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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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推进外汇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依据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210号)、《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关于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19号)等管理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政策规定有出入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管理规定为准,自动执行最新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分工与职责: (一)国际业务部是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结售汇业务的组织推进、经营分析、优惠审批、业务培训和创新发展;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政策管理、合规性指导说明和业务检查;负责统一拟定并发布全行结售汇牌价;负责集中管理全行结售汇业务敞口,并负责统一对外平盘;负责售付汇业务外汇政策合规性的逐笔审批;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场准入审批;负责结售汇业务的数据统计报送。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结售汇业务协议文本、公告及宣传材料等进行法律审查。 (三)结算运行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账务核算。 (四)计划财务部负责设置、规范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科目。 (五)资金营运部负责依据有关国际业务经营需要筹备人民币资金。 (六)信息科技部负责有关业务系统参数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七)审计稽核部负责结售汇业务的核查和检查。 (八)外汇经办网点,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网点外汇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外汇经办网点结售汇业务须通过经办、复核两级操作,对客户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外管政策的合规性、系统录入的准确性负责,业务办理中如遇异常情形,及时向国际部报告。对于单笔超过50万美元的结售汇业务,须提前通过电话向国际业务部报备。每天下午4:30后不得受理超过10万美元的结售汇业务,特殊情形需征得国际业务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资本项目项下结售汇业务在外汇局批准我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使用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国际业务部、网点外汇业务人员应及时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关于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规定办理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 第二章 对公结汇操作规程 第五条 结汇是指我行按交易日实时汇率买入客户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第六条 结汇业务由外汇业务经办网点直接办理,外汇会计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单据、凭证等资料文件资料后,依据有关当天实时汇率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结汇原则是: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遵循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办理。我行目前暂不办理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结汇业务。 第八条 贸易项下结汇: (一)收汇结汇管理要求 1、依照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2、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首先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确定收汇,无法确定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3、企业一笔收汇现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在审核相应协议、发票后可依据有关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4、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费用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5、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应当依据有关转让信用证有关商定判断费用归属,并依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ﻫ 6、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ﻫ 7、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8、待核查账户的费用直接结汇或划转经常项目结算户,经办人员须审核以开户时客户《授权书》中载明的传递方式提交至我行的《待核查账户出账申请书》(见附件1),首先且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附件,并按外汇管理规定区分A、B、C类企业办理,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该笔收入的一致性负责。 A类企业: 除“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外,可直接办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费用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应要求客户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造成或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造成或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协议。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形无法原路退汇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B类企业: 1).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应当依据B类企业的收汇水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余额。扣减收汇额度后,打印留存作为业务附件。 3).B类企业代理出口收入应当先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经电子数据核查后方可结汇或划出。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先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划转给委托方,相应外汇资金无需进入委托方待核查账户。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关于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出口协议; *以汇款方式(预收货款除外)结算的,审核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出口协议;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出口协议、发票。 *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客户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造成或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造成或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协议。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形无法原路退汇的,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属错汇或无货物退运的,不需电子数据核查。 *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收汇,审核买、卖协议、支出申报凭证及有关货权凭证;同一协议项下,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C类企业: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我行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二)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几点提示 1、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出口单位外汇收入费用,而因出口单位未提供相应凭证,未能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须做挂账处理。 2、依据有关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我行业务人员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3、对于依据有关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办理的业务,我行业务人员须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1个月),按《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形”,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有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形。对于已签注的《登记表》,若签注信息有误,应在《登记表》有效期内在监测系统进行冲正操作。对于信用证项下实际付款,出口贸易融资项下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等需要补签注申报单号的业务,应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补签注操作。 4、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协议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5、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6、要建立回单登记簿,对客户从柜台取走的所有回单做签字登记。 第九条 非贸易项下收汇结汇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协议(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外汇业务经办人员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可依据有关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办理结汇或入账后,须在协议(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 资本项目项下收汇结汇 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业务首先且必须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不同业务类别的有关监控信息表,审核客户可流入金额以及收入、结汇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查询外汇局业务系统中资本金登记信息表中的资本金流入备案记录是否经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结汇应审核资料文件资料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资料文件(包括商业协议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协议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有关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形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材料)。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5)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结汇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可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有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2、3项资料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9)视情形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3、办理原则ﻩ 1)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或未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结汇企业应提交原贷款协议(或委托贷款协议)、与贷款协议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时、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有关协议、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7)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有关费用。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都开立在我行的,须在当天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人民币账户不在我行的,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外汇业务人员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所有材料之间未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有关业务。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同时需再次登陆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操作要求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网上无法核查发票的,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形。 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有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可合理审查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结汇”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以“备用金”用途结汇的金额)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关于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3.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形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撤销”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 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其中第5)项“本次结汇资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为: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履行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境内机构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四)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所需材料的第1)、2)、3)项及开户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支付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结汇 1、审核材料 1)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形表》(验原件后返还。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 3)与结汇资金用途有关的协议、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资料文件。 4)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2、审核原则 1)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 2)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3)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未能用于偿还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4)除备用金等特殊用途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于结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给收款人。 3、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外债用途与非银行债务人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协议商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形表》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有关审核材料备查。 4、注意事项 1)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结汇。 3)应依据有关自身对客户的了解情形、非银行债务人申明的资金用途类型以及结汇金额的大小,合理确定非银行债务人应当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资料文件范围和数量。应对非银行债务人申明的结汇资金用途进行尽职审查,并对非银行债务人进行必要的合规提示。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资料文件事后发现存在明显瑕疵的,我行将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对公售汇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售汇是指我行按交易日实时汇率卖给客户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并收取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 国际业务部负责售付汇业务的审批工作,售付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审、售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等值50万美元以内的售付汇实行初审、复审两级权限管理;等值50万美元以上售付汇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客户办理购付汇时,需逐笔填制《买汇申请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有效的商业单据和批件,如符合售汇规定,由国际业务部出具《售汇通知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外汇经办网点业务人员凭国际业务部出具的《售汇通知书》及客户填写的《买汇申请书》贯彻人民币资金,并依照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审核《买汇申请书》及验印后,依据有关当天实时汇率进行售付汇账务处理。并将相应凭证单据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贸易项下的售汇 (一)国际业务经办人员首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查询企业的名录之状态其分类状态,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依据有关企业名录类别严格审核汇款人提交的各种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等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确保售汇符合外汇管理政策。 A类企业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关于商业单据;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协议或发票;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协议或发票。 *对于贸易收入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致使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致使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协议;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形无法原路退汇的,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B类企业 1)对B类企业,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2)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余额。扣减付汇额度后,打印界面留存作为业务附件。 3)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关于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口协议;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协议;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协议、发票。 *对于贸易收入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致使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致使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协议;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形无法原路退汇的,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转口贸易(先收后支)售付汇,审核买、卖协议、收入申报凭证及有关货权凭证;同一协议项下,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C类企业: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我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可以依据有关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协议变更等原因致使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三)贸易项下售汇业务的提示: 1、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必须是对外签署进口协议(协议)的买方及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若该项售汇为代理进口付汇的,应严格审核付汇单位的代理进口权。凡非外贸公司和未经国家批准的可以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三资企业不得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2、在遇有购付汇各种单据之间不符,为非有效单据,单证不齐全或模糊不清或未经授权的涂改,购付汇金额超过有效凭证金额的,不得办理售付汇。 第十五条 非贸易项下售汇 (一)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关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年第40号)的规定审核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1、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2、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协议(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3、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协议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形、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协议(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5、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外汇局有关系统打印; 6、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7、技术进出口项下:协议(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8、国际赔偿费用下:原始交易协议、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9、具关于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协议、代垫或分摊协议(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0、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依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11、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协议(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有关其它交易单证。 (三)注意事项: 在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5年备查。如在支付佣金时,在正本水单上盖章;无形资产没有所有付汇终止前需在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关于正本资料文件资料上签注。 第十六条 资本项目项下售汇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本付息售付汇业务要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一)审核原则 1、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偿还外债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有关监控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还本金额内,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未能超出尚可还本金额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还款手续。 3、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准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外债业务编号(核准件号优先)。 4、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协议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非银行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非银行债务人提出申请。 5、无合理原因的,还费用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二)审核资料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形表》(原件验后返还)。 3、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档案留存管理 第十七条 外汇经办人员依照外汇管理和本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审核资料文件资料5年备查。 第十八条 出口收结汇资料文件资料由外汇经办网点业务人员订入传票保管,售付汇资料文件资料由国际业务部依照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分类保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依照我行职工或员工管理有关资料文件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授权书及待核查账户出账申请书 2、买汇申请书 3、售汇通知书 附件1 授 权 书 **银行: 兹授权:贵行可凭我单位通过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向贵行提交的《待核查账户出账申请书》来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业务,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 《待核查账户出账申请书》上加盖的印章如下(贵行无需核验此印): 我单位指定传真号码号码为: 指定邮箱为: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贵行收到我单位关于此授权书失效的书面通知为止。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待核查账户出账申请书 **银行: 依据有关外汇局分类,我公司为(A、B、C)类企业,请贵行依照以下说明办理我单位待核查账户(账号) 资金转出手续。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转出资金性质: □一般贸易 □预收货款 □转口贸易 □进口货物退汇 □其他 是否登记类业务 □是 □否 登记类别: 从待核查户结汇或划出金额: 资金转出方式 □ 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号: □ 直接结汇,人民币账号: 本企业申明并承诺: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愿按关于外汇法规接受处罚。 以下请盖全套财务印鉴,或商定用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必填):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为银行填写: 业务编号: 企业名录情形: □在 □不在 企业分类: □A □B □C 审查建议或意见 1、 待核查账户户名与结汇或原币划转收款账户户名一致 □ 2、 B、C企业提交单证符合外汇局要求 □ 3、 已查询并核对《登记表》电子信息,并办理签注 □ 经办: 复核: 附件2 买汇申请书 致:**银行 我公司申请依照你行 年 月 日公布的外汇售出价买汇,并保证提供的买汇凭证是真实有效的。 买汇币种 金 额 汇 率 人民币来源 公司名称 银行参考号 有效凭证 备 注 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开户银行: 人民币帐号: 申请单位人民币账户预留印鉴 注: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售汇范围内,企业单位持有合乎要求的有效凭证,才能办理售汇业务。 年 月 日 附件3 售汇通知书 依照 年 月 日公布的外汇售出价售汇 售汇币种 金额 汇率 人民币来源 公司名称 银行参考号 备注 经办: 复核: 经理:-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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