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投资人招标文件投资协议和建设运营移交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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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2、甲方应按照国家及 省有关法律及法规,负责项目可研、水保、环评等报批,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3、甲方对本项目其他涉及政府审批或批准的事项予以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项目投资估算的35%出资人民币 万元(¥ 元)作为本项目的资本金,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严禁用项目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以替代应投入的资本金。如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批复概算总额,应按超过部分的35%增加项目资本金,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按工程进度增加资本金,并在竣工决算审计前全部到位。 2、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招标文件等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 3、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本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协议》(以下简称“建设运营协议”),按该协议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等,并享有自建成通车收费之日起 年 月(以省政府最后批准期限为准)的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经营权和广告收益权40%的权益。经营期限届满,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及其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以良好的状态按国家和 省相关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 4、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建设运营协议。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建设运营协议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建设运营协议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至项目公司全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止。 5、项目开工不得迟于土地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 6、项目公司建设经营本项目过程中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廉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内的有关法律法规。 7、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按以下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项目公司组建后,签订建设运营协议前,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金额为项目估算投资额1%的建设履约担保。 (2)项目公司每年定期向甲方交纳上一年度运营收入5%的运营担保,运营担保的使用按《 省经营性收费公路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届满前一年按上一年度经营收入的50%向甲方提交移交担保,应全部清理并终止任何以本项目收费权质押的贷款、担保。 8、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本协议及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 9、乙方保证,自项目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由项目公司承继。 10、乙方保证在建设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执行国家、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 四、项目公司的设立 1、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组建项目公司,并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注册后报请甲方备案核查。 2、项目资本金应全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乙方在项目公司组建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及任何公司注册事项的变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甲方同意。 3、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投资、建设、经营。在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4、乙方设立项目公司的出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应获得甲方认可。正式签署的出资文件(原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印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5、本项目移交甲方或指定机构前项目公司不得故意有解散或被撤销或灭失法人资格的情形出现,并保证移交后合法存续二年。 6、项目公司应在任何工商登记变更后的15日内重新提交变更资料请甲方核查存档。 五、履约担保 1、乙方已于二00 年 月 日按要求提交资本金10%的投资履约担保 万元。甲方将按乙方累计投入额在建设期按相应的比例分五次退还乙方交纳的投资履约担保,最后一次投资履约担保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乙方。 2、甲方将在项目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标准后,一次性退还项目公司交纳的建设履约担保。 3、运营担保和移交担保的退还由甲方和项目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建设运营协议中约定。 六、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书生效后90天内,项目公司仍未组建或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在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完善要求后仍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其投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其投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3、经甲方认定,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资金未能按工程进度足额到位,对资金到位的宽限期不得超过6周,宽限期满资金仍不能到位,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项目,甲方有权就本项目进行处置,其投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4、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实际建设期超过4年,则收费期核减相应超出时间。 5、项目公司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内未开工建设,本协议和建设运营移交协议自行解除,投资履约担保、建设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6、项目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所涉费用,每迟延一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7、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投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8、因项目公司违约造成损失,当投资履约担保和建设履约担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项目终止 1、因本协议未获得 省人民政府批准,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支出的包括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交纳的投资履约担保。 2、项目发生终止或违约情况后,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具体事项在建设运营协议中另行约定。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发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愿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九、协议效力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在经营期满按规定完成移交二年后本协议终止。 十、其他 1、招标文件(含补遗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本协议签订前双方来往函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招标文件(含补遗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本协议签订前双方来往函件与本协议有异议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书正本 份、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 方: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或联合体主办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运营、移交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鉴于: 1.甲方是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2.甲方与 (中标人) 于200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 项目投资协议书》; 3.乙方是 (中标人) 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项目出资设立的合法存续的法人; 4.乙方已向甲方提交金额为项目估算投资额1%的建设履约担保。 为确保本项目优质、高效地建设和运营并在运营期满时顺利移交,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 义 第1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名词应具有以下含义: 1.“项目”系指 项目。 2.“运营期”系指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乙方的收费期限。 3.“交工验收”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4.“竣工验收”系指按规定试运营期满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5.“通行费”系指按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本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6.“管线”系指电线、电话线、线缆、远程通讯设备,供水、供气、输油管道,排水、排污管道等管线及辅助设施。 7.“相关资产” 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8.“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水灾、社会异常事件等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的情况,但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二、建设、运营的期限和内容 第2条 建设、运营的期限和内容 (1)本项目建设期限4年,自开工之日起计;运营期限 年 月(以 省人民政府批准期限为准),自省政府批准收费之日起计。 在建设、运营期限内乙方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并享有自收费之日起 年 月(同运营期限)的收费权和本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40%的广告收益权。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限延长,应相应缩短收费期限。如因征地、拆迁原因或因建设审批手续未办妥而不能开工的,或因甲方违反协议、或因国家和省的政策变化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建设期限延长的,且甲方已经批准,则收费期限保持不变;如建设期限缩短,收费期限不作调整。 (3)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实不能收回投资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对乙方予以适当补偿。但不能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 第3条 甲方承诺 本项目建设、运营期内,除本项目招标前国家和该地区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甲方不再审批新建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高速公路项目。 甲方按照国家及 省有关法律及法规,负责项目可研、水保、环评、初设、用地等前期事项报批,对其他涉及政府审批或核准的事项予以协助。 三、权利和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行业监督和管理。 (2)甲方应按照国家及 省有关法律及法规,负责项目可研、水保、环评等报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等所需要的批文。 (4)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5)甲方应协助乙方取得所需的施工许可批复。 (6)甲方负责运营和养护连接项目的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以保证通往项目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7)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及保证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等实施所必需的。 第5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设、运营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对本项目取得收益。运营期满,乙方无偿将全部路产及权证移交给甲方。 (2)为本项目建设而进行融资的目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押本项目的收费权,除此目的外,不得以本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进行其它融资,收费权不得重复质押。 (3)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其内部的股权比例,或者将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如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转让时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需经甲方同意。 (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缴纳税费及相关费用。 (5)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及法规,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6)乙方应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图、实施计划完成建设,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7)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8)乙方应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内开始项目的施工。 (9)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违规分包、转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10)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11)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养护过程中,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公路绿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土地管理等工作,达到环保、水保、土地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和标准。 (12)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13)乙方应服从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新改建费用。 (14)乙方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5)在运营期内,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 (16)乙方应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 (17)乙方应接受政府审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接受甲方派出的监督服务机构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8)乙方应按照甲方及建设、运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过程中的相关报表、文件。 (19)乙方应在移交日后继续存续二年。 (20)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项目建设 第6条 前期工作的移交 (1)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可研、环境保护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土地预审和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本协议签署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安排有关各方就前期工作列出详细清单和说明并在甲方组织下向乙方进行移交。移交后,除本协议规定继续由甲方完成的工作外,由乙方继受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前期工作已发生的费用,以甲方与各受托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及结账凭据为依据由乙方支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未支付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受托单位。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3个月内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为此项目前期推进及依本协议约定开展与本项目有关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核实后,从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用项下列支。 第7条 征地拆迁 7.1征地拆迁 (1)地方政府协助办理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以及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由乙方支付给地方政府。 (2)乙方应按照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度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足额。 7.2未能预见的管线迁移 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3甲方责任的免除 乙方不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7.4乙方责任的免除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地方政府原因导致征地拆迁工作滞后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工期延误,建设期相应顺延。 第8条 勘察与设计 8.1设计要求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正式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勘察与设计。甲方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移交,乙方应接管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 乙方同意接受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作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基本标准。 第9条 项目施工 9.1项目实施计划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组织施工。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本项目实施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确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的,甲方应当准予修改实施计划。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实施计划做修改。 9.2施工、监理招标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9.3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项目达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交通部有关要求,并列入交通厅年度建设计划,最迟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后30日内必须开始项目的施工。 9.4施工延误 如果乙方认为施工将不能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克服或减少延误。 9.5设计变更 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乙方可对已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设计概算中,由乙方负责承担。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交通部和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 9.6工期延期、延误 (1)非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由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甲方,并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规定批复工期顺延。 (2)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快工程实施,修改实施计划应上报甲方批准,但并不意味着甲方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仍由乙方负责。 第10条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0.1 交工验收 当项目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备交工条件时,由乙方按照国家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政府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政府备案。政府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10.2竣工验收 (1)项目试运营开始2年后3年内,乙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政府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工程质量目标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综合评定为优良。 五、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第11条 运营、养护和维修 11.1运营养护的目标 项目的运营养护目标为:符合国家和省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运营养护标准。 11.2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要求 乙方应按照政府及行业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保证项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安全、畅通、便捷的优质服务,并按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提报各种报表、记录和报告。 11.3安全及紧急事件 乙方应: (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紧急事件应对措施; (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政府、公安交通机关和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 11.4收费站及道路的临时关闭 (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在不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暂时关闭收费站及道路的全部或相关部分,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2)政府和甲方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当执行。 第12条 收费管理 12.1 通行费的收取 (1)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 省经营性高速公路设站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2)除政策法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免费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3)项目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与乙方清算通行费。 (4)本项目建成后纳入 省高速公路收费网络,实行收入分配两条线管理,通行费收入按里程、交通量等因素参与全省统一清算分配。如 省高速公路清算分配办法发生改变,则以新办法为准。 12.2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2.3收费人员的管理 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由乙方按有关标准进行,收费人员应接受甲方的统一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甲方颁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 省高速公路路网收费道口的人员配置标准配备,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 乙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收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在经营期满后,收费人员由乙方负责解聘安置等工作。 12.4为保证放行能力和满足交通需求,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收费车道及相关设施。 第13条 路政、交通管理 项目的路政、交通管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运营中搞好路政和交通管理,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条件和协助,保障项目运营安全畅通。 第14条 经营与开发管理 14.1 广告经营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沿线广告经营项目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等经营方式进行开发经营,并满足公益宣传广告的需要。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等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4.2 服务设施经营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等经营方式进行开发经营,同时要满足公共事业利益,履行公益服务义务。 第15条 项目后评价 (1)在建设、运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照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协议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2至3年后,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甲方予以协调和配合。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执行。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项目移交 第16条 正常移交 16.1移交标准 在运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养护情况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达到运营养护目标且符合取得收费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可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若高速公路养护质量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乙方未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将收回项目,终止协议,同时不予退还其移交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承担。 16.2移交范围 在运营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运营和维护必须的技术和知识产权; (4)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16.3移交程序 (1)在运营期的后5年内,有关项目的重大运营决定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2)在运营期满12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3)在运营期满12个月前,甲乙双方应联合对项目进行检查。 (4)在运营期满6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它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移交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 (5)在运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当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6)在运营期满前6个月,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接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运营期满前3个月,甲方接管人员开始参与由乙方安排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以利正常移交。 16.4移交费用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本身为移交而支出的费用,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不能正常移交或移交时间、次数增加的,则违约方承担对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 第17条 非正常移交 17.01 项目移交 因本协议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而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 乙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3) 乙方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清洁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 在甲方接管权利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 甲方接管权利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 第18条 不可抗力 18.01 不可抗力的发生 (1)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协议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3) 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则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18.02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中止履行本协议。 (3) 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8.03 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终止 (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的时间超过180天,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执行本协议,还是终止本协议。 (2) 如果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 八、有关担保要求 第19条 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建设履约担保在项目完成建设并经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后一次退还。 第20条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 自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开始运营后,乙方每年按月向甲方交纳通行费收入5%的运营担保,运营担保的使用按《 省经营性收费公路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21条 移交担保 运营期届满前一年甲方收取乙方当年通行费收入的50%做为移交担保,专户管理,移交担保自双方移交后1个月内由甲方将本息返还乙方。移交前,乙方应全部清理并终止任何以本项目收费权质押的贷款、担保。 九、违约责任 第22条 甲方违约 (1)建设、运营期内若甲方未与乙方充分协商在该区域内审批新建可能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高速项目,乙方有权与甲方解除协议,甲方应补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提供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由甲方负责办理的项目所必需的审批手续,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进行补偿。 第23条 乙方违约 (1)开工后因乙方违约中止建设连续满8周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限期复工。对期满仍无法复工的,经省政府批准,甲方可以收回项目,解除协议,同时乙方建设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2)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对资金到位的宽限期不得超过6周,若宽限期满资金仍不能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乙方建设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3)乙方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内仍未开始项目的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投资人的投资履约担保和乙方的建设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4)在本项目运营期内,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本项目运营发生重大障碍,且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予以修复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修复,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乙方运营担保不予退还。 (5)乙方未按照政府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或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达不到运营养护目标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在3个月内予以纠正,超过3个月仍未改正的,甲方认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可以收回项目,解除协议,同时不予退还乙方运营担保。 (6)因乙方违约导致损失,投资履约担保和建设履约担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和中标人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24条 协议的变更 协议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5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5.1协议的解除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25.2 甲方解除协议 在建设、运营期内,乙方有以下重大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由于不可抗力和甲方违约行为导致的除外: (1)逾期60日不能按概算和有关约定足额支付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 (2)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经终止了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并且不准备重新开始项目设计或施工; (3)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内仍未开始项目的施工; (4)在开工后60日内不能在场内开始工程施工或开工后中止建设连续满8周; (5)在不可抗力结束后60天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 (6)由于乙方的原因超过协议约定的工期达6个月仍未能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的; (7)在交工日前,乙方停止工程施工,或直接地、或通过施工单位(而不是临时性地因为紧急情况)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 (8)在建设期内,本项目经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工程总体质量达不到本协议要求的; (9)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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