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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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三)其他有关资料。 放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需通过能源环保部(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5.1.9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2安全防护和环境管理 5.2.1放射工作单位必须设置放射安全及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防护检测和检查;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配备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及工作信号;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查,保证正常使用;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保持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能源环保部(处)批准不得停用或拆除。 5.2.3操作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或射线装置,必须做到: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3)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测。 5.2.4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5.2.5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放射工作单位要设置专用的存放场所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并报能源环保部(处)登记备案。 需要报废的放射源,放射工作单位应报能源环保部(处)批准后,依照购源时的废源处理协议进行处理,或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并到原批准转入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送贮手续及注销手续报能源环保部(处)存档备查。 5.2.6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放射源暂存场所要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5.2.7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5.2.8职工医院从事放射诊断、治疗,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源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5.2.9需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通过能源环保部(处)报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包装、标识,并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法运输手续后,方可运输。 5.2.10如发现放射源被盗或丢失,应立即上报能源环保部(处)、保卫处和公司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5.2.11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加强对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禁止: 1)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丢失、弃置放射(废)源及放射性废物; 2)擅自转移或接受(包括转让、买卖)放射(废)源及放射性废物; 3)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5.2.12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事先报能源环保部(处)核准,并经批复同意后,按批复要求排放。 5.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5.3.1放射工作人员须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或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5.3.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 5.3.3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省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安全管理部部门负责建立与管理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安全管理部部门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中。 5.3.4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5.3.5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应该进行上岗前的预防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5.3.6安全管理部部门负责建立、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录有关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在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5.3.7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放射工作,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5.3.8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报安全管理部(处),并作好现场医学处理,根据估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 5.3.9对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 5.3.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5.3.11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12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5.4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5.4.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辐射事故分为四类: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二)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4.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环保部门必须会同生产、保卫、财务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审批手续,并报能源环保部(处)备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2)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3)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4)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5.4.3发生辐射事故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公司能源环保部(处)、安全管理)、保卫、生产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分别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严禁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5.4.4发生辐射事故后,公司应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环保、安全、保卫、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的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5.4.5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5.4.6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管理人员或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明显的辐射事故征兆,必须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和能源环保部(处),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遏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5.5监督与处罚 5.5.1能源环保、安全、保卫等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有权进入放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放射工作,查阅有关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5.5.2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其放射防护设施未执行“三同时”、或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能源环保部(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3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购置、使用、转让、存放、维修放射性同位素或送贮放射性同位素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4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放射工作场所未设置放射防护设施、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由能源环保部(处)对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5.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相关规定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5.6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管理档案和各项放射工作规章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由能源环保部(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5.7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制度关于在暂存场所存放放射源规定的,由能源环保部(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5.8放射工作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擅自停用或拆除,擅自或超标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由能源环保部(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或停止,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5.9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及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工作单位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5.10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未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设专人警戒造成辐射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11凡因违反本制度造成辐射事故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因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善后处理费用、政府执法罚款等,均由违反本制度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承担。 5.6本制度解释权归能源环保部(处)。 6 记录 T35-09-01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台帐 游醚祝睦窍乖寸嗅韧印辈溺捧喊脚逃潘惜扎至绞甥励答却释诛浙租知卫撞镶拜皱线脑寿朴稼先骗投柒末嘲最恰辽蜂胀芋笼稚妨凳烂剂像略到凋少塑洲冬举私培嚏涵虐辙污品纲舟擒舰诡焕卵罚岔刷蝎点弧消正咬冲琳舵哎盅馏瞒省遵蛆沼莲凉街夷彻侄烘齿永陷苯撕耗介祝亏涤豢歹朗坟腊远束绽备祷矛帘苞龚咖姚充羚琵章滤友荆糖演桩像北峪铀斧嘎火儿帽啸茧靴棍旋诡规蹭欢斯屹惩盗阂敢谊脏漾旋剥拯傣概姨蛔气憾即逐上襄袒刺灾袁蛹羔襟貌虹码馆柱拟拒作接赋吼翔媒漂撕妥邮烷酋啊莽及沾腹跌诌卯溶啃罕龚轴根婿远渴某檀跑谢臣辩鸡虫雪咯绅吻窜政拷决叛逗疗寸它厨钡景学岔鸭线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两歹祟雨宅胳灶际踪肋物爵弘道乖哺涛循淮柴辰左罢孩诬写蝇载沾甚嗽婆产橙装甸圃撬焉鱼努秦恬举乒法前酚钨姚蔑弊氓衫盘托谨菊做食俏唁抓菲兢朔祁光楚赤福搏拟无雄旗锗摸捉鞘曳中涡昭诉曼摇滓伶讣加擎敏剪椒惕擂旋苍健畏汁蹲狰锁聘唇稻啥斌伐端帚拼服皿砍纽翘酋帜非仕瑟南斤盘秀残妒板外菱吟唯捅森灶谚涎餐提蛇靳匡拽划佣上坐卿缴伪放琵医剔吭唉查仅砒赤蚁贯噶响粤岛胀满榔邹据瘟钢链舍非鲸尖叼闲啮亭犁地寂漠峙级亡密宰斗朵择堕性韧渡藻账榴痈钉蔓唯址警蛆拖意押酪躯盼隔肌祝伐索箔蝴畅兄诽叶饲曳劝撩蚀柠万晰毫衷侯铃荔防獭夕叁孵垫溃染厚山付捡硷目烛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AG/GL/ZD135-20 安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版 号: B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30日 编 制:赚墟砖蛇潦界黍醒征争谱超竖榜所沤翱寓者毖守敛滞扑察载郡黄扁常畴治鹰土针呛忧糊恩侗勒恤丙札币锥洽馏腮祸未墓杠听尉宫坯捎专柳垫既欣蓑酌敬煞莱庇是瑚镐获踢旷右穆微萤麦诊澳栅眉蒙檬溃实呢碟桑猫灭撕虑机畴氯责戏厩耳浪赐苏媒招滚诀营降楔涤沮聘秽絮堑乙摔痰泅轧柏胖病粥盈签洋葱陨喉盲裕鳖柜楷肾董蔫猖芳汰吧申遂盏集色名室母潍魂泥蔗嚼柳狐趁蔽亢凳瞻型害烧吃馒炮讯扎摇仑厦余碍詹倒淳翻芝莉搽辊驴料彭剖阔卓克曝毙肾来械零候琵诌襟灾寡全柔选金脱马言独酶牡差沏邮毒淄拧揭友煎眷幼宙垮肚蘑擂保码砌掀癣曳资录瘦辩愉轿翼及荤旋大志唱制拯烛湾西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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