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门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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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上门收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门收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上门收款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出纳制度》、《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上门收款,是指根据业务需要或客户要求,由营业机构指派工作人员,使用专用运钞车(配备保卫人员)前往客户营业场所收取现钞的业务。 第三条 上门收款分为现钞交接及封包交接两种方式。现钞交接是指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现场清点现金并办理交接,银行工作人员将现钞带回行内入账;封包交接是指客户将现钞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封于包(箱)中,银行工作人员与其办理交接后,将封包带回行内进行清点、入账。 第四条 上门收款业务中各部门职责、对客户及营业机构的要求等事项按照《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上门收款业务实行一级分行审批/备案制,一级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对某一客户开办此业务前,应报分行公司银行部、保卫部门及会计部进行审批;一级分行可视情况对所辖异地二级分行进行授权,经过授权的二级分行可自行审批上门收款业务,并将审批情况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备案。 第七条 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必须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上门收款的时间、场所、期限、交接方式、服务费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差错、纠纷的处理办法等。 第八条 上门收款业务必须坚持双人办理,此双人不得办理该客户的对账工作,营业机构应对上门收款业务的办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条 办理上门收款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开通并使用电子对账系统,并于办理业务次日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营业机构应对此类客户的对账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第十条 上门收款业务中,现金全路程必须在专用押运车辆上,专用押运车辆必须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现钞交接方式的上门收款人员中至少一人为会计人员并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上门收款取回的现钞、封包以及相关单据,在离开客户营业场所前必须放入尾箱保管,并由两名上门收款员同时上双锁,共同回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上门收款业务中现金清点、辨伪及账务处理等工作必须由会计人员完成。 第三章 上门收款业务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受理客户申请 (一)客户申请上门收款服务,需填写《xx银行上门收款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送交开户营业机构。 (二)营业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对该客户的综合贡献度以及提供上门收款的成本效益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并对上门收款的车辆、安全保卫等提出配备需求,同时确定负责上门收款工作的相关人员,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材料,与营业机构负责人签署“同意”上门收款的客户申请书一并上报分行审核。 第十四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保卫部门及会计部门收到营业机构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就不同事项进行审核。 (一)公司银行部负责对上门收款客户的综合贡献度及成本效益分析评估测算内容进行审核。 (二)保卫部门负责根据营业机构上报的上门收款车辆、保卫人员的配备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并对上门收款场地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三)会计部负责对营业机构上报的上门收款人员安排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保卫部门及会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书”原件返回营业机构,分行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专夹保管。上述任一部门审批未获通过的,不得开展上门收款业务。 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收到准予办理上门收款业务“申请书”后,应及时与客户签订《xx银行上门服务协议书》,并将我行上门收款人员的信息和照片交客户备案,便于日后上门服务时客户核实。收款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客户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客户未签订协议书提出一次性上门收款特殊需求的,须由营业机构向分行公司银行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获批资料应报分行会计部备案)。各分行应对办理一次性上门收款业务进行严格控制;营业机构安排此类上门收款时必须由业务部门派人陪同。 第四章 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前,应填写“上门收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记载单位名称、上门收款人员名称及上门收款类别等内容,由会计经理(会计主管,下同)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九条 采用现钞交接方式的上门收款: (一)上门收款人员到达客户营业场所后,经客户审核工作证件、身份证件及“通知书”无误后,在客户经办人员的视线内清点现金,清点结果与客户填写“现金交款单”一致的,将现钞金额、现场清点情况等信息记录在“通知书”回执栏,经客户及上门收款人员签章确认后,“通知书”交客户经办人员作为交款依据,回执联与“现金交款单”由上门收款人员随现钞一并放入尾箱后带回行内。 (二)上门收款人员回到营业机构后,应在会计经理监督下进行后续业务处理,对于由两名会计人员上门收款,并且在客户处已经对现钞进行换人复点的,可直接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上门收款人员中只有一名为会计人员,或在客户处未对现钞进行换人复点的,应由会计经理指派专人在监控范围内复点现金后,再进行账务处理。“现金交款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作记账凭证,“通知书”回执联作附件,第二联作为客户回单。 第二十条 采用封包交接方式的上门收款: (一)上门收款人员到达客户营业场所后,经客户审核工作证件、身份证件及“通知书”无误后,在客户经办人员的视线内查看现钞是否按约定方式封好,清点封包数量并与客户核对无误后,将封包数量等信息记录在“通知书”回执栏,经客户及上门收款人员签章确认后,“通知书”交与客户经办人员作为交款依据,回执联与“现金交款单”由上门收款人员随现钞一并放入尾箱后带回行内。 (二)上门收款人员回到营业机构后,应与会计经理共同检查封包是否完好无损,并立即在监控范围内清点现钞。确认清点金额与客户在“现金交款单”填写金额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现金交款单”第一联作记账凭证,“通知单”回执联作附件;第二联作为客户回单。 第二十一条 上门收款人员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返回营业机构,对于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及时返回的,会计经理应妥善安排尾箱的押运、入库事宜,并于下一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后立即完成后续工作。 第五章 假钞与差错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门收款人员在客户处清点现钞时必须进行鉴伪,发现假钞的应予以没收,将假钞信息登记在“通知书”上,回行后按照柜台收缴假币程序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上门收款时只有一名会计人员的,回行后需由另一名会计人员对假币进行再次鉴别后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对于取回的现钞封包在清点中发现的假钞,也应按照柜台收缴假币程序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第二十三条 采用现钞交接方式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发现清点金额与客户所填“现金交款单”金额不符或因发现假钞造成金额不符的,应由客户经办人员确认后按实际金额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单”,再按正常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用封包交接方式办理的,发现清点金额与客户所填“现金交款单”金额不符或因发现假钞造成金额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营业机构负责人,并由客户经理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客户。取回的全部现钞应立即由清点人员重新封包并按实际清点金额计入“273 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客户确认并根据实际金额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单”后,再按正常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监管部门对上门收款业务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上门收款过程中因经办人员或经办机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或机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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