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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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编号:RL--41 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目 的 1.1.1 为保障和提高公司本部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建立公司本部企业年金。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司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1.2 依 据 1.2.1 公司本部企业年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并结合公司本部的实际情况而设立。 1.3 原 则 1.3.1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促进发展原则:旨在提高公司本部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增加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 员工激励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并与员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3) 民主协商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公司本部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 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经济效益及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司本部年金实施细则。 2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2.1 实施范围 2.1.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公司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全部义务的在职员工。 2.2 参加条件 2.2.1 试用期满且为公司服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2.2.2 经公司研究同意引进的急需人才; 2.2.3 经审核符合参加条件的员工自动加入企业年金计划。选择不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由本人提交不参加年金计划的申请表,经公司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视为自愿放弃参加本计划。 2.3.1 有权选择不参加或退出年金计划; 2.3.2 有权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 2.3.3 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有权申请领取、转移个人账户金额。 2.3.4 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4.1 如实提供建立企业年金所需的信息资料; 2.4.2 授权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2.4.3 如发生与本细则有关的信息变更,及时通知公司; 2.4.4 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3 企业年金的构成及管理 2.3 参加人权利 2.4 参加人义务 3.1 企业年金的构成 3.1.1 企业年金由公司缴费、个人缴费和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公司缴费按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由公司和所在部门各承担一半,职能部门员工公司缴费由公司承担;个人缴费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由公司代为缴纳。 3.2 企业年金缴费额 3. 2.1员工个人当年企业年金月缴费基数取值原则如下: 职级 职级系数 取值 备注 公司正职 1 ≤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小于M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M 的,按M取值。 公司副职 0.8 ≤0.8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小于0.8M 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 0.8M的,按0.8M取值。 公司助理 0.75 ≤0.75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 均实际收入小于0.75M 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 0.75M的,按0.75M取值。 中层正职 0.7 ≤0.7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小于0.7M 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 0.7M的,按0.7M取值。 中层副职 0.65 ≤ 0.65 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 均实际收入小于0.65M 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 0.65M的,按0.65M取值。 0.6 ≤0.6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小于0.6M 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 0.6M的,按0.6M取值。 协议上岗骨干人员 0.55 ≤0.55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 均实际收入小于0.55M 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 0.55M的,按0.55M取值。 一般员工 0.5 ≤0.5M 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小于0.5M 的,当年度年金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取值;大于 0.5M的,按0.5M取值。 M的取值根据公司的整体效益情况和国机集团、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每年确定一次 3.2.2 企业年金公司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比例为1%。今后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的承受能力确定和变更缴费水平。 3.3 公司缴费的分配 3.3.1 公司缴费按照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员工个人帐户,依本实施细则的权益归属规则归属员工个人,适用于参加计划的所有员工。 3.4 缴费方式和时间 3.4.1 采取月缴方式,将应缴的公司和员工缴费款项直接汇至在托管银行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4 账户管理 4.1 账户建立 4.1.1 公司年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公司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公司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公司为员工缴费部分计入公司缴费子账户;员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 4.2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4.2.1 公司委托受托人负责督促和检查账户管理人对公司和个人缴费以及新增缴费及时划入个人账户。由受托人负责督促和检查账户管理人对每年的新加入人员与变动人员进行个人账户的定期变更、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与核对,并且依法定期向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公司年金监督管理委员负责把公司员工的变动和缴费等的变化及时通知受托人。 4.2.2 在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4.3 权益归属 4.3.1 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属于员工本人,公司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1) 法定退休、身故时归属权益为100%; 2) 离职或退出计划时的权益归属按下表确定: 参加计划年限 N 1 ≤ N < 5 5 ≤ N < 8 8 ≤ N < 1 0 N ≥ 1 0 归属个人比例 0 % 50 75 % 100 % 3) 未归属于员工本人的权益转入公司公共账户。 4.4 公共账户的处理 4.4.1 对于未归属个人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用于奖励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好绩效的员工,奖励金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公司缴费子账户。 4.4.2 公司公共账户的重新分配方案由公司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4.5 个人账户的转移及变更 4.5.1 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公司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公司缴费归属部分可以随同转移; 4.5.2 员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员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其它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帐户的,员工个人帐户转为保留帐户,由本计划的帐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帐户管理费由员工个人承担,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 4.5.3 员工因违法、违纪被公司除名、辞退、开除的,在此之前的公司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年金公共账户; 4.5.4 因员工个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赔偿而其他途径不能弥补部分,先扣减个人年金账户中公司缴费部分和相关收益。 4.6 个人账户的注销 4.6.1 参加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 1) 参加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金额后; 2) 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公司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金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5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5.1 年金待遇计发条件 5.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人,可以计发年金待遇: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 退休前身故; 3) 出境定居(出境定居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需提交移民签证等出境定居证明材料)。 5.2 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5.2.1 员工符合公司年金计发条件时,个人缴费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5.2.2 个人账户内的公司缴费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员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员工可以选择分期领取,但不能一次性领取。具体分期标准由员工自行选择,原则上不超过360个月; 5.2.3 员工退休前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和公司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可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员工出国定居时,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5.2.4 已经不在本公司工作并且新单位没有年金计划的,可以由员工本人达到领取条件时向受托人直接申请一次性领取。 6 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6.1 企业年金设立的程序 6.1.1 公司企业年金设立的基本程序是:由公司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公司本部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国机集团年金监管会批准后实施。 6.2 组织管理和监督 6.2.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年金监管会),委员会由公司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审计法律部及工会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6.2.2 公司年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营,由国机集团年金监管会统一选择、更换具有国家批准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共同选择具有国家批准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由受托人分别与其签署管理合同。 6.3 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6.3.1 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6.3.2 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公司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6.3.3 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 6.3.4 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7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7.1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7.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1) 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2) 半数以上员工或年金监管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实施细则的修改; 3) 本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4) 本实施细则被监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7.2 年金方案的终止 7.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实施细则终止 1) 公司本部半数以上员工反对本实施细则的继续实施; 2) 本公司经营亏损、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兼并; 3) 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实施细则无法继续实施。 7.3 员工缴费的中止 7.3.1 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7.3.2 员工自愿退出本计划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7.3.3 员工经批准调离的; 7.3.4 劳动合同期未满并未经公司批准自动离职的。 7.4 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7.4.1 年金计划中止时,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和公司公共账户中的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公司年金基金继续进行投资运营,员工达到领取条件时再行领取。 8 附 则 8.1 争议的处理 8.1.1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1.2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本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授权公司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8.1.3 公司与员工因订立或履行公司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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