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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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产品类别 (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 产品品牌 (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 (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 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 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 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 资金账户 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 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 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营销人员主要作为贵金属产品销售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贵金属产品的销售,向客户解答贵金属业务相关疑问,与客户签订《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陪同客户至柜面缴款。 第十二条 各经营网点柜员负责做好款项入账、库存保管等结算类工作;结算监督员负责贵金属柜台交接、日终盘库的全程监交工作。结算监督员不得由贵金属业务专员兼任。 第四章 产品订购 第十三条 产品订购的基本规定 (一)产品订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下午17:00(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暂不受理。 (二)产品售价以合作公司报价数据为准,常规报价为每天上午9:30、下午13:45各报价一次。如遇大额订单(一公斤)以上,应及时询价。 第十四条 产品订购流程 (一)提出申请:客户提出购买申请,销售人员负责填写《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陪同客户至柜面办理购买手续; (二)身份核实:经办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对客户身份进行非接口方式联网核查,留存核查结果。如代理购买的,还需审核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进行非接口方式联网核查,留存核查结果; (三)办理收款:经办柜员与客户核对《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详细内容后,操作612表内记账交易,将客户资金存入代理贵金属应付款项账户,结算监督员复核资料并授权办理; (四)凭证留存:交易成功后,将入账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经办柜员在《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一式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及私章,并登记《贵金属产品销售登记簿》(附件2-1)中的客户信息及产品信息栏。其中《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记账联)和入账凭证做柜员当日传票进行留存,《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客户联)及缴费凭证回单交给客户,作为客户取货凭证关键要素之一;《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存根联)、入账凭证复印件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交由经办网点的贵金属业务专员专夹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订单资料报送和订单台账登记 当日销售时间(17:00)结束后,各经营网点贵金属业务专员将当日《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存根联)、入账凭证复印件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逐笔装订,并与已设立的《贵金属产品销售登记簿》进行核对,登记《银行贵金属销售单》(附件2-2)台账,发送电子版至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每月3日前报送纸质版《银行贵金属销售单》,报送至总行零售业务部。 第五章 产品交接与保管 第十六条 产品交接与保管的基本规定 (一)实物贵金属产品管理视同现金管理。 (二)实物贵金属产品保管与现金库款及其他寄库物品应分开存放,不得混放。 (三)指定提货点收货后客户未提货的产品随当天头寸入金库,不得在指定提货点留存过夜。 (四)贵金属专用箱参照我行《头寸专用箱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产品入库流程 (一)人员信息核对 1.货物交接前,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人员应与合作公司指定联系人电话确认送货人员的个人信息。各经营网点如遇人员变动,需填写《银行特许商品收货人员信息表》(附件2-3),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报备至总行零售业务部和安全保卫部。 2.货物交接时,我方接收人员应主动要求送货专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核对信息。 (二)核验收货 1.收货前,合作公司送货专员应提供“配货单”,配货单应与销售确认单要素一致。 2.接收网点应由双人在录像监控下,在合作公司送货专员的视线内、在指定区域交接核验产品,根据配货单核验产品实物是否相符。 (1)按“配货单”对产品实物的核验和对产品实物进行逐一清点,包括产品名称、相关标识(材质、成色、规格、重量)、数量是否一致,产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内包装有无明显损伤,收藏证书是否齐全,是否与产品匹配。若实际交货的产品与“配货单”不一致,或实物密封包装破损、相关证书缺失,收货人员应拒收。 (2)核验无误后按现金管理的要求入库保管,贵金属业务专岗双人在“配货单”上签章确认并敲收货专用章,同时对发票进行签收。 (三)产品入库登记 以“配货单”作为入库登记的依据,由各经营网点贵金属业务专员进行专夹保管。 第十八条 盘点和寄库流程 (一)营业时间结束后,结算监督员对实物贵金属产品进行盘点,包括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1.账账核对:已收款但客户未提货的产品订单与销售登记簿上对应的订单相符。 2.账实核对:贵金属实物产品(包括配送箱和寄库箱剩余的贵金属实物产品)与登记簿的应寄库产品相符,发票、收藏证书、包装盒与贵金属产品实物相符。 (二)指定提货点对贵金属业务专用保管箱实行寄库,无论当天有无收货或客户提货,均应在当天销售时间结束后进行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三)各经营网点在与保安公司进行贵金属专用箱接交过程中,如发现贵金属专用箱有严重变形、落锁打开等情况,应暂停交接,在监控下开箱检查贵金属实物完整情况,明确责任。如发生产品损坏情况,应立即告知支行保卫专干,并向总行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十九条 产品换货 (一)贵金属业务专岗人员收货后,如合作公司提供的“配货单”与销售系统订单数据不一致,贵金属主办专员应向合作公司退还该笔“配货单”对应的所有产品,并要求合作公司对该笔订单重新配送。 (二)提货点申请换货流程。 如因产品破损、瑕疵等原因客户拒收产品的,各指定提货点可申请换货。由各经营网点贵金属业务专员填制《实物贵金属退货申请单》(附件2-4),报送至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零售业务部负责联系合作公司协商换货事宜。 第六章 客户提货 第二十条 客户提货的基本规定 (一)在我行接到贵金属实物后,由经营网点的贵金属业务专员将与客户电话联系约定提货时间; (二)客户提货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客户联)。若委托他人办理,则代办人需同时出示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自客户接到提货通知日起15个自然日未提货的,我行将从第16日起,对客户收取保管费,费率为销售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日。 (四)如客户发生《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客户联)原件遗失、损毁、被窃,则客户本人需当面签署《遗失声明》(附件2-5)。遗失声明经提货网点贵金属业务专员签章后生效,遗失声明替代已作废失效的相关提货要件,指定提货点据此为客户办理提货手续。签署遗失声明前被他人冒领的,由客户本人承担损失。 第二十一条 客户提货的流程 (一)指定提货点应双人办理客户提货手续。网点业务专员核对客户身份证件,确认为客户本人,再将《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客户联)、支行专夹保管的存根联核对一致后,业务专员带领客户在指定窗口查验、交接贵金属产品实物,同时向客户交付配套的证书、发票及包装物。 (二)客户验货后在《银行贵金属销售确认单》签字确认收货,业务专员收回《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客户联),并据此登记账本。 (三)当日销售时间结束后,业务专员对专夹保管的已提货的订单资料,包括《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客户联)、(存根联)和划款凭证、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统一装订(一笔一订)。业务专员据此在销售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提货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安全提示 (一)在电话通知客户领取贵金属实物时,我行工作人员应提示客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安全; (二)客户在领取所购买的贵金属实物时,应安排在我行视频监控范围下且相对私密的营业环境中进行,需有一名安保人员在场; (三)我行工作人员应提示客户仔细检查所售贵金属是否品相完好,如贵金属外包装破损或产品实物形状发生改变,客户可拒绝签收;客户一旦签收,除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四)客户签收提取实物后,应提示客户注意出行安全,履行好“三提示一护送”工作。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台账管理 台账与台账之间、台账与实物之间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对。台账分别由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和保管,网点结算监督员应定期对台账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业务档案管理 (一)《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 (二)银行划账凭证; (三)遗失声明; (四)业务台账; (五)业务受理单及其他档案资料。 本业务的相关业务档案参照我行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管理方式和保管年限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按照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1.贵金属产品销售登记簿 2-2.银行贵金属销售确认单 2-3.银行特许商品收货人员信息表 2-4.实物贵金属退货申请单 2-5.遗失申明书 附件2-1 贵金属产品销售登记薄 客户基本信息 销售日期 客户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购买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入账时间 销售人员: 经办柜员: 取货签收 取货时间 年 月 日 提货人签名 代办人签名 代办人身份证号 银行交接人员签名(双人): -14- 附件2-2 银行贵金属销售确认单 填报单位(公章): 销售 日期 销售网点 客户姓名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材质 规格 数量 金额 实物送达时间 客户取 货时间 制表时间: 制表人: 复核人: 附件2-3 银行特许商品收货人员信息表 分、支行名称 照片 收货人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固定电话 邮箱 分、支行名称 照片 收货人二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固定电话 邮箱 分、支行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4 实物贵金属退货申请单 申请分(支)行: 申请日期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退货原因 物流公司 经办人: 行领导审批: 附件2-5 遗失申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于 购买贵金属产品 , 数量 ,合同金额 (大写)。 因本人不慎遗失《贵金属投资产品定单销售合同》(客户联),现本人郑重申明: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承担。 申明人: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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