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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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基本依据。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第三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单位和全军疑难、复杂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第四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战区内部队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负
2、责本级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所属部队申请医学鉴定人员参加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组织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方面,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驻京直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军区级以下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鉴定申请人身份审核。第五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
3、准确。 第六条 军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患病医疗期满后,认为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第七条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
4、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第九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第十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第十一条 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根据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医学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业
5、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第十三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鉴定结论审批后
6、,将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发给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军务、干部部门。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妥善保管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本人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
7、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第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本单位年度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情况,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第十九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资料登(统)计、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 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8、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问问123 发表于 2009-11-25 19:18附件 1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
9、作能力。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9.精神分裂症;10.偏执性精神障碍;11.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
10、碍12.难治性强迫症;13.其他精神障碍(经精神专科住院系统治疗6个月以上未愈者,或因病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治疗仍不能正常工作者14.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导致长期(2年)心功能在级以上; 15.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16.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损害17.夹层动脉瘤; 18.心脏移植术后; 19.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20.血栓闭塞性脉管炎;21: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级以上22.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23.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4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5肺移植术后; 26.各种原因所致的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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