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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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签订日期: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园林给排水、电气及场内土方平整、堆坡造型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以发包方最终确定的保利时代二区园林景观与生态建设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土方工程等内容为准。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图纸中的以下内容: 1)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构筑物、铺装面、假山、水池、游泳池、种植池、小品、景墙、座椅、园路、桥等。2)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所需的整地、换土、种植土,种植(包括移植)树木、花卉、草坪及提供水、肥料、表土农药、养护和管理等。 3)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庭院灯、景观照明灯具、水景电气设备及相应管线、给排水及相应管道、管井、补水栓、冲洗池等。 4)土方工程:园林原始地形标高至完成面标高范围内种植土堆、填和运输;场内土方运距1KM以内的挖、填、堆、营造地形和运输。发包方移交场地的标高为相对园林完成面标高-0.300m,架空层场地移交为楼面标高。 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效果、包安全文明施工。 二、 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 第四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植物养护管理标准》(附件)、《草坪养护管理规定》(附件)。 4.3 其他要求:请详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图纸 5.1 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2014年10月,共3套 5.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交给第三人。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的质量进行检验。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向发包方提出优化设计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按保质量、保工期、降成本的原则提出建议;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对工程变更及签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款和结算的支出提出建议等。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发包方的一般指令(不涉及造价变化)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经监理工程师传递给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7.2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1) 项目负责人是承包方在工地履行合同的专职代表,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 (2)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有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 (3) 项目负责人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如发包方代表发现项目负责人未达到此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方应支付 元的违约金。 (4)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承包方应支付每人次 元的违约金。 (5) 发包方如有充分的事实表明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无法代表承包方在现场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方应在3天内完成更换,并应为此向发包方支付每人次 元的违约金。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八条 发包方工作 8.1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在开工日期前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并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管网线路至红线处,提供至工地的施工道路。 (2) 在不影响承包方施工进度的时间内,为承包方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其它资料,以及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文件。 (3) 及时为承包方提供可用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4) 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在开工后及时将图纸变更通知承包方。 (5) 委托监理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检查监督;负责隐蔽工程、变更的签认,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 (6) 批准工程施工进度。 (7)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8) 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按发包方现场具体要求完成。 第九条 承包方工作 9.1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负责本工程的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保管、安装、检验检测、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对所有环节的质量问题负全面责任。 (2) 负责本工程的相关资料报验工作,负责办理分项工程验收。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资料的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加以整改,如经监理要求未及时完全整改,每发现一次发包方可向承包方收取违约金 元。 (3) 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的工艺评定、检验工作,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 (4) 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确认后实施。并应于每月 日前提交本月工程进展报告和下月进度计划。 (5) 接受发包方、监理随时对承包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控制,当承包方履约不力时发包方可另行发包该工程或由指定分包完成,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的费用由发包方确定,无须征求承包方意见,相关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并追加索赔。 (6) 负责自身人员的人身保险、材料保险、自身设备保险。 (7) 制作提供满足要求的 套竣工资料与竣工图(必须含一套原件)及 套电子版(所用软件应满足甲方的版本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发包方和监理要求填报所有发包方要求及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及商务资料。 (8) 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承包方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报发包方核定后执行,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内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并及时报告发包方及有关部门。 (9) 按时参加发包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兄弟单位配合。 (10) 按时完成本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的场地清理,本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在 天内撤离施工现场,除非发包方允许。竣工验收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如因成品保护不善,导致成品损坏、品质下降,承包方需无偿对成品进行原样修复。 (11) 承包方应严格服从发包方各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管理上不利后果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14)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5) 保证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及施工区域附近建(构)筑物、原有管线的安全。承包方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其施工现场内的人员、设备和工程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遭受损害和人员伤亡,否则由承包方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6) 工程移交前,承包方应负责维护,保护期内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经发包方同意的部分甩项工程在其移交前,则承包方仍应负责其维护工作及竣工后的保修工作。 (17)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临时设施和剩余材料。借用场地按要求负责恢复原貌。 (18)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按发包方现场具体要求完成 9.2 承包方应成立现场项目部,项目部人员名单报送发包方、监理。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有协调设计、采购、加工及现场安装的能力;项目部应对设计、采购、加工及现场安装全过程全面协调,应制定符合项目总体计划的各工序计划。项目部应含有专门的技术小组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技术小组的工程师应有类似工程实际经验的独立协调处理问题能力。 (1) 承包方授权项目负责人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发包方。 (2) 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不适合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此项工作须在3日内完成)。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任何职务,并要求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常驻本项目工地,如发包方或监理公司发现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每次罚款1000元,连续三次不在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更换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退场,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由承包方赔偿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3) 承包方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本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任何职务,如人员安排需要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 (4) 承包方以下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天每人次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承包方应尽快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调离的人员。 1) 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对本专业工作不熟练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 违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承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四、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工期 10.1 在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方发出可开工部分工程的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进场施工。工程的开工日期(暂定): ,竣工日期: 。 10.2 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发包方项目开发销售的需要,协商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各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该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工期按时竣工。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排和材料计划表给发包方。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考虑现场工程进展情况及发包方、监理、土建总包单位对工程进度的要求。发包方在 小时内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2 承包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方应采取改进措施并经发包方确认。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2.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现场无法提供承包方可操作的施工工作面;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无。 12.2 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监理提出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3 承包方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或已经确定的节点工期逾期完成,每延误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从逾期第 天起,每逾期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延误超过 天,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退场,并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2.4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承包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方应尽量进行弥补,无法弥补的,及时与发包方协商调整。 五、 工程质量与检验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标准:优良。此外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保证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3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以优良标准贯彻每一工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和发包方的监督,发包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 天时,或在主要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应以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 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否则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13.4 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后的景观效果如与发包方或设计方要求的景观效果不一致时,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进行修改。 13.5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实际不符、对设计有更优化的意见及建议、设计图纸违反规范或存在缺陷,,须调整设计或施工时,必须即时口头通知发包方并书面报请发包方,经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下步施工;并按实际内容做好记录,绘制好竣工图,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确认。 13.6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需经发包方核准,材料、设备的质量等由承包方负责。材料、设备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等,并达到相应标准规范优良等级。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已进场的材料、设备、物资等,若发现有不合格者或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承包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并对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发生费用负责。如发包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可责成承包方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合格,费用发包方负责。非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不属于承包方责任,但承包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 13.7 工程中,除满足相关园林施工规范要求外,双方约定,承包方还应满足发包方的以下要求: (1)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及苗木的,需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及苗木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承包方负责采购的苗木必须在种植前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检验同意、达到图纸要求才能种植。 (2)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和发包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价款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减少的价款双方议定分享。 (3) 由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在发包方下发的选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应按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 (4) 承包方未按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发包方直接代承包方向供应方支付相应款项并在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或者其它款项中全额扣回。 (5) 发包方认质认价通知下发承包方后,承包方向供货商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税金等以致拖延订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而增加费用,发包方不予承担;发包方一经查实承包方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违规行为,发包方将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每次 元的违约金,并按市场价格与供货方签约组织供货,差价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6) 承包方应严格按投标时确定的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如发现承包方未按投标时确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发包方掌握的材料设备价款进入结算外,并由承包方按材料设备价款的 %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承包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 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收取采购保管费的约定:若发包方核定为结算价的,承包方不再收取采购保管费;发包方明确以综合单价计价的分项工程,承包方也不得收取采购保管费。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4.1 如工程有需要覆盖或掩盖的隐蔽部位,在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后,承包方应自检,并于 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14.2 若在 小时内发包方、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若事后发包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承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负责无偿返修,工期不顺延。若承包方未通知发包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发包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六、 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 15.1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5.2 承包方在施工中,应配合总包单位对工地的安全、消防、环保、文明施工总的协调管理。对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卫生负责;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建筑垃圾和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出现场,保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现场排污、排水承包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做沉淀池或化粪池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 15.3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消防、施工噪声、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办理所需手续和缴纳相应费用。承包方未遵守本款规定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七、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 16.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均为人民币。合同总价: 元(大写: 元整)。此总价已包含:园建工程、绿化工程、园林水电工程、土方堆坡造型工程等费用。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蓝图和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包干。 16.2本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是承包方为完成本园林工程所有工作直至通过最后验收及质保期期间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水电费、装卸、储运、包装、养护、各类措施费、文明施工、利润、税金等的所有费用及所有风险,未列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分摊至以上费用及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细目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材料货价,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全部制作、安装、运输费用,养护期内的养护费用,技术资料费用,临时设施费用,施工期内材料和人身保险费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验收前的全面清洁等费用,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措施费及其它费用、税金。 第十七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17.1 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在施工中如出现合同内工程清单项目增减、工程量变化、材料规格设计变更等情况,总价做相应调整,且合同内变更部分必须以设计变更(需配套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方式报甲方审核确定变更价款。 17.2 在总价包干的范围内,合同外工程量增减在 双方协商范围内的,不予调整总价。如出现合同内工程清单项目增减、工程量变化、材料规格设计变更等情况,总价做相应调整,且合同内变更部分必须以设计变更(需配套现场签证)、现场签证方式报甲方审核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计价方式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17.3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其它调整因素与调整方法:增加工程项目造价超过合同价款的 %时,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工程量计量 18.1 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量计算原则。 18.2 工程量的确认原则:符合有关规定的竣工图、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 19.1 发包方将工程价款划(汇)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开户银行;承包方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或挪作他用。 19.2 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 (1)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分区域)完成 %,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的 %。 (2)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分区域)完成 %,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的 %。 (3)本合同项下工程(可分区域)完工,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的 %。 19.3 支付工程款,承包方需提供请款报告、监理公司签署的完工证明及发包方要求的其它资料,遵从发包方的有关规定。 19.4 进度款与分项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时应附《分项工程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或双方所签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9.5 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支付的本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如发现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行为,发包方有权扣除当期进度款的 %,直至承包方改正为止。 19.6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 天内,发包方支付到已完成工作量的 % ,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方累计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质保金。 19.7 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方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方扣除已支付的保修费用后,一次性向承包方无息支付剩余工程质保金。 八、 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 20.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口头变更通知发出后 小时应做书面确认),承包方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方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方、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其他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确定变更价款 22.1 对于合同外工程变更,承包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 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签证申请。签证申请逾期不得补办。 22.2 发包方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 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22.3变更工程引起造价变化在合同总价 %及以内的,竣工结算完成前不调整已签订合同的总价,在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 22.4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积极完成发包方指定的变更工程(含设计变更、工程范围变更)。若承包方未能在发包方给予的工期内完成该变更工程,发包方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变更工程,且有权向承包方收取该变更工程造价的 %的违约金。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23.1工程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3.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在收到以上文件后 日内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承包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发包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承包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验收整改超过2次仍不合格,发包方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整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承包方按所发生费用的一倍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本条情况发生时,另行委托发生的整改费用及违约金在工程款支付金额中扣除。 23.3 发包方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3.4 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承包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说明,提交发包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承包方另外绘制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肆份提交发包方。竣工图必须是蓝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竣工图上无反映的,不结算;竣工图上反映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方需严格审查确认无错误、无遗漏后方可向发包方一次性递交作为结算资料,结算资料递交后不能另补;竣工图严重不准确的,由承包方重做,并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 23.5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23.6 因发包方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局部工程未能完成的,可作单项工程处理,发包方应按已完成工程分段予以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 24.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进行工程结算。承包方在竣工验收 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如承包方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资料,发包方可根据自身工作安排调整承包方结算时间及付款时间。 24.2 发包方自签收完整的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 日内予以签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逾期未能签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方的结算资料已被确认。 24.3 双方对竣工结算资料确认后 日内,发包方扣留第19条约定的质保金及其他应扣留金额后同承包方进行退补结算,支付结算价款。 24.4 承包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承包方应认可发包方出具的结算书,并且承担全部责任。 24.5 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承包方有义务配合发包方的审查工作,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发包方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承包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4.6签证工程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工程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确认手续,不允许补签。 24.7 属于工程变更的签证工程必须有发包方盖章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签证单(有需要还必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证明)。如资料不齐全,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承包方放弃此权利。 24.8承包方应如实编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如果经发包方(含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其报审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 %,则以超出审定价 %以外的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十、 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修 25.1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5.2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合同范围内。 25.3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园建工程: 年 (2) 绿化种植工程: 年 (3) 喷泉、喷灌工程: 年 (4) 其他附属工程: 年 25.4园林建筑工程、园林水电安装工程、喷泉及喷灌工程、园林防水工程、其他附属工程(注: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公司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保修责任 26.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日内派人保修。 26.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6.3园林建筑工程和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为 年(光源不在保修范围内);绿化保养活养成活期为贰年,并确保各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及各种树木的成活率达到100%(达到一级养护标准)。 26.4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 级养护标准。 26.5绿化保养期内承包方负责绿化的日常养护(水电费由承包方承担),包括淋水、施肥、除虫、修剪等。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 日内将死亡植物运离项目并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26.6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6.7 承包方保证按照发包方招标文件中质量要求执行,及时更换草花保证一年效果。 26.8 保修、养护期内承包方受发包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并在养护期满顺利移交物业公司后,发包方履行质保金的支付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质保金的约定 本合同项目工程的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 天内一次性无息结算,如有下列情况,发包方可扣除应向承包方支付的质保金。 27.1 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反映后不予维修的,或以种种理由推脱维修责任的,发包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予以维修,维修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方可以从质保金中双倍扣回。 27.2 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反映后不按合同约定及时维修的,每延误24小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 元违约金;处理不及时,造成业主向发包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 元违约金/次。 27.3 为保证承包方的维修质量,减少返修率,在质保期内承包方维修完毕后如再次发生此类问题,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 元违约金/次。 27.4 因承包方工程质量问题或维修不及时或不彻底,导致业主投诉至媒体曝光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 元违约金/次。 27.5 承包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相互推卸责任的,发包方有权裁判是何方责任,承包方无条件认可。 27.6 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做好保修义务,如果承包方出现多次维修不及时或维修不彻底等问题,情况严重的,发包方有权顺延退还质保金的时间。 十一、 违约与争议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2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8.2 因承包方原因延期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28.3 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发包方赔偿经济损失。发包方还可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向承包方收取最高 万元的违约金。 28.4 本工程验收工作如因承包方资质、工程质量等原因无法完成验收工作的,则上述验收后应付的 %工程款不予支付,由此引起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28.5 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管理人员、制作安装设备、运输等不力,造成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要求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制作安装力量,承包方必须接受,如调整措施不力,作违约处理,发包方可自行与承包方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8.6 严禁将本工程转包或再次分包,发现私自转包(分包)或挂靠经营现象,作违约处理,发包方可自行与承包方终止合同,并且承包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8.7 其他:无。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29.1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无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其他 第三十条 销售配合 30.1 因销售需要,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发包方通知的配合销售的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发包方提前 天通知)。 30.2 合同规定有承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方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如属合同总价内的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发包方可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30.3 发包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30.4 承包方不能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承包方拒绝施工,则发包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收取 发生费用的2倍 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31.5 为配合销售而需要增加施工的项目,经发包方签证认可后按实结算。 第三十一条 不可抗力 3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五十年一遇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1.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分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0.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解除 32.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2.4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2.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33.1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33.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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