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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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控,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适用本办法。劳务派遣、外出劳务、内部退养、内退返聘、退休返聘等依据相关规定或者协议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职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四条 公司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与职工本人签订。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经公司授权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章程,集团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职工董事(一般为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 266 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与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与职工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人事通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应该依法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自身情况、信息。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司。劳动者有隐瞒或者欺骗公司身体状况、学历水平、资质荣誉、工作经历等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67 第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公司认为需要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其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 首次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如下: (一)公司招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不满一年工作经验的人员试用期为 6 个月; (二)公司面向社会招聘的具有 1-3 年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试用期为 3 个月; (三)公司面向社会招聘的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试 用期为 2 个月; (四)公司急需或其他公司认为可以免试用期的,可不与其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对享受公司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出国考察等特殊待遇的职工,可约定三年以上的服务期。当职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公司偿付相应费用及违约金。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公司和职工签订后,双方各保存一份,存职工人事档案一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268 第十四条 公司与职工双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公司权利和义务者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认为需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公司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续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续签流程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向职工所在单位下发 〘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附件 1); (二)职工所在单位应将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情况通知职工本人,职工同意续签的,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附件 2); (三)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后,出具 〘劳动合同续签单位意见表〙(附件 3),并将〘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与〘劳动合同续签单位意见表〙一并报人力资源部; 269 (四)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与〘劳动合同续签单位意见表〙,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如不同意职工续签申请或单位意见的,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职工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续签年限规定如下: (一)首次劳动合同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两次“优秀” 者,续签 10 年期限劳动合同; (二)首次劳动合同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一次“优秀” 且其余为“称职”的,续签 5 年期限劳动合同; (三)首次劳动合同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全部为“称职” 的续签 3 年期限劳动合同。 (四)首次劳动合同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一次“基本称职”者,续签 1 年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申请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职工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270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前,人力资源部提前向职工本人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收到通知后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渎职、索贿或受贿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有影响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隐瞒劣迹或提供虚假 271 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入职时未声明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应聘、入职时未声明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具有以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 1、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的; 2、被公安机关收治戒毒的; 3、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4、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5、无故连续旷工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天的; 6、故意破坏公司财产设施的; 7、伪造、变造或者盗用公司印章者; 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9、私拿或偷盗公司财物的; 10、交通肇事虽未构成犯罪,但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使公司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的; 11、非经公司同意,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各类企业的; 12、按照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三年滚动累计过错计分达 10 分的及以上的: 13、在公司待岗超过三个月仍不能主动上岗者; 14、提供虚假休假证明的。 (七)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72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具有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专利发明人、技术项目负责人,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秘密者,技术、经营骨干等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职工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273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六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内,职工应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职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岗的,按照旷工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274 (五)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七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 275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宝鸡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三倍的,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宝鸡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办理 第三十一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工出具离职书面交接单,职工应在 7 日内向公司有关部门移交财产、资金、办公用品及有关证件等,办理工作交接,在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人力资源部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人事通知形式),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办理失业保险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办理。职工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或者不辞而别的,公司可不办理职工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人力资源部停止缴纳离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转入宝鸡市人事档案服务管理机构。 276 第三十四条 离职人员的户口转移由离职人员自行到迁入、迁出公安机关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要求办理;公积金转移或者提取由公司财务会计部按规定办理。 第九章 医疗期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个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的,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 (二)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九个月的医疗期;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给予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给予十八个月的医疗期;二十年以上的, 给予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医疗期的计算标准为职工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的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的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及法定甲 类传染病等)在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个人书面 277 申请,经公司同意,可以适当的延长医疗期,但不得超过原给予医疗期的一倍; (五)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期的待遇按照公司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可与参加公司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参加工作的年限;根据公司需要调入公司工作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参加工作的年限;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应计算为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公司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 职工患病、负伤医疗期终结后,出具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证明,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 第十章 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量入为出的原则,依照公司薪酬制度确定职工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规定的正常劳动,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宝鸡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 第三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有薪假期间,工资按公司工资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工资制度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278 第四十条 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当地现行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文件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 职工的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 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及时制定及修改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范本。同时, 负责指导子公司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争议。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分公司、项目部和其他派出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公司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公司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 279 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机制和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制 度。 第四十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合同期职工评价考核管理,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以及加强离职前职工的考勤和休假的审批工作等。 第四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做好国家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贯彻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公司涉及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公司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 第五十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会计部、安监环保部、党委工作部、公司工会、科技管理部、设备保障部、生产部、保卫部等相关单位负责配合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病、伤残评定、医疗鉴定、医疗终结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的定性,由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评定,并将有关材料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劳动行政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公司工会,行使劳动争议调解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 员会应在提出申请三十日内结束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 280 求仲裁的,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宝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变更的,按照变更条款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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