务部指派专人对分支行信贷风险事项进行逐笔登记,记录报告时间、报告人和报告内容。 (三) 总行相关部门对分支行报告的风险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 总行相关部门指导分支行对风险事项进行处理。 (五) 发生特别紧急的重大风险事项时,应直接在第一时间上报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并在风险事项情况核实后按要求补报《风险事项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于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贷风险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或由于监控不力、反映不及时,贻误风险处理时机,甚至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均视为不尽职行为,总行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授信条线违规事项积分标准》予以处理,对相关机构及个人予以问责。 第八章 违约贷款的催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 违约贷款催收是指个人客户经理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发出催收提示和催收通知,督促借款人清偿违约贷款的过程。 第五十三条 个人信贷业务出现违约事项时,可供选择的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催收、上门催收、委外及司法途径催收。 非现场催收是指由相关部门或人员通过短信、电话、寄送催收通知要求债务人归还本息的催收方式。 上门催收是指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走访、约见借款人及关联人的工作单位、家庭,要求债务人归还本息的催收方式。 委外及司法途径催收是指经办机构及总行资产保全部通过委托相关机构或司法渠道要求债务人归还本息的催收方式。具体包括委外催收、律师函催收、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公证执行等。 (一) 对于违约贷款应于还款日次日集中通过手机短信提示客户还款; (二) 违约5日内未还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过电话进行催收,了解逾期原因,告知所签合同主要内容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做好催收记录; (三) 违约30日内未还款的,经办行贷款管户人员应对借款人及其关联人发送《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上门催收,实地走访借款人工作单位或家庭并约见借款人及关联人。 (四) 违约30日以上未还款的,如为抵(质)押类贷款,应内部评估抵(质)押物变现价值和清偿足值程度,对抵(质)押物评估不足值或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抵(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和信用类贷款,开始核实、确认借款人和关联方财产,做好司法清收的准备。 (五) 对于催收无果的贷款,应按《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由资产保全部和分支机构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催收及类似情况的,应保留催收证据,以便将来分析不同催收方式的效果。必要时,可以留 存催收电话录音、快递回执等作为凭证。相关凭证应及时归集入档。 第九章 不良贷款处置 第五十五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通过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变更及核销等方式改变贷款性质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我行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包括第八章第五十二条提到的催收手段外,还包括资产重组、调整担保方式、增加信贷投入、以物抵债、贷款核销等。 第五十七条 地区的不良贷款由资产保全部于每月初查询个贷系统数据,发现新发生不良资产,应于一周内确定本部门内的管户人。 资产保全部确定管户人后,管户人需完成与业务经办机构的事务衔接工作。当月月底前,管户人应提交该户不良资产清收方案报负责人审核同意。 业务经办机构认为不良资产存在特殊情况,不宜将处置事务移交资产保全部的,应在管户人联系安排事务衔接的当月内,提交自行清收的申请报告报资产保全部。 分行不良贷款的处置由合规部门参照上述流程制定相应细则。 第五十八条 不良贷款无法清收或难以清收的,应按照 “应核尽核”的原则,结合具体核销政策,及时组织材料申报核销。 第五十九条 对于已核销的贷款,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做好清收及保密工作,不得向有关机构和个人透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定期对各单位核销后资产管理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凭据。主要由客户基础资料、业务资料、权益性凭证资料组成。具体档案资料按照不同产品制度及审批要求收集。 客户基础资料是指反映与本行发生个人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基础信息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婚姻证明复印件、个人评信信息采集表、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及其以上相关信息的变更记录。 业务资料是指从个人客户申请和变更信贷业务所需要提供的业务信息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业务申请表、买卖契约复印件、首付款证明材料复印件、贷款用途证明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复印件、征信授权书、信用报告、相关声明书原件、担保人身份资料复印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居住安置承诺书、安置人身份及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权益性凭证复印件、提前还款申请书、补充协议、变更还款方式申请、贷后监测报告、信贷风险事项报告、取消授信通知书、个人 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以及由贷款清收所产生的诉讼材料等。 权益性凭证资料是指个人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取的、用于抵押或质押的各类重要物品、权利性凭证和单据等。 第六十二条 信贷档案的管理要求 (一) 集中管理。对个人贷款资料实行区域集中统一管理,各分行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地区暂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管理。 (二) 分类管理。根据资料性质,对不同类别的贷款业务资料分类管理,各类资料的界定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 专人管理。各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资料的接收、整理、移交及保管,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移交的及时性负责。 (四) 定期督查。总行相关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以提高个人信贷资料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十三条 个人信贷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个人信贷档案交接、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由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及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 在贷款业务完成后应及时把业务资料交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并登记 “交接清单”,档案管理人员接受贷款业务资料时,应根据“交接清单” 逐项核对,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整的,予以接收。 第六十四条 个人信贷档案资料的调阅、借出 (一) 调阅人需调阅档案资料时,需凭单位介绍信填写 “个人授信要件借阅登记表”调阅档案,调阅完成,由档案管理 人员核对完整无误后,在“个人授信要件借阅登记表”上签收。 (二) 个人信贷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借出,确需外借时,借出单位应填写“个人授信要件借出申请”并签章,送至档案管理岗审核后,将相关档案资料借出。资料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借出的档案,确认无误后,将借出档案归档,同时将 “个人授信要件借出申请”回执部分交予借出单位。需外借的单位包括: 1.总行信贷、稽核、风险部门。 2.司法、公安、检察、审计、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因检查或特殊需要借阅的。 3.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借出个人信贷档案,如需借出,需分管行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 个人贷款业务结清后,经营机构需向抵 (质)押人退回有关抵(质)押权利凭证。经办客户经理填写 “个人授信要件退回通知书”,并加盖经办行公章,由档案管理人员将所需的凭证退回经办行,并做好“银行保管、交接登记簿”的登记工作。经办行在客户签字确认已收到有关抵(质)押权利凭证后,才能办理退回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个人信贷档案保管期限为自业务终结次起5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分行、中心支行应建立贷后管理报告制度,定期将催收情况、典型案例、贷后管理情况、资产质量状况、信贷检查和整改信息、策略建议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作为确定业务方向、调整授信政策、制定贷款准入要求、定义目标客户群、考核等项工作的依据,并据以检查业务和风险控制流程,充分发 挥贷后管理在个人信贷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八条 产品制度中对贷后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各分支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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