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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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购建、日常管理、处置等行为,根据《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及各派出机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省联社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入账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及各派出机构负责对本级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组织体系,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并对所管理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省联社成立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会计部、法律合规部、安全保卫部、科技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组织落实固定资产预算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下达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申请;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主要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日常性或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省联社后勤服务中心房管科、各派出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为省联社及派出机构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二)负责审核编制本级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 (三)审核固定资产采购、处置申请并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及固定资产实物定期清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保养;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省联社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科、各派出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分别为省联社及派出机构的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执行监督; (二)负责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准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三)协助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省联社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中心、各派出机构内设部室为固定资产需求及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提交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申请;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配合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计划与预算 第十条 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下发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通知,明确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组织编制省联社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按以下流程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于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提交预算。 (一)固定资产需求及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 本部门固定资产新增计划与购置清单,详细说明购置的原因、拟购入时间、拟购入数量等,提交实物管理部门; (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新增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确定本级固定资产新增计划,并据此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提交省联社财务会计部。 第十二条 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对各机构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预算草案,逐级提请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理事会、社员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预算经审议批准后,财务会计部将预算下达各级实物管理部门执行,同时抄送各级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实物管理部门应在下达的计划及预算范围内组织固定资产购置,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确需调整时,实物资产管理部门需于每年10月份之前提出调整申请,财务会计部审核后编制固定资产新增计划及预算调整草案,按流程逐级提交有权机构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建的组织或实施。 (一)固定资产需求及使用部门需购建计划范围内固定资产时,应提交购置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实物资产管理部门; (二)实物管理部门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属计划内购置事项的,应签署意见逐级报请有权人员(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或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下列计划内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应报经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由主任办公会审批。 (一) 购置业务用车; (二) 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类项目; (三) 上述(一)、(二)项之外,省联社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派出机构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外的计划内其他固定资产购建,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实物管理部门要遵循适价、适质原则合法合规进行固定资产采购,符合《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信发〔2013〕24号)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必须严格按其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完毕,实物管理部门应取得合法有效、内容完整、印章规范的合法有效凭证,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一) 省联社单项或一次性支出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价值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单项或一次性支出2万元(含)以上的,由价值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二) 省联社派出机构应结合内部管理需求,按照金额分级确定审查、审批人以及审批权限。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实物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要求,细化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内容、责任和流程,制定本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固定资产验收保管、维修保养、清查盘点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验收入库。实物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实物检查、性能测试等方法对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发现货物缺失、损坏或性能规格不合标准的,应向供应商追偿或退换;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编码登记。实物管理部门要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制作固定资产标牌粘贴于固定资产表面;同时应建立登记簿详细记录每项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存放或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状态、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配置领用。实物管理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对可统一规定配置规格和数量的固定资产实行标准额度内按需领用;要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审批制度,严格固定资产领用流程。 第二十五条 维护保养。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实物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维护保养记录完整;要实行固定资产年检制度,组织使用部门每年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我检查,对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及时实施维修。 第二十六条 经营租赁。对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可对外出租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出租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应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严格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租赁用途和期限,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确定租金水平。 第二十七条 清查盘点。实物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价值高或易丢失的固定资产要进行经常性的清查盘点。 清产盘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卡、实物是否相符;存量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修情况是否正常;有无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的固定资产等。对于有权属证明的固定资产,还应核实产权情况。 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因资产盘盈、盘亏、毁损造成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贬值等情况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履行报批手续,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按照购置与处置权限对等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购建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性标准: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继续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未超过使用年限,符合下述条件的: 1. 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2. 可以修复,但修复的成本高于或超过同等性能设备的重置价值50%的; 3. 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失去其本来功能的; 4. 因工艺改进或更新的需要而更换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 5. 予以更换、拆卸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 6. 结构陈旧、精度严重丧失,无法通过改造和修复达到使用目的的。 (三) 现行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报废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对符合报废条件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编制“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清单”,提交实物管理部门; (二) 实物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报废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按处理权限逐级报请有权人员(机构)审批; (三) 对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实物管理部向使用部门收回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置后,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价值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闲置拟以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应包括交易规则、处置底价等内容),同时编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清单”, 按处理权限逐级报请有权人员(机构)审批; (二)对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价值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方式。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资产进行合理估价,对于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原值较大(3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由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第三十三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固定资产,可通过向有关中介机构询价方式确定出售底价。 交易对象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售底价。 第三十四条 处置过程中,对涉及商业机密的固定资产,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彻底清查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准确反映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六条 价值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应遵循《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规定的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末,价值管理部门应协同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提出固定资产减值计提申请,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审核批准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纳入年度效能监察范围,作为效能监察内容并按照《农商行效能监察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监察。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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