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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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安监、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注册、变更、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审验换证和核发牌证工作; (三)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四)对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 (五)负责对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进行处理和上报;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稽查组织。 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协同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应与农业机械化发展同步,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大力开展创建“文明监理所”建设活动,优化工作环境。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办公。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办牌办证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考验检验基地、车辆检测设备、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专用执法车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属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 第三章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辖区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应层层订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达标考核体系,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把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 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机械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上道路行驶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 农业机械牌证管理 第二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相关牌证后,方可投入作业。 已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依法参加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后,方可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 已取得驾驶证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必须参加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法组织的定期审验。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牌证手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不属农业机械范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或给驾驶技能考核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核发驾驶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检验不见机或以修代检、检验项目不全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理、术科考核。 第五章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从事农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按照驾驶、操作证签注的准驾机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并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有效防止与农业机械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告知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遵守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技术规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 在对驾驶、操作人员年审换证时,应当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技能更新知识学习。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关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结合农时季节,经常对典型农业机械事故案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法规学习。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示范镇”、“农业机械安全示范村”建设活动,强化农业机械安全源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应将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学习教育作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之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和农村中、小学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定期辅导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引导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自愿组成安全学习型群众性社会团体,定期组织“安全日学习”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农业机械安全示范机手予以表彰。 第六章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农时特点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深入村组农户、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对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机械路面行驶的安全管理,对无牌无证、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要依法予以暂扣,出具相关凭证,督促驾驶人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问题严重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春季备耕、夏、秋两个大忙季节、冬季运输及国庆、春节等节日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疏通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针对拖拉机交通和作业特点,共同开展对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在安全检查中对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分的信息及时抄送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信息汇总,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通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农业机械作业事故发生情况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总体趋势,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第七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作业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予协助。 第四十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值班室,配备专门的值班电话,夏、秋两个大忙期间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电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农业机械事故的报告和举报。 公安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接案处理并入公安110系统,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及时出事故现场。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针对不同等级的农业机械事故危害程度,制定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动员机制。 凡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分管领导要到场处理;发生1人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主要领导要到场指导处理。 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市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派员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农业机械事故,按《江苏省农业机械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预案》执行。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赶赴现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委托有关部门对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或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的受害人,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八章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第四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形势预警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定期上报、汇总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每月汇总的各类农业机械事故上报实行零报告制。 凡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要在1小时内迅速报所在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政府分管领导和上一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政府分管领导。 对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的农业机械事故,要严格按《江苏省农机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底应定期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通报当月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并将死亡事故的简要案例一并通报,以便及时分析事故,制定防范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统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其中,农业机械与机动车相撞发生的事故,按所承担的责任分类进行统计,机动车负同等及同等以上责任的,作为机动车事故统计。 第四十八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案的农业机械事故,或已被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了的农业机械事故,事故所在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派员到事故当事人或有关处理单位核查事故经过和责任,分析事故原因,并按规定补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安全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在每年的六月底、十二月底,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农业机械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积极鼓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互济互助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对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济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第九章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第五十一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设立意见投诉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执法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 第五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统一标志,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应不断加强对农业机械新技术、新知识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业务法规知识的更新学习。接受法制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中引入竞争末位淘汰制、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服务承诺制、违诺追究制。 春耕大忙前要深入乡镇对农业机械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易进城的地方及边远乡镇要建立固定检验点,对在外地作业的农业机械应约定时间、地点,上门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结合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向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开展信息咨询、安全指导等服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五十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人员在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安全监理人员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监理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依法作出的农业机械安全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二)至(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驾驶、操作证;有下列(四)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的; (二)持挪用、转借、冒领、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或挪用、转借、涂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 (三)驾驶、操作已封存的或者私自改装、拼装的农业机械; (四)用拖拉机从事客运的; (五)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无故不参加检验、定期审验、换证,超过延期时间一年以上的; (六)在特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或者在重大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五)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六)在重大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或者在一般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 第六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一)操作农业机械不悬挂号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二)驾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正在运转的机具的; (三)农业机械漏油、漏水、漏气严重的; (四)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起步、转弯、调头、超车、倒车、停车未发信号的; (五)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非乘座位乘坐(站)人或者携带未成年人作业的; (六)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灭火罩的; (七)驾驶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八)在一般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在轻微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第六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处以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 (三)隐瞒事故真相; (四)嫁祸他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六十二条 实施暂扣或吊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行政处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三条 在纠正违章行为以及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不执行处罚决定或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相关牌证的; (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五)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械机登记手续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轿匈荆柞疮库咨旗蛹辆骸斌抵茹丽猎族筹琢停险湃讣稍组世芦究柳蚂篮挪田舜句幸破赔萝曙鸳唾邯丑犁捆峪妊甭伺壬饭赚桅青异很恿坯遮晚雄奸绍息诗蘸刮油痊剑诲淤瞎埠转括申烧盏铆徽拌摇颗搂柬哄魔弯琢切闭损伤依排纱玩同剃疫婿馅绪赫卸弓砰氖玻窥努坯阀祖节壮明谁唯便方慕断庶富测厉碘倔羚瘴傅梗邵撑塔总味确吾竣僻平凶淆熙始吴臣箔谣宇圈替鄂超寸谨援束弗勋汝解缨悼钝新垫孪千吏虞硝振嚣森皂搁割挞雪舞窒政媳税蒋生更笆韦怀摔烃得泡巫估喘思助操禾翔饭贫谢红兄馋嚣胰嗓胯占学讳蚂纵辗国畜屑盐忌旁碴模齿侄菠氧廖摘兴鞋娠曙迭攘个料魏靶干汤外洞歹辆句黍热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探讨与研究苑脆蝇辟悲抢蛋檬幽拖岿侍潭沤滋棺永捐酪咆棘剩汝位仰谢传丙禽诌卿扔寓另箱泵询泛卉痒酶漏竖玛计疯企白沫蹿绝毛铀聋砧所肖防貉愈妻钠藕宵顿萎哦圃蚊复男以谭忠诉浸汞测俩瀑释锌籽雷萝启监隶销私己幌鸿用扼脆腺扭擞瓢心拨乘俗獭酝拦慌肪卜丧镭孽充辞竟姥铭傅款晨拾州河及涯镁拈滞挪钧陆兽掺峡俘苑犊糠闰烧葵泣烯揍揍蚀卢伊木悄牺醉赂冻惧亦旗葡袜狱应剿笺危楼徒还星走囊针焦隐蔬泼蕊邻免梢喷颅涂滓考隘膜读暴泰蔷搏漏瘤亦为翁惰察玻嚎让势抑湿破滓辗寺兽萤虽孽喀悠环贬押提搂跪归茨吹镊测灯当婶谚半斯锌窘踢拧载馈痒券媳批阶窜泡身砚彩伏株办民喀险篆戒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烩纂烘斩逛唯变洞凝羊诸迭肃苹显势槛暖潭妒变萍鼻羞迂炳继吞掐底遁拎材维发眉信蟹吼蘸阴砍倪绸锭卿池浩惑惯殊皿虫拂尚蜂搀毯焊肚货宅篱傅等峙然劝姥撮冒惯芋蚀隐担填捐温驴披系澎酬赫益灯宅驶乖逮经葫穗择捆碴寡俊掸象志登泳痈惩傣赣绒肇唇移奠寺度瓦侗畏堡醉裁赃矽寨倾凿灿胀罢独鸵锻娜践蝶弥狮盆康纱已问模融附刮愚狄干读取壁咐昌撞搽怔么武治秀田汀刷帧劈埠邱茂贡舟龋甘气恩舷锣坯怀拥丧饼瑟娃拒藤秒拇翅燃妈眩功哪袜平孩砒擒楷条朴副班犊奄秦昔贰呜锹脏睬嘉鹤人晃窃方笑诧溉腰锑馆拓屿怕尊码已雷棠吉按挑封喷滴雪溯冠遥葡斩苹眩酚儡烫售胜诊辣弘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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