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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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加强考勤管理,公司统一使用的是网络指纹考勤设备。所有指纹考勤机均已录入全体员工的指纹,不论员工岗位调动或临时到其它部门办事均可实现指纹考勤。现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制度上进行适当修改与调整,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沂分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章 考勤原则及形式 第三条 按人员工作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全日工作制、弹性工作制两类,具体如下: (一)全日工作制 因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即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含吃饭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含吃饭时间)的工时制度,即一周五天制如公司领导层、综合管理部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外联部、工程部等人员。 全日制员工,在工作时间一律需打卡考勤,如果到公司总部或者外出办其他事宜,须与部门领导提前请示,领导同意后要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否则视为旷工; (二)弹性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特殊,不便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固定作息时间上下班,而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灵活安排作息时间,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如下: 1、上述全日工作制人员中,因工作需要或岗位变动时实行弹性工作制的; 2、前线员工每月调休4天,即一周六天制,休息日按各部门排班表执行。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上下班采取指纹考勤的方式进行考勤,若考勤 机因特殊原因或故障不能工作时,应及时通知到综合管理部并由人事文员做好临时的考勤记录。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自己的直接下属负有考勤监督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的出勤管理应严格监督和把关,请假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审批,若发现包庇行为,将给予旷工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出勤工作时间为早8:30至晚17:30;午休时间(中午11:30--13:30)网络前线人员(需按排班表倒班) 具体细则如下: (一)公司工作作息时间将根据季节变化作相应调整,以公司通知为准,遇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可适当调整。 (二)因工作需要,需在星期六、星期天或国家法定假日正常上班时,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时间,以公司发文为准,之后将会给予加班补偿或是补休,补休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安排,并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 (三)工作时间因外出办事、出差而不能正常考勤的须向直接上级(其不在时,需电话申请)说明,并且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填写《外出登记表》,直属上级领导须在《外出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统一于次月3日之前将表格送至综合管理部备查,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若上班时不进入公司而直接外出办事的,应于上班前15分钟以电话告知,事后需补充填写《外出登记表》否则一律以迟到论处。 (四)员工应严格按以上作息时间准点上下班并指纹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以考勤机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即:考勤系统中每天必须有其两次记录,分别为上班(或到达公司)时间和下班(或离开公司)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返回公司考勤下班的必须向直接上级汇报,且次日应在《外出登记表》上补签字,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迟到、早退、旷工规定 (一)迟到: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上班的,视为迟到。 (二)早退:员工未到下班时间下班,中午未到就餐时间即就餐或离开公司的,视为早退。 (三)擅离职守:未经允许,在上班期间私自外出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视为擅离职守。 (四)旷工: 1、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的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的均按自动离职论处; 2、当日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的,以旷工半天论处;当日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含2小时)的,以旷工一天论处。 3、员工上班或下班无指纹考勤记录,且无任何请假单或相关记录的,均按旷工处理:当天只有一次指纹记录者,以旷工半天论处;当天无一次指纹记录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4、假期已满未销假(即向部门经理和综合管理部告知并打卡出勤)又未续假者,均一律以旷工论处。 5、出差时无视公司要求而擅自滞留在外的。 第八条 加班规定 (一)所有加班行为应事先申请,即填写《加班申请单》,如为合理性加班,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签字,并报人事体系批准后方能确认为加班。紧急加班情况,应于加班后两日内补办加班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确认为加班。 (二)公司或部门组织的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各类培训、会议等不视为加班。 (三)出差在外的人员逢节假日不视为加班。 (四)公休日、日常加班一般给予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律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300%计发。 (五)加班人员均须按其所在部门进行指纹考勤,户外工作情况下不能履行时,由部门经理在加班申请上加以说明。 第三章 请假与休假 第九条 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探亲假、公假、补休、年休假(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而定)。除规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能在正常工作日上班的员工均需按规定请假。 第十条 假期标准 (一)事假 1、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但月累计不得超过5天事假,年累计不超过20天,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2、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请假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且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 (二)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诊治,需停工休息的,持病历卡和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可请病假。 2、员工患急病,居住地离公司较远,本人不能直接来请假时,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并于返回工作岗位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3、上班时间内,如遇急症,可给予3小时的就诊时间,按公出办理外出手续,前往医院就诊。 4、外地员工在探亲期间临时发生急病,且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公司,须就地医疗的,必须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事后须持乡镇级以上医疗单位的急诊病情证明补办请假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住院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5、员工请事假或其他假回家乡,在此期间发生急病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6、普通病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逾期以事假论处。 7、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临沂市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医疗期后因员工自身原因不能回公司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婚假 1、员工自加入公司之后登记结婚者方可享受婚假,应提前两周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员工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包括再婚)的,可请婚假3天,须递交书面申请附结婚证书复印件;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增加婚假7天,一方达到年龄,一方享受。假日须连续,不可中途分开(不含公休日)。 3、婚假自登记结婚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最多可分两次使用。 (四)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8天。 2、员工的祖父母、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可照顾请丧假3天。 3、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4、丧假期满,确需续假的,经批准,逾期可申请以事假等充抵。 (五)产假、计划生育、哺乳假 1、女员工怀孕3个月后的产前定期检查按公假半天处理,如孕期出现其他病症需检查,则按病假处理。 2、在公司规定的休假时间内休产假的,遇双休日连续计算。 3、女员工23周岁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及公休日),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24周岁以上的初产妇,可增加产假60天;难产或多胎及剖腹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4、女员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3—7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须出具医务部门的相关证明。 5、男性员工在孩子出生当日起可享受陪产假3天。 6、产后实行节育手术的,按《临沂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办理。 7、女员工产假期满后,确有因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8、婴儿在一周岁内的,母亲可以享受哺乳假,一般每天两次,上午、下午各半小时。可视情况每天两次合并使用一天1小时,或在产后至上班前,一次性集中使用15天(视延续产假处理)。 9、员工必须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的前提下,方能享受以上各类假期。 (六)工伤假 按国家、临沂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假 1、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法定节假日共11天:元旦1天,春节3天(从除夕日开始计假),“五一”劳动节1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胜利日各1天,国庆节3天;国家规定的社会公休日(含员工倒休日);每年“三八”妇女节公司女员工享受半天假期。 2、公派参加国内外短期脱产培训、开会、考察学习的均视为公假。 3、凭通知参加家长会的,可享受半天公假。 4、属计划生育内怀孕的女员工,正常孕期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公假。晚婚的员工进行婚前检查,凭有关证明可享受公假1天。 (八)年休假/探亲假 1、休假条件: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确保公司盈利的条件下),正式员工合同期限满一年以后有权利享受年假/探亲假。 2、休假期限:合同期满1-3年(含3年)的带薪休假5天;合同期满4-6年(含6年)的带薪休假10天;合同期满六年以上的带薪休假15天。前述假期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以上年假均提前申请,部门经理、总经理系统批示完毕后方可休假)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可休而未休的年休假/探亲假: (1)当年累计病假、事假逾24天者; (2)旷工一天及以上者; (3)产假、流产假累计超过15天及以上者; (4)享受年假的员工不再享有探亲假,反之相同; (5)受过公司行政警告处分者; (6)年假/探亲假原则上不能跨合同年度使用,过期未休则取消假期,确因工作需要合同年度内不能休假的,经员工申请可延至合同次年度第一季度末。 4、请年假/探亲假应提前一周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每年可报销一次单程硬卧火车票:夫妻两地分居或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均可享受探亲假。 (九)补休 经公司批准同意的非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可凭加班证明日后予以补休。员工请其它假时间不够时,可以用补休充抵。补休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请假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一律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请假核批标准 (一)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3天以上,需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时,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报批准人同意后,交公司人事备案。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呈核时,应于上班前15分钟内电话请假且员工上班后必须办理补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也应按以上规定办理,续假一次最多不得超过3天,且每次请假只能续假一次。 第十五条 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私自休假者,或因紧急特殊事宜未及时电话请假,以及休假愈期不归、又无续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旷工次数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7天,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待遇 员工请事假,假期无工资(月以实际工作日天数计、天以8小时计,下同)。 第十七条 病假待遇 (一)请假时间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支付假期工资,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 (二)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按如下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连续司龄不满1年者,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40%计发; 2、连续司龄满1年不满3年者,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50%计发; 3、连续司龄满3年以上者,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60%计发。 (三)以上各条款计算出的病假工资,若低于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计发。 第十八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待遇 凡经批准的婚假、丧假、探亲假的假期工资全额计发。探亲假路费报销按国家、临沂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 (一)符合计生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临沂市有关规定计发假期工资。 (二)凡违反计生规定的计划外、非婚生育或流产等休假,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条 工伤假待遇 按国家、临沂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假、年休假、补休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公假、年休假、补休,假期工资全额计发。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有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均予以相应处罚: (一)考勤作弊弄虚作假者 所有员工应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凡考勤虚假者,除按旷工处理外,予以通报批评。 (二)全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不得超过3次以上,否则属轻度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三)离岗、串岗、溜岗 上班期间,严禁擅自离岗、串岗、溜岗。非因工作需要,随意离开本职岗位15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1小时及以上的,以旷工论处。 (四)编造虚假理由 编造虚假理由、开具虚假证明请假或为其迟到、早退、离岗、串岗、溜岗等情形开脱的,以旷工论处。 (五)旷工(包括本制度所列各种情形) 1、如有考勤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一定处罚,如:扣发基本工资或自动离职处理。如忘记考勤须由部门经理确认该员工出勤情况,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款50元,三次以上则按照严重违纪处理,否则视同迟到或早退。 2、旷工一天以内(含一天)按当天工资的两倍进行处罚;旷工2天按严重违纪处理;连续或一月内累计旷工三天者均按自动离职论处,并按重大违纪给予处罚。 (六)虚报加班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虚报加班人员、人次和时间,否则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以上处罚均由公司人事填写违纪通知单,下达给受罚者,罚款从受罚人下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临沂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以国家、临沂市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临时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综合管理部。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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