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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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 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国外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偿还到期款项,中信保公司按比例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 保险主要除外责任为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导致保单或贷款协议无效产生的损失。 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出口商。出运前发生保险单责任事件赔付金额为出口商的成本损失;出运后发生保险单责任事件赔付比例一般为商务合同项下应收款的90%。 保险主要除外责任为出口商作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出口信贷业务(含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以下同)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各方: (一)出口国。 1.出口商:指从事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我行国内公司客户。 2.贷款银行(出口商银行):指出口商所在国为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业务服务的银行,本办法特指我行。 3.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机构。 (二)进口国。 1.进口商:指与出口商签订商务合同的国外进口企业。 2.进口商银行:指进口商所在国为进口商提供出口信贷业务相关服务(如转贷、担保)的银行。 3.进口国政府:指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 第六条 出口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出口买方信贷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即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以及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此类风险属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责任范围,在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后,我行只承担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部分的贷款风险。 2.政治风险。即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包括借款人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颁布延期付款令、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及其他非常事件,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而使贷款银行承担的风险。此类风险属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责任范围,在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后,我行只承担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部分的贷款风险。 3.担保风险。担保人不履行偿付责任,或担保物减值、灭失等带来的贷款风险。 4.操作风险。包括因不熟悉进口国法律、税收等政策使得贷款协议条款有疏漏导致我行利益受损的风险,以及我行作为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或保险单的规定,或因我行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的风险。 (二)出口卖方信贷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出口商)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本息的风险及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2.出口商的履约风险。因出口商生产能力有限,货物质量不能保证而造成出口信用保险免责范围内的商务纠纷,致使进口商拒付货款,以致影响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的风险。 3.贸易真实性风险。出口商伪造单据、虚构贸易背景骗取贷款。 4.担保风险。担保人不履行偿付责任,或担保物减值、灭失等带来的贷款风险。 第七条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信贷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年度授权书执行,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办理出口信贷业务须按规定录入CMS系统。与国外进口方签署贷款协议应按照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总行批准办理外汇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基本原则 第九条 在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出口商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具有出口经营权,并从事进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项目经验。 (三)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五)具备较好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贸易纠纷。 第十条 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有效文件为《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融资管理的通知》(商产发〔2007〕92号)) 第十一条 贷款使用范围。贷款适用于支持制造的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以及企业对外工程承包等。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信贷业务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含宽限期);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信贷业务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含宽限期)。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承担的主要费用 (一)承诺费:指我行对借款人已签约但尚未提取的借款收取的费用。参考年费率为0.5%-1%。 (二)管理费:指我行为办理单笔出口信贷业务向借款人收取的手续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参考费率为0.5%-1.5%。 (三)银团手续费:如以银团方式提供融资的,还应根据我行在银团成员中的角色,收取相应的银团手续费。 (四)保险费用:中信保公司收取的出口信贷保险费及办理保险的相关费用。 (五)律师服务费:外聘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起草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口信贷费用的会计核算。出口信贷业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我行收取的费用分别使用“国际贸易融资手续费收入———出口买方信贷手续费收入”和“国际贸易融资手续费收入———出口卖方信贷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五条 出口信贷所涉及的结算、结售汇等业务,必须在我行叙做。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出口信贷业务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组织协调。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和法规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 1.制定、完善出口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 2.指导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和客户部门进行产品营销,提供产品技术支持。 3.出口信贷业务涉及的进口商银行授信额度和进口国国别限额的核定工作。 4.牵头组织出口买方信贷协议的谈判。 5.负责办理由总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出口买方信贷协议签约手续。 6.负责出口信贷业务的培训和政策指导。 7.负责对全行出口信贷业务数据统计汇总及报送。 (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 1.配合客户部门出口信贷业务的营销,提供产品技术支持。 2.负责向总行提出进口商银行授信额度和进口国国别限额的用信需求。 3.参与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文本的谈判。 4.负责办理由一级分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出口买方信贷协议签约手续。 5.负责向总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辖内出口信贷业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客户部门按照业务权限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出口信贷业务的营销和拟定融资方案。 (二)负责出口信贷业务的信贷调查。 (三)负责与出口商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四)负责出口信贷协议的执行。 (五)负责出口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工作。 (六)负责建立辖内出口信贷业务客户档案和项目档案。 (七)负责向中信保公司办理单项业务的投保及保险理赔手续。 (八)参与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文本的谈判。 第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信用审批)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国际业务部门完善出口信贷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出口信贷借款人、担保人的授信审查。 (三)负责单笔出口信贷业务的审查。 (四)负责出口信贷业务的用信审核、风险分类。 第二十条 法规部门负责按照行内制度规定,管理制式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章 出口买方信贷 第一节 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对象 (一)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是我行及中信保公司认可的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 (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借款人不包括为项目新成立的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出口商应符合本规程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使用范围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出口产品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三)本贷款项下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商务合同总额应不低于400万美元。 (五)出口产品的国产化比例及对外工程承保项目的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商务合同应规定进口商需即期支付一定比例的现款。成套设备和其他产品的现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商务合同总额的15%,船舶类产品交船前现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商务合同总额的20%。 (七)出口商有同类或相关产品出口的经验、产品质量可靠,经营管理正常。 (八)进口商具备较强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九)在中信保公司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十)进口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与我国已经建立正常外交关系。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评级管理 (一)进口商为借款人且有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以下同)的长期信用评级的,直接使用其评级结果;没有国际评级机构的长期信用评级的,免评级。 (二)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为借款人的,按照我行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和国别风险相关管理规定认定其长期信用评级。 第二十五条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授信管理 (一)授信额度的占用。 1.中信保公司承保赔付比例之内的融资部分占用我行对中信保公司的授信额度。 2.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的融资部分占用借款人的相关额度: (1)借款人为进口商银行的,占用进口商银行的授信额度和进口国国别限额。 (2)借款人为进口国政府的,占用进口国国别限额。 (3)借款人为进口商的,占用进口商的额度和进口国国别限额。 (二)我行未核定过借款人授信额度的,按以下方式核定: 1.借款人为进口商的,按单笔业务金额(即中信保公司赔付比 例之外的融资金额)核定借款人授信额度,授信用信可一并审批。该授信额度仅限于该笔贷款使用,不得循环、反复使用。 2.借款人为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的,应按照我行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和国别风险相关管理规定,按单笔业务金额(即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的融资金额)单独核定进口商银行授信额度和进口国国别限额,授信用信可一并审批。该授信额度仅限于该笔贷款使用,不得循环、反复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一)中信保公司承保赔付比例之内的融资部分可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的融资还须落实其他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措施。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在国际评级机构的长期信用评级均达到投资级别以上的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的,中信保公司承保赔付比例之外的融资可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贷款金额。除船舶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80%以外,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85%,其余部分需用现款即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贷款币种。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币种为美元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外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提供人民币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利率。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方式,每半年浮动一次,参照我行现汇贷款的相关规定及市场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三十条 提前沟通。经营行应提请出口商在对外投标或有初步合同意向时,尽早与我行联系并向中信保公司询保。 第三十一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向我行客户部门提出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受理申请。客户部门负责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受理,对客户基本情况和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出口买方信贷基本条件。对不同意受理的出口买方信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客户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出口商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出口商出具的《银行出口信贷融资安排申请表》(附件1)。 2.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如需要)。 3.商务合同草本或主要商务条件。 4.中信保公司出具的兴趣函或其表示兴趣的其他文字材料。 5.驻进口国大使馆经商处对该项目的书面支持函(船舶类可不提供)。 6.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其中财务报表需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营业执照、进口国政府文件等材料需经第三方认证: 1.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申请函(附件2)。 2.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地址,注册资金等。 3.借款人所在国政府颁发的营业执照。 4.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借款人资信状况,公开信用评级情况。 6.贷款的还款计划。 7.担保人的资信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8.进口国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9.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济分析报告(船舶类需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10.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拟定融资方案。客户部门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协商拟定项目的融资方案,包括确定借款机构、融资金额、期限(含提款期及宽限期)、利率、费用、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拟定的融资方案应符合中信保公司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出具贷款条件概要表(TERMSHEET)。经营行应根据拟定的融资方案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条件概要表(格式参考附件3),经营行与借款人签章确认。贷款条件概要表是我行进行内部审批、起草后续贷款协议的主要框架。贷款条件概要表需设定有效期限,且明确贷款以我行信贷审批通过为前提,最终贷款条件以贷款协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询保。投保人向中信保公司询保,并提供中信保公司要求的有关资料,中信保公司据此对项目进行评审。投保人为我行或出口商均可,但保险费及办理保险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调查。客户部门根据借款人和出口商提供的资料采取直接和间接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和担保信息,并提出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根据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特点,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口商情况。 1.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的基本规定。 2.出口商的财务状况。 3.出口商相关资质情况、履约能力、以往履约记录。 4.驻进口国使馆经商处对本项目的书面意见。 (二)境外借款人情况。 1.借款人为进口商的,应调查: (1)进口商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情况、行业排名等。 (2)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情况。 (3)进口商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其产品生产、销售数据及行业排名情况。 (4)进口商的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 2.借款人为进口商银行,应调查: (1)银行的基本情况,包括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国内国际排名、国际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我行认定的长期信用评级等。 (2)进口商银行是否有足够的授信额度。若未核定过额度或额度不足,应按照我行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和国别风险相关管理规定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授信额度需求。 3.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进口国政府的,按照本条款中对进口国的调查内容执行。 (三)担保人情况。 1.境外担保人如为借款人母公司或大股东的,应对担保人调查: (1)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情况、行业排名、公司实力等。 (2)财务状况,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情况。 2.境外担保人如为进口商银行、进口国政府的。按照本条款借款人为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调查、 3.境内担保人按照《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和《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调查。 (四)进口国情况。 1.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及与我国的政治、经贸关系。 2.我行认定的长期信用评级情况及中信保公司认定的国家风险等级。 3.在我行是否有足够的国别限额,若未核定国别限额或限额不足,应按照我行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和国别风险相关管理规定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国别限额需求。 4.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五)项目情况。 1.项目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3.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的还款来源、项目未来现金流预测。 4.项目投保情况。项目是否获得中信保公司的兴趣函或其表示兴趣的其他文字材料。 5.中信保赔付比例之外融资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方式、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情况。 6.是否取得我国和进口国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7.商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付款及履约条款。 8.出口是否符合双方国家法律法规及外管政策。 (六)风险与收益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成本收益以及综合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调查方式。根据出口买方信贷的特点,采取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相结合方式,对境内相关机构(出口商、担保人)以直接调查为主,对境外相关机构(进口商、进口商银行、进口国)以间接调查为主。 第三十九条 除由境外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外,调查人应通过金融同业、公开媒体、政府信息、互联网等方式获取境外机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渠道: (一)进口商和进口商银行: 1.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国际商业信息服务机构(含中信保公司资信服务)。 2.国际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报告。 3.我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如有)。 4.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二)进口国: 1.中信保公司颁布的《国家风险报告》。 2.国际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报告。 3.我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如有)。 第四十条 撰写调查报告。客户部门完成调查后,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同级行国际业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重点为: (一)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在我行认定的评级情况。 (二)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和国别限额。 (三)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是否存在外汇管制。 (四)商务合同中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条款。 本级行国际业务部门无法承担上述审核工作的,应提交上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客户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门的意见形成调查结论,在收到中信保公司出具的承保意向书后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提交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含信用审批部门)。 第三节 审查与审批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查。信用审批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对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进行审查,撰写审查报告。根据业务特点,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二)出口商及项目是否符合本规程出口买方信贷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的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四)境外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偿还能力。 (五)出口信用保险赔付比例之外的融资是否按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落实了合法、足额、有效的担保。 (六)中信保公司出具的承保意向书内容。 (七)贷款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八)贷款的综合收益。 第四十四条 审议与审批。信用审批部门将审查报告提交本级行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审批结果需传阅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四十六条 如客户有出口竞标需要,经营行可根据客户的申请经审批后向客户出具贷款意向书或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英文文本见附件4)。贷款意向书或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对我行不具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七条 我行作为出口买方信贷银团贷款的参与行,牵头行已评估的项目,客户部门可直接使用牵头行的调查报告,不再进行专门调查。 第四节 贷款协议的签署与生效 第四十八条 起草贷款协议文本。出口商与进口商正式签订商务合同之后,总行国际业务部会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与借款人(含进口商、进口商银行、进口国政府)协商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起草英文贷款协议文本。 第四十九条 贷款协议的谈判。总行国际业务部与外聘律师牵头组织出口买方信贷协议的谈判,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配合,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法规部门及经营行客户部门参与。 第五十条 贷款协议的签署。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按照我行对 外签字样本权限由总行或一级分行有权签字人签署。 (一)协议由总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合同文本作规范性审查并提交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查。 (二)协议由一级分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对合同文本作规范性审查并提交同级法律工作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五十一条 非总行直接签署的贷款协议应在协议签署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副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正式投保。投保人向中信保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金额应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第五十三条 编制贷款本息测算表。经营行根据出口商提供的项目提款进度,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融资条件,通过利率掉期等方式将浮动利率估算为固定利率,编制贷款本息测算表。中信保公司据此确定承保金额并正式出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 第五十四条 贷款协议生效。出口买方信贷协议规定的各项生效前提经外聘律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协议生效通知。 第五十五条 中信保公司出具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保险单包括制式保险条款和保单明细表。 第五节 用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出口买方信贷协议生效后,用信管理应依据我行用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出口买方信贷发放前,应落实全部信用发放条件。 (一)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手续。 (二)落实出口买方信贷协议规定的全部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保险费的支付、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的生效、律师服务费的支付、进口商以现款支付预付款、银行手续费的收取等。 第五十八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出口买方信贷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十九条 贷款的发放方式。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商务合同的结算方式应为托收或汇款,贷款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发放。 (一)出口商发货后将全套的装船单据通过我行交借款人审查。 (二)借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我行发送提款申请。 (三)我行将单据项下货款直接汇入出口商指定账户,该笔提款起息。 (四)我行向借款人发送提款起息通知。 第六节 贷后管理 第六十条 客户部门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一)还本付息。贷款发放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与借款人确认还本付息计划表,并按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期发送催收通知收取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二)账务管理。经营行应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项目台账。定期与借款人对账,确保账务准确和资金安全。 (三)项目跟踪监测。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出口商履约情况以及出口商、进口商、担保人等相关当事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控制和防范各类风险。 (四)严格按照中信保公司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中的规定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义务。 (五)关注国别风险变化。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关注总行发布的国别(地区)风险提示,做好项目国别风险的防范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贷款逾期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负责向中信保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一)情况通报。按照中信保公司的规定书面通报项目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二)留存单据。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保险单的规定留存有关单据及账务记录,作为向中信保公司索赔的证明文件。 (三)索赔。发生贷款逾期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向中信保公司分支机构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正式索赔。 (四)追偿。在中信保公司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向我行赔付到期本金和利息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配合其继续向借款人、担保人(若有)追讨欠款。 (五)中信保公司履行赔付责任后,我行后续追回的款项应按比例支付给中信保公司。 第六十二条 数据报送。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照保险单的要求定期将项目有关数据报送中信保公司,同时抄送总行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的全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数据信息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外报送。 第六十三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应参照我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出口买方信贷项目档案。除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资料外,还应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商务合同及单据、贷款协议生效前提及提款前提文件、有关统计数据、报告、理赔文件等。 第五章 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 第一节 业务对象与条件 第六十四条 申请办理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出口商应符合本规程第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贷款对象。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贷款资格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第六十六条 贷款用途。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用于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的生产备货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资金。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的融资可分为出运前融资和出运后融资两种方式。 第六十七条 贷款币种: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 第六十八条 贷款金额:不超过商务合同金额的80%,且不得超过中信保公司对该笔业务的赔付金额。 第六十九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美元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方式,每半年浮动一次,参照我行现汇贷款的相关规定及市场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十条 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授信管理。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应同时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和中信保公司授信额度。 第七十一条 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中信保公司承保赔付比例之内的融资部分可不再要求其他担保,但赔付比例之外的部分仍需要落实合法、有效、足值担保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审批以信用贷款方式用信的客户除外。 第七十二条 申请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贷款使用范围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出口设备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三)商务合同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四)出口产品的国产化比例及对外工程承保项目的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出口商有同类或相关产品出口的经验,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履约记录良好,偿债能力强。 (六)商务合同应规定进口商需即期支付一定比例的现款。成套设备和其他产品的现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商务合同总额的15%, 船舶类产品交船前现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商务合同总额的20%。 (七)出口商已在中信保公司办理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七十三条 提前沟通。经营行应提请出口商在对外投标或 有初步合同意向时,尽早与我行联系并向中信保公司询保。 第七十四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向我行客户部门提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申请。 第七十五条 受理申请。客户部门负责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受理,对客户基本情况和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基本条件。对不同意受理的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六条 客户申请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银行出口信贷融资安排申请表》(附件1)。 (二)出口商营业执照、贷款卡、出口经营权批文。 (三)出口商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我国国家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如需要)。 (五)商务合同草本或主要商务条件。 (六)中信保公司出具的兴趣函或表示兴趣的其他文字材料。 (七)拟提供的还款担保。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条 拟定融资方案。客户部门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拟定融资方案,包括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含提款期及宽限期)、利 率、费用、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 第七十八条 调查。客户部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和担保信息,并提出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根据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特点,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情况。包括生产情况、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近两年的出口情况,类似项目及市场的出口经验,以往出口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二)商务合同情况。包括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同履约及付款条款分析、延期付款计划如何;合同中应对货物规格/品质、检验、纠纷解决方式等有明确规定。 (三)项目情况。包括设备的成分、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需求、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 (四)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等。 (五)进口商情况。包括名称、资信状况、履约记录,可提供的延期付款保证。 (六)中信保公司的承保意向。 (七)我行的收益情况和风险状况。主要包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成本及综合收益。 第七十九条 撰写调查报告。客户部门撰写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同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八十条 国际业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国际业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对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重点审核: (一)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是否存在外汇管制。 (二)商务合同中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条款。 本级行国际业务部门无法承担国际业务技术审核的,应提交上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八十一条 客户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门的意见形成调查结论,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资料移送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含信用审批部门)。 第三节 审查与审批 第八十二条 贷款审查。信用审批部门负责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审查。根据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特点,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二)借款人及项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五)借款人是否已获得中信保公司出具的承保意向书。 (六)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的部分是否落实了合法、足额、有效的担保。 (七)贷款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贷款的综合效益。 第八十三条 审议与审批。信用审批部门将审查报告提交本级行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十四条 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审批结果需传阅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八十五条 如客户有出口竞标需要,经营行可根据客户的申请和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向客户出具贷款意向书或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英文文本见附件4)。贷款意向书或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对我行不具法律约束力。 第四节 贷款协议的签署 第八十六条 出口商与进口商正式签订商务合同后,中信保公司签发保险单。出口商在保险单生效后将保险单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 (一)借款人按中信保公司规定的格式出具《赔款权益转让授权书》,将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单项下赔款权益转让给我行。 (二)中信保公司向借款人出具《赔款权益转让回执确认书》,确认将保险单项下赔款直接划拨到我行指定账户。 第八十七条 签署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协议 (一)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协议使用总行制式合同文本,并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与借款人谈判。如需改动制式合同文本条款应按总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副本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五节 用信管理 第八十八条 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的用信管理应依据我行用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九条 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发放前,经营行客户部门应落实所有信用发放条件。 (一)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二)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主要包括:进口商以现款支付预付款、银行手续费的收取等。 (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账户,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项下的结算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第九十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逐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 (一)对于出运前融资的项目,应根据借款人生产进度,逐笔发放贷款。 (二)对于出运后融资的项目,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商提交的全套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寄单时指定我行收汇路线后逐笔发放贷款。 (三)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或进口商出现违约情况,应根据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的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节 贷后管理 第九十一条 客户部门负责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规定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工作。根据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特点,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还本付息。贷款发放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与借款人确认还本付息计划表,并按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期发送催收通知收取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二)账务管理。经营行应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项目台账。定期与借款人对账,确保账务准确和资金安全。 (三)对于出运前融资,应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监督项目的实施进度、借款人的设备生产情况、经营管理状况。 (四)密切关注借款人与进口商之间商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借款人在我行账户的收汇,及时掌握进口商付款的详细情况。如发现逾期未收汇、借款人未指示进口商付款至我行账户或借款人将出口收汇款项汇入其他账户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五)借款人出口收汇后,经营行直接扣收我行到期融资本息或将下期融资本息金额存保证金户,余额入客户账户。 (六)敦促借款人严格按照中信保公司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履行被保险人相关义务。 第九十二条 如借款人应收账款到期日未收回或部分收回的,经营行客户部门应主动调查原因,并督促借款人向中信保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一)情况通报。按照中信保公司的规定书面通报项目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二)留存单据。提示客户妥善保存商务合同项下有关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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