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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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字 * 88号 *年12月30日颁发)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岗位管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本,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要有利于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校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全面推进学校的整体改革与发展,为实现“建设国内一流、海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高水平教学、创作、研究实力的美术院校”的办学目标服务。第二条
2、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办学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科学合理确定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坚持“人才强校”的办学思想,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
3、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过程中的评价、考核、激励与保障机制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促进各部门人力资源的自主管理、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第三条 目标与任务实施岗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建立完善的人员聘用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各类人员
4、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加学校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岗位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经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及相应的岗位条件,使我校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教职工经过考核评议进入对应的岗位,完成新旧制度的转轨。积极推进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完善,构建新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框架。第四条 政策依据(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35号);(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三)关于高等学校岗位
5、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75号);(五)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105号);(六)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56号);(七)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规定。第五条 适用范围(一)学校在册的固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其他在岗、在聘完全人事代理人员、非固定编制聘用人员参照执行。(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校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岗位总量第六条 岗位总量
6、(一)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综合确定。(二)首次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编、在岗、在聘教职工人数为基数。第七条 岗位类别(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岗位、科研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非教师专业技
7、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图书资料、信息技术、档案、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翻译、新闻、出版、文博等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用制度。(三)管理岗位指在学校、院系以及其他的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第八条 岗位类别管理(一)教学、科研、教辅部门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设为专业技术岗位;教学部门的党总支书记一般设为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教学部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可根据聘用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等级
8、。(二)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和上级部门审批后,可以在管理岗位上兼任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在管理、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上任职,简称“双肩挑”:1、“双肩挑”仅限学校领导岗位或党政群管理部门领导岗位;2、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3、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4、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我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双肩挑”岗位数量,并加强对“双肩挑”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必须有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
9、岗位职数,并完成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工作目标和职责。第九条 岗位类别结构比例经核准,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各附属单位(附属中专、岭南画派纪念馆)的岗位类别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控制数,由各附属单位核定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级至十三级,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其控制比例为15%:30%:40%:15%。正高级设置二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
10、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的岗位,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5。(四)学校教师岗位最高等级设置可设至二级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可设至四级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岗位、中级岗位比例不高于本单
11、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比例。(五)学校在首次聘用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岗位用于今后选拔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一般设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二)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确定,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一)工勤
12、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数合计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且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确定。(二)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学校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技术工一级和二级岗位合计数、技术工三级岗位数、技术工四级岗位数、技术工五级和普通工岗位合计数之间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40:25:30。第十三条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调控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本办法实
13、施后,人员结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多退少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或突击聘用职务。第十四条 特设岗位设置为推进学校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首次岗位聘用暂不设置特设岗位。第四章 岗位聘用条件第十五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4、和品行。(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与心理条件。(五)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或以上。第十六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主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确定,详见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和工作业绩等实际情况对各级各类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调整。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任职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各类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商议后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组织领导第十八条 领导与决策机构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
15、担任,其他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对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具有最终决定权。其主要任务是:(一)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二)负责审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实施细则。(三)负责聘用结果的审核确定。第十九条 办公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聘用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工作人员及学院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教务处、科研创作处、研究生处负责人为该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第二十条 聘用工作委员会(一)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遴选教师高级(3-7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审议各
16、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所)遴选的教师中、初级(8-12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二级岗位由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遴选非教师高级(4-7级)、中级(8-10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审议各单位遴选的非教师初级(11-13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三)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遴选聘任到高级(3-7级)、中级(8-10级)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审议各单位遴选的聘任到初级(11-12级)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四)管理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按人事管理权限遴选各级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上述四个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学校领导担任。第二十一条 基层部门工
17、作机构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所)、教辅部门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学校机关党政管理部门成立1个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主要任务是:(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三)负责遴选本部门教师岗位中、初级(8-12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初级(11-13级),专职辅导员岗位初级(11-12级),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5级和普通工岗位)人选。(四)负责推荐本部门教师岗位高级(3-7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4-10级),专职辅导员岗位高、中级(3-10级),管理岗位(7-10级),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2
18、-4级)人选。教学部门的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授代表组成,非教学单位的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科级干部代表、中级以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教代会代表组成。第六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程序第二十二条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包括以下程序:(一)发文公布。学校公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及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并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二)组织实施。学校向各部门布置岗位和人员聘用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向本部门教职工布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三)应聘申报。教职工向相关部门或聘用工作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双肩挑”岗位人员向相关教学、科研或教
19、辅部门提出应聘申请,相关部门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四)审核推荐。各部门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将申请人材料在本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评议,按照比例控制标准、学校下达岗位数、聘用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名单(专任教师岗位3-7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4-10级、管理岗7-10级、工勤技能岗2-4级)和拟聘人选名单(专任教师岗位8-12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11-13级、工勤技能岗5级和普通工)。工作小组评议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议拟聘人选时,赞成票超过全体工作小组二分之一(含)的,方为通过;评议推荐人选时,把符合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如实上报学校。
20、(五)部门公示。各部门对推荐人选和拟聘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六)学校复核。各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聘用办公室,聘用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聘人员提交相应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七)学校审议。各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审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对于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级别发生变化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与会员二分之一(含)的,方为通过。(八)确定人选。报学校领导小组核准,确定聘用人员名单。(九)学校公示。公示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按程序进行复议。(十)岗位聘用。
21、公布聘用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十一)结果上报。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第七章 聘用合同类别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按期限设四种类别:长期聘用合同,固定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项目合同。(一)长期聘用合同的聘期自签约之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止。(二)固定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为一至四年。(三)短期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在一年以下,一个月以上。(四)项目合同以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为期限。第二十四条 长期聘用学校逐步探索长期聘用制度,首聘时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军转安置等政策性接收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今后重要岗位或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或长期在本校工作、工作表现良好的也可逐步签订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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