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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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通病控制措施 编制人: 审批人: 第一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第一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降、排水措施。 第二条 基槽开挖完成后应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并明确地基处理方案。 第三条 基槽(坑)开挖不得超挖,开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采用机械开挖,应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2~0.3m的土层,由人工开挖。 第四条 砂卵石地基中回填料(碎石或卵石)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0㎜;采用卵石或圆砾石回填时,填料中大于20㎜的颗粒粒径应大于填料总重的40%,具体含量应依据地基承载能力确定。填料进场后,应采用20㎜圆孔筛进行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料不得使用。 含泥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天然级配砂石不得用于地基处理工程。 第五条 砂卵石地基施工时每层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50~300㎜,其最佳含水率应控制在8~12%之间,采用机械碾压。 第六条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强夯地基处理完成后,应按每100m2布置一点的原则进行检验,且不得少于3点,并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地基处理时要做好周围原有管道、地道等易导致室外水浸入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水处理。 第二节 砌砖(砌块)工程 第一条 基础±0.000以上砌体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条 多孔砖砌体施工应保证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不得采用“铺浆法”砌筑墙体;立缝砂浆亦应饱满,不得出现“瞎缝”、“舌头灰”、“大缩口”,墙体不得污染。 第三条 砖砌体施工前,除应按规定弹出墙体轴线外,还应至少弹出一道墙边线控制墙体位移。 第四条 砖砌体标高、灰缝、洞口高度须用皮数杆控制,皮数杆数量要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要求,皮数杆上应划出灰缝宽度线,并固定牢固。 第五条 砖砌体施工,每砌完一步架应二次对墙面灰缝“欠口”外部不饱满的部位进行修补。每工作班完工后最上一皮砖竖缝内应填满砂浆,避免缝内积存杂物、灰尘而影响上下层砌体粘结。 第六条 砖砌体施工应一律采用双面挂线。 第七条 在常温条件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 第八条 采用多孔砖砌筑施工的,其最上一或两皮砖可采用实心粘土砖丁砖砌筑,具体应根据皮数确定,或在多孔砖砌筑完成后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窗台处的多孔砖砌筑完成后亦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第九条 砖砌体施工中,相邻纵横墙施工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架,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3.6米。流水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变形缝处。 第十条 多孔砖砌体施工不宜使用半砖,且应保证上下皮砖竖缝搭接长度不小于1/4砖长。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墙体必须使用整砖。 第十一条 门洞口处应按“上三、下四、中均分”的原则采用砼预制块预埋留置方法。轻质墙(砌块)门窗洞口应预先设置砼预制块或砌砖套,并尽可能设置在轻质墙砼现浇带上。 第十二条 宽度小于300mm的洞口应设置钢筋砖过梁。钢筋砖过梁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10,厚度不小于30㎜,配筋不少于3Ø6末端做180º弯勾,钢筋两端入墙不小于240㎜,洞口最下一皮砖须用丁砖砌筑;大于300m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砼过梁。 第十三条 非承重的115墙或其他轻质墙时,不得采用先砌墙后浇砼楼板的做法。砌筑过程中,最上一皮砖应采用机砖斜砌,并与砼楼板间留有一定空隙,防止因人为增设支点导致楼板裂纹。 第十四条 框架填充墙所采用的陶粒砼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得小于28天,严禁与其他块型材料混砌。填充墙砌至楼板底、梁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砌完后间隔不少于十四天后,再对端缝和梁(板)底缝用混合砂浆填实。 第十五条 严禁在框架结构轻质墙上直接固定管卡(支架)。确需固定的,应事先在相应位置的墙体上预设砼预制块(大小同砌块)。 第十六条 砖砌体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施工洞口的数量及位置、高度、宽度等。大墙面抹灰完成后应及时堵砌临时洞口,间隔一周后进行抹灰。 第十七条 多孔砖砌体墙面上严禁留设水平槽或斜槽,同时不得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第三节 模板工程 第一条 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荷载作用要求。同一构件的模板支撑严禁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工艺)材料支撑。 第二条 模板支设前应先进行修整,将表面杂物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不得使用变形、破损模板,不得采用废机油替代隔离剂。 第三条 当砼梁、板的跨度较大时,应考虑模板起拱,以消除因结构自重、设备自重及施工人员、机具等施工荷载作用引起挠度变形。如设计无规定,起拱高度应为全跨长的1/1000~1/3000。 第四条 首层顶板模板支设时,其钢、木支撑下必须垫设木板。木板长度不宜小于2.0m,宽度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垫砖或短木。 第五条 首层模板浇水湿润或楼板养护期内,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水通过预留洞口及各种缝隙渗至填土地面,导致支撑失稳;雨季期间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第六条 砼浇筑前,应认真复核模板轴线位置是否正确、支撑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结构构件底模拆除前,应对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砼试块进行试验,当试块强度达到规定要求且不少于15天时方可拆模。其中板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且不少于两周;梁底模及悬臂构件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100%,且不得少于28天。 第八条 楼板模板在支设前应先在墙体上弹线,不得一边支模一边引线,保证周边标高一致。 第九条 模板拼缝间加设海绵条。要求现浇砼梁、柱、板(梁侧模、侧模与底模间、柱立模横竖缝间)支模一律要在模板间拼缝及模板与砌体或其他构件结合处加设海绵条,防止漏浆。 第十条 现浇楼板应采用竹胶模板支设,其楞木支撑刚度必须保证上部施工时不得擅动而破坏砼结构,一般楞木支撑间距不应大于300㎜。也可采用废旧钢模板上铺大模板支设。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现浇梁、板、柱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框胶合板、组合钢模板或不带胶合板拼制,并应整体预制安装及拆卸;剪力墙墙体模板应采用定型钢模支设施工。 第十二条 现浇框架梁柱接头处模板须上下顺接,不得有局部曲折、错位,且必须高出浇捣面100mm以上,模板应下翻50mm以上。 第十三条 现浇砼柱截面边长大于或等于400㎜的,模板应“先组后支”,即先在现场按柱截面尺寸组装成单片组合模板,然后再支模。 第十四条 模板内的杂物应及时清除,避免夹渣。对二次浇筑成活的构造柱,支模时应在接槎部位用临时模板设置清扫口,便于柱根部杂物的清理。 第十五条 当梁的长度较短且两侧有墙柱等约束时,应采用不少于两块模板对接,便于模板拆除。 第十六条 现浇楼板模板采用早拆模板体系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早拆模板的最早拆模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应对试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后确定。 第四节 钢筋工程 第一条 推广应用III级以上高强度钢筋,限制II级以下钢筋在结构配筋中应用。 第二条 现场使用的钢筋须保证其型号、规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Q215钢材。 第三条 钢筋的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代替。 第四条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规定,并应按主筋计算。 第五条 钢筋制作应平直,凡应平直设置的钢筋不得有局部弯折。现浇板预留洞口的钢筋应平直通过洞口侧边,并设置同规格、同间距的钢筋补强;在其洞口隔断处,如设计未做要求时,应设置不少于2 Ø10(每边宽出洞口300㎜)的横向钢筋,并放在通长钢筋之上。 第六条 当采用冷轧扭钢筋时,原材料必须经试验合格后加工。在圈梁、构造柱、悬挑板式阳台结构中不得采用冷轧扭钢筋。冷轧扭钢筋需焊接时,必须采用“跨接线”焊接。 第七条 结构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要求:HPB235钢筋做180°弯钩时,弯弧内径应大于2.5d;钢筋做不大于90°弯钩时, 弯弧内径应大于5d。 第八条 钢筋绑扎,应在梁、柱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加密。 第九条 框架剪力墙钢筋绑扎方法,应严格执行03G101图集要求。其构造节点及锚固尚应满足02G02图集要求。 第十条 剪力墙钢筋的绑扎:当设计有具体要求时,应执行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要求时,剪力墙水平钢筋应设置于竖向钢筋的外侧,其保护层应按水平钢筋计算。剪力墙水平钢筋宜锚入约束边缘构件(如端柱)内,竖向钢筋两端应锚入相应的墙梁内。 第十一条 施工中如现浇圈梁与过梁重合时,钢筋数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以圈梁钢筋代替过梁钢筋。 第十二条 钢筋绑扎应避免丢扣、缺扣。双向板受力钢筋的交叉点应全数绑扎;单向板受力钢筋最外侧两行交叉点应全数绑扎,中间的交叉点可间隔扎牢,但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移。 第十三条 绑扎基础底板钢筋时,钢筋的弯勾必须向上。 第十四条 钢筋砼独立基础矩形底板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上;双向楼板底筋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下,板面钢筋的设置应相反。 第十五条 同高度的现浇井字梁钢筋上下位置应由设计确定。 第十六条 钢筋绑扎接头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宜设在构件最大弯矩处; 2、 接头长度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 3、 绑扎接头搭接处,应预先用三道扣扎牢; 4、 在1.3倍搭接长度及500㎜范围内,受拉区钢筋的接头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受压区钢筋的接头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 第十七条 当设计框架结构主梁上部有较大荷载的次梁,并设置有吊筋时,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吊筋最低处距次梁钢筋的距离不应小于50㎜。 第十八条 现浇板、现浇悬挑板负弯矩钢筋绑扎时,如负弯矩钢筋长度大于500㎜,则应设不少于一道分布筋焊接三角支撑(设支撑分布筋一律采用Ø8以上圆钢),并设于负弯矩主筋的中间。梁、圈梁钢筋应采用门型支架或钢筋三角支撑,设置间距单跨4m以内的设两个支撑,4m以上的不少于三个支撑,保证钢筋不被上踩下踏。 第十九条 钢筋砼剪力墙钢筋绑扎时,应沿垂直于墙面方向设置支撑构造筋,设计未做要求的,按Ø8@600设置,以保证墙板的厚度及钢筋的位置准确。 第二十条 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前,应先除锈。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的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2、 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 3、 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不宜设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4、 同一构件在35d(d为钢筋直径)及500㎜范围内,当接头质量不满足A级接头要求时,受拉区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且同一根钢筋在此范围内不得有2个以上的接头。 第二十一条 柱竖向钢筋矫正应按1:6的坡度纠正,严禁出现 “豆芽形”弯折。 第二十二条 柱钢筋施工时,为防止主筋移位,应在柱中、柱顶梁下部位设两道定位“井”字钢筋。振捣砼要尽量避免碰撞钢筋,发现歪斜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设有后浇带的工程,后浇带的钢筋在砼浇筑前应及时保护,不得任意踩压,否则在砼浇筑前应按同规格数量补设钢筋。 第二十四条 现浇板底钢筋两头进入支座的长度须均匀,不得一头长、一头短。 第五节 砼工程 第一条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对水泥质量有怀疑的,应复查试验,并严格按试验结果使用。 第二条 梁、柱砼用石子,级配应良好,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净距的3/4;现浇板砼用石子,级配应良好,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 第三条 砼用砂的细度模数不得小于2.3,不得使用细砂搅拌砼。 第四条 掺用外加剂或有抗的砼必须有由具备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配合比报告后,方可配合使用。 第五条 砼配合比应由试验室确定,施工中严禁套用其他工程的配合比使用。 第六条 砼搅拌的投料顺序应为:石子、水泥、砂、水。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砼坍落度,每一工作班检查不少于2次。 项目 结构种类 坍落度(㎜) 1 基础、垫层,无配筋的厚大结构 10~30 2 板、梁和大中型截面柱 35~50 3 配筋密列结构(薄壁、细柱、筒仓) 55~70 4 配筋特密的结构 75~90 第七条 浇筑砼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超过2m时,应采用串筒、溜槽的工具。 第八条 砼的振捣应以砼表面呈现浮浆、无气泡并不再下沉为准。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其作用半径的1.5倍(约40~50㎝),振捣棒应插入下层砼50㎜为宜。截面较大的柱应用二根振捣棒振捣。 第九条 砼柱浇筑时,砼至柱顶振捣完毕后,须二次掺入净石子、二次再行局部振捣,防止柱顶砼石子由于其沉落减少而影响砼强度(掺石数量视现场确定)。 第十条 砼柱头处应浇筑成“毛面”、不得压光,但其表面不得有浮石子或未经振捣的砼;砼柱接茬过于光滑的,应进行剔凿处理。 第十一条 当砼柱设计强度高于梁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先浇筑梁柱节点混凝土,再浇筑梁板混凝土。 第十二条 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墙浇筑完毕后1~1.5小时,再继续浇筑,防止墙梁交接处出现沉实裂纹。 第十三条 框架结构中,围护或隔断墙中的非承重构造柱,须在完成框架梁后浇筑。确须提前浇筑的,应采用泡沫板等柔性材料与框架梁隔断。 第十四条 砼施工缝的留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2) 柱宜留在基础顶面、梁下部位; (3) 单向板留在平行于板短边的任何位置;双向板的施工缝按设计要求留置。 (4) 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在次梁跨中1/3区段内; (5) 墙宜留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交接处; 第十五条 砼圈梁的施工缝不得留在纵横墙交接、墙转角、门窗洞口、砖垛等处。 第十六条 浇筑砼施工缝处砼时,已浇砼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Mpa;已硬化的砼表面,应清除水泥薄膜、表面松动石子及软弱砼,并充分浇水湿润,浇筑前涂水泥素浆一遍。 第十七条 当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主体施工完成后60天再浇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后浇带前应对模板、钢筋进行清理和调整,并采用早强、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覆盖养护。 后浇带的模板应与主体同时支设,并单独成为一个体系。 第十八条 刚施工完毕的砼抗压强度未达到1.2Mpa(以同条件试块强度确定)时,不得上人踩压,更不得进行下步施工;砼柱的抗压强度未达到1.5Mpa时,不得拆除模板。 第十九条 坡屋面混凝土浇筑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 砼施工完毕,应在12小时内加以覆盖并浇水养护,普通砼的养护期限不得少于7天,掺有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养护期限不得少于14天。 第二十一条 砼楼板在砼初凝至终凝前还应进行二次抹面处理,以防止砼表面产生干缩裂纹,二次抹面处理后方可覆盖。 第六节 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一条 各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内容。 第二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地方监督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外墙外保温的主要材料进场后,必须经过进场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除与墙体同时施工的外墙外保温施工外,其他施工均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且存在缺陷经处理完成后进行。 第五条 当外墙采用涂料面层时,可选用EPS保温板进行外保温。EPS板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与基层粘贴,同时每m2应辅以3~5个锚栓固定。EPS板外侧应做3~5mm聚合物抗裂砂浆保护层(保护层内嵌耐碱涂塑玻纤网格布);当外墙采用面砖饰面时,应在保护层内嵌镀锌钢丝网片,网片应与墙体锚固牢靠。 第六条 EPS板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与基层粘贴时,可采用“点粘法”、“条粘法”、“框点法”或“条框法”,但应保证粘结牢固。 第七条 EPS板安装必须上下错缝,且应拼紧挤严、拼缝平整。 第八条 当采用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做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砂浆的厚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的厚度不得小于40mm,并应现场用钢针插入检验。 第九条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应采用专业搅拌工具搅拌,严禁使用搅拌机搅拌保温砂浆。 第十条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干燥后表面必须做3~5mm聚合物抗裂砂浆保护层(保护层内嵌耐碱涂塑玻纤网格布)。 第十一条 EPS板及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保护层内嵌的耐碱涂塑玻纤网格布的搭接长度及加强部位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当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直接做保温层时,保温砌块的保温性能及强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热桥部位(砼梁、柱外露面及砼压带表面)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第十四条 外墙挑出构件(阳台板及栏板、飘窗、雨罩板等)、屋檐及窗口外侧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处理。 第十五条 楼梯间等易产生碰撞的部位距地1.5m高度范围内保温做法外应采用强度较高的抹灰砂浆抹灰。 第七节 装饰与装修工程 第一条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装饰与装修工程开始前应制定装修方案并经审批后施工。 第二条 装饰与装修工程一律先做样板间,待样板间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样板间应尽可能包括全面的装饰装修内容。 第三条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其施工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当必须在负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第四条 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及安定性进行检验;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小于15天。 第五条 室内墙面抹灰阴角及门窗洞口处应用铝合金材料制成500×1000㎜方尺检查,确保线角顺直,交角成90º。 第六条 室内所有阳角一律做水泥护角,水泥护角的高度不得小于2m,严禁墙面抹灰全部成活后再单独抹门窗膀的做法。 第七条 抹灰开始前应采用喷头将基面洒水湿润,使底灰与墙面、面层与基层良好粘结,严禁直接采用水管浇墙的方法。抹灰厚度大于35mm时,应粘钢板网并分层抹压处理。 第八条 墙面抹砂灰施工过程中,均应用2.5m长铝合金靠尺刮杠检查找平,保证墙面平整。尤其应注意过口、墙与顶棚交角处等细部处理。 第九条 顶层端开间的墙面抹灰应推迟至最后完成。 第十条 墙面外露砼的,应采用“界面剂”进行毛化处理,毛化完成后应浇水养护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一条 墙体(尤其是轻质砌块墙体)遇有预留配线钢管(塑料管)等管道及配电箱时,在抹灰前应挂钢丝网(钢丝网片尺寸应比管道留槽尺寸大300㎜),防止抹灰空鼓开裂。 第十二条 采用竹胶板支设的住宅工程,顶棚宜优先采用清水砼刮腻子做法。在刮腻子之前,应事先按50线弹出顶棚水平控制线,并将砼板表面清理干净,并用手抱砂轮或类似工具将其表面突出棱线打磨平整,保证顶棚抹灰观感良好。 第十三条 室内装修镶贴面砖时遇有线盒、开关、插座等电气设施时应用整砖套割,不得采用破砖拼合出现“破活”,保证墙面整体的观感效果。 第十四条 内外墙、地面镶贴瓷砖时应进行排砖设计,排砖设计书应作为技术资料保存,突出部分尚应进行现场放样。非整砖应设于墙角、管后等不明显部位,遇小于半砖的瓷砖一律采用两个大半块拼贴,严禁出现不足1/2宽度(地板砖1/3宽度)的“破活”。 第十五条 外墙面砖镶贴前须先大面积抹底灰一遍,并确保基面平整,然后在镶贴前再抹底灰一遍,并在12小时内镶贴面砖,以确保其表面平整、不空鼓。 第十六条 外墙面砖镶贴图案应正确,同一墙面上色泽应一致。 第十七条 外墙面砖施工前应进行排砖设计,严格控制勾缝宽度,宜采用专门制作的“馏子”,缝宽一般以6~8㎜为宜,且应为平缝,同时应注意对阴阳角、窗洞四周采取相应措施,严禁出现“水泥边”。 第十八条 外墙面砖勾缝砂浆应掺一定数量“炭黑”或采用专业勾缝材料,以提高勾缝观感效果,并应统一采用平钩勾缝,保持勾缝深浅一致,尤其是纵横缝交接处须平顺、光滑。 第十九条 铺贴外墙面砖应在相应基层的抹灰面上弹双向控制墨线和定位线,并按排砖设计挂竖向控制线(细铁线),控制纵横砖缝宽度,确保面砖平整顺直。 第二十条 踢脚线抹灰、室外顶篷滴水槽应采用铝合金(或塑料)压条(10㎜×10㎜)装饰,并应注意抹灰或粉刷时污染压条;阳台室外窗台滴水线坡度要明显,滴水线要平顺平直,并在距墙30mm处设置挡水,且保证出墙宽度一致。 第二十一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抹面前应认真清理基面,将砼表面的浮灰、砂浆等杂物清理干净,再用电动吹风机清理后充分浇水湿润,最后采用无砂石屑砼面层一次成活,成活后应对表面进行覆盖,并浇水养护不少于3天,防止起砂。踏步阳角应采用带1Ø6钢筋防滑条角钢进行保护(钢筋焊接应顺直),上防锈漆两道。 第二十二条 楼梯踏步板底面应作出滴水线,滴水线宜优先选用10㎜×10㎜铝合金(或塑料)条装饰,并应在梯梁下贯通设置。 第二十三条 厨房、卫生间给排水管道安装固定支架、管卡的镶砖墙面,应按“卡子找横缝、支架找立缝”的原则设置,不得随意套割面砖。支架、管卡的固定应牢靠,并可采用“锚固剂”锚固。 第二十四条 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出地面的给排水管道均应在泛水高度范围内做防水,并制作保护墩台,墩台应美观大方。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窗洞口与楼梯间窗洞口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制作水泥窗套,并用白色(或红色)涂料粉刷。 第二十六条 窗台抹灰应里高外低,不得倒坡。 第二十七条 不锈钢护栏的转角弧度应美观大方,接(焊)缝应严密,并进行打磨刨光处理;护栏及墙和地面的连接点必须固定牢固。 第二十八条 散水横向伸缩缝间距不应超过6m,且间距须均匀,散水纵横向留缝要顺直,缝宽应控制在15~20㎜之间,但同一单位工程散水伸缩缝宽窄要一致,伸缩缝应采用沥青砂浆嵌缝或耐候胶封闭处理,且不得污染散水水泥面层。散水下基土须夯填密实,夯实后浇筑散水砼前宜干铺10㎜厚黄砂(可掺入适量0.7石料)做“防冻胀层”。 第二十九条 当外墙采用“磨菇石”等表面不平整材料时,其与散水交接处宜采用与石材同色的平砖镶贴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散水缝隙均匀平顺、宽窄一致。 第三十条 为加强砼散水转角保护,应在转角处沿45°开缝,并在转角处一律设Φ12长3m的保护钢筋(钢筋设Φ6地脚@600),施工时埋于散水上阳角处。 第三十一条 室外台阶应与主体结构断开,断缝应整齐且宽窄一致,其缝隙内可镶填5㎜玻璃条或采用耐候胶封闭处理。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加强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第三十三条 拟申报省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在装修过程应精工细做,在保证满足规范要求的同时,应有适当的创新,并保证装修美观、大方、实用。 第八节 楼地面工程 第一条 地面各构造层应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施工时应先在墙上弹出各层控制线,避免地面不平整、倒坡、超高等现象。 第二条 当采用陶粒、炉渣、加气砼碎料做垫层时,垫层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明显坑洼、凹凸不平。表面应用原浆划出有规则的纹路以便面层与垫层良好粘结,防止空鼓,提高观感。施工完成后,应注意成品保护,不得在其强度未达到要求时上车、上人踩压。 第三条 地板砖铺贴前应先进行选砖,要求保证颜色、几何尺寸一致,平整度符合要求,使纵横砖缝顺直、美观。 第四条 地板砖铺贴前应在基层上弹线,相同规格的地板砖跨门口砖缝要对正顺直。当跨门口砖的颜色、规格不一致时,应采用彩砖过渡(其宽度为洞口宽度)。 第五条 地板砖铺贴应采用“干粘法”施工。其基层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结合层以素浆粘结,地板砖背面刮素浆应力求厚度均匀,防止地板空鼓。 第六条 当采用石材地面并进行湿作业法施工的情况下,应对石材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第七条 楼地面地板砖镶贴实行拉缝做法,缝宽宜控制在3~5㎜范围内,但同一住户内砖缝应一致、顺直,勾缝光滑,缝深浅一致。 第八条 楼地面地板砖镶贴时应先进行排砖设计,转角部分尚应进行现场放样。非整砖应设于墙角、管后等不明显部位,遇小于半砖的地砖一律采用两个大半块拼贴,严禁出现不足1/3宽度的“破活”。 第九条 地板砖遇地漏、管根部位应采用套割,造型应美观大方,不得用碎砖条拼贴。 第十条 地板砖铺贴完成后应养护不少于3天,养护期内禁止上人踩压。 第十一条 墙面为面砖时,应为墙面砖压地面砖。 第九节 门窗工程 第一条 塑钢门窗原材料的型材必须合格,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伤痕、凹凸、裂纹等缺陷,且应无扭曲、各表面轴向翘曲应在2.00㎜/m以内。其断面尺寸公差应在±0.5㎜以内,压边、装配部位的配合尺寸公差应在±0.3以内,色泽均匀一致。 第二条 金属门窗原材料的型材必须合格,表面不得有划痕、碰伤等缺陷,表面涂层或保护膜应连续。 第三条 塑钢门窗制作焊口处不得开裂。 第四条 门窗安装必须采用“后塞口”作业,铝合金门窗框料不得与墙面直接接触,且不得出现“吃口”。 第五条 窗扇尺寸限值当设计已有明确要求时,按设计文件执行;如无具体设计要求,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平开窗:装配平铰链的窗扇,最大宽度宜为600㎜,最大高度宜为1500㎜。装配滑撑铰链的窗扇,最大宽度宜为600㎜,最大高度宜为1200㎜。 (2) 推拉窗;窗扇的最大宽度宜为900㎜,最大高度宜为1800㎜。 第四条 关于窗框、窗扇塑料构件增强型钢的要求: (1) 满足设计要求; (2)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 平开窗: (a) 窗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300㎜,窗扇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200㎜; (b) 中横框和中竖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900㎜; (c) 采用小于50系列的型材,窗框构件长度大于1000㎜; (d) 安装五金配件的构件。 推拉窗: (a) 窗框构件长度等于或大于1300㎜; (b) 窗扇边框:厚度为45㎜以上的型材、长度等于或大于1000㎜;厚度为25㎜以上的型材,长度等于或大于900㎜; (c) 窗扇下框长度等于或大于700㎜; (d) 安装五金配件的构件。 (3) 增强型钢应与型材内腔尺寸相一致,其长度以不影响端头焊接为宜。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距型钢端头应不大于100㎜。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4) 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紧固件采用Ø4的大头自攻螺钉,所钻基孔的孔径应不大于3.2㎜,以保证紧固。 (5) 增强型钢表面应经防锈处理,其壁厚不小于1.2㎜。 第五条 五金件及其它配件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时,应采用二个锁闭点以上的多点锁闭方式,严禁采用单点执手开关; (2) 五金件安装位置应正确、数量齐全、安装牢固,开关应灵活、具有足够的强度; (3) 密封条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脱槽现象,在每一框上不得使用二根压条; (4) 窗应有排水槽、使侵入框内的水及时排出室外,排水槽的位置应内外错开。 第六条 塑钢门窗玻璃的尺寸应从窗框、窗扇的透光边缘算起,每边搭接应不小于8㎜;装玻璃时,在玻璃四周必须配由硬橡胶、UPVC塑料或ABS塑料构成的防震垫块(每边不少于2块或按设计要求)。 第七条 门窗的表面应平滑,颜色应基本均匀一致,无裂纹、无气泡,焊缝平整、无开裂,不得有影响使用的伤痕、杂质等缺陷。 第八条 塑铝门窗的窗框、窗扇的对角线尺寸偏差应不大于3.0㎜;窗框、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应不大于0.5㎜,相邻两构件焊接(或机械连接)处的同一平面度应不大于0.8㎜;窗扇装配时应吊高1~2㎜;窗框、窗扇不应翘曲,不得妨碍开关功能。 第九条 塑铝门窗的力学性能须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定期送检和自检,其各项力学性能指标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94及《PVC塑料门》JG/T3017-94之规定。 第十条 塑钢门窗原材料的标志、包装、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产品应在其明显部位注明产品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及标准编号、制造日期及编号。 (2) 产品成型后应设保护膜加强保护; (3) 在储存中,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垫高应不小于5㎝,产品应立放,立放角应不小于70°,并有防倾倒措施。 第十一条 门窗工程中使用的密封胶应具合格证;密封胶施工中其外露面宽度应一致、均匀,线角顺直、密封严实,不得污染其它装饰面;密封胶封闭前,应先认真清理(或修理)门窗框边及洞口接缝的砂浆及杂物,密封胶遇交角处要线角分明、不得漏封,清理完毕后方可打密封胶。 第十二条 塑钢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连接件应采用膨胀螺栓,连接件固定的位置应距窗角、中竖框、中横框150~200㎜,连接点间距不得大于600㎜,不得将连接件固定片直接装在中横框、中竖框的挡头上; (2) 洞口与窗框间隙按下表执行: 墙体饰面层材料 洞口与窗框间隙(㎜) 墙体外饰面抹砂浆或贴马赛克 15~20 墙体外饰面贴釉面瓷砖 20~25 (3) 饰面后门窗框与抹灰洞口间隙宜控制在3~5㎜,但须均匀一致; (4) 门窗框与饰面后洞口的缝隙内腔应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 第十三条 单玻尺寸一般不大于1.5m2,否则应采用安全玻璃。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推拉窗,否则应有防脱落措施;当采用平开窗时,其窗扇应向内侧开启。 第十五条 外墙处窗台高度低于900mm的落地、半落地窗,均应设置防护栏杆,其高度不得小于1.15m。 第十六条 钢制进户门及安全门腔内应采用聚氨脂发泡材料或岩棉填充,以保证其保温、隔声及防火要求。 第十节 给排水工程 第一条 给水塑料管管道穿越楼板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穿越处应采用C20细石砼分二次嵌缝(第一次为板厚的2/3,待达到50%强度后进行第二次嵌缝到结构层面),并用定型模具支设,确保其嵌灌密实。 第二条 敷设管段支撑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距亦应符合DB13(J)23-2000《建筑给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及CJJ/T29-98要求。 给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水压试验及外观检查,同时应对管道进行消毒(消毒液采用含20~30mg/l有效氯溶液)。 第三条 排水塑料管材宜采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且应按高度不大于4m设一道伸缩节。排水管道穿越楼板、屋面应做好防水措施,并应设止水环,板底应设置塑料装饰圈。立管支撑间距,管径为50㎜应不大于1.2m,管径大于等于75㎜的不得大于2m;横管按管径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2m。 第四条 管道穿越墙体时,必须设置套管,套管内采用柔性材料填塞,表面应进行封闭处理。 第五条 给水管道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打压试验,试验时须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填写有关试验记录。系统打压前,必须将系统中所有截门打开,不得遗漏,以确保试验准确。 第六条 下列管道及卫生器具须进行试验,并填写相关资料、经甲方或现场监理人员签字认可: 1、±0.000以下埋地管道做灌水试验; 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3、卫生器具须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4、给水系统应打开三分之一的配水点做通水试验; 5、生活给水系统管到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七条 采暖、给水水平管支架应采用∠20×4角钢加设套箍,不得用立管卡具代替。在墙上固定管道支架应灌填M10水泥砂浆、细石砼或预先制作砼预制块固定,不得用木楔、钢钉等固定支架。 第八条 设置管道支架、吊架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砼带、砼预制块或过梁进行固定;在楼板上安装吊架时应穿透楼板。 第九条 采暖管道安装前,应清除腔内留存焊渣,防止堵塞。 第十条 采暖管道主管道中供水管的开口应向下、回水管的开口应向上,管口不得平开。 第十一条 建筑物采暖入口处应设置平衡阀,户内系统设置过滤器。 第十二条 采暖及给水管道井内应设置锁闭阀及卡式水表。 第十三条 采暖管道的弯曲应采取现场煨制的方法,不得使用弯头、三通等构配件。 第十四条 散热器安装距墙面宜为130㎜,固定暖气片的支架应有前后限位措施(可背衬角钢)。 第十五条 散热器水平支管长度大于1500㎜的,应设置水平支架。 第十六条 水暖、卫生器具安装应严格控制标高,严禁出现管道返坡、地漏超高等问题。 第十七条 卫生器具安装时,其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采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橡胶垫片。 第十八条 构造无内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置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第十九条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第二十条 卫生间穿楼板管道套管上口应高于地面50㎜。 第二十一条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情况时,应对管线进行保温、隔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上下水总管道出入口处应进行防水处理。预留洞口管道上部净空应采用矿棉镶填,两侧外抹20㎜水泥砂浆,室外做两道SBS防水层,防水层宽度应比洞口每边大不少于150㎜。防水层施工应在主体施工完成后进行。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第二十三条 室内消防栓的栓口位置应向外。 第十一节 电气工程 第一条 电气工程中所用金属配电箱应与保护接地线连通。其内电气配件安装应排列整齐,入箱的钢管管口宜高出箱内壁3~5㎜,且应高度一致。 第二条 配电箱内压接单股导线的接线头,应一律做成“羊眼圈”,不得直接将电线直线段压接在接线柱上。多股芯线应采用相配套的接线端子连接(铜芯线事先应拧紧涮锡)。同一接线端子上导线接线不得多于两根。 第三条 当配电箱出箱线管管径较大且数量较多时,应先于砌墙时预留竖槽,线管安装完成后,再用不低于C15的细石砼浇灌密实。 第四条 配线钢管螺纹连接或遇分线盒(接线盒)时,连接处的两端应焊接跨接地线。跨接地线应采用不小于Ø6钢筋(或∠20×2扁钢),焊缝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五条 塑料配线管及其配件必须满足阻燃要求,其氧指数不得小于33,塑料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1m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材料用前应经我站检验。 第六条 塑料配线管连接采用插入法,连接处结合面应涂有专用胶合剂,接口应密封;当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应为配线管外径的1.5~3倍,对口不应偏心。 第七条 砖墙上埋设配线盒时,线盒后及周边的空腔应用不低于C10的细石砼灌填密实,不得封堵碎砖,更不得在线盒后留有空腔。 第八条 埋设配线盒时位置要准确,在安装前应按50线、竖向门洞边线、设计标注尺寸线等在埋盒位置弹出“十”字控制线,控制其竖向及平面位置。线盒入墙深浅应由墙面“贴饼”或“冲筋”线控制。 第九条 电气安装施工所采用的接线盒必须为绝缘型材料,安装时在线盒上不得随意开孔或破坏,应使用原盒的预留孔。 第十条 导线应严格按分色配置: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N相为淡蓝色、PE相为黄绿相间双色。 第十一条 接地或接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第十二条 导线在配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接,其导线接头应接在配线盒内。 第十三条 多股铜导线与器具连接时,其线芯应先拧紧涮锡后再与接线端子连接。 第十四条 管内导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配线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十五条 导线穿钢管时,钢管口壁应设置护线套保护导线;在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封闭。 第十六条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第十七条 当灯具重量≥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固定。对大型花灯、吊装固定及悬吊位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预埋吊钩应使用最小不小于Ø6钢筋。 第十八条 户内同规格的插座、开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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