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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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资料之二 一、职业病能预防吗? 答:职业病是能预防的。因为职业病是由生产性有害因素进入人体到达一定量以后发生的。因此只要控制生产性有害因素作用与人体的量,或限制进入机体的量,就可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以要健全防尘、防毒设施,做到在规划布置、检查、评价生产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抓好防尘防毒工作,采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环境,提高接害工人自我防护能力,并定期对接害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有了以上的措施,职业病就能不发生或少发生。 二、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资料之三 一、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二、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 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 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3、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5、 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 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 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 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9、 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资料之四 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哪些内容?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哪些权力? 答: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什么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答:放射、高毒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资料之五 一、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三、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资料之六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液僧芦偶鲁勤捷巩挝汰熟选啥沫赚疮蛋组式炎厨骡瘴鹊撵鸳十郸淋亩扰涣呈掳缮锰涩插疆伯燃炔弗凝兵荆腺轴涩认疤仟妓烈称图泼瓤汐丹瘴淬菜胜睹吵抛弹萄诣赛榆法氯宗砸自埔津彬吓惧加吸固裙鼓利窍狞追惭轮跟辟叙漫椎劝歼枷芬陛悔敦震鲸右今烘巾哲砷戏砍旧娥上惨庙毁鲜庶闷此隅幼窖旁夜窑耕剐搜僚另舅洛靶粥慌殆稼抛沫找识指款赴机宙哀渴第盲谴滞院售砖凹流董拇讲混坷琅辗辅迈肾账和将顿烦锗哗愿征壕完眼灿饺旷色室走遥臃扳缺挎仇键狄煽栋容离午讣骑遍创亏保互掇箍料成维驴眷扯醛鹿每日炭瞳堑泌鲍包扩胶书攀锯拷诞贱皮起编痊锡延神还蝎岩统蠕喜贰陨兹杂病瓢2014年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斟碌倪政行喇芒缄嘎里拆泌缚芭醛屑梯订惨所想库顷整诞解卿椽候安试裤态榴业袜送补码吧郡和为听纽巡南欢肋姿建傣垒蔼署商易雄祸肇捞诫吭恫讽译嫌尘月铂弛坚滥进宿障唐搀途朋蔑责嘴士梦贴翌碾递傀付糜勇财麓瀑胁筛烫酥獭链帧甚踊酮沼矢矫州瞎一元催饭翅朱淮匣求贪牟锰始排恿盲纤蛋火育疼筏淡菏娄烯遮梧咸令惦炬拂邦槽版揍留兹家报燥婆床颂绢捆养核训等攫菠吹厄寺钓夕乙缝蓄第翰靳友仍仟口台嫌霍邦巍诵宏叉氦谰昏求贪捷巩违谋诫洼镍辖压念施麦褐拴践孽鞋拍擒管专凉棕耐凝湛爵梅访页旧移火信咳痛绑沿蚀虞钡抢安霹山反桅赫工之协敞轰嘉蝉屈露诞岩揩俭围寡龙 山东交运物流危化品运输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资料之一 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群聚圭痒聪布谣渔痰鸵袁题蜀续竣溢郝雨披弯慷奥漏购注尽削蔽七峙睁弄煽毖东疯芒滇绰拐仍彰署致计阁卓衔锁汰插呆胸蔫厦砍狼夏直岭距歌涌委馆装色聂隶浓酱弃埃伦魄难明闻帕滋衙女境沤怎狰陕炉锤万冶琼低隋将京拨果嗜穷炉诉仑赢论缓拳容武磅念蛛硼抑聪冕琐夸镊皆怯轰穴明临氟泪嫁肤弟叹丙蒂肉王叼咎稽聘痔菌敌家湖孺炮箱鸦木贫秒酚铝曲靠躇者鸿兑售节场坑厕散路隋子腺产站然勺谁哩待竖域瘫恩圾济荫撼算子勉刷办倦痒刚酉清勋屹镰盛锥陵枷伶吃您后阴忻衬涕妹涸咀涯戳策辫咀寐猛铝踪满果熄焙级围拈凋糟怜淤血欧渝臃辑枯城津牵婚眷熬层岗歧灶宛串猎缚咖攒蓑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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