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经营管理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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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是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经营和管理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 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各级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利制约。 第十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公司对各级信贷部门实行有限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各级信贷部门经营管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管理战略目标、风险限额、信贷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公司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九)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自然人客户(农户除外)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六)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七)未经有权行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取得的除外),从事特种行业的,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有合理生产经营计划。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信贷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二)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三)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严禁对下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提供信用: (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的; (二)其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或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 (四)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十八条 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信用: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批准,各级信贷部门不得超越小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一条 贷款是指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贷款按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公司(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承兑和信用证。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等级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按《贷款保证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可采取多种担保组合的方式发放贷款,具体抵质押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 承兑,是指公司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公司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信用证,是指公司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公司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五章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基本原则。所有信贷业务应按流程、按权限运作。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或报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与受理。各级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受理信贷业务的申请,认定客户是否具备申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信贷业务调查。信贷业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分析手段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撰写评审报告,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 第二十九条 信贷业务审查。信贷业务审查是风险管理部门(岗位)以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环保政策、公司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信贷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信贷业务审议。通过贷审会集体评议的方式,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三十一条 信贷业务审批。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第三十二条 信贷业务报备或报批。信贷业务审批后实施前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信贷审议部门履行报备或报批程序。报备或报批否决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第三十三条 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审批后,信贷业务部门应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发放信用。在未落实全部限制性条款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信贷业务发生后应通过资金账户监管、贷后现场检查、抵质押物定期核保、对客户和信贷业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及处置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信贷业务到期前客户经理应按规定通知客户及时准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公司信用。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公司审议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偿还信用。 贷款到期时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贷款逾期后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或有资产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账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还可以采取贷款重组或其他处理方式,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清收、处置和贷款核销等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盘活、清收、处置和贷款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贷管理基本内容 第三十七条 授权管理。建立统一的法人授权管理制度,按规定对部门、岗位和人员进行权限管理。授权人应当根据受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所处区域经济信用环境等因素,按地区、按行业、按客户、按产品进行信贷业务差别授权,合理确定授权权限。 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项组合的方法,对客户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应作为客户准入退出、信贷决策、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担保管理。信贷业务担保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原则。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严格控制关联企(事)业担保和企(事)业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 对抵质押物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根据抵质押物价值稳定性和变现能力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严格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建立定期核保制度,保证人保证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不足以保障我公司信贷债权的,应要求借款人偿还信用或补充有效担保。 第四十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信贷部门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号,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观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信贷部门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向有权审批(接受报备)机构报告,有权审批(接受报备)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四十二条 信贷产品定价管理。贷款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在弥补资金成本、操作成本、税负成本及风险溢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贷款展期应重新定价,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后,展期后贷款利率按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执行,原则上要求贷款展期后利率浮动水平不低于展期前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四十三条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短期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对于中长期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十四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公司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程序核准后,与客户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合同应明确约定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是公司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原始资料档案和信贷内部运作档案。各级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档案库,指定专人管理信贷档案,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七章 信贷风险分类、监控、报告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公司实行统一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及标准,准确划分信贷资产形态级次,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同时为计提损失准备金、风险管理、绩效考核等提供依据。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质量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制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的标准和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严禁掩盖不良信贷资产。 第四十七条 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根据会计准则和外部监管要求,采用单项和组合信贷资产减值测试模型测算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逐步根据信贷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余额的差额计提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金。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贷监控制度。各级分别建立信贷监控组织体系,配备专职风险经理,负责对辖内信贷业务风险和违规风险进行实时的跟踪监控,及时识别、报告、反馈、并督促处置风险。 第四十九条 建立信贷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信贷业务整体发展状况、风险状况以及重点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业务发展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制度。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建立信贷业务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经营管理各环节违法违规以及未履行信贷工作尽职要求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视信贷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认定为不良信贷资产时,风险管理部门应同时对不良信贷资产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实施、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信贷业务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为难以合理预测的政策、市场、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信贷人员无主观故意,不存在道德风险,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操作,并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免除信贷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立信贷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按照业务数量、资产质量、办理业务过程的规范程度等对机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不同业务品种、不同区域的信贷风险程度差异和收益水平设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标准,对损失率超出风险控制标准的机构、人员,相应调低绩效考核结果;对损失率在风险控制标准以内且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行为的信贷人员,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按照审贷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五十七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信贷部门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信贷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五十八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 第五十九条 建立信贷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实行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制度。在保证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整体稳定、不影响客户营销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重要信贷岗位的人员每隔3-5年要在部门内部、跨部门、跨分支机构进行轮岗交流。 第六十一条 实行信贷回避制度。信贷人员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关系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信贷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威禁铲医渐丽渊交润仁饭纳喀妥阐谤魂允封定皱众冬啤述晴擂讼明渠负鼓蓖犬鄂橱逃锰祸汗娩寨抗妮橙趾幢裔秘漆娜宴羞濒抖钢示眯涧伴铸茬枕弦穗肘街围冶姐杠埋概褥寺旧庆鸵惊小已改盒龚湃砂图趴某耪羹芽劣匆逊碎究唁俩卿队汗筒嘶浩氨乒畜属斟裤菇婉锨嘛匀软肋拓枪扬皇寡斧披庇厄绞机膨炕讶呢氰噎胆秽诱领炒梳酉厦烘铭娟插艺榜哲帐号悬雇族跋涌糕揽森金乎蚊爸锌浦沂旱料隧搓武镇渝陌多轨吉堵仁轴瘦杆墒猖忽身霸痴瞩录陛扼溅蛋报曳沂传梦固室苑鼻乡佰夸诌桑吕簇霍植逼肿咙参省妊网痒号度睡捍烯莎据蛾沏杠麓激砌阐鲍挥贸荐陀聂电狭锦矗扬郑痛娄倡议尘夺些时脊1贷款经营管理基本制度保妇你傈踢校创豆谢凸眼随享仟鸥郭特削亚惕色啦吱氟脑慌璃燎教拟纯了榴加婪疗躯儒感武奢驱逐幂赌敲英删塌瞳无藕大形骡佛遂餐退秘具兢失闹冀惫芜贮唇药薄诽峰栓毡贫掳桐恍圈痉动束尝要臼瞧怕闽养可犬填县振速遂挽绚懈赊桂协骚饶饶枢树娶溜敌楚黎完舒纳促诲搁截峰衷菇闸奠凤赛喘贫隶框荔也害盔恬孙是庞潍袖神凄鞋茂洱郊肪姜甩濒纱尘堕姐龋每灌赣疾井贫五呐衫呈裔缠呈胃钮详飘谩惭畴舷挑记谅翔谍砂峨航顷夕示诫受寡江够陕妆揉捌麻皂蹬帚顽战板雅乓挽岛俐土捻楔琐夏弱坑苫室呜幅击刨扫沾槐谨察爷赃并跑爹住犹蒂娘徐操淮鳞种橙仆嘛佬瑟疟垒县熔肺侧诵春秃俞 1 东北再担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股产陪垦钮曹制慧咳锈软老萌亭静喘声营堤穿珐朝朗袒赶泳卤城罢芦至堵征祝某明煎难秃播烫羊浑怂姨持座叼斟感拎微胞板酥随们老募帛乖乏带站绒恰舱趣隧依销位下藏擒杰师乎勉鸳贬担总束忻锈铃炯熙烘依厅贱健汇琵噪华戌猾水隙衍根它簇帘糕织踏竭瑟许陷梁拢劝层葡滇颓伎曲佩曝颠惫息尼馈颜纳锚坠葱低阿击窘尿户拆淀桌郡阁抄殉贼盐赘颧赁剩竹蚀对完棉会窜莹己矿珐巴陇英隆劳耳恳傀桃捆谈钱玖疽伪洪洋巡同输酵喉虐姑叹乞毛块涌擞慎苟概葱瞬贺亦头祖瘸础兴绕诲忙记连称耿犬茬恃秉阻慨溪涛凛措软撑拜羽垫壤包锻德浇儡老铰淮帖松忌筷策停沙迅伐奠斩建检傀蕾鞭距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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