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代建管理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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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HJXG-201301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代建管理服务) 委 托 人 (全 称) XX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代建管理人 (全 称) XXXX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XXXXXXXX 签订日期:2013 年 月 日 XXXXXXXXXXX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代建管理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全称) XXXXXXXXX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代建管理人 (全称) X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XXXXXXXXXXX管理委员会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 XXXXXXXXX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代建管理人YYYYYYYY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XXXXXXXXXXX内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总投资:X8520.34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3.建设地点: XXXX乡 4.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XXXXXXXXXXX开发建设所涉项目代建任务表(表一、表二)》 5.资金来源: 中央投资和多渠道筹措 6.建设工期: 以总承包单位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 二、代建管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1.前期工作代建;2.建设实施代建;3.全过程代建管理 委托人授权代建管理人从勘察、设计、施工前准备、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施工管理、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总结、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要求分别做如下描述: (二)代建管理工作内容 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1)项目的功能策划及论证 委托人授权代建管理人配合进行项目的功能策划与论证,在委托人已进行工作的基础上,从项目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出发,并准备有关资料申领项目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必要时申请调整项目的控制性详规条件,并办理所需手续。 (2)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标(征集)和核定 委托人授权代建管理人经使用人批准的功能需求报告为依据,进行项目整体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标或征集。侧重于项目使用单位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需求,协助委托人选定其优秀的方案,并在深化与完善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方案的专家论证和政府审批,进而协助委托人与中标(中选)人的设计方签订规划设计咨询合同,并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对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代表委托人组织协调设计单位贯彻落实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总体概念设计方案;代表委托人对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代表委托人协调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前期咨询服务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纸审查单位的关系,负责完善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审查中应由委托人负责的事项;根据委托人指示,管理其他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工作。 (3)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 委托人授权代建管理人于该项目开发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在各项工作现状的基础上,负责或配合委托人继续进行政府规定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用和其它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办理有关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组织建设用地的评估并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统筹规划市政管网接口(包括雨污水、自来水、供电、电信、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环保)方案的规划与审批,并办理市政工程设施的《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 组织落实并协调公安消防、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及环境保护等业务部门对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 代建管理人应保证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证在办理和协调各项手续的过程中不耽误所辖项目进度、技术、质量、成本计划的实现,并尽可能保证委托人对规划和建设的其它要求。 (4)协助委托人完成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的协调,并组织和参加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5)协助委托人进行建筑规划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合理化(优化)建议,使其规划设计成果符合项目使用单位要求。 (6)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2.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范围与内容 (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概算控制,组织专业工作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2)协助委托人审核招标方案,完成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的协调,并组织和参加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3)对工程施工过程所涉的咨询服务合同、承包合同、供应合同等相关合同书进行管理,处理相关合同书中约定的应由甲方负责的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A监督工程进度:按照工程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工程进度提前和拖延进行确认,必要时,提出改进工程进度的措施建议。 B 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立即通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或安装。 C 监督现场施工安全: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对涉及不安全的施工作业,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予以处罚并整改和返工。 D 工程投资控制:投资控制不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批复的总投资。工程因地勘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工程增量由总承包企业等额承担;因管理原因造成的变更和增量由代建管理人承担;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变更和增量,由业主承担。 E 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工程款的支付,并按照委托人的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审核并确认后按程序支付。 F 重要协调事项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后,由委托人主持召开建设有关方的工作协调会议。 G 监督设备制造和供货,按与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由委托人和代建管理人共同派人检查设备制造情况,必要时,提出保证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的建议。 (4)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完善并落实主要材料和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活动,协助委托人就相关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并将最终实施情况及合同报相关单位、部门备案。 (5)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委托人审定后办理建设实施代建管理阶段的有关手续。 (6)按月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 (7)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8)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3.竣工验收 / 工程结算阶段 (1)协助委托人对分部分项工程、市政区段工程进行验收,与委托人共同签发相关验收文件。 (2)协助委托人对供应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与委托人共同出具验收的相关证明文件。 (3)组织工程的调试和试车工作,处理调试试车过程中有关事项。 (4)协调与政府各验收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办理竣工验收资料档案备案。 (5)会同委托人签署最终竣工验收证明书,办理工程移交的相关手续;整理汇编竣工资料,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6)协调工程建设、财政、投资、监理单位,办理与各承包商、供应单位、咨询服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并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 (7)建立工程保修体系和保修制度,落实保修单位和保修责任。 三、代建管理服务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X8520.34万元不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批复的总投资,因规划调整或政府会议确定增加投资的,投资管理目标作相应等额调整。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力争所管理的项目获“优质结构奖”或省“天府杯”; 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以总承包单位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各标段的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因施工单位进场前的手续办理、天气情况不满足施工条件或交通中断,导致建筑材料无法运抵现场等情况。出现非代建人管理因素所导致工期延长的,建设工期顺延)。 代建管理服务期限(合同签约后):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办理完归档手续、工程保修期结束止。 4、安全文明标准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工地卫生清洁、内业资料齐全完备,争创省“标准化工地”。 四、代建管理服务收费与支付 1.服务收费合同价款计算基数暂按本项目总投资X8520.34万元×费率0.7% 计取(费率0.7 %为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报价基数); 合同金额:小写:¥X39.64万元(暂) 大写:(人民币)X佰叁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暂)实际计算以新区所涉项目的勘察(含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的竣工审结价为结算基数。 2.支付时间、方式: 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附件及补充合同。 4、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如双方有关花园新区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有规定的,最终以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上述文件互为补充,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即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行使项目业主的权利。 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管理人提供项目代建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九、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完成以及服务费用按本合同的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 十、本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陆份,委托人叁份、代建管理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本内容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公章) 代建管理人:(公章) XXXXXXXXX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YYYYYYYY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XXXXXX 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代建管理人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这里指:XXXXXXXXXXX内工程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建设项目一览表) 2、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是指具体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并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的一方。委托人代表是指委托人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委托人这里指:XXXXXXXXX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道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道孚县教育局等;委托人代表这里指:XXXXXXXXX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3、代建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并承担具体责任的项目管理单位。这里指:YYYYYYYY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管理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单位。这里指 道孚县卫生局、县委党校、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局、县委统战部、县档案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水务局、县移动通信公司、花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教育局 5、一方:是指委托人或代管理建人。 6、双方:是指委托人和代建管理人。 7、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代建管理人以外的参与花园新区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8、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管理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9、项目经理:是指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并经委托人同意,代建管理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0、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定代建管理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1、项目承包人:是指代建管理人依照本合同为实施花园新区项目而雇佣的且委托人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3、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4、专业工作单位:是由委托人或代建管理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5、代建管理服务费: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代建管理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依此所计取的代建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代建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16、工程项目总投资: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装修费、工程预备费等。 17、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活动。 20、竣工决算: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21、审计: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2、竣工备案: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23、联动试车:指新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建筑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 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7、项目管理月报:由代建管理人按月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28、竣工资料: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工作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29、重大变更:指委托人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行为。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双方的(合同)权利 (一)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单位,并按照规定组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管理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委托人有权调整代建管理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将其授予代建管理人的权利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代建管理人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制定《项目管理大纲》报委托人确认后实施,以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有权对参与代建过程各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管理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代建管理人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应向委托人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检查代建管理人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方法和结果。 委托人代表可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如果委托人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商应改正缺陷。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管理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报或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管理人项目经理部各相应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到位情况;委托人有权对代建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要求代建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代建管理人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经委托人批准。 第八条 组织向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 (二)代建管理人权利 第九条 代建管理人依照合同协议约定全过程组织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组织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工作,包括工程规划设计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管理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协助委托人组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如招标代理、施工、重要原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管理、监督合同全过程的履行。在项目管理服务范围之内,代建管理人有权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行使建设管理权力,做好花园新区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3、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4、代建管理人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 按照委托人在《材料、设备采购授权书》中确定的材料、设备货物名称、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材料、设备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订立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并负责全部供货合同的管理工作。 5、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施工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但须报委托人最终审核确认。 7、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按程序审核、签证工程变更,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8、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代建管理人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 1、代建管理人编制的建设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报委托人审批。 2、代建管理人负责对专业工作单位根据所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核,进度付款表的最终批准权属于委托人。 3、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变更须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此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专业工作单位获得支付的依据列入进度付款申请中。 4、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发生费用的,代建管理人应按委托人规定权限处理或向委托人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但须由委托人最终审批。 6、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均须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权限执行,代建管理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委托人的检查。 7、对于因花园新区项目施工中所导致的小三线、交通、园林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的费用报委托人审批。 第十条 代建管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一条 代建管理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按合同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导致代建工期延长,且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双方的(合同)义务 (一)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管理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为代建管理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协助代建管理人办理须以使用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管理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使用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管理人书面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授权1名或以上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做出决定的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管理人联系,协调、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管理人。 委托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内免费向代建管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套(委托人授权代建管理人直接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完成了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查、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管理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对代建管理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管理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代建管理人义务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代建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按时派人参加委托人召开的有关花园新区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代建管理人负责组织完成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和准销假 代建管理人应在项目所在地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花园新区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组建的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须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以满足花园新区工程建设需求。 根据花园新区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代建管理服务机构人应适时增派精通专业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委派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工程量进行监控。 上述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5天,则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如离开现场的时间需要超过10天,代建管理人则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代建管理人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并应以同等资力的人员代替其工作。 如代建管理人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辞职、渎职、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更换时,委托人应予以同意。 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人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管理服务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管理服务工作进展,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代建管理人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误、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通知委托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人不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管理人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并报委托人核准。 代建管理人应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和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建管理人所派驻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合同中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严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控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以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的履行其职责。 代建管理人应为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和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的经济技术资料,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和有关方面书面同意,代建管理人不得将委托人与花园新区项目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花园新区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委托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组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办理和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等办理有关资料、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在项目移交前,还应与委托人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代建管理人应根据项目进度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申请计划。以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并根据要求负责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 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二)代建管理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代建管理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管理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五章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下列 A或B 方式进行解决 ( A.提交仲裁机构仲裁;B.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履行,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履行;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履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六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委托人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管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管理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代建管理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管理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管理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且质量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 补充条款 第一条 费用报销 除在代建管理业务范围内所必须的相关单位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外,用于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其余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按照道孚县内公职人员出差报销标准报销。 第二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XXXXXXXXXXX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手册》执行。 2.委托人同意代建管理人在项目所在地为XXXXXXXXXXX内工程建设项目设立“建设项目共管专用账户”;用于花园新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委托开户银行协办;代建人须接受委托人的对资金账户的监督和检查。 3.委托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相应款项的手续,代建管理人在收到委托人同意的所有合格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 第三条 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涵盖了代建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 2.1.代建管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金额【在工程结算之前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批复的总投资计算并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最终结算计算基数以财政评审结算总价(含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建安费、监理费和造价咨询费)】 2.2.代建管理服务费暂按总投资X8520.34万元的0.7%计算,其中:XX园区 X649 万元;XX中心 X170万元;XX园区 X1594.24 万元;XX市政道路 XX019 万元;XX园区X744万元;XX园区X500万元:其他单体建筑 X844.1万元。 2.3.代建管理服务费支付时间、方式(以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并按如下方式支付) (1)第1次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的30%; (2)第2次付款在工程主体封顶后15日内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的30%; (3)第3次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的30%; (4)第4次付款在项目交付使用且保修期满后15日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的10%。 3.正常、附加服务 3.1.正常服务是指本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内容; 3.2.附加服务是指双方根据花园新区项目实施的需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本合同约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含投资增加或管理工期延长或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A.附加服务报酬(如涉及投资的=附加工作涉及总投资×本项目的收费费率(0.7%) B.如委托人要求代建管理人进行过程控制造价服务,则过程控制造价服务费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X价发[X0XX]XXX号文)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收费。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1.代建管理人在工作提前、投资节约或提出取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的成果,委托人将对代价人给予如下奖励: 1.1.直接经济管理效益奖 直接经济管理效益=(招标控制价(含勘察、设计、施工)- 竣工结算价+可研批复审定投资估算缺项+可研批复审定投资估算不足+初设概算缺项+初设概算投资不足+对参建单位的罚没款)×35%。 1.2.合理化建议奖 定义:因代建管理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 1.2.1合理化建议:是指代建管理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运用本公司的资源、技术或专利等对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成果进行优化,经论证是可行的,且不影响工程使用,不降低工程标准,经委托人审核采用的意见、建议、技术成果等。 1.2.2合理化建议采纳后,经实践证明达到了优化的目的,且经对原方案需委托人所支付的工程费、运行费等的计算。与新方案需委托人所支付的工程费、运行费等的计算比较,而为委托人节省的费用,并经委托人审核认可。 1.2.3操作实施办法:合理化建议实施后,由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代建管理人向委托人报告,将合理化建议的内容、产生、形成过程的文件以及产生效益的计算书作为附件一同报委托人,并经审核认可后,委托人应按工程费用节省额×15%支付给代建管理人作为合理化建议奖。 2.处罚 如所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招标控制价,给予代建管理人超出部分金额35%的处罚(因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或者委托人同意变更出现超概算的情形,不对代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条 非代建管理人原因致使工期延长的,委托人应支付延期代建管理服务费。 延期代建管理服务费=代建管理服务费总额÷代建管理服务合同期(日历天)× 延长工期(日) 第七条 委托人的授权联系人:XXXX,负责花园新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联络工作,负责与代建管理人联系,协调、监督代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后,对代建管理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进行动态的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 代建管理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管理服务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30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包括以下内容: (1) 定期报告 根据所代建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报送代建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工程款支付情况及投资报告; B.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C.工程进度以及投资情况; D.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E.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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