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机关(含派出机构)车辆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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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机关(含派出机构)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机关车辆管理,确保车辆运输安全、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活动,合理利用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为公司机关投资购买或负担费用的各类车辆。 第三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项目经理部、办事处)的车辆,由公司车管所统一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是本办法中车辆业务管理的主责部门,工管部、财务部是车辆管理工作的辅责部门;公司监审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车管所是车辆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车辆购置 第五条 车辆购置实行报批计划招标制。 第六条 公司机关购置车辆,由
2、公司办公室向公司上报请示并填写车辆购置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各派出机构购置车辆,要向公司办公室正式行文并填写车辆购置申请表。车辆购置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为:车辆购置理由,总价(包括裸车的购置价、牌照费、购车附加费及特种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规格,型号等。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车辆购置审批的报批工作。 第八条 车辆购置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转财务部下达车辆购置计划,每季一次。 第九条 车辆购置计划下达后,撰写招标文件和车辆购置合同(事先送企管部、财务部审核)。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工管部、市场营销部、监审部派人组成招标小组,邀请有车辆经销资质经销商进行招标采购。在比选价格、优惠条件、供货周期
3、、实力等基础上,由招标小组共同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车辆购买合同,经参加招标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签批,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财务部依据购置计划及车辆购置合同的内容向中标单位办理购车款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后,机关、各派出机构的车辆,在财务部组固(自购置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所购置的车辆,在当月向车辆归属单位的工管部申请管理号。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固资折旧由财务部按规定办理。车辆大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车辆入户、上牌及规费交纳 第十四条 新车在上海车管所的入户、上牌及规费(车船使用费、保险费)交纳工作,由车管所统一负责,车
4、辆使用单位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机关、公司各派出机构新购车辆,原则上在上海车管所入户;各经营性的办事处,从工作需要出发,确需在当地入户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各自办理入户,新车异地入户、上牌及规费交纳工作自理。 第十六条 新购车辆入户、上牌及规费交纳所发生的费用办理:属公司机关购置的车辆,其费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财务部报销;各派出机构购置的车辆其费用由公司机关先行垫付,财务部向对应的派出机构捡据转帐。 第十七条 公司机关车辆的商业保险,由车管所按公司文件精神办理 。 机 关 车 辆 保 险 费 用 纳 入 机 关 经 费 ; 派 出 机构车辆保险费用由主管部门负担。 第十八条 严禁私车挂单位户头
5、或单位车挂私人户头。公司其它单位购车,需要挂靠公司机关上牌的车辆报经办公室主任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登记 一、 新入户的车辆要严格实行登记制度,认真填写机动车辆管理簿,一车一簿。 二、 机动车辆管理薄的登记内容为:管理单位,厂牌型号,管理号码,机动车辆信息栏,注册登记信息,调动记录,运行记录等,表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车辆调度 一、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人定车,一人一车。 二、 各派出机构拥有的车辆自主调度。 三、 公司本部机关部门上海市内用车,提前一天向车管所预约用车,特殊情况提前半天向车管所预约用车。 四、 公司机关业务部门长途用车(出上海市区),要提前二
6、天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表样见附件三),经用车部门负责人批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车管所负责人视车辆情况派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通火车的地方和不经济的不派长途车。 五、 车辆调度的原则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在正常情况下,派车的顺序为公司领导用车,突发事件用车,公司机关营销、生产用车,重大接待用车,其他部门用车。 第二十一条 费用管理一、车管所拥有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律实行计划管理。 二、 每年初,在认真测算上年耗费的基础上,车管所要上报交通工具使用费(包括排污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费、年审费),通行费,油料费,材料及车辆保养维修费用计划。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审查,报总会计师
7、会签,总经理批准后,由车管所在计划批准的额度内按规定程序控制使用。 三、 因特殊原因造成当年度费用计划超支的,车管所要说明原因,并上报追加计划,经批准后,列入当年费用计划总额。 四、 各派出机构拥有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车辆调拨 一、 公司本部、各派出机构的车辆调拨权在公司办公室。其车辆固资转移手续,随车辆调拨由财务部一并办理。 二、 车辆在调拨时,由办公室填写车辆调拨通知。车辆调拨通知的主要内容为:车辆概况,原所属单位,拟调拨单位,办公室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意见,总经理批示。车辆调拨的生效时间为总经理批准时的落款时间。(车辆调拨通知表式见附件五) 三、 外地户
8、头的车辆调拨回上海地区的,原则上要将车辆户头迁入上海车管所,转户手续由车辆原使用单位办理,车管所协助办理;转户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车辆原使用单位承担。 四、 车辆在调拨过程中的相关证照必须齐全,各项社会费用不得欠缴。证照不全者,由车辆原使用单位补办;社会费用欠缴的,由公司财务部先行垫付,同时向原使用单位转帐。 五、 调拨的车辆,原则上以上海为基地进行中转。车辆在调拨过程中,原归属单位到上海的所有费用,由车辆的原使用单位承担;由上海到新单位的所有费用由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车辆保养维修一、办公室、工管部、监审部、财务部共同派人,在实地考察修理资质、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维修环境、收费水平的基
9、础上,在上海选定定点保养维修单位(高级轿车的特约维修点除外)。 二、 由办公室牵头,上述各部门派人,每年对定点维修单位的综合保养维修水平作一次评估,对保养维修水平差的维修单位进行调整。 三、 汽车保养 1汽车保养的主要内容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和换季保养四类。 2汽车保养工作由车辆拥有单位(部门)自主进行,费用按车辆归属自理。 3车管所的日常车辆保养工作由主车司机提出申请,车管所负责人审核保养种类及决定是否需要保养,由主车司机在定点保养维修厂家保养,并旁站监督检查。其费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财务部经费科报销。 四、 汽车维修 1汽车维修按作业范围分为大修、项修、小修、零部件修理及特修(事
10、故车修理)。 2汽车的大修和项修按年度财务部下达的大修计划执行。汽车维修按下列秩序办理。 (1) 汽车的维修工作由车辆维修四人鉴定小组负责。车辆维修四人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为办公室负责人;组员为车管所负责人、工管部机械工程师、主车司机。 (2) 车辆维修四人鉴定小组主要任务是:在对机械状况的恢复进行检定;同厂家商谈修理项目、维修价格,修竣时间及维修质量保证条款。 (3) 车辆在修理过程中,主车司机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车管所负责人分阶段检查,监督厂家按约定的修理项目进行维修。车辆解体后,如旁站司机发现或厂家建议确有必要扩大原定修理项目才能保证车辆的修理质量时,应及时向四人维修鉴定小组的组
11、长汇报,由组长牵头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办理。从车辆修理开始到修竣,旁站司机按上班办理。 (4) 对在维修过程达到大修、项修条件的,财务部当年又未下达大修计划的,由车管所提出报告,按经费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5) 汽车维修在鉴定合格修理完毕后,旁站司机应对照修理配件清单,把换下的汽车配件按一一对应的办法交车管所负责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6) 汽车修理费用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下达大修计划的汽车大修、项修在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须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其费用由公司承担;小修、零部件修理费用由车辆归属单位自行承担。 3汽车特修(事故车辆修理)。 (1) 机关、各派出机构发生事故的车辆,不论什
12、么原因,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车管所负责人报告。车管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视情况前往处理。 (2) 车辆修复、事故结案后,应报送有关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修复费用的索赔。 (3) 按公安交警部门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免责的当事司机不承担经济责任;有责人的当事司机要按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4) 索赔不成或索赔后车辆修复费用的缺额部分,由车辆归属部门出具报告,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后销账。 4调拨和特修车辆修理结束后,车管所负责人应起草车辆修理评估的处理决定(见附件六),并编号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车辆交接 一、 新购车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其归属发生变更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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