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采购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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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 设备 采购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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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梯 采 购 安 装 合 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及行业规定、标准等的规定,依据甲方招标结果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采购乙方电梯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修、维护保养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 2.合同总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其中:电梯设备总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电梯安装总价: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3.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开箱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总价的30%。 3、在电梯安装调试综合验收合格,且乙方移交完毕所有约定资料后15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总价的45%。 5、双方约定,甲方预留总价的5%作为保修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的15日内支付乙方。 6、以上付款前乙方应将相应发票提前提供给委托人(付款时间从提交发票后开始计算)。 7、发票信息: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 ) 开具时点 在委托方付款前_15_日,受托方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抬头 公司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阳光颐和(北京)养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3号院3号楼 电话(能与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010-69000417 开户行(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金台路支行 账号(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对应的账号):0200020209200156242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上的15位税务登记证号或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71RXX6 发票违约条款 受托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出现认证不成功情形的,委托方(贵公司)有权延迟付款并要求受托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贵公司)由此承受的相应损失。 发票送达要求 受托方开具的所有发票应于开票日起____天之内送至委托方(贵公司)指定的地点。受托方可以选择邮寄或者实物送达。 (一)若受托方选择邮寄送达,则请将发票寄往如下地址: 地址:__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日坛国际大厦A座1121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若受托方选择实物送达,则请将发票送往如下地址,并履行签收手续,确保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地址:___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日坛国际大厦A座1121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电话: 。 第四条、产品数量、价格 1.产品清单: 甲方采购乙方生产的客梯,详细见下表: 电梯型号 层/站 速度(m/s) 电梯数量(台) 单台设备价 (元) 单台安装费(元) 合计(元) 1.2 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电梯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 1.3产品价格中包括设计费、生产费、安装费、调试费、检验检测费、校验费、材料费、安全措施费、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保管费、仓储费、税金、赶工费等费用。甲方除支付合同载明的价款给乙方外,无须另行承担其他费用或支持。 第五条、 专利: 乙方必须保障甲方在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及其所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 第六条、交货要求 1.电梯使用场地的基础技术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土建参数等)由甲方提供,乙方有义务到现场核实;本合同标的物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盖章后有效。 2.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根据甲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10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 3.交货地点: 3.1 乙方应按甲方在上述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货,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货物的卸货、保管等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卸货场地。 3.2货物在到达甲方所要求的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3甲方项目联系人 : 电话: 乙方项目联系人: 电话: 4.交货时间 计划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5.产品质量(安装)要求: 5.1 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电梯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经产品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电梯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附件一:电梯技术参数的内容一致。 5.2 电梯必须达到或超过的国家、行业标准: 5.2.1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5.2.2 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 5.2.3 GB/T10059《电梯试验方法》; 5.2.4 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2.5 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5.2.6 GB50182-93《电梯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2.7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2.8 GBJ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2.9 TJ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2.10 GB/T7025.1-7025.3-97《电梯主要参数及轿箱、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 5.2.11 若电梯安装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乙方承诺提供的电梯符合其规定。 5.3技术及装修要求:详见附件一: 电梯技术参数。 5.4履约期间,甲方可以任意抽取一个电梯配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质量达不到5.2条~5.3条相关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认为其产品不合格。届时,乙方应当无条件更换并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电梯的安装: 1.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七《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进行安装。乙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2.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7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乙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乙方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甲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甲方并不排除乙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5.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 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电梯保修期从电梯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算。 第八条、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乙方应在交货前5日,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2日内予以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发货。 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数量等,货物在安装完成验收通过前的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到货后,甲方组织工程监理公司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承包安装单位接收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货物保管:交货后,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甲方提供设备存放地点,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乙方负担。 5.具体存放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 2 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仓库(包括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并负责仓库自身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安排任何其他用途。 7.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 8.搭建和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 9.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存放场地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仓库的搭建、维护及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水费、电费、清理费、总包服务费、人工费用等),以及因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10.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以及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因甲方未能做到本条规定而导致不能安装、安装质量不符规定或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3)质保期为两年,即从电梯通过当地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算。两年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退还;若有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扣除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及甲方其他损失费用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 (4)每次付款前乙方负责提出申请并按甲方规定填写相关表格,经监理审批后报甲方办理付款手续,甲方负责按规定期限付款。 (5)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乙方在3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约定交货日30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依法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供货的,乙方每日应当按总货款5‰的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损失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20%为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验货物,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 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清点的,视为乙方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上述逾期交货的有关约定执行。 6.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通过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向甲方支付未通过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10%违约金,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施工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15日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8.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产品保修约定 1.质保期自当地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全部维修和更换等费用。若属乙方产品质量原因此承诺不能兑现,乙方将负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应给甲方留下质保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乙方确认保修。 3.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响应,具体时间如下: (1)乙方须在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通知后应立即做出答复,乙方保证其传真和电话处于24小时正常开通状态,甲方将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若不及时维修,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能改正,甲方可扣除乙方的相应金额质保金并有权另行选择维修单位,解除乙方整个项目维修权利,此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遇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乙方须派员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12小时内完成由于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保修; (2)当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当乙方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质保事项或不能满足处理质保问题时,乙方应当补足; (4)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应当向甲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以下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一:电梯技术参数;附件二 :电梯配制表;附件三:电梯功能表;附件四:设备安装及服务合同条款:附件五: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六电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 2.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图纸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各文件不一致之处,质量标准以较高的标准为准,其他的以形成在后的为准。合同条款以顺序在前的为准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4.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附件一 电梯技术参数 1.电梯设备技术规格表 电梯类型 小机房乘客电梯 电梯型号 MRGL-P13 梯 号 L1-L4 额定载重 1000kg 额定速度 1. 75m/s 层 站 数 13/13/13 基站设置 1层 站 序 -1.1.2…12 控制方式 集选 驱动方式 VVVF-PM(变频变压-永磁同步无齿轮) 操纵方式 有/无司机 轿厢净尺寸(宽×深×高) 1600mm×1500mm×2300mm 开门方式 自动中分门 开门尺寸(宽×高) 900mm×2100mm 轿厢型号 EX201 轿厢 装饰 前壁材质: 发纹不锈钢 扶手: 无 侧壁材质: 发纹不锈钢 扶手: 无 后壁材质: 发纹不锈钢 扶手: 无 轿厢吊顶 EX300闪光银 轿 厢 门 发纹不锈钢轿门 地 坎 压铸铝合金 地板装饰 色标号: PVC防滑地板 厅门及门套 首层: 发纹不锈钢厅门及标准小门套 其余各层: 发纹不锈钢厅门及标准小门套 轿厢操纵盘 EX168C 配微动按钮及轿厢位置指示器,电话及警铃按钮,应急照明灯。 候梯厅讯号 EX168H 配微动按钮及轿厢位置指示器。 2.电梯井道参数表(以下参数由销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提升高度 41.3m 井道高度 47.2m 井道尺寸(宽×深) 2200mm×2200mm 顶层高度 4500mm 底坑深度 1600mm 井道结构 门洞尺寸(宽×高) 1100mm×2200mm 备注:以上井道参数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土建图为准。 附件二 电梯配制表 附件三 电梯功能表 附件四 一、 设备安装及服务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工作 1.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 1.2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电梯设备的储存场地。 1.3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口。 1.4免费提供临时生产用房、生活用房、仓储用房、施工现场已搭建的脚手架、吊装设备、中小型机械、周转材料。 1.5按乙方要求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1.6提供图纸一套,若需要多套图纸时甲方有偿提供,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第二条、乙方工作 乙方代表: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时提供相关预埋资料。 2.1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报表和计划。 2.2执行甲方施工现场一切管理制度和要求(包括保卫工作,文明施工);承担自身一切施工安全责任。 2.3甲方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口。乙方承担施工水费、电费(挂表计量)和接口以下部分的管线接驳。 2.4乙方承担已完未交验工程的成品保护。 2.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甲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2.6乙方在施工安装过程均有义务与甲方、设计人、其他相关专业的乙方积极配合。 2.7按甲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相关资料、 文件,以便业主能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2.8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免费全面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期从成都市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9除本工程规范及图纸所述外,整项工程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它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守则。若合同规范与国家现行规范有矛盾时,则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若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采取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2.10在安排物料和设备运送工作之前,乙方须通知甲方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甲方的批准。 2.11电梯生产厂家负责电梯设备的安装施工,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时,甲方有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12承包商在任何有关工程开始前,须根据招标图纸和工程规范编制设计及施工详图、与结构接口大样图、深化详图和机械详图,并提交设计人、甲方审批,所有施工图纸都应得到设计人确认盖章,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用。设计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13乙方提供除工程规范要求的资料外,另须包括: 本电梯设备设计、供应、安装合同所需的一切土建工程配合之要求。 2.14有关梁和架构上的荷载资料。 2.15开关、通风及设备等所需的一切开孔的位置资料。 2.16电梯、井道和底坑,包括导轨固定件和有关的轿箱平台位置资料。 2.17及其它一切所需资料。 2.18乙方应向、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设备及物料的测试证书,一式五份。 2.19所有运送到施工现场的设备、仪器、物料和零配件均须是近期生产、并未使用的,包装完好且保护妥当,任何损坏都应立即无偿退换。甲方不接受任何物品的退换导致延误工期的主张。 2.20乙方应在工程签订合同后后28天内,提交深化施工图纸及各类计算资料,并送设计人审批。设计人有权驳回、修改或批准所呈报的深化施工图。若上述深化施工图被驳回,乙方必须按照设计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设计人规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施工图再次提交审批。一切不依从已批准的深化施工图所进行的工作将不会被设计人承认接受。因设计人不批准或改动深化图而要求的索赔或延长工期都将不会被接受。 2.21本合同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质量保证,避免任何因物料、工艺制作之错漏导致的缺陷或失误。乙方应确保在保证期内所有工程都不会因材料、工艺及设计不当而导致机械不能动作,。 2.22乙方应按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无偿为本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测试,测试须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2.2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移走一切临时施工机械、剩余物料、清理垃圾,并为甲方修复施工期内由于本工程而导致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或向甲方作出有关赔偿。乙方应负责自费修复因本工程对甲方或其它专业承包商的工程造成的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修复工作应按照甲方、监理工程师随时提出的要求进行。 2.24乙方签订合同2周内提供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详细土建设计图纸,经设计方确认后交甲方进行土建埋件预留、洞口预留等施工工作。 2.25乙方免费应派人员参加工地开箱检验,查对电梯零部件,如有缺、漏件,乙方负责根据开箱后确认签字的缺件报告进行相应的补发工作。 2.26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 1.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2、乙方必须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因乙方责任的计划进度滞后影响工程进度工期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3本工程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 第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甲方在开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开工通知约定的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 暂停施工 在取得甲方认可后,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如是口头通知,应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第八条、 质量与检验 1、 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 检查和返工 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第十条、 重新检验 甲方保留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利。当甲方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程。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和管理范围相一致。 1.1、乙方组织系统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1.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调试,须在开始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3、双方责任:经充分的材料证明,由于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费用由业主承担。由于乙方设计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负责修改设计并重新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4、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通过甲方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施工前,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须搬离工地,这些费用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是乙方的责任,则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如果是属于监理工程师误判,则由监理单位及甲方承担相关费用。为了保证工期,不管乙方是否有异议,应该首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不能以申请检验鉴定为由而影响工期,否则由于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执行。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变更价款 1.乙方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7天,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价格或参考当地建设部门的定额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6.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7.业主批准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任何时候乙方一旦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立即执行,不得因变更价款的争议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发放的合格证书,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 2.竣工资料编制应满足市档案馆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要求。竣工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四份竣工资料。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相应的竣工资料编制。 3.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技术数据、施工图纸及国家电梯安装标准向当地电梯质检部门进行报验,取得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质量保修、维修保养 1.质量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成都市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 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 2.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至少季度提供一次定期保养。 (2)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 (3)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 (4)提供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 (5)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 (6)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 3.故障修复时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3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8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 4.乙方在对电梯设备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5.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6.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7.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包括软件)。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8.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9.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0.乙方提供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须返工、修复达到质量要求,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按延迟天数,每延迟一天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安装合同总价的 10%。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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